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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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定义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定义

房地产建设工程的发包一般有直接发包和招标发包两种方式。

建筑工程的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方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商,与其进行一对一的协商谈判,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

这种方式简便易行,节省发包费用,但缺乏竞争带来的优越性,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种发包方式应当只适用于少数不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特殊建筑工程。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66条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此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①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②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③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核准制度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核准制度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核准制度一、背景分析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是指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评标并与承包商直接签订合同的一种发包方式。

这种发包方式相比于传统的招标发包方式有着更高的效率和更灵活的操作性,可以提高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然而,由于直接发包缺乏竞争性,可能存在贪污腐败和不正当行为的风险。

因此,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核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核准制度的意义1、规范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核准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减少恶性竞争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保障质量安全。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核准制度可以通过对承包商资质和信誉的审核,提高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使用。

3、防范腐败风险。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核准制度的建立可以通过严格审核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减少腐败和贪污风险,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提高工程效率。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核准制度的建立可以减少招投标程序,节约时间和成本,提高工程的进度和效率。

三、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核准制度的主要内容1、承包商资质审核。

建设单位在选择承包商时应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包括注册资金、技术实力、信誉等方面的评估,确保其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的能力和条件。

2、招标文件审查。

建设单位在拟直接发包项目前应编制详细的招标文件,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并委托专业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合规。

3、评标结果核准。

建设单位在评标结束后应对评标结果进行核准,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平,避免评标结果被操纵或篡改,保障各方利益。

4、合同签订监督。

建设单位应对合同签订进行监督,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合法合规,避免出现后期纠纷和风险。

5、验收和结算程序。

建设单位在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保障各方权益。

6、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应建立定期检查和监督制度,对实施直接发包的工程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确保工程的顺利完成和质量安全。

工程直接发包管理制度

工程直接发包管理制度

工程直接发包管理制度一、前言工程直接发包是指委托方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一种做法。

为了规范和监督工程直接发包行为,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制定工程直接发包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工程直接发包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2. 透明公正:工程直接发包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暗箱操作,确保公平竞争。

3. 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和任务,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4. 精细管理:对工程直接发包的各个环节进行精细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

5. 风险控制:对工程直接发包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三、管理流程1. 项目立项:委托方制定工程项目计划,确定工程范围、时间、预算等基本情况。

2. 招标公告:委托方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公布工程直接发包信息,吸引潜在施工单位参与竞标。

3. 投标报价:潜在施工单位根据招标信息准备投标文件,提交报价等相关资料。

4. 开标评标:委托方组织开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5. 签订合同:委托方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直接发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程标准要求等内容。

6. 实施施工: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工程建设,保质保量完成工程。

7. 监督检查:委托方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8. 结算验收:工程完成后,委托方与中标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和验收,支付相应报酬。

四、管理要求1. 招标公告应当具体明确,包括工程范围、施工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内容,不得存在模糊和含糊之处。

2. 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不实之处,否则将取消中标资格。

3. 委托方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4. 中标单位应当加强施工人员的培训和安全防护,保障施工安全。

5. 工程直接发包过程中如有纠纷,应当依法解决,不得私自调整合同内容。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程总承包活动,提升⼯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程设计、采购、施⼯或者设计、施⼯等阶段实⾏总承包,并对⼯程的质量、安全、⼯期和造价等全⾯负责的⼯程建设组织实施⽅式。

第四条⼯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程总承包(以下简称⼯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发展改⾰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政区域内履⾏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章⼯程总承包项⽬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情况和⾃⾝管理能⼒等,合理选择⼯程建设组织实施⽅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案成熟的项⽬,适宜采⽤⼯程总承包⽅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程总承包⽅式的企业投资项⽬,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程总承包项⽬发包。

采⽤⼯程总承包⽅式的政府投资项⽬,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程总承包项⽬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程总承包项⽬发包。

第⼋条建设单位依法采⽤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式选择⼯程总承包单位。

⼯程总承包项⽬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中,有任⼀项属于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招标的⽅式选择⼯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项目监管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监管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监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包括建设类、基础设施类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监管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等各个阶段的监管要求和管理措施。

第四条工程项目监管管理制度的实施单位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

第五条工程项目监管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工程项目的立项阶段监管第六条工程项目的立项阶段监管包括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

第七条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立项。

第八条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建设条件、技术方案、投资估算等,应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内容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应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工程项目的立项阶段监管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监管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监管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设计等环节。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内容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应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设计应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施工方案应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监管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项目的设计质量和安全性。

第四章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管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管包括工程项目的开工验收、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环节。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的开工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业主单位的验收。

最新-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精品

最新-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精品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直接发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发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一)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带有保密级别的项目立项批文);(三)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抢险救灾的;(四)采用特定专利(具有专利证书并在专利保护期内)和专有技术(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证明)的;(五)续建工程因施工现场场地狭小,无法通过招标按排另外单位进行施工,申请由原单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的;(六)工程项目属外资(含港澳台)、个体、民营企业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外);(七)其它特殊情况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应当在市(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办理直接发包相关手续。

第四条采用直接发包的项目,经市(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次批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

第五条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在市(县)交易中心办理报建登记手续;(二)在市(县)招标办登记办理监理招标手续;(三)工程项目具备直接发包条件的,填写《南京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申请表》并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直接发包(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含发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等)报送市(县)招标办;(四)市(县)招标办经办人收到申请后,于五日内进行核对调查,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市招标办主任审核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五)待申请批准后,发包人须提交工程承包人的《承包申请书》及投标许可证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六)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经市(县)招标办核准的承包通知书;(七)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承包通知书签定发承包合同,合同自签定之日起七日内,由发包人向市(县)招标办备案。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核准制度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核准制度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核准制度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直接发包的概念。

所谓直接发包,即指建设单位不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直接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承包关系的一种方式。

它适用于一些特定情况,比如紧急工程项目、特殊技术要求项目或者小型维修工程等。

我们来看一下直接发包核准制度的核心内容。

该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发包条件审核:建设单位需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交直接发包的申请,并提供项目的基本情况、直接发包的理由以及预计的经济效益分析等。

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据这些信息判断是否满足直接发包的条件。

2. 资质审查:对拟承担工程的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3. 价格协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通过市场机制公开透明地进行价格协商,确保工程造价合理公正。

4. 合同签订:双方在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及造价等关键条款后,依法签订正式的工程施工合同。

5. 监督检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将对直接发包工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按合同约定顺利推进。

6. 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必须经过严格的竣工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了解了直接发包核准制度的基本框架后,我们再来谈谈如何高效执行这一制度。

关键在于加强管理、严格把关。

一方面,建设单位要充分论证直接发包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直接发包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为了提高直接发包的效率和透明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如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来进行信息公示、价格协商和合同管理等工作。

这不仅能够减少人为干预,还能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核准制度是一种旨在规范直接发包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效率的管理措施。

通过本文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只要各方严格遵守制度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就能够确保直接发包成为一种既高效又公正的工程承包方式。

发包有关的法律规定

发包有关的法律规定

发包有关的法律规定1)发包主体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一般而言,建设工程的发包主体是指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工程的单位,通常也叫业主或发包人。

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工程发包有两种方式,一是招标发包,二是直接发包。

《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发展计划委2000年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使用国家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的重大项目必须采取招标形式发包。

2)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的发包规定了若干禁止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有:①禁止限定发包。

《建筑法》第23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禁止限定发包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促进政企分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与良好运行。

②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

《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所谓肢解发包是指,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肢解发包容易导致建设工程管理混乱,造成工期延长,增加建设成本,不利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

③禁止干预建筑材料采购。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将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的质量。

《建筑法》第25条规定,依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应主要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明确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及设备,承包单位有权拒绝使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劣质材料、设备,若建设单位强行要求承包单位使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在建设工程项目领域,直接发包作为一种发包方式,具有其特定的适用情况和管理要求。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直接发包活动。

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直接发包的条件1、项目已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

2、发包方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和支付能力,并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3、项目的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通过了相关审查。

4、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包括“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等。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发包程序1、发包方应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直接发包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审批文件、资金落实证明、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等。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批准直接发包;审核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发包方原因,并要求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或调整发包方式。

3、获得批准后,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4、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副本及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承包方的选择1、发包方应通过对承包方的资质、信誉、业绩、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方。

2、鼓励发包方优先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业绩的承包方,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五、监督管理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是指发包人直接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施工能力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直接发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直接发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发包条件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发包人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资格;(二)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三)建设工程项目具备实施条件,包括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四)建设工程项目具备相应的资金来源;(五)建设工程项目具备相应的施工条件,包括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

第八条发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资格,包括法人资格、相应的资金实力和项目管理能力等。

第九条发包人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三、承包人资格第十条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施工能力,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

第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四、发包程序第十三条发包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发包人的发包资格和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

勘察设计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勘察设计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一)建设工程勘察直接发包适用范围:1、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全额投资建设的未涉及社会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建设工程项目;2、项目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下至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并且勘察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内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5、《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6、《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7、与建设工程发包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需具备的条件:1、立项已经批准;2、建设用地范围已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3、具备场地地形地貌图及相关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分布图等资料。

携带资料:1、《工程勘察直接发包备案表》;2、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立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5、发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授权委托书原件;6、勘察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拟派项目勘察负责人执业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7、《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正、副本共6份。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建设工程设计直接发包适用范围:1、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全额投资建设的未涉及社会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建设工程项目;2、项目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下至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并且设计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内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号令)5、《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6、《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7、与建设工程发包有关的法律、法规。

江苏省工程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苏建招(2001)318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一)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二)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不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四)属于抢险救灾的;(五)利用扶贫奖金实行以上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六)工程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七)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八)在建工程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九)由于建设地点偏僻,施工现场条件恶劣,工程复杂或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高等原因,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其它工程。

第三条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应当具有与发包的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承包人。

第四条直接发包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直接发包的工程,除属于抢险救灾的以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被批准或者报送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二)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提出直接发包申请,填写《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申请及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及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同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拟直接发包的工程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肢解发包、违法直接发包、违反法定发包程序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程序违法直接发包,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未招标,依法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被核准的;(四)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进行发包,包括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未履行依法所需的发包前置审批手续、采用邀请招标进行发包未履行依法所需审批手续等的;(五)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六)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又未经承包单位同意,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相关规定上海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相关规定上海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相关规定(上海)●直接发包的概念: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议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又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其中建筑工程的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方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商,与其进行一对一的协商谈判,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

●可以直接发包的项目:不属于法律上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可以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

前述“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指:●直接发包手续办理:(仅供参考,需以市县、各区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三、办理程序及审查内容:1、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2、核对是否符合发包条件 ;3、核对发包范围与项目规模相一致;4、核对承接单位经营业务范围、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与所承接工程项目相适应;5、核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否符合任职条件;(仅针对监理发包)核对项目经理的资格等级是否与所承接工程项目相适应;(仅针对施工发包)6、收取交易服务费;(如下)7、在《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交易成交通知书》上加打备案条形码。

五、办理部门及时间: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具体如下: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直接发包相关法律问题解析:一、对于可以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能否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建设单位对于法律未强制规定为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也可以自由选择发包方式,相较于直接发包来说,招标发包有其一定的优势。

第一,它程序规范,当事人不能随意改变;第二,必须编制招标、投标文件,并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从中选出中标人;第三,公开性,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将发包的全过程置于透明的环境中,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第四,一次成交,中标价格即为最终价格。

二、直接发包的情形下,双方最终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标通知书中不符的效力?按照《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其实质性内容不得背离中标文件的主要条款,同时也不能以签订“黑白合同”等方式,故意规避中标文件所列权利义务。

4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4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4、能办理好电梯购安立项到使用相关手续; 5、厂商2007年度企业年检合格。
三、投标报名: 时间:2008年9月17日至9月19日14:30; 地点:湖南工业大学基建处; 方式:现场或电传报名;电传号码:0733-
8182138; 要求:报名函、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招标文件购买: 时间:2008年9月22日上午9:00~下午17:00; 地点:湖南工业大学基建处; 要求:1、招标文件200元/份,购后不退; 2、投标资格后审,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相关附件: 附件:资格证明文件检验一览表
2、建设工程招标的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即具有极高的透明度,招标信息、招标程 序、开标过程、中标结果都必须公开;
公平:即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机会;
公正:即按照事先公布的标准进行评标;
4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4.1 概述 4.1.1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概念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合同委托承包方 为其完成某一建设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工作的交易 行为。 建设工程发包方一般为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承包方则一般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 程设备供应或制造单位等 。 4.1.2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有两种方式:招标投标和直接发 包。 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是发包方事先标明其拟建工程的 内容和要求,由愿意承包的单位递送标书,明确其承包 工程的价格、工期、质量等条件,再由发包方从中择优 选择工程承包方的交易方式。
(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在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允 许业务范围内的工程。

项目工程监管制度

项目工程监管制度

项目工程监管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项目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监管责任1.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工程施工的全面管理和监督,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进行安排和指导,并对整个项目的质量和进度负责。

2.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工程的具体施工任务,按照设计图纸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 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验,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审核和验收,并向项目经理提出监管意见。

4. 业主单位负责监督工程款的支付和工程进度,对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进行抽查,确保项目工程顺利完成。

5.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协助监管单位对项目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三、监管程序1. 项目启动阶段,项目经理负责组织项目成立,确定项目的总体目标和方针,拟订项目工程施工计划,并提交相关部门批准。

2. 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的各个施工阶段进行监督和检查,编制监督报告,向项目经理和业主单位汇报。

3. 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接受监理单位的检查和验收。

4. 项目经理应及时处理施工中的各种问题和纠纷,确保项目的正常施工。

5. 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单位进行全面的验收和检查,向项目经理和业主单位提交验收报告。

6. 项目经理和业主单位对监理单位的验收报告进行确认,确定项目的最终验收结果,完成项目工程的交接和结算。

四、监管措施1. 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求整改。

2. 对施工材料的采购和使用进行跟踪和监管,确保材料的质量和安全。

3. 对施工人员的资质和技术进行审查和考核,确保施工人员的合格性。

4. 对工程现场的安全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无事故发生。

5. 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和监督,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吉建招〔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吉建招〔2019〕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活动,提高工程发包效率,优化监管方式,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试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3月29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直接发包活动, 提高工程发包效率,优化监管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一)不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不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使用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三)属于抢险救灾的;(四)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六)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九)除本款(一)以外的民间投资的建筑工程。

工程直接委托管理制度

工程直接委托管理制度

工程直接委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直接委托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和质量,提高工程管理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直接委托是指项目业主或委托方与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由委托方全权负责管理监督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全过程工作。

第三条工程直接委托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便民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促进相关各方的利益平衡。

第四条工程直接委托管理应当加强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其独立、公正、公平履行职责。

第五条工程直接委托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建设工程,具体执行参照当地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工程直接委托管理流程第六条工程直接委托管理应当实行合同约束,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工程直接委托管理应当按照程序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概算、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确保管理有序。

第八条工程直接委托管理应当健全监督机制,设立监理单位或由业主组建专职监理团队,监督工程的设计、施工过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工程直接委托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工程招投标信息、工程进展情况、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工程直接委托管理应当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建立项目风险评估和预案,及时应对各类风险事件,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工程直接委托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工程直接委托管理制度应当设立专门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工程直接委托管理制度应当细化工程合同的签署要求和程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规范合同履行过程。

第十三条工程直接委托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监督机制,设立监理人员或监理团队,监督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工程直接委托管理制度应当规范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操作,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工程标准。

第十五条工程直接委托管理制度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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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
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地区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直接发包的原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设资金来源中不含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以下简称直接发包)是指: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发包人直接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人并订立书面合同的活动。

第二条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发包人可以直接发包。

由发包人自行组织,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

第三条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直接发包活动实行事前登记、事后监管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工作要求,加强对直接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直接发包程序
第四条直接发包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包人选择直接发包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直接发包申请,填写《阿克苏地区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或备案证明;
2.用地及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证明材料;
4.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5.按规定编制的发包控制价;
6.拟定承包人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部主要人员配备、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7.选派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安全生产岗位证书》;
8.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机构为拟定承包人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证明。

(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自接到发包人《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递交的证明文件进行查核,同时审查直接发包项目承包人的资质条件(承包人的资质条件:包括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资质或总监理工程师资格),项目部主要技术人员的组成,应当符合建设项目本身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三)承包人条件审查合格后,由承包人在地区建筑行业监督管理系统中(网址:http://120.68.227.19:8100/cmis)进行企
业和项目管理人员登记。

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建部门限制承接任务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以及选派的建造师有在建工程未竣工的,不得作为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

(四)直接发包申请经批准后,由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向发包人发出《阿克苏地区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直接发包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通知书与中标通知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五)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自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到当地住建部门备案。

合同内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不可扣除。

发包人应当于15日之内,将发、承包相关资料、书面合同整理成档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归档。

第三章直接发包的管理
第五条发、承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接受当地住建部门监督管理。

发包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施工手续;严格执行现行规范、标准,任何一方不得降低质量标准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并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各县(市)住建部门应切实加强直接发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及时将直接发包执行情况通报地区住建局。

地、县两级住建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发现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严格依法处理。

第七条县(市)住建部门应遵循“合法、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对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办结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其他
第八条本规定由阿克苏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阿克苏地区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
申请表
编号:
附件二
阿克苏地区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直接发包通知书
编号:
(发包人名称):阿克苏丰源纺织厂
经查核新和县年产20万锭棉纺及1800万米织布项目(工程名称)的实际情况,该工程符合《阿克苏地区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规定(试行)》,同意采用直接发包方式。

请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 0日内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备案。

承包人名称: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资质等级: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一级
资质证书编号:D141054522
承包人拟选派建造师(总监)姓名:李林
建造师资质等级:壹级
资质证书编号:豫141131415460
建设规模:新建标准化厂房建设
质量要求:合格
工程造价(万元):3248.23595
工期:224天
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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