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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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制度摘要】

业务类别安全生产

适用范围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

废止说明《内蒙古大唐国际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发包工程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内蒙风电制〔2011〕6号)

《发包工程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标准》(内蒙风电安〔2012〕55号)

内容概要《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是依据大唐国际、内蒙古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的一部适用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办法。《办法》共分八章五十二条,主要明确了内蒙古新能源公司发包单位职责、发包工程管理部门、单位职责、承包单位条件及职责,并对签订安全协议程序及事故报告、调查、统计的规定做出了详细说明。此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公司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确保发包工程依法合规,为公司降低发包工程安全风险提供保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依据

《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七不准规定》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等

第三条公司的电力生产工作应充分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

第四条电力生产是指发电、输变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筑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施的运行、检修、

维护、施工安装、实验生产性管理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安装、检修及试验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范围:技改工程、检修维护工程、小型基建工程、生产现场保洁等。

第六条发包工程应由公司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单位有权对相关项目代表公司对外发包给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禁止发包给个人;严禁承包单位将工程再次转包;承包单位经公司审核批准可以进行劳务分包,但劳务分包队伍应相对固定且不超过一支,公司和项目部共同对所雇佣劳务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对外发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并本着谁发包、谁负责;谁使用、谁安全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安全监护;为谁服务、谁负责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新能源公司。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二章发包单位安全职责

第十条公司对发包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监督承包方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十一条发包部门、单位代表公司进行工程项目的发包,对承包方履行全面管理职责,并负责以下工作:

1.审查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2.审查承包单位施工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工人的技术素质能否胜任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3.根据承包单位提供的花名册,审查施工人员的年龄和健康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4.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等人身伤害及有可能引起生产设备损坏或停运事故时,事先要求承包方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部门、单位审查合格后,设监护人监督实施。必要时发包部门、单位配合制订;

5.落实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它事宜;

6.发包工程前向承包单位明确不准将工程项目转包、分包或返包,并对是否存在转包、分包或返包经常进行检查;

7.向承包单位明确预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8.发包部门、单位和承包方必须签订合同并单独签订安全协议(见附件),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公司对承包方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审核制订“三措一案”;

9.负责承包方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教育内容为:项目工艺流程,工作存在的风险,工作票管理,文明生产具体要求,安全技术基础及其它相关要求;安全教育培训后对承包方负责人、技术人员、施工人员进行考试,合格者成绩由发包部门、单位登记保存,不合格者需补考至合格为止;

10.明确工程项目的责任单位,并在工程开工前两天通知该单位做好有关安全事项的准备工作;

11.负责承包单位与安生部联系,以便安生部履行有关手续。

12.负责现场作业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参加承包方班组安全活动并签字,检查承包方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签字。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对以下工作负责

1.根据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有关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将考试成绩报安生部;

2.负责提出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3.审查施工单位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设立现场监护人;

4.根据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核对人员年龄,观察身体健康和精神状况,不符合要求者立即退回;

5.为承包单位指定行走路线,禁止在生产区域随意穿行,带领承包单位进入和退出工作现场;

6.联系有关单位对需要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按时进行检验;

7.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执行和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并及时向安生部反馈信息;

8.负责办理工作票、明火工作票,协调与现场生产工作有关的事宜;

9.有关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和考试等资料妥善保存、存档,并提交安生部备案。

第十三条安生部是承包方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1.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资格证书,该证书必须是其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的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

2.审查承包单位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3.根据承包单位提供的资料、台帐,审查承包单位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要出具有检查、试验资质部门的检验报告。对特种作业人员要审查在审验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5.审查承包方制订的保证安全施工的安全措施、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对以上措施有权进行修改或责成有关单位重新制订,并监督落实;

6.监督签订安全协议,并监督执行;

7.负责审查和落实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方负责的有关安全事宜;

8.对承包单位的违章行为,按处罚规定书面通知承包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其他有关人员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公司主管领导及所属部门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2.总(副总)工程师及所属部门的专业管理人员承担技术管理责任;各部门、单位的安监人员承担安全监督责任;点检员、运行人员等现场工作人员承担现场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对未经正式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结算,结算时要审核竣工验收资料,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包括发包工程管理部门、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工程验收,应有安生部门、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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