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的规定
国家级开发区税收标准
国家级开发区税收标准国家级开发区税收标准是指国家对于国家级开发区内企业和个人所征收的税收政策和标准。
国家级开发区是国家为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而设立的特殊区域,享有较为宽松的税收政策和优惠措施。
税收标准的制定对于国家级开发区的经济发展和吸引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家级开发区税收标准对于企业所得税有着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国家级开发区对于新设立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免征企业所得税或者减免企业所得税。
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吸引更多的企业前来投资兴业,推动国家级开发区的经济发展。
其次,国家级开发区税收标准对于个人所得税也有着一定的规定。
在国家级开发区内工作的个人可以享受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减免个人所得税或者按照较低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国家级开发区就业和生活,为国家级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人力资源支持。
此外,国家级开发区税收标准还对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方面有着一定的规定。
一般来说,国家级开发区对于新设立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或者退税政策,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对于特定行业或者特定产品,国家级开发区也可以实施一定的消费税减免或者关税优惠政策,鼓励相关产业的发展。
总的来说,国家级开发区税收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国家级开发区的经济发展和吸引更多的投资。
通过实施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激发他们的创业和就业热情,推动国家级开发区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税收标准的制定也需要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相协调,确保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1、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满后,可以延长三年按10%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其中,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开发区内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在开发区内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8、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9、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或高于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商资发〔2006〕257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整理汇编。
一、行政管理政策1.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国办发〔2005〕15号第5条)2.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
保持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体制”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原则上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与所在行政区域管理机构合一。
根据新时期发展要求,研究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将精简高效、务实亲商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制度化。
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职能、管理权限,国家级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发挥开发区的体制创新功能,探索开发区与所在区域实现优势叠加、互动发展的新机制。
建立和完善国家级开发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国家级开发区之间交流与合作的长效机制。
(商资发〔2006〕257号第63条)3.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5.18•【文号】国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5.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着力构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发展新体制,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加快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以激发对外经济活力为突破口,着力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开放引领、改革创新。
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的对外开放平台作用,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持续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对外经济活力,打造体制机制新优势。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集聚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生产要素,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产业升级,拓展发展新空间。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提升开放型经济质量(三)拓展利用外资方式。
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提高引资质量,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功能性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合规在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准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3号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废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土地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区的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开发区必须依法编制开发区规划。
开发区规划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开发区规划可以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阶段和开发区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编制。
第六条编制开发区规划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规划设计资格。
编制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城市规划和城市勘测的技术规范。
第七条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开发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修改开发区总体规划,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十条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前提,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国发[1993]33号
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国发<199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布局合理的开发区,并集中力量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践证明效果很好,今后还要继续坚持。
但去年以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开发区热”,开发区越办越多,范围越划越大,占用了大量的耕地和资金,明显地超出了实际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
少数地方无视国家税法和土地法,超越权限擅自制订发布税费减免办法,对外造成了不良影响。
对这种情况如不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予以制止,不仅会加剧资金、能源、交通运输和原材料供应的紧张,而且势必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健康发展。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设立各类开发区,实行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审批设立各类开发区。
二、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审批权在国务院。
凡要兴办上述各类开发区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前期规划和可行性研究的指导工作,并向国务院申报。
三、为吸收外资兴办工业、农业、国际旅游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资源情况、实际需要和条件,批准设立少量省级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在现有权限范围内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并报国务院备案。
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不得沿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的名称和政策。
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适用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城市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进出口货物另按海关关税条例缴纳关税和有关流转税。
此外,如有支付给国外的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租金和其他所得,应扣缴预提所得税或者营业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藉企业的外藉人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7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85号,1991年7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在纳税同时还可按《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起施行)、《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1986年11月1日实行)、《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89年1月1日起实行)等优惠规定缴纳所得税。
1.国家级开发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所得税;其中获得先进技术企业证书的,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获得产品出口企业证书的,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征收地方所得税。
目前暂免。
·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在以上免税期满后再先后免征或减半地方所得税各三年,产品出口企业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见表2-1-1。
2.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应纳税所得税率的比较表表2-1-1(二)增值税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缴纳增值税,其税率为17%。
经济开发区 配套支持政策
经济开发区配套支持政策
经济开发区配套支持政策是指为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开发区所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经济开发区配套支持政策:
1. 税收优惠:经济开发区可以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减免或减免,如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退税、个人所得税减免等。
2. 土地政策支持:经济开发区可以提供低价或免费的土地使用权,以吸引投资者。
同时也可以为企业提供长期土地使用权。
3. 金融支持:经济开发区可以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贷款优惠利率、融资担保等金融支持,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4. 用电补贴:经济开发区可以给予企业在用电方面的优惠政策,如降低电力价格、提供用电补贴等。
5. 劳动力支持:经济开发区可以协调当地教育和培训机构,提供人才培训和技能培训,以满足企业的用工需求。
6. 行政审批便利:经济开发区可以提供快捷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简化企业设立、注册、申报等程序,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7. 优秀人才引进:经济开发区可以为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提供相关的奖励政策,如人才引进补贴、人才公寓等。
8. 其他扶持政策:经济开发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台一些其
他的扶持政策,如技术创新支持、市场推广支持等。
需要注意的是,各个经济开发区的配套支持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政策以当地经济开发区相关规定为准。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1991年3月6日国发〔1991〕12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近几年,许多地方在一些知识、技术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相继建立起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关于“继续推进‘火炬’计划的实施,办好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精神,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继一九八八年批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之后,在各地已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再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批准经国家科委审定的下列二十一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市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工业园分别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内,也确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山东经济开发区条例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经济开发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经济开发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对外开放,提高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经济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开放引领、创新驱动、差异化发展方向,坚持科学规划、产业集聚、体制创新、绿色集约、管理高效、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等领导和管理工作。
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的综合协调、产业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及评价考核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所在地开发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开发区发展的支持力度,做好开发区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开发区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省级开发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重点区域发展战略布局要求,具有明显的产业集聚优势,对区域经济能够显著地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二)符合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开发区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三)规划面积、四至范围明确;(四)产业结构和布局、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符合省有关规定;(五)符合国家和省对自然和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因区域发展规划调整、产业发展规划变更、开发建设发展需要等原因,确需进行更名、整合、扩大规划面积或者调整区位的,应依法定程序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七条省级开发区设立、变更,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设立、变更开发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二)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促进国家级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促进国家级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范文)为加快我市国家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高新区和国家级经开区,下同)转型升级和改革创新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开发区内生动力(一)坚持开发区的事在开发区办。
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明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主体资格。
加快推进开发区管理地方立法工作,为开发区管理体制及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市政府办公厅牵头按照赋予开发区市级管理权限的要求,分类制定开发区管理权限负面清单,开发区享有负面清单之外的市级管理权限,区级经济管理权限同步授予。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解决权限下放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市政府发文立户。
(二)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
实行审批事项办事流程“一表清”,对审批事项名称、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意见开展标准化建设并向社会公布。
针对企业申请的投资项目,制定菜单式“全流程清单”,将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事项一次性告知,明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全过程办理程序、审批条件及相关申报要求。
(三)实行项目告知承诺制。
开发区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工作方式、各方职责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
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的规定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的规定一、税收(1)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国发〔1991〕12号)。
(2)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3)新办的开发区企业,经企业中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
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国发〔1991〕12号) (4)以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其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5)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免征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发〔1991〕12号)。
(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7)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16•【文号】国办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3.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过30多年发展,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作为先进制造业聚集区和区域经济增长极,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和体制机制改革的试验区域,为我国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作出了突出贡献。
当前,国家级经开区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和肩负的历史使命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迫切需要通过完善考核、分类指导、综合施策,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继续发挥生力军作用。
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培育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构建产业新体系和发展新体制等方面,持续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窗口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地。
(一)坚持以对外开放为引领。
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中高端外资加速流入。
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外贸发展模式,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
主动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新形势和国际产业转移新趋势,以开放促创新,拓展对外开放新的空间和领域,更好地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提高我国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一)国务院的有关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之第(五)条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第(六)条关于“规划用地及扩区调区”。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须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关于“土地利用”。
规定: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要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长、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关于“金融政策”。
规定: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第(九)条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规定: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国家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的规定一、税收(1)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国发[1991]12号)。
(2)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3)新办的开发区企业,经企业中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
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国发[1991]12号)(4)以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其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5)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免征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发[1991]12号)。
(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7)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前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中7平方公里为中关村科技园亦庄科技园。
现在这里是北京市唯一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双重优惠政策的特殊经济区域。
因此,不同类型的企业在这里可以享受灵活多样的优惠政策,具体内容请参阅附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的优惠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的优惠政策(45条)财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减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7]14号2、地方所得税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京税外[1992]710号。
3、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4、对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98]49号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9•【文号】国办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开发区建设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对促进体制改革、改善投资环境、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开放型经济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开发区已成为推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
当前,全球经济和产业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对新形势,必须进一步发挥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的作用,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引领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的统筹规划,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开发区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增强开发区功能优势,把各类开发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
强化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色,创新开发区运营模式,以改革创新激发新时期开发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坚持规划引领。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一)国务院的有关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之第(五)条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第(六)条关于“规划用地及扩区调区”。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须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关于“土地利用”。
规定: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要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长、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关于“金融政策”。
规定: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第(九)条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规定: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的年度起免缴所得税两年,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按7.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上述免减税期满后,凡属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再延长3年减半缴纳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的,若当年出口产品达到全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地方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减半按0.75%的税率缴纳地方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不足弥补的,可在5年内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其它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于开发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6、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缴关税和增值税。
7、企业的产品允许内销。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按投资规模和资金到位情况每亩可下浮1-5万元,经省、市科委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地价可下浮3-6万元。
9、企业可按银行规定,用现汇或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所需资金,可优先贷给。
10、企业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可自行决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招聘和解聘职工,决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惩、津贴制度,企业用工实行合同制。
11、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优惠待遇;华侨、港澳台胞投资的企业,除享受以上所有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适当安排其农村的亲属在其所投资企业中就业,户口关系可迁入开发区。
12、开发区的内联企业,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比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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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
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国发[1991]12号)
(16)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70号)。
(17)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的规定 热 ★★★
(13)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国税发[2000]24号)。
(14)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陈《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202号)。
(23)对从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投资该企业,增加企业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经投资者申请,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在新办企业减免和返还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同级财政可继续给予再延长三年返还企业所得税(甘政办发[199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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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免征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发[1991]12号)。
(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18)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3]82号)。
(19)新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实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省委发[1999]36号)。
(11)科研机构的技术转i叫女人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iL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45号)。
(1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营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人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45号)。
商务部关于落实科学发展
商务部关于2009年国家级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
(15)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白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70号)
(24)经有关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外资企业)在新办企业减免和返还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由同级财政继续给予再延长三年返还企业所得税(甘政办发[1997]33号)。
(25)在开发区内兴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报经省计委和省级税务部门审批后,同定资产投资力向调节税可执行零税率(甘政办发[1997]33号)。
(26)在开发区内兴办企业,减征商业网点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容费、人防结建费。能源(含供电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山口企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甘政办发[1997]33号)。
(27)开发区对外商投资者从所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免征所得税,其收入可以自由汇山境外(甘政办发[1997]33号)。
(28)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三年内,该项目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90%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用于高新技术成果研究和转化的再投入,10%纳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资金集中使用(兰政发[2000]73号)
(4)以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其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的规定今天是: 2010年11月23日 星期二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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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22)在开发区新建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兴办生产性内联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新建经营期十年以上,投资额在1000万人民币(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投资企业,在减免和返还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再申请延长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甘政办发[1997]33号)。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山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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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
(1)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国发[1991]12号)。
(2)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的规定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33 更新时间:2010-6-17 15:45:47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的规定
(9)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10)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l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1990]173号)。
(20)对开发区内企业计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没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时,所得税的基数仍按55%计算。缴纳“两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减免(甘政发[1991]168号)。
(21)高新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收取的费用和减免返还的税收,作为政府对开发区的投入。费用由开发区财政部门收取,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主要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权山让金、土地使用费、土地山让金管理费、土地出让金业务费等)。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三年的返还照顾;投资方向调节税依国家产业政策酌情照顾(甘政发[199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