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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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发放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发放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发放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发放管理制度(一)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

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内容包含: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二类精神药品严加管理,单独保管,专柜专锁。

(二)药库应加强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每月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三)药房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人员要作好出入库登记。

要做到两人复核。

(四)药房管理麻醉药品人员每月对所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盘点,要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需时可以查找或者追回。

(六)依照规定保管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各种登记。

篇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验收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验收管理制度(一)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凭《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依照年度采购计划,到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指定单位购买。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依据实际使用情况,保持合理库存。

(三)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自行提货且付款要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四)库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需做到双人验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且清点到最小包装,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作好验收登记。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需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登记内容包含: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六)在验收中如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要求双人清点登记,及时上报医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第一节 :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二、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专锁。

对进出专柜第二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统一登记。

三、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的专用处方。

四、药房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该核对姓名、性别、年龄和临床诊断。

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每天交接班,并逐日登记消耗数。

五、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严格核对用法用量,一般情况下口服制剂不得大于一周常用量,注射剂一张处方仅限一次常用量。

需要特殊延长的,医生应当注明理由,并报医务科,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配。

六、药剂科要定期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进行检查。

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医生进行培训。

第二节 :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一、根据临床医疗工作需要,根据实际库存作出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的详细计划,在计划时,应保持合理库存。

二、根据采购计划,药库派专人送于中心药房,中心药房在接收到第二类精神药品立即逐一清点至最小包装。

数量准确无误后将信息反馈至药库。

第三节 :第二类精神药品保管制度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药房带锁的保险柜里,实行双人管理 , 药库应装有铁门、防盗及报警装置,保安员每天要进行巡查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后应及时登记 ,药房保持合理的库存三、科室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专锁管理及交接班制度。

第四节 :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一、执业医师经过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 , 由医院医务科授予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得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内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处方权的医师 ,应将签名留样留存药房备查。

二、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保障合法、安全流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90号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按其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

本制度所称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系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

二、职责(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指定专人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和安全管理(三)质管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和验收工作,监督、指导和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负责审定第二类精神药品供应商及销售客户的经营资格,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数据的网络报送工作。

(四)储运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运输安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账货卡一致。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管理:(一)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

审核供应商的合法资格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从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

(二)由专人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工作。

(三)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有合法票据,系统生成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记录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四)采购进口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准许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等的复印件。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管理(一)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制定的《药品收货管理制度》、《药品验收管理制度》;(三)购进和退回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由双人进行验收并逐件开箱验收至最小包装。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表

(30mg/支) (100mg/支) 交班人
使用情况
备用 日消 结存 备用 日消 结存 备用 日消 结存 备用 日消 结存 备用 日消 结存 备用 日消 结存 备用 日消 结存 备用 日消 结存 基数 耗数 数 基数 耗数 数 基数 耗数 数 基数 耗数 数 基数 耗数 数 基数 耗数 数 基数 耗数 数 基数 耗数 数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表
药品名称
盐酸哌替啶注射 液
盐酸吗啡注射液
枸橼酸芬太尼注 射液
枸橼酸舒芬太尼 注射液
注射用盐酸Leabharlann 芬 太尼盐酸阿芬太尼注 射液
盐酸麻黄碱注射 液
盐酸氯胺酮注射 液
规格 日 期| 班 次
(100mg/支)
(10mg/支)
(0.1mg/支)
(50ug/支)
(1mg/支)
(1mg/支)
白 夜 白 夜 白 夜 白 夜 白 夜 白 夜 白 夜 白 夜 白 夜
接班人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验收标准(试行)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验收标准(试行)
442
是否将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给未成年人。
443
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购、销、存等业务是否实行计算机管理。
444
是否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能力。
445
企业是否有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
446
320
是否制定安全报警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
321
是否按规定对报警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并有记录。
322
是否制定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
323
是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有交接班记录。
324
是否制定被盗、被抢、丢失、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处理和报告制度。
325
发生丢失、被抢、被盗、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时,是否按规定处理和报告。
431
企业是否从符合规定的企业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
432
零售连锁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和统一管理,不得委托配送。
433
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是否自行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
434
购入第二类精神药品是否有专人检查验收,建有专用帐册,并按规定保存至有效期满后5年。
435
是否制定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102
经营企业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103
批发企业的经营规模、效益等综合指标评价在本地区药品经营行业中是否位居前列。
104
批发企业是否已初步建立现代物流体系和配送能力,普通药品的销售已经基本形成区域性经营网络。
105
批发企业如拟由分支机构承担经营活动,应有法人委托书。
106
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量应不少于15个。

二类精神药品操作规程

二类精神药品操作规程

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标准操作规程总则一、目的为规范我院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使用各环节的操作流程,保证用药安全,制订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全院涉及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各个部门。

三、处方权与调剂权管理(一)执业医师取得处方权后,可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二)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在取得处方调剂资格后,可在本机构调剂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三)取得处方权或调剂资格的执业医师或药师,应在本机构医务部门和药学部门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

(四)对于新取得处方权或调剂资格的医师或药师,医疗机构应及时变更、调整到处方权与调剂权名单中。

(五)医疗机构要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四、名词解释精神药品: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包括兴奋剂、致幻剂、镇静催眠剂等。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本规程所述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

采购药师:负责本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人员设置相对稳定。

库管药师:负责本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出库、储存、保管、发放等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人员设置相对稳定。

专管药师:药房配备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部门第二类精神药品领取、验收、储存、保管、统计、管理及处方、账册销毁等工作,要求业务熟悉,人员设置相对稳定。

调剂药师:获得药品处方调剂资格,为患者调剂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专管护士:门诊、急诊、病区、麻醉科、手术室等部门专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护士。

麻醉药品一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一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一、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了严格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临床的合理安全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国家卫计委颁布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管理1.设立“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部门主管领导组成。

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2.药剂科药库、各调剂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医院的相关制度。

设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基数的相关科室和病区必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可兼职)管理,该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采购、贮存1.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由药剂科指定专门药学技术人员按照国家颁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进行采购。

药剂科负责人应对每次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严格审查。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

5.对过期、损坏、患者主动交回的使用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记录。

(三)调剂和使用1.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麻醉、二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

麻醉、二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
麻醉、二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
药品名称 地西泮注射液 地西泮片 地西泮注射液 地西泮片 地西泮注射液 地西泮片 地西泮注射液 地西泮片 地西泮注射液 地西泮片 地西泮注射液 地西泮片 地西泮注射液 地西泮片 地西泮注射液 地西泮片 地西泮注射液 地西泮片 地西泮注射液 地西泮片 地西泮注射液 地西泮片 地西泮注射液 地西泮片 规格 2ml:10mg 2.5mg 2ml:10mg 2.5mg 2ml:10mg 2.5mg 2ml:10mg 2.5mg 2ml:10mg 2.5mg 2ml:10mg 2.5mg 2ml:10mg 2.5mg 2ml:10mg 2.5mg 2ml:10mg 2.5mg 2ml:10mg 2.5mg 2ml:10mg 2.5mg 2ml:10mg 2.5mg 单位 备药数量 现品数量处方数量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支 交班人 接班人 时间 盐酸曲马多注射液 2ml:101mg
盐酸曲马多注射液 2ml:101mg
盐酸曲马多注射液 2ml:101mg
盐酸曲马多注射液 2ml:101mg
盐酸曲马多注射液 2ml:101mg
盐酸曲马多注射液 2ml:101mg
盐酸曲马多注射液 2ml:101mg
盐酸曲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注射液 2ml:101mg
盐酸曲马多注射液 2ml:101mg
盐酸曲马多注射液 2ml:101mg
盐酸曲马多注射液 2ml:101mg
盐酸曲马多注射液 2ml:101mg

精二药品交接班记录

精二药品交接班记录
处 方结 药存 品数 数
咖啡因针
曲马多缓释 片
右佐匹克隆
右佐匹克隆
艾司唑仑





方结方结方结方结方结
药存药存药存药存药存
品数品数品数品数品数





交班人
接班人
效期 药品名称
规格 年月
日 时间
浠水县人民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
曲马多针
50mg/支
处 方结 药存 品数 数
喷他佐辛针 咪达唑仑针
10mg/支
30mg/片
处Leabharlann 处方结方结药存药存
品数品数


地佐辛针
10mg/片
处 方结 药存 品数 数
苯巴比妥针
0.1mg/支
处 方结 药存 品数 数
地西泮针
50ug/支

《第二类精神药品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相关质量管理制度》1、目的。

依法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加强其经营质量管理,有效地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进、存、销经营活动。

2、制定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3、适用范围。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进、存、销管理。

4、内容:4.1、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购进管理:4.1.1、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必须从具有该类具体品种精神药品生产或者有经营资格的经营企业购进。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发生购进行为前,应收集供货企业的盖有原印章的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批准、备案。

4.1.2、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采购计划应事先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采购计划与品种应符合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计划品种规定,不得随意超计划、品种采购。

4.1.3、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运输应专人负责,药品到库后应及时办理交接,验收人员、保管人员接货后,应在待验区及时完成药品的验收,药品验收时应对照购进凭证逐批验收到最小包装。

2、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验收、储存管理:4.2.1、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验收,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同时在场,验收程序按照普通药品验收程序规定进行,应当注意检查外包装规定的精神药品标识。

4.2.2、应当建立健全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购进、验收和储存养护记录,购进、验收记录数据实行微机管理,并按规定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五年备查。

4.2.3、验收合格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应储存在设置的特殊药品专用库内,货架(柜)应符合药品仓储规定,并设置明显标志。

4.2.4、特殊药品专用库基本设施应牢固,库门加锁并双人管理,库内应加装防盗监控设施,并能有效运转。

4.2.5、特殊药品专用库实行色标管理,合格区、发货区、待验区、退货区、不合格区布局合理,标识清楚。

4.2.6、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在库养护管理工作,具体操作按《药品养护管理制度》执行。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保障合法、安全流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90号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按其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

本制度所称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系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

二、职责(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指定专人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和安全管理(三)质管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和验收工作,监督、指导和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负责审定第二类精神药品供应商及销售客户的经营资格,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数据的网络报送工作。

(四)储运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运输安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账货卡一致。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管理:(一)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

审核供应商的合法资格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从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

(二)由专人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工作。

(三)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有合法票据,系统生成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记录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四)采购进口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准许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等的复印件。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管理(一)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制定的《药品收货管理制度》、《药品验收管理制度》;(三)购进和退回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由双人进行验收并逐件开箱验收至最小包装。

第二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表

第二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表
数量
使用
数量
账物
相符
药品
数量
使用
数量
账物相符药品Fra bibliotek数量使用
数量
账物
相符
药品
数量
使用
数量
账物
相符
备注:第二类精神药品基数管理必须实行班班交,确保账目相符,帐物相符直接打“√”,科室如还备有其他二类精神药品品种可自行添加在空格处。
XXXX医院
第二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
日期
药品名称
地西泮注射液
苯巴比妥注射液
盐酸曲马多注射液
咪达唑仑注射液
交班人
接班人
规 格
2ml:10mg
1ml:0.1g
2ml:100mg
2ml:10mg
固定基数
( )支
( )支
( )支
( )支
( )片
( )片
班 次
药品
数量
使用
数量
账物
相符
药品
数量
使用
数量
账物
相符
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表

舒芬太尼注射 液
mg/支
盐酸氯胺酮注 射液 mg/支
剩余 处方 使用量 剩余 处方 使用量 剩余 处方 使用量
盐酸氯胺酮注 射液 mg/支
剩余 处方
mg/支
交出人 接收人 交接情况
麻醉药品
日期
通用 名 规格
批号
盐酸哌替啶注 射液 mg/支
盐酸吗啡注射 液
mg/支
枸橼酸芬太尼 注射液 mg/支
基数 班次
使用量
剩余
处方 使用量 剩余
处方 使用量
值班
值班
值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值班
值班
值班
值班
值班
值班
值班
值班
值班
值班
值班
值班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表
枸橼酸芬太尼 注射液 mg/支
盐酸麻黄碱注 射液 mg/支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验收标准(试行)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验收标准(试行)
104
批发企业是否已初步建立现代物流体系和配送能力,普通药品的销售已经基本形成区域性经营网络。
105
批发企业如拟由分支机构承担经营活动,应有法人委托书。
106
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量应不少于15个。
二、





*207
是否建立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机构各部门之间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有效保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安全经营的评价报告是否包括完善措施和效果评价。
554
是否制定自检制度。
555
按规定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556
自检结束应形成自检报告,自检报告是否包括缺陷项目的整改措施,并有整改结果的效果评价。
438
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是否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
439
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审方人员是否对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
440
处方是否按规定保存2年备查。
441
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是否有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和查验购药者身份证明的制度。
442
是否将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给未成年人。
443
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购、销、存等业务是否实行计算机管理。
444
是否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能力。
445
企业是否有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
446
邮寄第二类精神药品是否按规定办理邮寄证明。
447
销售记录是否按规定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5年备查。
448
是否制定第二类精神药品退货、收回和处理的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449
退回或收回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是否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处理。
450
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在向其他企业、单位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时,是否有核实企业或单位资质文件、采购人员你的证件明的记录,无误前方可销售。
五、


551
是否有平安经营的评价制度。
x552
是否按规定对本企业平安经营状况进行评价,并形成汇报。
553
三、







x317
企业是否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专库或专柜。
x318
设立的专库〔柜〕是否牢固,能够有效地防盗、防火。
319
设立的专库〔柜〕是否有报警设施、设备。
320
是否制定平安报警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
321
是否按规定对报警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并有记录。
322
是否制定24小时平安值班制度。
438
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是否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
439
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审方人员是否对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
440
处方是否按规定保存2年备查。
441
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是否有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和查验购药者你的证件明的制度。
442
是否将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给未成年人。
443
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购、销、存等业务是否实行计算机治理。
104
批发企业是否已初步建立现代物流体系和配送能力,一般药品的销售已经根本形成地域性经营网络。
105
批发企业如拟由分支机构承当经营活动,应有法人托付书。
106
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量应不少于15个。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保障合法、安全流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90号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按其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

本制度所称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系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

二、职责(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指定专人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和安全管理(三)质管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和验收工作,监督、指导和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负责审定第二类精神药品供应商及销售客户的经营资格,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数据的网络报送工作。

(四)储运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运输安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账货卡一致。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管理:(一)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

审核供应商的合法资格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从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

(二)由专人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工作。

(三)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有合法票据,系统生成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记录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四)采购进口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准许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等的复印件。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管理(一)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制定的《药品收货管理制度》、《药品验收管理制度》;(三)购进和退回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由双人进行验收并逐件开箱验收至最小包装。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题目: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种类:制度类起草部门:质管部批准人:文件编号:hbtl-smp-qm-037起草人:执行日期:版本号:2021年版审核人:共7页起草或变更目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90号令)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保障流通合法安全。

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精神依赖性毒品;根据对人体健康的依赖程度和危害程度,分为一类精神药物和二类精神药物。

本制度所称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中的第二类精神药品。

二、职责(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二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指定专人负责二类精神药品的操作和安全管理(三)质管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和验收工作,监督、指导和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负责审定第二类精神药品供应商及销售客户的经营资格,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数据的网络报送工作。

(四)储运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运输安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账货卡一致。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管理:(一)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

审核供应商的合法资格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从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由专人负责采购。

(3)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应有合法的票据,系统生成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记录,确保票据、账目、货物的一致性。

记录的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4)进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应当附进口许可证复印件,符合规定并加盖供应商质量管理机构原始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或《进口药品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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