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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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陕环办发[2012]173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2〕173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验收、联网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38号)和省厅《关于报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进度的函》(陕环函〔2011〕612号)有关规定,为准确掌握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我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进度信息,结合环保部通报我省2012年前三季度国控重点污染源与环保部监控中心自动监控联网和数据质量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区)依据本年度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将辖区内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情况按照附件1的填报格式填报(填报表内容和操作方法请查看环保部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控中心工作进度汇总中子菜单指标说明),并于12月31日前以电子版格式报送至省厅信息中心,由省厅信息中心负责对各市(区)上报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情况信息审核后,及时填报至“环保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汇总栏”。

同时,从2012年四季度起各市(区)应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进度信息,以保证我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情况能及时更新。

二、各市(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填报工作,及时登录环保部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进度的动态调度平台(网址:http:///),查看核对各市(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情况相关信息,发现信息未更新或有错误的,及时与省厅信息中心联系进行调整。

重点水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重点水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重点水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规定(暂行)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本规定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保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负责运行工作的单位必须按以下要求做好运行工作。

一、运行目标通过有序、规范、优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连续、稳定、正常运转,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投运时间达到污染源单位生产时间的90%以上,环保部门监控中心收到的数据量达到应报数据量的90%以上。

二、自动监测采样间隔设置COD、氨氮的采样监测间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设置,最大间隔时间不超过两小时;pH、流量为连续监测。

三、运行技术人员配置要求配备专门技术团队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技术团队必须具备以下能力:(一)可准确配比校准样品、复核样品。

(二)具有污染物正确采样、准确分析能力,持有环保部门核发的上岗证。

(三)经过设备厂家的培训,具备进行在线监测仪器校准操作及运行维护的技能。

(四)可制备配置合格的供监测仪器使用的蒸馏水、消解液、掩蔽剂、清洗液、量程校准样等消耗试剂。

四、运行维护制度要求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五、设备故障处理要求(一)发生故障的8小时以内,须书面向设备维修服务单位(部门)报修,并商定维修价格、服务事项、配件更换、计划修复日期等相关事项。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吉环监字[2013]5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吉环监字[2013]5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吉环监字〔2013〕5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2013年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总量减排、排污收费和环境执法中的作用,保证其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和合理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一)2013年安装任务2013年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且具备安装条件的企业,必须于2013年7月31日前完成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流量(流速)等主要指标的监控设施安装。

不具备安装条件的企业,各地要将说明材料上报至省厅,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可不列入我省监控工作考核范围。

(二)站房和采样点位排查整改规范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确保监控数据准确的前提条件。

各地要按照环保部相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4月30日前对辖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控站房建设的规范性进行集中排查,对监控设施采样点位选取的合理性进行登记确认,并将排查情况上报省厅。

对站房建设不规范、采样点位选取不合理的要于6月30日前完成重新设计、重新安装,并将完成情况上报省厅。

省厅将对各地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督办。

(三)严格监控设施验收程序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前,安装点位选择应征求当地环保部门意见,监控设备及站房等配套设施未安装建设或安装建设不规范的不得进行试生产。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8〕7号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8〕7号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8〕7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和运行管理工作,提高污染源监管水平,我局对《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18年12月29日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固定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视频监控、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辅助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固定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监控设备。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为进一步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有序规范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制定监管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各地要落实排污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属地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

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需要、满足国家和省要求,科学、实用、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实施方案。

方案要任务明确、要求明确、责任明确、监管办法明确,达到排污企业排放达标率、周边环境安全度和群众满意度提高的效果。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在2015年4月底前将监管方案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单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报省厅。

以后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一年监管方案落实情况、按各地实施细则考核运维单位的结果和当年监管工作计划。

要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季报工作(当季运行情况、上一季度通报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运行考核情况等),每季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省厅。

二、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网络巡检工作(一)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负责开展辖区内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网络平台(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日常巡检工作(以下简称“网络巡检”),明确职能部门,落实专人,实现网络巡检72小时内全覆盖(3天/次),并予记录。

巡检内容包括自动监控数据的联网和有效、疑似不正常、超标以及监控视频(图像清晰度、监控角度)等情况。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5.30•【字号】鄂环办[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07]4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按照省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和要求,经过各级环保部门的努力,我局已初步建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基本实现已建污染源自动监测现场部分与省监控平台的联网。

但由于部分监控设备建设管理不规范,监测数据不能准确及时上传至监控平台,影响了系统综合效益的发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测、监控作用,保证其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和合理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污染企业,须遵照有关技术规范制订建设安装方案,经环境监察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新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必须符合《国家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要求,能够与省、市各级监控平台联网。

二、加强对已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管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已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管,确保已建系统能够正常运转。

对已建成尚未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应迅速组织验收;并建立包括设备型号、监测因子、建设单位等内容的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档案。

对建设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所有已建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设备的钥匙和密码必须于6月15日前交由辖区环境监察部门保管,不得由企业自行保管。

环境监察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人进行设备的定时定期检查,建立运行维护工作台帐,规范运行管理工作。

三、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营维护省电子政务信息网已经开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作为环保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将向省领导和全省公众公开。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的通知-陕环函[2012]733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的通知-陕环函[2012]733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的通知(陕环函〔2012〕733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目前,我省已与各级环境监控中心联网的污染源,经常出现向环境监控平台传输数据时间间隔混乱、应传数据指标未传、无故不传输数据等问题,造成在线监控数据缺失,严重影响污染减排和环境执法工作。

根据环保部《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T/J212-2005)和《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管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上传至各级环境监控中心,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市(区)环保局督促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必须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2012年19号令)的要求,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数据采集传输设备要严格按照相关参数技术规定进行设置与调整,实现在线监测数据稳定准确地传输。

二、根据环保部《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T/J212-2005)要求,重点污染源需要向各级环境监控中心上传的数据包括实时数据、十分钟数据、小时数据、日数据。

传输十分钟数据、小时数据、日数据时须传输的数据项为最大值、最小值、均值。

三、所有污染源企业现场端废气在线监控设备必须上传的监控指标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温、含氧量、流量等;废水在线监控设备必须上传的监控指标为COD、氨氮、PH、溶解氧、流量、悬浮物等。

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XX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动态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保障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稳固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有效应用,根据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指固定安装在污染源排放口的自动采样、分析、数据处理、运行记录、传输设备、仪表及监控装置。

自动监控系统是污染防治设施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市环保局污防科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与各区环保分局(大队)按市环保局污防科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与辖区具体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一)市环保局污防科应根据上级规定与我市环境管理工作需要,负责制定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核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与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负责对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各区环保分局(大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与通报。

(二)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市环保局自动监控中心平台的建设、运行保护与管理;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进行监控管理,并对各区联网情况进行考核与通报;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市环保局污防科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检查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合同的起草与签订,对运维商的运维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环保局污防科与省环保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厅在线办);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与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与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提出处罚意见;负责每周按时向省厅在线办上报全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周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15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150号

津环保监测…2011‟号签发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各国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可靠、稳定和高效运行,更好地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污染减排中的作用,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1、要建立完善的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定期巡检、校准和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监测中心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应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企业生产情况、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及相关自查表格等。

2、企业因生产活动发生较大变化或设备维修、更换、停运、拆除等原因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应提前15日报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3、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出现异常时,排污单位应在24小时内上报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若超过48小时仍无法修复,应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4、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5、排污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化运营单位运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

运营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自运行企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必须经有相关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运行维护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并定期注册和接受跟踪培训。

二、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1、各排污企业要高度重视在线监控运行管理,积极配合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考核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川环办发[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10〕116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截至6月29日,我省各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与环境保护部联网工作已全部完成。

为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长期稳定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环境管理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加强监控中心规范运行和确保监控数据安全。

一是明确人员,建章立制。

为确保监控系统有效运行,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环函[2007]241号)的要求,建立一支业务和技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工作队伍,按不同标准配备日常监控管理人员、公众监督举报接警管理工作人员、系统管理人员,市级监控中心要安排24小时值班人员。

同时,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监控值班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维护管理制度、数据存储报送制度等。

二是加强监控数据安全性及传输稳定性。

按照《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联网运行管理的通知》(环办[2009]79号)对数据稳定联网率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控中心不间断运行管理工作,强化数据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监控系统安全保护体系,确保系统规范运行、数据安全、传输稳定。

三是落实运维经费。

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确保监控中心日常运行费用保障。

二、继续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验收工作。

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下达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预算的通知》(环函[2007]241号)、《关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函[2009]32号)有关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尽快完善本级监控中心配套设施建设。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控重点企业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控重点企业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控重点企业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鄂环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控重点企业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的通知(鄂环发[2008]2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2007年1月,国家环保总局明确要求所有的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同时将国控企业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监管作为主要污染物节能减排的考核的重要内容。

省政府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做出了重要部署。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的要求,我局派出3个检查组于2008年3月9日至13日对全省的国控企业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检查发现,我省14个地市278家国控企业中,有55家企业已经关停(或与国控企业要求不符需要调整),剩余223家企业应安装废气在线监控系统129套,废水在线监控系统143套,而实际安装率分别为32%和71%。

同时,各地已安装的在线监控系统还存在监测探头安装位置不规范、排污口堰槽不标准、无独立监控站房和运行维护不规范等诸多问题,整体规范合格率不到10%。

为了确保今年年底能完成国家要求的建设任务,促进我省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运营再上台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根据2006年的新国控企业名单对辖区内国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明确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要求,对未建设在线监控设施的国控企业一律要求其于2008年5月底前全部建成。

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前,应根据《湖北省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方案编制规范要求》,于08年4月20日前提交建设方案报我局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建设。

逾期未完成建设任务的企业,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最高限额处罚。

二、各地对辖区内已建成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范进行核查,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向我局申请验收。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加强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加强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加强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苏环监察[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加强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苏环监察〔2008〕92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十一五”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设施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重点水污染源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和监控设备间建设。

废水排放口要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实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自动监控设备原则上由排污单位选用经环保部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其数据传输要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

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要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

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要符合相关设备安装技术规范。

监控设备间应当统一样式,符合省环保厅制定的推荐标准。

市、县(市)环保部门要对前期已建成的自动监控设备进行重新核查,对于不符合安装规范、不能通过强制检定与比对监测、不能稳定运行的设备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理。

《江苏省重点污染源名单》(苏环计〔2008〕26号)所列的国控(省控)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设施建设工作必须于11月底前完成,并与省、市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运行,由省辖市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二、实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环保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8〕6号),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全面实施社会化运行,以市或县(市)为单位统一组织。

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具有环境保护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自动连续监测水类或气类资质)。

(环境管理)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包括安装于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的仪器(简称在线监测设备)、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省级以下监控中心包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省监控中心)、设区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市监控中心)、县(市、区)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县监控中心)。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组建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组织开发全省统一的监控平台软件,并按要求与国家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

督促指导各地进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并对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情况实施考核。

第四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运行情况实施监管。

确定专人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建立健全监控数据“日调阅、周分析、月报告”制度。

根据本地情况,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营管理机制,对系统网络运营商的委托运营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机构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明确各自职责。

(一)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建设及日常管理,核定上报监控数据;监督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建设、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依法查处擅自拆除、闲置、故意不正常使用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各级环境信息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的系统软件开发及应用管理软件的开发,指导并协助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联网及监控网络的日常维护管理。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实时监测,预防污染事故
预警功能
系统能够根据监测数据自动判断污染排放是否超标,及时发出预警信息,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
及时响应
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系统能够迅速响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降低事故影响。
历史数据追溯
通过对历史数据的追溯分析,可以帮助企业查找污染事故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促进企业环保意识的提高
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
总结词
实时监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状况和 处理效果,提高污水处理效率,保护水 环境。
VS
详细描述
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进 出水水质、处理工艺、设备运行等进行实 时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异常情况,确保 污水处理效果达标。同时,监控数据可用 于优化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提高处理 效率。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挑战
数据安全
自动监控系统涉及大量敏感数据,如 企业的生产数据、排放数据等,需要 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数据不被泄 露或被非法利用。
隐私保护
在收集和使用敏感数据的过程中,需 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企业 的商业机密和个人的隐私权益。
05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 统的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提高监管效率
通过实时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环 境污染问题,有效预防和应对环境突发事 件,保障环境安全。
自动监控系统提高了环保部门对重点污染 源的监管效率,减少了人力和物力的投入 ,实现了更加精准和高效的环境管理。
促进企业环保行为规范
推动环保科技进步
通过实时监测和数据公开,促使企业更加 重视环保工作,自觉规范环保行为,降低 污染排放。
大气污染监控
总结词
实时监测大气中的污染物浓度,预警和防治 大气污染事件,保障公众健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发《湖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第三方运营暂行管理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发《湖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第三方运营暂行管理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发《湖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第三方运营暂行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9.02.09•【字号】湘环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发《湖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第三方运营暂行管理细则》的通知(湘环发[2009]24号)各市州环保局、局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规范管理工作,现将《湖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第三方运营暂行管理细则》下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湖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第三方运营暂行管理细则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附件:湖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第三方运营暂行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正常运行,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28号)、《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203号令)等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在线监控),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分析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表。

监控中心是指环保部门通过网络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设备和软件。

第三方运营系指将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营管理委托给依法取得运营资质的社会化运营单位进行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重点污染源系列入《2007年国家污染减排资金项目-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建设计划》的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水厂。

其他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与管理根据各市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州污染源监控中心分别由省、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监管。

省管火电企业在线监控设施由省级环保部门监管,其他由市级环保部门监管,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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钼炉料产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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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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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黄河节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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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秦星水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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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韩城发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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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蔡伦造纸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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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区
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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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热力公司雁东供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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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良区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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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潼区
西安市临潼区汉兴实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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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热电西部慧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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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备注:国控废气企业共206家,其中129家已安装设备,已领卡95家,已联网88家,有十分钟数据4家
附件1
2010年国控废气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名单
所属地市
所属县区
企业名称
安装情况
是否安装
数采仪
是否领卡
是否联网
是否有10分钟数据
是否
比对
是否验收
西安市
碑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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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朱雀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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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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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药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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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县安君山水泥总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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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岭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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