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合集下载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经管暂行规定(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经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经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M)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经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经管工作。

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规范;(二)不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三)伸出式户外广告牌,外挑距离不超过3M,且不超过道路红线,底边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3M,高度不超过建筑屋顶;(四)设置屋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M,宽度不超出建筑两侧墙面;(五)设置柱式广告塔,机场高速公路单侧间距不小于800M,其他进出城道路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M。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户外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推广手段,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商家的青睐。

然而,由于过度的户外广告数量和乱贴乱放等问题,对城市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为了规范成都市内的户外广告管理,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广告市场的有序发展,成都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定,以便全面了解和遵守。

一、广告申请及审核程序1. 广告类别划分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将广告划分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和政府宣传广告三大类。

商业广告主要是以商品、服务等商业性质为目的的广告;公益广告是为了公益事业等非商业性质目的而发布的广告;政府宣传广告则是由政府部门发布的与政府工作相关的广告。

2. 广告申请流程广告发布者必须依法办理广告申请手续。

申请人需要向成都市广告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广告设计稿、发布地点及时间等相关信息。

广告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发布广告。

二、广告发布场所和限制1. 广告发布场所成都市规定了合法的广告发布场所,主要包括街道、广场、公园、交通工具、建筑物等公共区域,以及商场、超市、餐厅等商业场所。

广告发布者必须选择在规定的场所发布广告,不得私自在禁止发布广告的区域张贴、悬挂广告。

2. 广告发布限制为了保护城市形象和市民的生活权益,成都市对广告发布做出了以下限制:(1)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及公序良俗的广告内容;(2)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发布影响美观和环境的广告;(3)不得在交通要道、桥梁、高架桥等危险地段发布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4)不得在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发布影响秩序和安全的广告;(5)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广告,以免误导消费者。

三、广告维护与清理为了确保广告的良好状态和城市环境的整洁美观,成都市实行了广告维护和清理制度。

1. 广告维护责任广告发布者是广告维护的责任主体,需定期检查广告的牢固度、显著性和内容,保持广告的清晰和完整。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中心城规划区;区(市)县城镇规划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居民小区、旅游景区、景点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颁布时间:2006-3-31发文单位: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和国务院《》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外环路外侧500米以内区域的相关区县行政区划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象、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相关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1.总则为规范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升户外广告设置品质,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视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等规范,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行为。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应遵照本规范设置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本市其他地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集中、规范、升级”思路,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环境要求,实行分区、分类控制,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市容景观的和谐统一。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推进高新技术与优秀创意在户外广告媒体的融合,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的艺术表现形式,发挥户外广告在城市景观、空间环境中的艺术效果及文化魅力,体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色。

因城市发展、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户外广告设置突破本《规范》有关要求的,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2.基本规定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公共交通工具或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等开敞空间设置(安装、张贴、绘制、放送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根据载体不同,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分类形式:??表户外广告分类除临时性广告、公共交通工具广告、地铁等地下公共空间广告外,本市户外广告应当在专项规划许可区域、位置或符合要求的设施上设置。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城市空间布局相适应,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分区要求,结合城市风貌、街道特色、区域功能、景观及建筑特征,合理布局选点,规范有序设置。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体现功能性与景观性、审美性与艺术性、统一性与多元性的融合,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当与建(构)筑物、周边环境或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道路、公共场所等户外空间中展示的广告形式。

为了规范成都市的户外广告及其管理,保护城市形象和市民的生活环境,成都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一、广告主体资质要求在成都市投放户外广告需具备相应资质和许可证明文件。

广告主体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没有经过备案的广告将被视为非法广告,违规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二、广告内容及宣传方式的限制1.政治敏感、违法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在户外广告中,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传播淫秽色情等内容。

2.广告主体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做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广告宣传方式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使用不雅、低俗的形象、言语。

三、广告投放区域与规范1.禁止在道路交通要道、机场、车站等特定区域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牌。

2.广告布设应遵守城市规划和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要求,不得损害建筑物外观和城市形象。

3.禁止在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非商业区域设置与环境不协调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四、广告投放时长与频次1.广告投放时间应符合城市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市民正常生活。

2.广告更替应遵循一定周期,避免过度频繁地更换广告内容。

五、广告设施维护与日常管理1.广告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2.广告主体应对设施周边环境进行清洁和维护,保持整洁美观。

3.广告设施的设计、布局应符合安全标准,确保不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与处罚对于违反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七、监督与投诉渠道成都市相关管理部门将建立监督系统,接受市民对违规广告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逐步完善和调整。

总结: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城市形象和市民的权益。

广告主体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广告内容和宣传方式应遵循法规要求,广告投放区域和时长应遵守相关规定,同时广告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也是重要的一环。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2)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2)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2)【法规类别】广告管理【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2.11.30【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11.30【实施日期】2013.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中心城区;(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地名标志物、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五)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间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广告的,适用本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施行时间:200606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外环路外侧500米以内区域的相关区县行政区划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象、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 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相关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成都市【发布时间】2018-10-11【生效时间】2018-10-1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管理条例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五)公共汽车车身等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在成都这座充满活力和魅力的城市,户外广告不仅是商业宣传的重要手段,也是城市景观的一部分。

为了维护城市的良好形象,保障公众利益,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成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首先,对于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有着明确的要求。

例如,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必须严格限制户外广告的设置,以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在交通要道、桥梁、人行天桥等区域,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行人通行。

同时,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设置可能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户外广告。

在广告内容方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不得含有虚假、欺诈、淫秽、暴力、恐怖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清晰、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例如,某些医疗广告不得夸大疗效,某些食品广告不得虚假宣传营养成分等。

户外广告的尺寸、形式和色彩也需要遵循相关规定。

不能过大或过小影响城市美观,形式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色彩搭配要合理,不能过于刺眼或杂乱。

比如,在一些传统街区,户外广告的设计应体现当地的文化特色,与古建筑风格相融合;而在现代化的商业中心,广告可以更具时尚感和创新元素,但也要保持整体的和谐统一。

关于户外广告的审批流程,设置者必须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详细的广告设置方案、位置示意图、安全保障措施等材料。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广告的设置符合规定。

审批通过后,设置者还需要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设置,并接受后续的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处罚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强制拆除等。

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还可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例如,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不仅要拆除广告,还要面临高额罚款;如果广告内容违法,相关责任人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

此外,成都还鼓励社会公众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进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规的户外广告,市民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广告管理【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6.03.31【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6.04.04【实施日期】2006.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失效]【失效依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2)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05年12月6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6年4月4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外环路外侧500米以内区域的相关区县行政区划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286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286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286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二)不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三)伸出式户外广告牌,外挑距离不超过3米,且不超过道路红线,底边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3米,高度不超过建筑屋顶;(四)设置屋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出建筑两侧墙面;(五)设置柱式广告塔,机场高速公路单侧间距不小于800米,其他进出城道路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和管理成都市户外广告市场,提升城市形象,保护市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墙体广告、立柱广告、路灯杆广告、招牌广告等。

三、广告主体1. 广告主体必须具备合法的广告经营资质,并按照市场竞争原则参与广告投放。

2. 广告主体在投放广告前,应向成都市广告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供相应的广告内容及设计效果图等材料。

四、广告内容1. 广告内容应健康、积极,不得含有虚假、违法等信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广告内容应符合道德规范,不得宣扬淫秽、恶俗、暴力等内容。

五、广告地点1. 广告需根据规划要求进行选址,不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绿化环境和市容市貌。

2. 广告地点应与周边建筑物风格相协调,并符合建筑安全规范。

六、广告形式1. 广告形式可以是文字、图片、图形等多种形式,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

2. 广告形式应根据广告主体的实际需求,与所投放地区环境相适应,不得影响市民的正常出行和居住。

七、广告时长和频次1. 广告时长和频次应根据广告内容和形式进行科学设置,不得超出市场竞争的合理范围。

2. 广告时长和频次不得干扰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尤其是晚间和宵禁时段。

八、广告收费1. 广告收费应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广告主体与广告发布媒体可自行协商确定广告费用标准。

2. 广告发布媒体应及时向广告主体提供广告投放效果报告,并与广告主体共同探索合作方式,提升广告投放的效果和回报。

九、违法行为和处罚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广告主体,成都市广告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可能暂停或撤销其广告经营资质。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广告内容,成都市广告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面临罚款或其他法律责任。

十、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中得到广泛推广和执行。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经管暂行规定(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经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经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M)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经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经管工作。

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规范;(二)不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三)伸出式户外广告牌,外挑距离不超过3M,且不超过道路红线,底边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3M,高度不超过建筑屋顶;(四)设置屋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M,宽度不超出建筑两侧墙面;(五)设置柱式广告塔,机场高速公路单侧间距不小于800M,其他进出城道路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M。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2)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2)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中心城区;(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地名标志物、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五)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间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广告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立技术规范1.总则1.1为规范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立管理,提高户外广告设立品质,科学合理地运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视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23)、《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立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立规划(2023-2023)》等规范,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户外广告设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2本规范合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立和管理行为。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应遵照本规范设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本市其他地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1.3户外广告设立应当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集中、规范、升级”思绪,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环境规定,实行分区、分类控制,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市容景观的和谐统一。

1.4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推动高新技术与优秀创旨在户外广告媒体的融合,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的艺术表现形式,发挥户外广告在城市景观、空间环境中的艺术效果及文化魅力,体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色。

1.5 因城市发展、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户外广告设立突破本《规范》有关规定的,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2.基本规定2.1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运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公共交通工具或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等开敞空间设立(安装、张贴、绘制、放送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根据载体不同,户外广告重要涉及以下分类形式:表2.1 户外广告分类2.2除临时性广告、公共交通工具广告、地铁等地下公共空间广告外,本市户外广告应当在专项规划许可区域、位置或符合规定的设施上设立。

2.3户外广告设立应当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城市空间布局相适应,依据户外广告设立规划的分区规定,结合城市风貌、街道特色、区域功能、景观及建筑特性,合理布局选点,规范有序设立。

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24号

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24号

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正文:---------------------------------------------------------------------------------------------------------------------------------------------------- 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6月5日成都市政府令第24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管理,发挥户外广告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和美化市容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户外广告管理机关是市和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己承担费用,通过户外各种载体或形式,为宣传商品、销售、求购商品、提供劳务、服务等的宣传(不包括各类政治、社会宣传)。

户外广告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在街道、市政设施、广场、机场、车站等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横(条)幅、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商场(店)等场所设置、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公共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载体和形式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五条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客户应在核定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设置落地户外广告,应向市或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经市或区(市)、县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工商行政管理、规划、城管、公安、园林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

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送《户外广告发布场地分配通知》、凡涉及使用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街道绿地和设施的,广告经营者还应持分配通知分别到规划、城管、公安、园林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设置。

(广告传媒)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广告传媒)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二)不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三)伸出式户外广告牌,外挑距离不超过3米,且不超过道路红线,底边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3米,高度不超过建筑屋顶;(四)设置屋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出建筑两侧墙面;(五)设置柱式广告塔,机场高速公路单侧间距不小于800米,其他进出城道路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1.总则1.1为规范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升户外广告设置品质,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视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等规范,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行为。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应遵照本规范设置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本市其他地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1.3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集中、规范、升级”思路,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环境要求,实行分区、分类控制,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市容景观的和谐统一。

1.4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推进高新技术与优秀创意在户外广告媒体的融合,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的艺术表现形式,发挥户外广告在城市景观、空间环境中的艺术效果及文化魅力,体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色。

1.5 因城市发展、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户外广告设置突破本《规范》有关要求的,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2.基本规定2.1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公共交通工具或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等开敞空间设置(安装、张贴、绘制、放送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根据载体不同,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分类形式:表2.1 户外广告分类2.2除临时性广告、公共交通工具广告、地铁等地下公共空间广告外,本市户外广告应当在专项规划许可区域、位置或符合要求的设施上设置。

2.3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城市空间布局相适应,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分区要求,结合城市风貌、街道特色、区域功能、景观及建筑特征,合理布局选点,规范有序设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1.总则1.1为规范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升户外广告设置品质,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视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等规范,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行为。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应遵照本规范设置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本市其他地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1.3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集中、规范、升级”思路,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环境要求,实行分区、分类控制,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市容景观的和谐统一。

1.4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推进高新技术与优秀创意在户外广告媒体的融合,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的艺术表现形式,发挥户外广告在城市景观、空间环境中的艺术效果及文化魅力,体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色。

—1—1.5 因城市发展、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户外广告设置突破本《规范》有关要求的,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2.基本规定2.1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公共交通工具或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等开敞空间设置(安装、张贴、绘制、放送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根据载体不同,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分类形式, 表2.1 户外广告分类类别名称内容与范围建(构)筑物上依附于建(构)筑物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

的户外广告公共设施上依附于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公交车站牌、的户外广告电话信息亭等公共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地面上在地面广告设施,单立柱等,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的户外广告公共交通工具依附于公共汽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上的户外广告广告。

橱窗式广告在商业卖场建筑临街面橱窗内设置的户外广告。

2.2除临时性广告、公共交通工具广告、地铁等地下公共空间广告外,本市户外广告应当在专项规划许可区域、位置或符合要求的设施上设置。

—2—2.3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城市空间布局相适应,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分区要求,结合城市风貌、街道特色、区域功能、景观及建筑特征,合理布局选点,规范有序设置。

2.4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体现功能性与景观性、审美性与艺术性、统一性与多元性的融合,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当与建(构)筑物、周边环境或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宜统一规格、材质,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2.5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质量标准、技术要求,按照批准的点位、形式、规格、数量、材质、照明、结构等要求制作安装、维护维修。

并及时更新画面,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牢固安全、画面完好美观。

2.6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周边居住环境和行人、行车安全,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消防救援通道,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环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影响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

3.设置要求3.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3.1.1设置区内营业建筑面积不小于1万?、限设区内非环城生态区中营业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限设区内环城生态—3—区中营业建筑面积不小于4万?的商场临街墙面可以设置户外广告。

3.1.2设置墙面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1,户外广告设施及画面应与墙面相协调,广告设施四周距离建筑墙面边缘不得小于0.6 m。

外突式户外广告设施底部距地面不得小于3m,边框宽度和厚度不得大于0.4 m,边框颜色应与墙面色调协调一致。

,2,墙面广告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裙楼墙面。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新建项目,经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同意后,可在项目设计方案中预留相应广告位,鼓励预留设置嵌入式广告。

商业卖场墙面广告宜少而精,同一面墙广告总面积不得大于该外墙面积的30,。

3.1.3 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1,户外广告设置区内营业建筑面积大于2万?、限设区内非环城生态区中营业建筑面积大于3万?、限设区内环城生态区内营业建筑面积大于4万?的商业综合体可申请设置,,2,单体建筑物同一临街外墙面只能设置1块显示屏,单块显示屏广告牌面积不得大于120?。

,3,显示屏的设置使用不得妨碍行车安全,不得遮挡交通信号、影响交通信号辨识和消防救援,光、声、电磁辐射等不得影响居民健康和正常生活。

城市主干道两侧户外电子显示屏不得播放闪动过快画面。

—4—,4,显示屏最晚关闭时间为每日22:30,因公共利益、重大节庆活动等特殊需求的除外。

,5,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前应报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设置许可手续。

3.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3.2.1设置公交站台,候车亭,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与公交站台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2,公交站台广告应采用灯箱广告形式。

除历史文化等,有特殊要求的街区,路段,外,公交站台广告宜采用同一类广告设置形式,,3,公交站台广告牌每块长不大于3.8m,高不大于1.8m,厚不大于0.3m,,4,每个公交站台原则上只设一组广告牌,每组原则上不超过3个广告牌,每个包括正反两面,,公交站台顶部不得设置广告。

3.2.2路名牌、邮箱、垃圾桶、电线杆等公共设施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2.3公交站牌、路名牌、消火栓、出租车停靠点等设施5m范围之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

3.3地面上的户外广告3.3.1道路红线内地面上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在盲道、—5—残疾人通道、人行过街天桥、地下过道、健康绿道出入口10m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3.3.2设置单立柱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只能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点位设置,,2,画面内容原则上只能为公益广告或公益宣传,未经特别许可,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3,广告设施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lOm。

3.4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户外广告3.4.1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3.4.2设置车身广告应符合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

,1,在固定营运线路的公共汽车上可设附着式车身广告。

,2,附着于公共汽车身的广告,其设置应遵循不妨碍安全驾驶的原则,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画面应简洁明快、美观整洁。

,3,公共汽车两侧车窗以下,前轮中心线以后位置可设置广告。

车身正前方位置、两侧车窗及以上部位、尾部车窗及以上部位为色彩识别部位,不得用于发布商业广告。

3.4.3利用船舶等水上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船行安全,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

3.5临时性户外广告—6—3.5.1灯杆道旗广告设置要求,,1,设置灯杆道旗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2,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灯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灯杆道旗广告旗面宜采用涤纶布等轻质材料,画面内容应以公益宣传为主,未经特别许可,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4,灯杆道旗广告设置范围原则上不超过活动,会议,场馆周边200 m以内,天府广场周边、人民南路、滨江路、天府大道,含天府立交,、二环路、北星大道、机场高速禁止设置。

,5,灯杆道旗广告设置时间原则上为活动,会议,举办期间,活动开始前2日内安装,活动结束后2日内拆除,安装和拆除应在22时至次日凌晨6时之间。

,6,道旗形状应为长方形,其底部与地面距离应在2.5,3.0 m之间,同一路段须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设置高度,边缘原则上不得超出道牙石,且画面应与道路走向垂直。

,7,道旗尺寸统一规格长宽为,3.0 m×0.8 m。

影响交通标识、监控设施使用及行车安全的路段不得设置。

因道路环境特殊或有特别要求的,应适当缩小尺寸规格。

,8,灯杆道旗安装原则上实行间隔安装,视当时道路灯杆密集程度而定,以使用最少的资源营造良好的氛围为原则。

—7—3.5.2在建工地户外广告设置要求,,1,只能在工地红线范围内设置。

设置前须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围墙,隔离栏,安全评估,或检测,文件。

,2,同一在建工地围墙广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以设置1处宣传大牌。

宣传大牌的尺寸规格应根据工地周边环境和所处位置而定,但最大高度不得大于10 m、面积不得大于100?。

3,利用工地围墙宣传本开发项目的,砖混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8 m,钢结构挡板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 m,并应注重实现城市景观化和内透光的形式夜间亮化,待建工地景观化围墙的标准与此相同。

3.5.3临时促销广告设置要求,,1,经批准在步行商业特色街和大型商场,不含超市,场外开展展示促销活动的主办方,可在展示促销活动场地范围内除公共载体外适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活动结束当日内负责自行拆除。

,2,禁止利用横幅、直幅、条幅、空中漂浮物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4. 广告照明4.1户外广告照明宜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光源、新灯具。

采用的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定,光源配置应符合相—8—应光源能效标准,并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用附件。

4.2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第7.0.2条的规定,应限制户外广告照明对周边环境的光污染,且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

,1,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m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2,在商业区、餐饮和娱乐区可采用霓虹灯广告。

,3,提倡采用LED等新型节能光源和灯具。

提倡使用灯箱,橱窗照明等内透光照明方式。

4.3商业街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应符合表4.3的规定。

表4.3商业区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22广告被照面的面积S(m) 最大允许亮度(cd,m)?0.5 1000O.5<s?2 8002<S<10 600?10 400注,表中规定不适用于霓虹灯、LED显示屏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4.4其他地区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应按表4.3乘以修正系数K,行政办公区和公共活动区K值为0.4,工业区K—9—值为0.2,住宅区K值为O.1。

4.5灯箱广告照明要求,,1,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1.5,不得大于2。

,2,应采用光源寿命大于8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

,3,为保证灯箱的一定亮度和均匀度,光源灯管之间的距离为灯管到面板距离的1—2倍左右,可根据灯箱规格大小决定具体倍数,。

4.6投光灯广告照明,1,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