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刑法修正案_八_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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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年龄标准与立法模式——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论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年龄标准与立法模式——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论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年龄标准与立法模式——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袁彬【摘要】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应当有别于老年人免死的年龄标准.当前,中国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宣规定为“年满70周岁”,而对老年人犯罪免死的年龄则宜规定为“年满75周岁”.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应当与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相一致,统一规定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没有必要区分故意和过失犯罪分别规定.考虑到老年人犯罪免死的根据、刑罚目的和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中国应当免除所有老年人犯罪的死刑,而不应有例外.【期刊名称】《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42)002【总页数】5页(P71-75)【关键词】老年人犯罪;从宽;免死;年龄标准;立法模式【作者】袁彬【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

这是我国刑法立法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极大促进了我国刑法立法的科学化和国际化。

作为此次刑法修正的重要热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在此次刑法修正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学者和社会公众对老年人犯罪是否应当从宽处理、从宽处理的年龄标准及立法模式等问题发生了激烈争论。

如何理解这些争论并合理适用、积极推进刑法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当前显得十分重要。

基于此,本文拟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和立法模式作简要分析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角度看,它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与老年人犯罪免死的年龄标准应否统一;二是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具体年龄标准。

关于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和老年犯罪免死的年龄标准,《刑法修正案(八)》采取了统一的规定,具体的年龄标准是“已满75周岁”。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作者:陈曦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4期摘要我国自古就有矜老的立法传统,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的规定,传承了我国的矜老立法传统,完善了我国的刑事立法体系。

本文结合古今中外,浅析此次《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老年人犯罪的宽宥规定,简要阐述本人对老年人犯罪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从宽处罚作者简介:陈曦尧,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0级刑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44-02随着中国平均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口的绝对数量以及其所占人口总数的相对比例不断提高,2000年中国就已进入“老年型国家”。

老龄社会结构引发了诸多与老年人有关的社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老年人犯罪。

老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型,立法层面却是空白,但随着近些年老年人犯罪逐年上升的趋势,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此契机下,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这一系列的立法填补了我国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空白,体现了立法者对生命的尊重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一、我国老年人犯罪立法的沿革和演变我国素有矜老恤幼的立法传统,这一传统以西周为典型。

《礼记·曲礼上》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岁曰悼,虽有罪,不加刑焉。

另外《周礼·秋官·司刺》中也有“三赦之法”的规定。

到了汉代,随着法律的儒家化,西周时期的做法得到了明显的传承。

如惠帝时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肉)刑者,皆完之。

” 唐代时,有关矜老的立法规定就较前朝更加完善。

将老耄分为九十以上、八十以上、七十以上三级;幼小分为七岁以下、十岁以下、十五岁以下三级分别给予矜恤待遇,并明确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从刑法修正案八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问题

从刑法修正案八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问题

从刑法修正案八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问题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但是,将老年人免死的年龄设定为75周岁,使得老年人的受益面很小。

因此,老年人故意犯罪免死制度欠缺实践意义。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免死我国刑法一直都比较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保护,刑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以及对未成年人一律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但是却缺乏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的立法规定。

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八)将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以刑法条文的形式予以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些规定虽然存在一些争议,但还是表明了我国刑法提倡人性关怀的重要理念,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

一、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必要性首先,我国古代的刑事法律中就有从宽处理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西周时期的《周礼》有“三赦”之法:对于幼弱、老耄和戆愚三类人加以赦免。

其中,其中“老髦”所指即为八十岁以上的老人。

《唐律·名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

”唐朝的刑事立法,不仅明确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而且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相对刑事责任有了细致的规定。

这些规定对唐代以后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影响。

诸如《宋刑统》、《明律》、《大清律例》都对老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制度予以继承。

之后,无论是北洋政府时期还是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时期都有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减免处罚的规定。

但是,这一制度在当代的刑事立法中没有得到重视。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八)体现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是对我国自古以来的敬老尊老,体恤人情的思想观念的继承。

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刍议

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刍议
其刑事责任 理 应适 当减轻 。当前 , 我 国 已 逐 步 进 入 老 年 社
会, 在 老年人 口数量 上 和所 占人 口比例上 都 呈稳 步 上升 趋
势 。截 止 至 2 0 1 1 年底 , 我国6 0岁 及 以上 老年 人 口 已 达 1 . 8 5
老、 幼、 妇、 疾 的悯恤 , 对于这些犯人 给予宽大处理 。如《 唐 律 名例篇》 中有 规定 : “ 诸年 七十 以上 , 犯 流罪 以下 , 收赎 ; 八 十


老年人犯罪宽 宥制度刑 事立法的历史沿革
文关怀 , 体现 了国家仁 政和刑法 中的人道主义精神 。
二、 老 年 人犯 罪刑 事 责 任 减 免 的 意 义
老年人 犯罪从宽处理的立法精神 , 在 我国可追溯 至两千 多年前 的西周 , 在“ 明德慎罚” 思想 的指 导下 , 《 周 礼》 中明确
“ 喑哑人或 未满 十二岁或 满八 十岁人 犯罪 者 , 得 减本 刑一 等
2 0 1 3年 6月 第2 6卷 第 2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I n s t i t u t e f o r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至近代以来 , 《 大清现行刑律》 在从 宽处 罚老年人犯罪 问题 上
也有 明文规定 : 未 满十六 岁或 满八 十岁 人 , 得减 本刑 一至 二 等。在民主革命时期 , 由根据地政权所颁 布 的刑 事法律制 度 中, 也规 定 了对 老 年 人 犯 罪应 当从 宽 处罚 。在 1 9 2 7年 至
人, 犯故意杀人 、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 者死亡 、 强奸 、 抢劫、 贩

《刑法修正案八》中老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中老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问题

Vol.33No.5M ay 2012第33卷第5期2012年5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伴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进程的逐步加快,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有的地区甚至出现了80岁以上老人犯罪的案件。

虽然司法实践中老年人犯罪案件所占比重较小,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不容忽视的,因此本次《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免死是对犯罪区分保护的必要措施。

一、刑法意义上老年人不适用死刑以及年龄确定的争论(一)关于《刑法修正案(八)》中老年人免死的争论赵秉志教授在对老年人犯罪是否应当免死的热议问题上对老年人免死给予肯定评价,并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

其主要观点是:第一,分析大量老年人犯罪案件中老年人作案时的犯罪诱因、犯罪心理受其年龄因素制约,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理应对老年人从宽处罚,这也是由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和责任能力相对较轻所决定的[1]。

第二,老年犯罪人免死既做到了有效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同时有利于有效预防犯罪再次发生的目的实现。

第三,从刑罚人道主义出发,对于那些犯了重罪的老年人也应当尽可能从宽处罚,尤其不宜适用最严厉的生命刑,且过于严厉的惩罚并非带来阻止犯罪发生的社会效果。

第四,我国历来有老年人犯罪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传统并且对老年人犯罪免死,我国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基础。

第五,借鉴国外国家关于老年人免死的优秀立法,我国老年人免死顺应了国际社会发展趋势,符合国际公约对老年人特别立法保护的理念。

反对老年人犯罪免死的主要理由是:第一,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仍具备行为认知判断能力因而并未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不具备从宽免死的根据;并且老年人心智健全,同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不完备具有本质的差异。

第二,司法实践中对于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免死就加大老年人有成为再犯的潜在风险。

如果实施老年人免死,某些犯罪分子可能利用或者雇佣老年人去实施重罪,如此以来给犯罪实施者以可乘之机,不利于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稳定。

《刑法修正案(八)》 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  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规定
施 . 后 的封 建 刑法 基 本 沿 袭 了《 律》 此 唐 的相关 规 定 。 中 国近 现 代 刑 法 中 也 有 对 老 年 人 “ 刑 ” 规 定 。 恤 的 11 9 1年 颁 布 的《 清 新 刑 律 》 定 , 满 八 十 岁 人 犯 罪 大 规 “ 者 . 减 本 刑 一 等 或二 等 。” 民党 政 府 1 2 得 国 9 8年 颁 行 、 13 9 5年修 正 的 《 中华 民 国刑 法 》 定 , 满 8 规 “ 0岁 人 之行
定年 龄 的 老年 人 不适 用 死 刑 联 合 国经 济 与 社 会 理事
会 在 18 9 9年 5月 2 4日及 1 9 9 6年 7月 2 3日通 过 的决 议 中 .就 倡 导 和要 求 成 员 国应 在 刑 法 中规 定 可 判处 和 执 行死 刑 的最 高 年 龄 .超 过 这 一年 龄便 不 得判 处 和 执 行 死刑 。 刑 法 修 正案 ( ) 作 出对 审 判 时 已满 7 《 八 》 5周岁
性较 小 , 这 类群 体 适 用死 刑 的 意义 不是 很 大 司法实 对
践 中 .对高 龄 老 年人 适 用死 刑 往 往 也会 弓起 较 大 的社 l
会 争 议。 如 2 0 0 2年 6月 . 南 省 衡 阳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湖
对 故 意杀 人 的 8 8岁老 人 韦某 判 处死 刑 立 即执 行 该 案
衰退 .各项 生 理功 能及 躯 体状 况 减退 ,反 应 事 物能 力 差 . 动 能 力 迟 钝 , 得 他 们 认 识 、 断 和 控 制 自 己行 活 使 判 为的 能力 逐 渐下 降 老 年人 的刑 事责 任 能 力 与一 般 成
年 人 相 比 。 有 所 减弱 , 的甚 至是 严 重减 弱 。 会 有 因此 , 法

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议

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议

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议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议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议一、《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适用问题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其中致人死亡是故意导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有些模糊不清。

在刑法分则中也有许多关于致人死亡的条款,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有的只能是过失,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致人死亡、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等;而有的对致人死亡的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爆炸等致人死亡的,并未区分故意和过失。

致人死亡只是表明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能直接表明行为人的罪过形式。

笔者认为,由于关于老年人犯罪免除死刑设置的限制是规定在刑法总则中,为了使刑法规范在整体上协调,那么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中的致人死亡应该是根据刑法分则具体的罪名来确定是否是故意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这样更能体现立法者对人的生命、自由的特别尊重。

还有一处规定不明确的就是特别残忍手段,这种表述的范围过于狭窄,且过于主观,司法实践中很难掌握。

如果已满75周岁的人实施危害国家的行为时,造成严重后果,却不能适用此条款,不能不说是我们这次《刑法修正案八》的一种遗憾。

二、关于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或免死的年龄标准问题将老年人从宽或免死的年龄规定为75周岁过高,建议将老年人的年龄标准进一步放宽到60周岁,因为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极少,如果界定在75周岁将使得老年人的受益面过小。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是以60周岁作为界限的,国外的相关规定对老年人犯罪的年龄也多界定60周岁或70周岁。

周光权在《刑法修改的回顾与展望》一文中说到:中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是有特别规定的,对于老人缺乏这样的规定,所以这次作了特别规定:75岁以上不适用死刑。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过程中,也有一些人认为,对于老年人,应该到70岁就可以不适用死刑了,根据有关部门统计,70岁至75岁的人犯重罪,被判处死刑的极其罕见,基本可以忽略不计,针对这样极少数的人设立死刑是不合适的。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规定一、出台背景(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要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与“严”两种手段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做到统筹兼顾,协调运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要求在从严惩处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也要注意从宽处理的一面,要求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

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不仅要贯穿于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而且要贯穿于刑事立法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从宽处理的规定,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老年被告人应当成为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原则上从宽的适用对象。

老年人由于机体衰老及脑功能的衰退,各项生理功能及躯体状况减退,反应事物能力差,活动能力迟钝,使得他们认识、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逐渐下降。

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一般成年人相比,会有所减弱,有的甚至是严重减弱。

因此,法律对老年人犯罪应当规定与未成年人相似的宽宥。

将老年人纳入刑法关于特殊群体从宽制度范围,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环节的体现,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二)贯彻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需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要求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

适用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而老年犯罪人的智力和控制力明显下降,人身危险性也有所降低,一般来说再次实施严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对这类群体适用死刑的意义不是很大。

司法实践中,对高龄老年人适用死刑往往也会引起较大的社会争议。

《刑法修正案(八)》完善对老年人的从宽处理(精)

《刑法修正案(八)》完善对老年人的从宽处理(精)

《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的从宽处理之见我们组选择的话题是《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完善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

对老年人的宽宥在我国现行刑法上从无到有,成为此次修正案的亮点之一,也是我们组今天探讨的重点。

首先,对老年人应否从宽或者免死?有人认为,75岁以上老人不少还有相当的犯罪体能,心智健全,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不具备从宽免死的根据,另外,他们也可能犯下重罪,也可能被别人利用犯下重罪,免死后会出现老年人犯罪率上升的现象;还有人认为这违背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

我们认为,这些担心显然是不成立的。

一方面,据有关社会学和老年心理学的研究及有关犯罪统计都表明75岁以上老人的体能和精力显著减退。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2008年世界卫生报告》显示,中国人的平均寿命是72周岁,我想那些认为75岁以上老人体能、心智完全健全的人要么是站在个案的角度,要么是站在中国人均寿命100多岁的假设上的吧!另一方面,所谓‚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75岁以上老人往往阅历丰富、子孙满堂,又怎么可能轻易被人利用犯下重罪呢?最后一点,人人平等原则显然是指刑法适用上的平等,而不包括刑法立法上的平等,立法本来就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立法设计,要做到完全平等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的,如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

从1983年‘严打’到现在28年了,社会治安问题靠多杀解决了吗?一般民众只要举出一个老年人罪大恶极的例子,就会认为法律不应当规定老人免死,但是站在一个法律人的角度,我们不应该只考虑个案的性质,而应该注意到全面的、普遍的、有共性的情况。

另外,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的原则自西周至民国都有规定,国外也有不少判例,可以说古今中外的这些先例都卓有成效,并且没有出现上述担心的情形,综上,我们认为宽宥老人合情合理、合法合义。

其次,对老人犯罪从宽或者免死的年龄设定为已满75 周岁是否合适? 对老年人免死应否有例外?如上所述,中国人均寿命是72岁,可见,将从宽或免死的年龄限定为75岁使得老年人的受益面非常小,并且,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给全国人大的数据显示,70岁以上犯重罪被判死刑的,每年不超过10起,75岁以上的显然就更少了,免死条文本来就是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后更加架空了其实际意义。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作者:刘艳艳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3年第06期摘要我国古代就有“矜老恤幼”的传统,2011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已满75周岁以上老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弥补了我国现行刑法对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从宽立法的不足。

本文拟从我国“矜老恤幼”的法律传统,世界各国刑法对老年人的从宽规定以及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层面对刑八关于老年人从宽处罚的依据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深层意义。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矜老恤幼从宽处罚中图分类号:D924.13 文献标识码:A研究资料表明,21世纪的中国将逐步迈入老年社会。

中国的老年犯罪将在很长时间内显现逐步上升和增加的趋势。

如何预防和减少老年人犯罪,如何保护老年犯罪人的权益,不仅是一个社会难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犯罪人从宽处罚的相关规定,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也符合我国优待老人的历史传统,顺应了世界潮流。

1 刑法修正案(八)中“矜老”的体现“矜老”即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或免死。

为了弥补我国刑法关于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刑法修正案(八)进行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完善:(1)从宽原则。

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免除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 3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缓刑适用从宽。

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的规定,对缓刑适用主体进行了放宽,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也放进去,只要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就应当宣告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的此次修改,对老年人权益得到更好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2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依据分析2.1 符合我国自古以来“矜老”的传统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立法思想源起三代时期,一直持续到近代近两千年。

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一方面为统治阶级赢得了“仁政”、“仁君”的美名,另一方面也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基本的人伦精神、人文情怀。

小议对老年人从宽制度的完善

小议对老年人从宽制度的完善

小议对老年人从宽制度的完善——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最近《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成为了大家茶余饭后的热点问题,当然也引起了我们这些准“法学学士”的注意,其中关于老年人从宽制度完善问题最是吸引我的注意,引发了我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本次刑法第八次“大修”亮点颇多,其中对于老年人从宽制度的完善尤其吸引我的眼球。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认为对于七十五岁老人从宽处理的原则是非常正确的,有着深刻的意义,尤其与刑法量刑时的“从轻”原则相呼应。

从古至今,中国的统治者都标榜着“为政以仁”、“矜老恤幼”的儒家思想。

况且中国历来就有“人到七十古来稀”的说法,老年人作为特殊弱势群体,本身的犯罪率就很低,对其犯罪量刑的减轻体现了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也充分展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更是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

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条新增加的规定表现了“七十五岁老人犯罪不能都免死”这一大亮点,这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认为这一点与老年人从宽处理制度并不违背,而是在完善这项制度,以防止制造法律漏洞,防止不法分子抓住这一点进行猖狂的违法犯罪活动。

综上所述,我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老年人从宽处理的制度,这是刑法第一次明确对老年人从宽处罚的规定,有着深刻的意义。

这一规定符合刑罚处罚日益宽缓的国际趋势。

在当今社会,许多国家都逐渐减轻刑法的严酷性,施行宽缓的政策,尤其大多数国家都明确规定或者默认实施对老年人量刑时的从宽处理。

对老年人从宽制度的完善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人性化,刑法是正义的,它在惩罚不法分子的同时也在保护特殊人群的利益。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不适用死刑, 但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3 ) 缓刑适 施 的几种严重犯罪科处刑罚 。以后的宋元 明清诸朝法律基本 用从宽 。刑法 修正案( 八) 第 l 1 条的规定, 对缓刑适用主体进 上沿袭 了唐律关于老年人从轻处罚的规定。 行 了放宽, 将 已满七十五周岁 的老人也放进去 , 只要其符合缓 刑适用条件 , 就应当宣告缓刑。刑法 修正案( 八) 的此 次修改 , 对老年人权益得到更好保护提供 了法律保 障。 2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依据分析 到了近代 , 我国刑事立法在继承 古代刑法传统的基础上 ,
以上 的老人。战国初 期制 定的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比较系统 的
第一 , 对老年犯罪人免除刑罚或者有条件地免除刑罚。
封建刑法 典《 法经》 中也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 定: “ 罪人年 《 墨西哥刑法》 第3 4条 以及《 荷兰刑法》 第 3章第 3 条都规定,

科 教 导刊 r 电子版. )・2 0 1 3年第 二期 r 下. ) 一
1 2 1
7 0 、 8 O岁以上 的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刑罚。
的尊重和刑法的谦抑 性原则, 体现 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展
据进行 分析 , 并探讨其深层意义。 关键词 刑法修 正案八
中图分类号 : D9 2 4 . 1 3
矜老恤幼 从宽处罚
文献标识码: A
研究资料表 明, 2 l 世纪的中国将 逐步迈入老年社会 。中 十五 以下, 罪 高三减 , 罪卑一减 。年六十以上 , 小罪情减 , 大罪 国的老年犯罪将在很长 时间内显现逐 步上升和增加 的趋势 。
但是作为整个封建社会统治思想主宽处罚合理性的分析刑法修正案八加大对老年人犯罪的流的儒家思想提倡仁政德主刑辅进而在古代刑法的制从宽处理具有重要的历史与现实意义彰显了立法者对生命度上还是由许多人性化的规定如明德慎罚原则缘法而治原122一科教导刊r电子舷j2013年第二期r万方数据则尤其是亲亲相隐制度存留养亲制度和矜老恤幼制度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单独作案且手段 比较简单 ,相较其他 中青年 人犯罪来说社会危 害小 、社会影响小 。借鉴 新刑事诉讼法 中为保 障未成年 人身心发展而 增设 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对犯罪老年人附条 件不起诉 , 并不会给社会带来很大危害。 ( 3)刑 罚 执行 阶段 的从 宽 。 刑罚 执 行 的
前 我 国立 法在 规 定 老 年 人 犯 罪 从 宽 处 罚 方 面
的 缺 陷与 不足 . 并针 对存 在 的 缺 陷 与 不 足 提 出相 应 的 完善 措 施 。 陷 : 完善 措 施
【 关键词 】老年人犯 罪;从 宽处罚 ;缺 不 完 善 和缺 陷 。 二 、 关 于老 年 人犯 罪处 罚 的 完善 措 施
特 殊 照 顾 包 括 老 年 人 缓 刑 制 度 、假 释 制 度 、 减 刑 、执 行 的 从 宽 适 用 。我 国现 行 刑 法 对 犯 罪 老 年 人 缓 刑 、减 刑 、假 释 的 条 件 并 没 有 作
社会 ,老年人 口比重的膨胀性增多 ,为犯罪 轻老人( 5 O~6 O岁 ) 、 中年老人( 6 0—8 0 岁) 、 发生提供 了必要 的人 口基数 ,老年人犯罪 问 老年老人( 8 0 岁 以上 ) 三个时期。 按照我国《 老 题 臼益严重 。同样作为弱势群体 ,对老年人 年人 权益保 障法》规定 , 老年人是指 6 O周岁 犯罪 的处罚 一直 以来并没有像未成年犯罪处 以上 的 公 民 。显 然 , 在 立 法 中规 定 对 老年 人 犯 罚 那 样 规 定 若 干 的 从 宽 条 件 ,即 便 学 者 在 理 罪从宽处罚 , 要求我们既要借鉴医学、社会学 论上 多方论 证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 的合理 等方面的观点 , 也要考虑当前我 国人 口的平均 性 ,但在我国立法上仍是空 白。直到 2 0 1 1 年 寿命 和将 来的平均预期 寿命 。根据世 界卫生 刑法修正 案 ( 八 )的出台才真正从立法上肯 组 织发表 的 2 0 0 6年 《 世界卫 生报告 》, 我国 定 了对犯罪的老年人处罚的从宽规定 。 男 性 平 均 寿命 7 O岁 , 女性 7 4岁 , 人 均 寿命 7 2 我 国 目前 老年 人犯 罪 处罚 规 定 的缺 陷 岁 。而 随着 生 活水 平 和 医疗 技 术 的 进 步 , 我 国

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探析

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探析

此 ,对于老年人 的刑罚制度 问题 应该给予 足够的重 视。就辨认和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方面来讲 , 老年人 由
于各器官 的老化 和衰退 , 感官 系统 逐渐降低 , 社会 交 礼上》 上就 有 8 0 周 岁以上老人犯罪 , 不承担刑事责任
往变少 , 精神孤独感增强 , 所 以其与青壮年相 比, 辨认 的规定1 3 1 。 经过 春秋 、 汉朝的发展 , 到唐朝 , 我 国形成了 和控制 自己行 为能力方 面有所下降 。另外 , 从现代 刑
2 0 1 3年第 3 期


天 津 法 学
垫 箜! ! 塑
立 法 建议 ・
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探析


雨, 王鹏祥
(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北京 1 0 0 8 7 5 )
要: 《 刑法修 a Y - 案( 八) 》 对老年人犯罪采取 了从宽处罚措施 , 使我 国在 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上得到进一 步完善 , 其修
平均水平 7 . 5 % 人 口老龄化带 来一系列社会 问题 , 其 中老年人犯罪 问题就是其 中之一 。在《 刑法修正案 ( 八) 》 出台以前 , 虽然 没有 明确 的老年 人刑事责 任 的 规定 , 但是 司法实践 中 , 对老 年犯罪人 从宽处 罚是普
人从 宽的规定 。因此 , 为顺应 国际刑事立法 的发展趋 二、 对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修正之价值
改内容与现代刑 法理念相 契合 , 有利 于宽严相济刑事政 策的落 实。应 以此为契机 , 在今后立法 中增加排除老年人 累犯、
降低 死刑适用限制的年龄起点 、废除老年人犯罪不适 用死刑 的例外以及 分段设定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的规定 , 使 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立法更加完善 。 关键词 : 老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 ; 宽严相济 中图分类号 : D 9 1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4 — 8 2 8 X ( 2 0 1 3) 0 3 — 0 0 3 6 — 0 5

法律对老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宽宥

法律对老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宽宥

法律对老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宽宥在人们的心目中,老年人是经过大风大浪的一个群体,为什么老了反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可以说,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人随着年龄的增大,感官功能降低,反应迟钝,行为控制能力减弱,尤其是老年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会逐渐减弱,有的甚至会完全丧失。

其次,由于缺少家庭和社会的关爱,老年人心理上很容易产生孤独和失落感,往往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的倾向,具有固执、偏执、幼稚、易被激怒等特点,成为“老顽童”“老小孩”,造成在人际冲突时缺乏宽容的态度,往往会因为琐事而突然情绪失控,出现攻击性的语言和行为,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再次,我国老年人文化层次普遍较低,尤其是农村老年人情况更为严重,造成这一群体法律知识缺乏,分不清哪些是法律允许的事情,哪些是法律禁止的事情,而且守法意识淡薄,法盲现象普遍存在。

那么对待老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呢?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从法律角度看,老年人是一个弱势群体,其身体、精神健康状况和知识水平是造成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中国古代如汉朝、清朝等已经有对老人违法犯罪宽宥的制度。

因此,我们不能将他们与普通成年人犯罪一样对待,而是应该像对待未成年人、妇女等弱势群体一样,在法律上给予足够的宽容。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从“矜老恤幼”传统和老年人心理生理特点出发,对他们违法犯罪做出了从轻处罚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于70周岁以上的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的时候已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也有人对法律对老年人的宽容态度持反对意见,认为放宽对老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罚,可能造成老年人违法犯罪率猛增,甚至可能引起负面社会效应。

老年人犯罪宽容度量的思考——兼评《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老年人犯罪宽容度量的思考——兼评《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老年人犯罪宽容度量的思考——兼评《刑法修正案(八)》
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苏宏新;马丽娜
【期刊名称】《法商论坛》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对老年人犯罪实行轻缓化做出了规定。

该规定一方面顺应了民意,符合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也是发扬和继承了我国古代体恤老人的传统。

文章首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老年人犯罪轻刑化的处罚规定做了说明,然后重点阐述了该规定的重要意义和社会作用。

最后对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老年人犯罪宽和度量的规定做出了思考,挖掘该规定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完善意见。

【总页数】2页(P115-116)
【作者】苏宏新;马丽娜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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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立法的解读与思考 [J], 郭晓东;郑英杰
2.老年人犯罪死刑立法的理性思考——《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的理解与适
用 [J], 王瑞祥
3.浅议我国刑法中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宽免规定与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背景 [J], 梁雪
4.理性与经验:死刑立法改革的一个视角——兼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限制死刑的相关规定 [J], 葛立刚
5.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思考——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的分析 [J], 郭青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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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修正案 ( 八 ) 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浅谈刑法修正案 ( 八 ) 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浅谈刑法修正案( 八) 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摘要: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尽管我国尚未明确法律规定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老年人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置,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实现了从宽处罚。

除此之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其实也有对于老年犯罪从宽处罚的做法。

关键词:刑法老年人犯罪借鉴曾有这么一则报道,83 岁的老人吴女士,为了制止酗酒成性的儿子掐其老伴的脖子,一怒之下采用扳手砸头的过激手段,亲手结束了儿子的生命。

吴某杀子案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

其杀子的后果无疑是严重的,毕竟,一条生命消失了,但对这个八旬老人的同情又使得人们为老人的命运担忧,在法律和情理之间人们小心翼翼地观望着这个”可怜的老头儿”的命运那么到底对于老年人犯罪人们到底该如何评判?古今各国法律又有什么样的特殊规定呢?一、我国古代刑事立法的借鉴“老年人刑事责任”从宽的立法精神贯穿我国两千多年的历史。

上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西周,在”明德慎罚”思想的指导下,《周礼·秋官·司刺》中明确规定了”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髦,三赦曰戆愚”,其中”老髦”所指即为八十岁以上的老人。

唐朝刑法规定了”恤刑原则”,即本着对老、幼、妇、疾的悯恤,对这些人犯罪给予宽大处理。

如《唐律•名例律》中有规定:”诸年七十以上,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

”唐朝的刑事立法,不仅明确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而且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相对刑事责任有了细致的规定。

这些规定一直被后来的朝代发扬继承,如宋朝的《宋刑统·明例律》和明朝的《大明律》,均承之精髓。

近代以来,《大清现行刑律》在处罚老年犯罪问题上亦有明文规定:”未满十六岁人或满八十岁人, 得减本刑一至二”等。

之后,无论是北洋政府时期还是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都有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减免处罚的规定。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制度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背景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制度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背景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制度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背

孙光宁;李莉
【期刊名称】《湖北社会科学》
【年(卷),期】2012(000)005
【摘要】最高法院的三五改革纲要中提出要研究建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制度,这一制度在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也有比较充分的体现.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有着相当悠久的历史沿革,从春秋战国到明清时期,相关法律中都有规定.以史为鉴,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制度有着深厚的社会道德基础,符合老年人犯罪特点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科学化的发展方向.《刑法修正案(八)》重新设置这一制度,从中能够看到中国法治的整体进步,也能够引起深层反思:法律应当如何吸收道德因素以实现二者的融合.
【总页数】4页(P162-165)
【作者】孙光宁;李莉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山东省文登市委党校,山东文登2642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3
【相关文献】
1.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机制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J], 王川平;王海
2.老龄化背景下的老年人犯罪处罚原则——基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分析 [J], 张建军
3.老年人犯罪宽容度量的思考——兼评《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J], 苏宏新;马丽娜
4.浅议我国刑法中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宽免规定与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背景 [J], 梁雪
5.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思考——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的分析 [J], 郭青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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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机制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机制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机制研究——以《刑法修正案
(八)》为视角
王川平;王海
【期刊名称】《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2(022)001
【摘要】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犯罪问题也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关注。

然而较长时间以来,我国刑事立法并未对老年人犯罪制定完整的从宽处罚体系。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弥补了长期以来立法的缺失,从法律层面树立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但仍有许多缺憾。

因此,针对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和我国关于老年人犯罪刑事处罚的实施现状,分析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机制,具有的理论和现实依据;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页数】5页(P75-79)
【作者】王川平;王海
【作者单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四川成都610031;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四川成都61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论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年龄标准与立法模式——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2.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制度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背景
3.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4.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5.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思考——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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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适用。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第 63 条、第 64 条、第 65 条规 是与本国的人口平均寿命密切相关的。
定,年满 80 周岁的人不得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而如果本刑
从 2011 年“7 · 11 世界人口日”收集的数据显示,我国现在
就是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人,减轻其刑。死刑减刑者,为无期徒刑; 的与改革开放前相比,人口平均寿命从 68 周岁提高到 73.5 周岁,
五周岁的人只要符合缓刑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的犯罪分子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缓刑”是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
首先,适用缓刑应当符合四个条件:第一,犯罪情节轻微。缓 是对刑罚人道主义原则的最好诠释。
刑适用的犯罪情节主要是以犯罪性质、动机、手段、内容、对象以
(三)对老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
及损害后果等。例如:良善的犯罪动机、过失犯、胁从犯、中止犯、 应有之义
◆法制园地
2012 · 02(上)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
陈曦尧
摘 要 我国自古就有矜老的立法传统,2011 年 2 月 25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的规定,
传承了我国的矜老立法传统,完善了我国的刑事立法体系。本文结合古今中外,浅析此次《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老年人犯
2012 · 02(上)
◆法制园地
平均寿命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因此,《刑法修正案(八)》 或少存在着行动障碍。这些原因决定了老年人犯罪所实施的故
规定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是不适用死刑的起刑点是有一定 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犯罪比例偏低,大多数为非暴力犯
科学依据的。
罪。再者,他们往往采取间接的犯罪手段,如教唆、诱骗、盗窃等
适用缓刑的老年人加以限制,避免与他人发生犯罪“交叉感染”。
四、结语
四、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的立法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考虑老年人的犯罪特点,一切从
在《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过程中,我国秉承着“宽刑待长 实际出发,规定了故意与过失犯罪区别量刑,老年人不适用死刑
者”的立法精神,在刑法总则中增加了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以及适用缓刑的条件。这次立法的完善,无论是基于刑罚的人道
人口总数的相对比例不断提高,2000 年中国就已进入“老年型国
虽然在设置老年人犯罪的立法模式上也各有侧重,但这些立
家”。老龄社会结构引发了诸多与老年人有关的社会问题,其中 法体例都有共同的矜老理念,在刑事责任年龄和行为能力上均与
之一便是老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型,立法层面 一般成年人给予区别对待,体现了一种宽宥的制度规定。
防卫过当等都是情节轻微的犯罪。第二,有悔罪表现。悔罪表现
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括
是行为人对自己罪行的悔悟,是可以直接体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 “宽”和“严”两个方面。
性和再犯可能性的。主要的悔罪表现有:自首、立功、坦白及等。
对于老年人犯罪中,绝大多数是触犯、偶犯或者是迫于生存
手段致人致人死亡的除外”,是对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限制。 第十七条中老年人故意、过失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很好的体现了
首先,所谓“手段特别残忍”,笔者认为参照刑法第二百三十 刑罚的谦抑性原则。
四条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残疾”的规定理解。“行为人
(二)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在实施伤害他人时采取令人发指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行为
却是空白,但随着近些年老年人犯罪逐年上升的趋势,引起了人
三、《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相关条文的分析
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在此契机下,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
2011 年 2 月 25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老年人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犯罪的刑事责任纳入立法,确立了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处罚制度。
(三)缓刑适用条款的分析
服刑人员年满 70 岁或者在服刑期间将要年满 70 岁,不需要符合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一般主体,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 已服刑完 3/4 或者 2/3 刑罚的条件,满足其他条件即可予以假释。
人可以适用缓刑,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但是,对于已满七十 显然,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第十一条关于“年满七十五周岁
焉。另外《周礼·秋官·司刺》中也有“三赦之法”的规定。 到了 分子,反而还会引起社会的不满与不解。最后,从人身危险性角
汉代,随着法律的儒家化,西周时期的做法得到了明显的传承。 度看,老年人由于年事已高,身体行动能力减弱,其再犯的可能性
如惠帝时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肉)刑者,皆 降低,人身危险性小于普通成年人。因此,针对同一犯罪行为,如
在现代法治社会,人道原则乃是刑法不可或缺的价值意蕴。
人实施伤害行为时间长,次数多,在被害人已经失去直觉和反抗 它基于人文关怀的立场,彰显人性的尊重,对人权的保护。
能力的情况下,仍对其进行折磨或毒打,加重被害人生不如死的
如果对老年人判处重刑予以长期关押,可能会造成其健康状
痛苦程度。其次,必须造成死亡的后果,如果只出现重伤的后果, 况的恶化,而这不仅不符合轻刑化的刑法发展趋势,而且与刑罚
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关于 此次修正案对老年人刑事立法的初步建构主要是围绕:老年人区
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这一系列的立法填补了我国刑法对老年 别量刑、不适用死刑及适用缓刑三个方面。
人刑事责任的立法空白,体现了立法者对生命的尊重和宽严相济
(一)对老年人犯罪区别量刑的分析
完之。” 唐代时,有关矜老的立法规定就较前朝更加完善。将老 果给予老年人与普通成年人相同的处罚,可能会造成形式上相同
耄分为九十以上、八十以上、七十以上三级;幼小分为七岁以下、 的处罚但实质上却十分不公平的处罚结果。
十岁以下、十五岁以下三级分别给予矜恤待遇,并明确规定九十
《刑法修正案(八)》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做了区别规定:
制死刑,即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蒙古人民共和
在立法过程中,关于不适用死刑的年龄起刑点的确定是首先
国刑法典》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60 岁以上犯罪者不适用死刑。 要解决的问题。正如前文所述,各国在老年人犯罪的死刑年龄起
(3)刑罚执行的特殊照顾,即老年人缓刑、假释、减刑、行刑制度的 刑点的规定不大一致。其实各国规定老年人犯罪的起刑点应该
所体现。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以理性主义和人文主
(二)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分析
义为指导对老年人犯罪的立法规定作出了积极回应。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
我们可以把这些关国家和地区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体例 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七十
其次,适用缓刑要依法受到禁制令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 般免死制度下设置例外的立法体例,目的就在于一方面顺应对老
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 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国际趋势,另一方面也阻塞了法律漏洞,不
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从地点、行为、对象上对 姑息纵容恶性犯罪,不丧失法律的尊严与威慑力。
第三,没有再犯的危险。行为人彻底打消了再次犯罪的念头,尤 的困境等原因而事实的犯罪,他们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应当从宽
其对于老年人来说经过一次犯罪以后,很难进行第二次的犯罪 处罚。但是,我们并不排除有一部分老年人主观恶性大,具备犯
了。第四,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从社会秩序的角度 罪能力,常年以犯罪为生存手段,再犯的可能性大或者犯罪手段
考虑,只有不会造成广大民众的恐慌和不安,才能对其适用缓刑, 极其残忍。对于这一部分老年人,我们应当从严处罚。正如《刑
从宽处罚。这四个条件将缓刑条件具体化,便于法院在判处缓刑 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时不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时灵活把握。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从这可以看出,我国采取一
2.不适用死刑的限制条件
行为。即便是故意犯罪,老年人的再犯可能性也会随着年龄的增
并非所有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都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 长而自然衰退,有时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甚至无需对其进行关押
案(八)》在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的但书部分,即“以特别残忍 监禁就可达到刑罚的目的。正基于此,《刑罚修正案(八)》对刑法
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至清末变法修律,引进西方法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
律制度对固有的法律制度、体系进行改革,在处罚老年人犯罪的 者减轻处罚。”一般来说,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较过失犯罪大,人
问题上亦有明文规定。
身危险性高,因此对于老年人故意犯罪是酌定的从宽情节,从宽
罪的宽宥规定,简要阐述本人对老年人犯罪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 老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 从宽处罚
作者简介:陈曦尧,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2010 级刑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44-02
随着中国平均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口的绝对数量以及其所占 无期徒刑减轻者,为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归为三类:(1)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墨西哥刑法》中的第 34 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不仅不会冲击我国目前的
条,以及《荷兰刑法》第 3 条规定,70 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免 司法体系,反而会改变我国的司法形象。
除刑罚,并且两国刑法规定免除刑罚以丧失理性为条件。(2)限
1.年龄起刑点的确定
人们进入老年期后,各种疾病接踵而来,这使得老年人或多
注释: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4. 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85-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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