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物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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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物资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9〕83号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各合资铁路公司,集装箱、投资公司:现将《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2019年7月1日起实行。二○○六年五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
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
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是指铁路建设所用的材料、构
配件、设备。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的管理,铁
道部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管理实施监督。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必须坚持优质、可靠、低成本的原则。第二章物资设备分类第六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甲方供
应物资设备、甲方控制物资设备和自购物资设备三类。第七条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简称
甲供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供应的
专用物资设备。甲方控制物资设备(简称甲控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
约定,在建设单位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物资设备,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和造
价有直接影响的大宗通用物资设备。自购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
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第八条甲供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甲控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铁道部工程交易机构进行,其他在二级交
易机构进行。第三章甲供物资设备管理第九条甲供物资设备种类报铁道部批准确定,
其中铁路建设用钢轨采购供应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第十条甲供物资设备由铁道部或建
设单位负责招标采购、组织供应、资金结算和质量监控等,甲供物资设备必须依法实施招
标采购,物资设备价格必须合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第十一条甲供
物资设备的费用为概算内相应物资设备的费用,包括物资设备本身费用以及相关费用。费
用节余纳入建设项目降造费,不足部分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和工程
承包单位共同对采购的甲供物资设备进行检查,包括对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
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对物资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
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由采购单
位负责处理。第十三条甲供物资设备经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承包单位保管,保管费用纳入
概算。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赔偿。第十四条建设单位
应保证甲供物资设备满足建设需要,根据施工组织变化、设计变更等及时调整物资设备供应。第四章甲控物资设备管理第十五条甲控物资设备种类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情
况确定,纳入工程总
承包、施工总承包范围。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招标包括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甲控物资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以及物资设备供
应商资格的基本条件,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第十七条甲控物资设备费用纳入工程承包合同,由工程承包单位包干使用,并承担价格风险。第十八条甲控物资设备在建设单位的
监督下由工程承包单位组织招标采购,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并负责供应
商资格审查,工程承包单位组织实施并签订物资设备供应合同。第十九条工程承包单位
必须保证甲控物资设备的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并负责甲控物资设备的组织供应、质量监控等工作。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对甲控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
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
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对物资质量进行抽检;属于
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检验结果送建设单位备案。检
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处理。第二十一条甲控物资设备经验收合格后
由工程承包单位保管。工程承包单位应做好甲控物资设备保管工作,保证甲控物资设备供应,丢失、损坏等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第五章自购物资设备管理第二十二条自购物
资设备纳入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范围和承包合同,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采购、供应、
资金结算、质量监控等工作。第二十三条工程承包单位负责签订自购物资设备的采购合同,并承担价格风险。第二十四条工程承包单位必须保证自购物资设备的质量符合设计
文件及合同的要求,保证自购物资设备的供应,并及时结算物资设备价款。第二十五条
自购物资设备由监理单位对规格、型号、数量、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
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进行检查,
并按规定对物资的内在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
制认证证书;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第六章物资设备质量管理第
二十六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实施采购、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单
位
应建立健全物资设备质量跟踪追溯制度,落实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必须选用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装备政策的物资设备,注明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以及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范围,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
行业有关标准。第二十八条物资设备采购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物资设备采
购供应管理中各环节的责任人及其责任,把好采购、运输、验收
等关口,坚决杜绝不合格物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重要物资设备应实行驻厂监造。
第二十九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单位应针对不同物资设备建立质量监测系统,特
别是要做好技术引进的新产品、新设备、新系统的质量监测,保证物资设备质量。
第三十条铁路建设所采用的新物资设备,应按规定通过技术鉴定,并具有质量验收标准。未经鉴定或无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采用。第三十一条工程承包单位只能使用检验合格
的物资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进场物资设
备进行检验、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第七章物资设备供应管理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
协调设计、采购、施工单位之间的衔接关系,
建立物资设备供应管理制度,指导、规范本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工作。第三十三条铁
路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单位应制定合理的物资设备供应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单位应优化生产、工程承包、商务协调、催发货、资
金保证、资金结算、运输调度、产品反馈等工作流程,提高供应保障能力,实现紧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