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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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居条例解读,一定要看到最后。(3)

永居条例解读,一定要看到最后。(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逐条解读b y清樾本条例实质:保障中国政府处于绝对主动地位(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九条),保证中国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外国人永久居留中国义务与权利,授予执法部门对外国人违法行为执法权下图是外国人永久居留中国与中国公民各项权利和福利对比。

义务对比权利对比目录(第一章)问题(第一章)问题对应的条款(第一章)立法的根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第二条外国人永居的义务第三条中国各个部门的职责第四条第一章第一条【立法根据和目的】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明确条例性质是扩大我国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我国永久居留管理,保障这些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讲了适用范围。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明确该制度需要符合国家安全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水平相适应,可以解读为,就是挖人才挖行业中坚力量的。

第四条【外国人永居中国义务】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

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一款讲了外国人的权利,第二款讲了外国人的义务。

外国人获得永居权后可以在我国永久居住,但是需要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永久居留外国人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本条讲各级国家机关对于外国人永久居留中国的服务管理工作有服务管理义务。

2020《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2020《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由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以劳部发〔1996〕29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2017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

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Article 1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trol of Entry and Exit of Foreigners and the Detailed Rules for its implementation.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Article 2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refers to that the period of foreigners' residence in China is not limited.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Article 3 The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Card is a valid ID certificate for a foreigner who has obtained permanent residence status in China and may be used independently.第四条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8.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1985年8月2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陶驷驹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作如下说明: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

根据暂行规则,经政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54年公布了《外国侨民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暂行办法》、《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和《外国侨民出境暂行办法》,这三个办法都属于实施细则的性质。

1962年又对上述4个法规作了修订,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1964年公布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

现有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是以1964年公布的这个《条例》为基础修订的。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外国人的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来公布的《条例》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需要了。

为此,1979年9月着手修订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规。

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又要适应对外开放形势,有利于扩大内外交流,有利于四化建设,不适应形势的条文要修改,繁琐的手续要简化,必要的手续要坚持,一些具体规定还要符合国际惯例。

现在这个草案比之原来的条例作了较大补充和修改。

原条例共六章十九条,本草案为八章四十五条。

草案在居留、旅行、出境方面较原条例有了较大幅度的放宽。

一、关于法的名称1964年使用的名称是《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现改称《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

所以这样改是由于:⒈原名称太长,实际上用“入出境”已能包括居留、旅行的内容。

⒉目前我国已对外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这些法还只是涉及部分外国人的,而入出境法的内容涉及所有来华外国人,是一个国家很重要的法律,故称“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

外国人居住管理条例

外国人居住管理条例

外国人居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动外国人居住管理工作的法律基础为了推动外国人居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公正性,根据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人居住管理的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包括在本国境内长期定居、短期工作、学习、旅游、探亲等各类外国人。

第二章外国人居住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第三条外国人居住许可的种类依据外国人居住目的和居住期限的不同,外国人居住许可分为以下几类:1.长期居住许可:针对在本国境内长期定居的外国人,居住期限超过一年;2.短期工作许可:针对外国人工作的目的居住,在工作期限内有效;3.学习许可:针对外国人学习目的居住,在学习期限内有效;4.旅游许可:针对外国人旅游目的居住,在旅游期限内有效;5.探亲许可:针对外国人探望亲属的目的居住,在探亲期限内有效。

第四条外国人居住许可的申请材料外国人申请居住许可时,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2.相关居住目的证明文件;3.照片和个人信息表;4.住宿证明材料;5.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

第五条外国人居住许可的审批机构外国人居住许可的审批由公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地方公安机关履行。

外国人申请居住许可的审批程序如下:1.提交申请材料;2.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4.审批申请人的居住许可申请。

第七条外国人居住许可的期限和有效期外国人居住许可的期限和有效期根据居住目的和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一年或根据申请人的需求进行调整。

第三章外国人居住管理的义务和权利第八条外国人居住管理的义务外国人在本国境内居住时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1.遵守本国法律法规;2.依法进行申请居住许可;3.定期进行登记和报告个人信息的变化;4.遵守本国的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

第九条外国人居住管理的权利外国人在本国境内居住时享有以下权利:1.受到合法权益的保护;2.在合法范围内参与本国社会经济活动;3.享受本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福利和服务;4.参与社区和公共事务。

永久居留管理条例

永久居留管理条例

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引言永久居留是指一个人在某个国家合法地居住,并且不受时间限制的一种身份。

对于移民国家来说,永久居留可以为经济发展、人口流动和多元文化做出贡献。

为了管理永久居留者的身份和权益,各国多数都设立了相应的永久居留管理条例。

本文将探讨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的定义、内容和重要性。

一、定义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是一个国家制定的法规,用于管理永久居留者的身份和权益。

条例规定了永久居留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财务要求、背景调查、健康检查等。

此外,条例还对永久居留者的权益和义务做出规定,如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

二、内容1. 申请条件永久居留申请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法居住时间:申请人必须在该国合法居住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没有违法行为。

- 财务要求: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有足够的财力来负担生活费用和医疗保险。

- 背景调查:申请人需要通过背景调查,包括犯罪记录和身份核查等。

2. 申请程序永久居留申请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 审核申请: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资格审查和背景调查等。

- 决定结果:根据审核结果,相关部门会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永久居留申请。

3. 权益和义务永久居留者的权益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就业权益:永久居留者有权在该国自由就业和创办企业。

- 教育权益:永久居留者有权享受该国的教育资源,包括公立学校和大学等。

- 社会保障:永久居留者有权享受该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和养老金等。

永久居留者的义务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遵守法律:永久居留者需要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 缴纳税费:永久居留者需要按规定缴纳税费。

- 参与社区:永久居留者被期望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活动。

三、重要性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通过规范永久居留的条件和程序,国家可以确保那些符合条件的人获得永久居留身份,进一步增强社会秩序和安全。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管理制度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管理制度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管理制度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居留许
可类别之一。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
申请办理永久居留证。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证的条件包括:1、连续在华合法居留满5年;2、稳定就业;3、有合法稳定住所;4、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社会
保险;5、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6、有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证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有效护照和签证;2、申请表;3、个人简历;4、证明连续在华居留5年的材料;5、住所证明;6、工作证明;7、财务证明等。

申请永久居留证需要在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提交申请。

出入
境管理部门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条件,会对其进行
面试,并进行考察。

考察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办理永久居留证。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证的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外国人在中国的居
留行为,便于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外国人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也可以吸
引更多的外国人来华发展,为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0年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0年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

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永久居留外国人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家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定额审批制度。

第八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制定积分评估制度。

第九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方式,统一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所需材料、手续以及办理流程等审批政策信息。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十条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并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一条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英文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英文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英文版)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December 13, 2003, and promulgated by Order No.74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and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n August 15, 2004)Article 1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trol of Entry and Exit of Foreigners and the Detailed Rules for its implementation.Article 2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refers to that the period of foreigners' residence in China is not limited.Article 3 The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Card is a valid ID certificate for a foreigner who has obtained permanent residence status in China and may be used independently.Article 4 A foreigner with permanent residence status in China may enter and leave China with his valid passport and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Card.Article 5 The authorities to accept the applications of foreigners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are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of cities with subordinate districts and the public security branch bureaus and county-level bureaus of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he authorities to examine foreigners' applications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are the departments and bureaus of public security of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he authority to examine and approve foreigners' applications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is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Article 6 Foreigners applying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must abide by Chinese laws, be in good health and without any criminal record, and must meet at least one of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1) having made direct investment in China with stable operation and a good tax paying record for three successive years;(2) having been holding the post of deputy general manager, deputy factory director or above or of associate professor, associate research fellow and other associate senior titles of professional post or above or enjoying an equal treatment, for at least four successive years, with a minimum period of residence in China for three cumulative years within four years and with a good tax paying record;(3) having made a great and outstanding contribution to and being specially neededby China;(4) being the spouse or unmarried child under 18 years old of a person with reference to the item(1), (2) or (3) of this paragraph;(5) being the spouse of a Chinese citizen or of a foreigner with permanent residence status in China, in a marriage relationship for at least five years, with at least five successive years of residence in China and at least nine months of residence in China each year, and having stable source of subsistence and a dwelling place;(6) being an unmarried person under 18 years old turning to his parent; or(7) being a person who is or above 60 years old, who has no direct relative abroad and is to turn to any directive relative in China, and has stayed in China for at least five successive years with at least nine- month residence in China each year, and has stable source of subsistence and a dwelling place.The periods of time in this Article mean the successive ones till the date of application.Article 7 In the case of a foreigner under item (1) of the first paragraph of Article 6 herein, the registered capital paid by him as investment in China shall meet any of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1) in the case of investment in any industry encouraged under the Catalogue for Guidance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dustries, at least US$500,000 in total;(2) in the case of investment in the western area of China or any key county under poverty reduction and development program, at least US$500,000 in total;(3) in the case of investment in the central area of China, at least US$1 million in total; or(4) in the case of investment in China, at least US$2 million in total.Article 8 In the case of a foreigner under item (2) of the first paragraph of Article 6 herein, the entity in which he holds a post must be any of the following:(1) an institution subordinate to any department of the State Council or to the people's government at the provincial level;(2) a key college or university;(3) an enterprise or government-sponsored institution implementing a key engineering project or major scientific research project of the state; or(4) a high-tech enterprise, foreign invested enterprise in encouraged fields, technologically advanced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or export-oriented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Article 9 The applicant shall faithfully fill in the Form of Application for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and submit the following materials:(1) a copy of his valid passport or other certificate that may be used instead of the passport;(2) a health certificate issued by a health quarantine agency designated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or by a foreign health quarantine agency recognized by the relevant Chinese embassy or consulate;(3) a certificate of no criminal record in the country concerned as issued by the relevant Chinese embassy or consulate;(4) four recent full-face color photos (2 by 2 inches, bareheaded) of the applicant; and(5) other relevant materials provided herein.Article 10 An applicant under Item (1) of the first paragraph of Article 6 herein shall submit a certificate of approval for the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and a joint annual inspection certificate, report on the verification capital and personal tax payment receipt in addition.In the case of a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 in encouraged fields, a letter of confirmation in respect of the foreign-invested project as encouraged by the state shall be submitted in addition.Article 11 An applicant under Item (2) of the first paragraph of Article 6 herein shall submit the following materials in addition:(1) a certificate certifying his position or professional title as issued by his employer;(2) the Foreign Expert Card or Foreigner Employment Card;(3) a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and certificate of annual inspection of his employer, certificate of personal tax payment issued to him; where the employer is a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 a certificate of approval for the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 and a joint annual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 required in addition; and(4) in the case of an applicant who holds a post in an enterprise or institution that carries out a key engineering project or major scientific research project of the state, a certificate certifying the project as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government at the provincial or ministry level; in the case of an applicant who holds a post in a high-tech enterprise, a high-tech enterprise certificate; in the case of a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 in encouraged fields, technologically advanced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or export-oriented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 certificate certifying the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 in encouraged fields, advanced-tech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or export-oriented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Article 12 An applicant under Item (3) of the first paragraph of Article 6 herein shall submit a letter of recommendation and the relevant certificates as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n addition.Article 13 An applicant under Item (4) of the first paragraph of Article 6 herein shall, in addition, submit a marriage certificate in the case of a spouse, his birth certificate or parentage certificate in the case of an unmarried child under 18 years old, and a adoption certificate in the case of an adopted child. The above-mentioned certificates as issued by a foreign agency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authentication of the Chinese embassy or consulate in the country concerned.Article 14 An applicant under Item (5) of the first paragraph of Article 6 herein shall, in addition, submit his (her) Chinese spouse's registered permanent residence certificate or foreign spouse's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Card, marriage certificate, and a notarized certificate of source of subsistence and house leasing certificate or muniments of title. The above-mentioned certificates as issued by a foreign agency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authentication of the Chinese embassy or consulate in the country concerned.Article 15 An applicant under Item (6) of the first paragraph of Article 6 herein shall, in addition, submit his Chinese parent's registered permanent residence certificate or foreign parent's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t Card, his birth certificate or parentage certificate and, in the case of an adopted child, the adoption certificate in addition. The above-mentioned certificates as issued by a foreign agency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authentication of the Chinese embassy or consulate in the country concerned.Article 16 An applicant under Item (7) of the first paragraph of Article 6 herein shall, in addition, submit the registered permanent residence certificate of the Chinese citizen, or the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Card of the foreigner, to whom he is to turn, a notarized certificate of kindred and a certificate certifying that the applicant has no direct relative abroad, a notarized certificate certifying the applicant's financial source or notarized certificate of financial guarantee by the person to whom the applicant is to turn, and notarized house leasing certificate or muniments of title of the applicant or the person to whom the applicant is to turn. The above-mentioned certificates as issued by a foreign agency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authentication of the Chinese embassy or consulate in the country concerned.Article 17 An application for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shall be submitted by the applicant himself or his parent if he is unmarried and under 18 years old or his attorney to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city with subordinate districts, or the branch or county bureau of public security of the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in the place where the principal investment was made or of long-term residence.In the case of applying through an attorney, a power of attorney issued bythe applicant shall be submitted. A power of attorney issued by the applicant abroad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authentication of the Chinese embassy or consulate in the country concerned.Article 18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shall make an approval or disapproval decision within six months from the date of the acceptance of the application .Article 19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shall issue a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Card to the applicant whose permanent residence status in China has been approved. If the applicant is not in China,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shall issue a Confirmation Form of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Status to the applicant, who shall apply for a "D" visa to the Chinese embassy or consulate in the country concerned by producing such Conformation Form and, within 30 days from his entry into China, get the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Card from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that accepted his application.Article 20 A foreigner who has been approved to permanently reside in China must stay in China for at least three cumulative months a year. If the foreigner is unable to stay in China for such minimum period due to any reason, he shall apply for the approval of the department or bureau of public security of the province, autonomous region or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where he reside in, provided that the cumulative period of his residence in China shall not be less than one cumulative year in five years.Article 21 A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Card shall be valid for five or ten years.In the case of a foreigner under 18 years old approved to permanently reside in China shall have a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Card valid for five years; those being or above 18 years old shall have one valid for ten years.Article 22 In the case of expiry of, any change of particulars in, damage to or loss of a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Card, the holder shall apply for renewal or reissue of the Card to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city with subordinate districts, or the branch or county bureau of public security of the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in the place of his long-term residence.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shall make such renewal or reissue within one month if, upon examination, it holds that the holder still meets the requirements for a foreigner to be approved to permanently reside in China.Article 23 The holder of a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Card shall apply for a renewal of the Card within a month before the expiry of the old one, for a renewal within a month after any change of particulars in the Card, or for a renewal or reissue promptly in the case of any damage to or loss of the Card.Article 24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may cancel such status of him and withdraw or revoke his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Card in the case of a foreigner with permanent residence status in China under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1) being likely to threaten the national security and interests;(2) being expelled from China by the people's court;(3) having obtained the permanent residence status in China by submitting false materials or by other illegal means; and(4) having stayed in China without approval for a period less than three cumulative months a year or less than a cumulative year in five years.Article 25 Foreigners who have been approved to permanently reside in China befo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se Measures shall, within six months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renew his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Card with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city with subordinate districts or the branch and county bureau of public security of the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hat issued the original Card or in the place of his long-term residence.Article 26 The items and rates of charge in respect of a foreigner's application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status in China and the issue, renewal and reissue of a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Card shall conform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departments of price control and finance of the State Council.Article 27 In these Measures:(1) "direct relative" shall include parents (spouse's parents), grandparents, child being at least 18 years old and his (her) spouse, and grandchild being at least 18 years old and his (her) spouse; and(2) both "above" and "within" shall include the given figure.Article 28 The power to interpret these Measures shall be vested in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and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Article 29 These Measures shall go into effect as of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内容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内容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基础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下称“本条例”)依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外国人永久居留事宜。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外国人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条件外国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永久居留申请: 1. 在中国境内连续合法居留5年以上; 2. 有特殊贡献或者特殊需要的; 3.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特殊贡献和特殊需要具体的特殊贡献和特殊需要,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支持。

第三章居留证颁发和管理第六条居留证申请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七条居留证审批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外国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公安机关应当颁发居留证。

第八条居留证管理外国人获得居留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和居留证,并按照规定依法使用居留证。

外国人在居留证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延期。

居留证丢失、损坏或者发现虚假情况的,外国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办、更换或撤销。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法行为外国人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有权撤销其居留证,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逐出境的措施。

第十条合法权益外国人享有与中国公民平等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对于外国人永久居留事项未尽事宜,参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期限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授权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以上为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内容。

注意:此文档仅供参考,请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2•【文号】国务院令第637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外国人居住条例

外国人居住条例

外国人居住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外国人在我国的居住行为,保障外国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以居留许可、签证等合法身份在我国长期或短期居住的外国人。

第二章居住登记第三条居住登记义务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第四条居住登记程序外国人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准备以下文件: - 有效的居留许可、签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 有效的住宿地址证明; - 经营、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 - 其他相关材料。

外国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变更、续签和注销。

第三章出入境管理第五条出入境证件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居住期间,应当随身携带有效的居留许可、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第六条出入境审批外国人居住期满或需要离境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并按时离境。

第七条禁止非法居留对于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处罚或遣返等。

第四章工作和经营第八条工作就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工作就业,应当依法取得就业许可证或工作签证,并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条经营活动外国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经营签证。

第五章安全和管理第十条公共安全外国人在我国居住期间,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社会风俗和习惯,维护公共安全。

第十一条社区管理外国人应当遵守居住地社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干扰社区的正常秩序,尊重邻里关系。

第十二条妥善保管护照和其他证件外国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护照和其他证件,如遗失或被盗,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行为外国人在我国居住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十四条惩罚措施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拘留、遣返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法律宣传和教育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外国人居住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外国人的法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15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15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1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外国人永久居留事务,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国籍的、持有有效护照和签证的个人。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长期居住的情况。

第四条外国人永久居留的政策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就业和创新创业,并且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应当依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颁布的相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

第七条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在中国境内有稳定的居所,有法律规定的活动来源和生活保障;
(三)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合法居留5年以上;
(四)没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五)有较高的教育背景、职业水平或者具备相应的特殊技能;
(六)通过汉语水平考试,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外国人可以通过递交申请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永久居留。

第二章申请程序
第九条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应当填写《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表》并准备以下材料:(一)有效护照、签证和居留证明文件;
(二)住所证明;
(三)工作证明或者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和管理,保障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永居外国人基本权利义务]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享有规定的资格待遇,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资格证件]对经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职责分工和政策制定调整机制]公安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外国人永久居留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公安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具体条件。

必要时,可以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实行积分评估、定额审批等制度。

第五条[受理审批机关]公安部和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

公安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的审批,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信息共享]公安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实现外国人永久居留有关信息共享。

第七条[融入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提供必要的社会融入服务。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永居的一般条件]外国人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保障,品行端正,素质良好,并且符合因突出贡献、人才引进、工作、投资、家庭团聚等事由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条件,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九条[突出贡献人员申请条件]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等单位推荐:(一)对增进中国与有关国家友好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对中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三)在中国境内长期从事公益活动,对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四)其他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外国人永久居留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外国人永久居留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外国人永久居留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第一条建议:必须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认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二条建议:参考户口管理条例,立法目的首先应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而不只是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条例应该侧重管理,服务不是重点不应在条例中过多出现。

第二条建议:第四章不能叫服务和待遇,改为权利与义务较合适。

第三条建议:反对十九条,所谓正当理由的标准是什么,这个标准谁来定?要求细化规定并且征求全民意见。

2.反对第十七条,十八条,任何外国人必须单独申请永居单独审核,不能搞链式申请,不得因亲属关系自动获得永居权!还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比如子女人数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从一夫多妻制国家来华的,必须确保其家庭关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才可以考虑其居留申请!除非经全国人大审议认定可以例外的!投靠子女的永久居留外籍人士不应享受社保,自行购买商业保险。

第四条建议:反对第四十二条,永居外国人必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子女必须处缴纳社会抚养费。

义务教育只应对本国公民开放,随迁子女上学必须缴费!但是要求必须履行国家法律规定义务教育。

第五条建议:反对第四十三条,不应为永居外国人单独制定配套措施,应一律参照外地户籍标准实行!不能搞外国人外地人区别对待!第六条建议:反对第四十六条(二)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

不应只给予处分,必须追究渎职罪甚至刑法。

第七条建议:反对第四十七条罚款上限太低,应该每个案例罚款一百万以上无上限,且不应只处以罚款,严重者应追究渎职罪直至刑法第八条建议:反对第三十五条,外国人想要永居,融入中国需要依靠他自身的努力,不应由政府,单位,社区承担额外的负担。

第九条建议:反对第三十八条,既然不是中国籍,必须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居留权和就业权不能混为一谈!第十条建议:反对第二十条,申请永久居留时外国人的语言文字、国情常识、法律政策等培训,这方面就应该是申请永久居留前,外国人应通过中国语言文字、中国国情常识、中国法律政策等全国统一考试。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处外国人管理的外国人居留证条例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处外国人管理的外国人居留证条例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处外国人管理的外国人居留证条例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办事机构: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1 应具备资格、条件:①持D、Z、X、J—1字签证需在中国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的外国人;②根据双边协议免办签证需在中国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③持公务、官员、特别护照(不论是公务签证还是普通签证,只要不属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需在中国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④外国籍儿童需在中国寄养一年以上的;⑤对我国经济建设有重大贡献,经市公安局给予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前三种人必须于入境后30日内申请外国人居留证。

第四种人在办理寄养手续的同时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第五种人在外国人居留证加注“具有永久居留资格”。

2 需办理的手续申请外国人居留证,除交验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和签证、住宿登记证明,填写外国人居留申请表、交近期两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回答被询问的有关问题外,必须提供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材料。

①来沪定居的,提供外国人定居身份确认表;②来沪留学的,提供入学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JW201或JW202表)。

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的,要将上述护照更换成普通护照;不能更换成普通护照的,要由该外国留学生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照会声明:该外国留学生虽持外交或公务或官员护照,但在校期间不享受因持该种护照原应享受的特权与豁免,一切按普通外国人对待;③外国企业驻沪机构代表及家属,须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登记证和代表证;④三资企业的外籍人员及家属,须提供中方主管部门签发的关于该人所在三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和中方单位的公函(独资企业提供本单位公函);⑤科技专家、工程技术人员,须提供中方接待部门的公函;⑥文教专家,须提供中方主管部门签发的“到职通知书”或聘雇证明;⑦外国记者须提供外交部新闻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的公函、记者证;⑧外国籍寄养儿童,须提供儿童的外国护照、受托人(监护人)户籍证明、儿童国籍证明材料(儿童父母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或定居证及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定居证明),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承担外籍儿童在华寄养保证书”;⑨其他申请居留的外国人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0所有申请居留证的外国人都要提供法定的健康证明(非指一般体格检查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18•【文号】•【施行日期】2016.02.1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交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2016年2月18日)为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现就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1.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

随着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人才竞争加剧,迫切需要以更加积极主动、开放自信、灵活务实的态度,创造更为良好的对外开放环境。

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是吸引和服务外国人来华创业投资、工作生活的重要手段。

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实施以来,在服务国家人才战略、吸引海外投资、涵养侨务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仍存在申请条件设置不够合理、签发对象偏窄、待遇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对于新形势下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国家吸引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战略目标,实行更加积极有效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政策,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法规,优化申请条件,简化工作流程,落实资格待遇,加强日常管理,形成更为科学合理、开放务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格局。

3.基本原则——坚持扩大开放与立足国情相结合。

以国际视野、前瞻性思维和海纳百川的胸怀,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借鉴各国有益做法,实行更加开放自信的永久居留政策,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上服务和促进对外开放。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全文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全文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全文《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全文《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共29条,分别对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资格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取消资格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第74号令2004年8月15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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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

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永久居留外国人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家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定额审批制度。

第八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制定积分评估制度。

第九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方式,统一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所需材料、手续以及办理流程等审批政策信息。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十条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并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一条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三条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对引进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与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就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标准等进行会商。

第十五条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二)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三)在中国境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十八条外国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九条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三章审批和管理第二十条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应当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材料,按规定接受面谈,并留存指纹等人体识别信息。

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不受居留地限制,并可以直接向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的委托,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手续和材料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手续和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并进行登记。

对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优先受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申请事由的真实性以及申请人的国籍、信用记录和在中国境内工作、生活等情况。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审批期限最长为一百二十日,自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之日起计算。

等待配额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批准永久居留资格,并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是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身份证明。

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凭该证证明身份从事相关活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本人照片、永久居留身份号码、发证机关、证件有效期等。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式样,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永久居留的决定:(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四)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五)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生活所需费用;(六)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永久居留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满足前款居留时限要求的永久居留外国人,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适当降低居留时限要求。

第二十八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事项有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或者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损毁、遗失、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换发、补发申请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受理回执,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补发的决定。

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换发、补发期间,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核查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的实际居留时间、居留地、国籍变更以及在中国工作、生活等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十一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永久居留资格,宣布其持有的永久居留身份证作废:(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二)被处驱逐出境的;(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缴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一)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二)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死亡的;(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宣布作废的。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永久居留外国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服务和待遇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国情常识、法律政策咨询等社会融入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规范永久居留外国人所在单位、社区和相关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社会融入服务。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推进永久居留身份证社会化应用,为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外汇、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住宿登记、财产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入境安家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有关规定办理。

永居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两年,又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入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出境或者向海关补税。

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其他入出境货物、物品通关事宜,参照居民旅客规定办理。

永久居留外国人出入境时,可以从中国公民专用通道通行。

第三十八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免办外国人工作许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考试和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技术创新类奖励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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