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通知2004-030】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04.09.30•【文号】外专发[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外专局、公安厅(局)、外办、教育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外专局、公安局、外办、教育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和《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上述办理规定,应向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若省级外国专家局无法履行实施机关职能,则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受理和审批。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7]53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新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的通知》(外专发[2001]4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凡与以上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2.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3.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4.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国家外国专家局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附件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外国专家局三、申请条件: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01.07•【文号】公境[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公安部公境[2004]30号二○○四年一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人签证和居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以及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以下统称签证、居留许可申请)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受理与审批第四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二)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三)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受理外国人的首次居留许可申请,必须面见本人。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认真核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核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方可签发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就业签证、居留许可证办理流程及资料
一.用人单位需满足申办条件
1 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2 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3
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1 符合现行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规定的外国人员;
2 从事临时性、短期性(不超过90 日)工作的外国人员;
3
实施配额制管理的人员:包括根据政府间协议来华实习的外国青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和境外高校外籍毕业
生、远洋捕捞等特殊领域工作的外国人等。
四.在用人单位和申请人都满足以上条件后,用人单位需准备相关材料,前往相应部门,为聘 用的外国人员,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具体按以下流程办理:
1 外国人与雇主签定《聘用意向书》。
雇主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前往当地劳动局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Fra bibliotek2)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外国人有效护照(签证)复印件;
2
4) 拟聘用意向书;
5) 拟聘用的外国人工作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6) 近期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7) 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就业申请登记表》一式2份;
8) 拟聘用的外国人二寸免冠近照2张;
9) 填写完整的《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申请书》1份(须加盖单位公章)。
雇主到所属区商务局及市商务局审批核准后,可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工作签证邀请函》及《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办理《工作签证邀请函》,需提供以下材料:
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公安部、外交部第74号令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正文:----------------------------------------------------------------------------------------------------------------------------------------------------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第74号令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l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外籍人员来烟签证、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办理流程
外籍人员来烟签证、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办理流程一、中国签证的种类F签证: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停留期最长6个月。
S1、S2签证:赴中国探望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
Z签证: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R签证: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二、签证申请程序及材料1.F签证申请程序及材料(1)申请者向烟台研究院国际处提交护照复印件、个人简历。
(2)烟台研究院国际处向申请者发送邀请函,内容包括: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2)被邀请人来华信息:来华目的、抵离日期、逗留地点、与邀请单位或邀请人关系、在华期间费用来源等;3)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邀请单位印章、邀请单位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
(3)申请者持签证基本材料和邀请函到中国驻申请国领事馆办理F签证。
(4)护照: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
(签证申请表及照片:填写完整并签名、贴上照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1份,所附照片要求为:近期、正面、彩色(浅色背景)、免冠、小2寸护照照片(48mm×33mm)。
(5)原中国护照或原中国签证(适用于曾有中国国籍,后加入外国国籍者)如果您第一次申请中国签证,请提供原中国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如果您曾获得中国签证,持新换发的外国护照申请签证时,请提供原护照照片资料页及曾获得的中国签证复印件(如果新护照与原护照所记载的姓名不一致,请提供有关官方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证明文件)。
2.S1、S2签证如与拟申请Z字签证赴中国工作或学习的外国人同时申请,须与该Z字签证申请一并递交并提供:(1)Z字签证申请材料的复印件;(2)经过公证认证的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证明(结婚证、出生证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须知
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须知一、申请对象外国人入境后,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停留证件的签发、换发、补发以及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二、申请机构外国人应当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签证证件。
三、申请方式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延期、换发、补发以及停留证件,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属于国家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以及具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四、单位备案邀请、接待外国人的单位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五、申请手续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有关询问。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需要向邀请单位(个人)核实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无正当理由未根据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通知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不予签发签证证件。
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受理回执对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签证证件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签证和停留证件申清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居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20-02-19【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2003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发布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5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国务院关于外国人入出境及居留、就业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外国人入出境及居留、就业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正文:---------------------------------------------------------------------------------------------------------------------------------------------------- 国务院关于外国人入出境及居留、就业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2012年4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XXX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外国人入出境及居留、就业管理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来华外国人数量持续较快增长,入境目的和身份日益多样,在华活动更加广泛复杂,流动性增强。
从入出境情况看,1980年外国人入出境146万人次,其中入境74万人次。
2000年外国人入出境2026万人次,其中入境1016万人次。
2011年外国人入出境5412万人次,其中入境2711万人次。
2000年以来,外国人入境人数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递增。
从居留情况看,1980年在华常住外国人(居住半年以上)近2万人,2000年15万余人, 2011年近60万人,主要为三资企业工作人员、留学生、教师、外企驻华机构代表及家属,亲属团聚人员。
截至2011年底,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4752人,其中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家属1735人、亲属团聚人员3017人。
从就业情况看,2000年,在华就业外国人约7.4万人。
截至2011年底,在华就业外国人约22万人,约占在华常住外国人总数的37%,主要为三资企业工作人员、教师、外企驻华机构代表。
从“三非”外国人情况看,外国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和非法就业(简称“三非”)。
1995年,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查处“三非”外国人首次突破1万人次,此后逐年递增,2007年后有所下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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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 境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01 文件发布
03 内容解读
目录
02 政策全文 04 答问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是为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3年7月12日发布,自2013年9 月院令第6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2013年7月12日
政策全文
政策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 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 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
内容解读
内容解读
1.条例草案审查的考虑。
一是处理好条例与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关系。作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条例对于出境入境管理法 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再重复规定;对于出境入境管理法设立的相关制度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的, 作了具体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3.22施行日期2004.03.22文号汇发[2004]21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2004年3月22日汇发[2004]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贯彻落实《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规范管理、方便操作,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
现将《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规程》中列明的各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认真审核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外汇局应加强对《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二、各地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按《规程》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报表。
三、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规定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附件: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携带外币现钞出入││携带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以下│1. “外币”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境管理暂行办法》汇││的,无需向海关申报;超过等值5000 │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单次入境│发[2003]102号││美元的,应向海关书面申报。
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08.19•【文号】公通字[2004]71号•【施行日期】2004.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4]71号2004年8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健全完善公安法规体系,从源头上保证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2003年9月,公安部决定在公安部机关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开展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公安部机关对建国以来现行有效的公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安部及部属各业务局制发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认真清理。
经工作,共清理建国以来由公安部主办起草的、现行有效的法律14件、行政法规58件(含国务院通知)、部门规章61件(其中部颁标准5件),由公安部或有关业务局下发的规范性文件1738件。
上述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共计1871件。
经研究,对清理出的公安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558件,其中部门规章28件,规范性文件530件;决定修改164件,其中部门规章26件,规范性文件138件;决定废止1077件,其中部门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70件。
对废止的部门规章名录,将以公安部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对清理工作中发现公安法律、行政法规需要修改、废止的,公安部将及时向相关立法部门提出修改、废止的立法意见。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了解、准确掌握保留、修改、废止的公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对决定保留的要严格执行,对决定废止的一律不得再予执行。
对决定修改的,公安部将及时研究修改;在新修改的规定未出台前,对不符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其他上位法规定或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已变化的规定内容,要停止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外专发[2017]218号【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7.11.28【实施日期】2017.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17]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专、外事、公安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公署: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外国人才签证制度,明确申请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为外国人才来华创新创业和工作提供便利,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研究制定《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7年11月28日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明确外国人申请外国人才签证(即R字签证)标准条件,规范办理程序,加强外国人才签证和工作许可、工作居留的有机衔接,为外国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R字签证申请条件,指导做好R字签证签发、延期、换发、补发工作。
第三条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在确认外国人才资质、签发R字签证、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证件等服务管理工作中完善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条R字签证发放对象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等。
申请R字签证的外国人,应当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条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资源供求状况适时调整外国高端人才认定标准。
第五条外国人在境外申请R字签证,由邀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公布日期】1994.07.15•【文号】•【施行日期】1994.07.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4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境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二)应缴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四)应缴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公布日期】1994.07.15•【文号】•【施行日期】1994.07.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4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境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二)应缴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四)应缴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外籍签证管理制度汇编
外籍签证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外籍人士的签证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籍人士包括在我国境内长期居留和短期停留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士以及地区难民。
第三条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期限和事项,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外籍人士的签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签证、学习签证、探亲签证等,签证种类由国务院确定。
第五条政府有权对外籍人士的出入境行为进行核查和监控,确保国家安全。
第六条外籍人士应当遵守当地社会文化风俗,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俗。
第七条外籍人士不得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八条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对于违反签证管理制度的外籍人士,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外籍人士的签证种类第十条外籍人士申请签证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并根据签证种类确定不同的手续和要求。
第十一条工作签证适用于外籍人士来华工作,工作签证的有效期根据工作合同的时间确定。
第十二条学习签证适用于外籍人士来华学习,学习签证的有效期根据学习计划的时间确定。
第十三条探亲签证适用于外籍人士来华探亲,探亲签证的有效期根据探亲计划的时间确定。
第十四条技术签证、商务签证、旅游签证等其他签证种类的手续和要求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外籍人士的居留管理第十五条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居留需持有有效的居留证件,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居留。
第十六条外籍人士的居留证件由公安部门发放,有效期须在居留期限内。
第十七条外籍人士需定期报告自己的居留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居留需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九条对于外籍人士的居留管理情况,公安部门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外籍人士的出入境管理第二十条外籍人士出入境需持有有效的签证和护照,并接受入境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安部门有权对外籍人士进行身份核查,包括指纹、面部识别等技术手段。
公安部关于为境外就业人员出境提供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为境外就业人员出境提供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文号】公境检[2003]1414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关于为境外就业人员出境提供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检[2003]1414号)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本部四局边境检查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和扩大就业的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第15号令,见附件1)。
为进一步规范境外就业人员出境手续,方便境外就业人员出境,经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现就有关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边防检查问题通知如下:一、边防检查机关在严格查验,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境外就业渠道从事非法出入境活动的同时,要为境外就业人员出境提供便利。
对下列情形的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边检站查验其所持有效护照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所在地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或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共同授权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名列另行下发)开具的《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式样见附件2,由各签发单位自行印制使用)放行:(一)前往对我公民实行落地签证、免签证国家;(二)海员持护照出境登其服务船舶;(三)首次出境持境外取得的签证;(四)前往未建交国家或未在我国内设立使、领馆的国家。
持《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出境的人员被前往或过境国家(地区)拒绝入境(过境),责任由派出单位自负。
二、检查中如发现境外就业机构利用境外就业渠道从事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或被授权的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非所属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开具《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的情况,要严格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我局。
三、本通知中所称“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系指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并持有有效的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境外就业人员”系指按照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境外机构、企业或个人所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与外方雇主签订了劳动(雇用)合同而出境就业的人员(含海员、研修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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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公安部公境[2004]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人签证和居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以及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以下统称签证、居留许可申请)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受理与审批【第四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二)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三)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受理外国人的首次居留许可申请,必须面见本人。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认真核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核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方可签发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
【第七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以内签发。
【第八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我国单方面允许免办签证来华者,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受理其任何签证、居留许可申请。
【第九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应当发给L签证。
【第十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旅游者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申请个人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
可以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两次。
(二)申请团体签证,原则上不予受理。
对有不可抗力原因的,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签发相应有效期限的零次团体签证,最多签发一次。
(三)申请团体签证分离,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可以为分离人员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签证。
(四)丢失团体签证申请补发,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和本次入境的团体签证复印件。
可以签发与原签证停留期限相同的零次团体签证。
【第十一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探亲者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父母及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外籍配偶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父母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外籍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须提供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
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1. 探望中国内地居民,还须提供亲属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2. 探望华侨,还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3. 探望港澳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4. 探望台湾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5. 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还须提供亲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外国留学生的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外国留学生的父母或者境外监护人申请签证,须提供留学生就读院校公函及留学生护照或者居留许可。
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监护人还须提供留学生父母的委托书。
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三)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申请签证,须提供被投靠中国公民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境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
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四)年满60周岁在华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须提供房产证明、经济来源证明(汇票、存折、现金卡等)或者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书或者经济自保书。
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五)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签证,须提供下列材料:1. 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须提供在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2. 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抚养或者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3. 抚养人或者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保证。
书面保证须注明接受被寄养儿童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保证被寄养者按期离境等内容;4. 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六)其他探亲者须提供下列材料:1. 探望中国内地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2. 探望华侨,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3. 探望港澳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4. 探望台湾居民,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5. 探望常住外国人,须提供亲属的居留许可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6. 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还须提供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
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对第(一)至第(五)项人员可以签发有效期6个月或者1年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签发次数不限。
对第(二)项人员,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留学生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
对第(六)项人员可以签发有效期6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两次。
【第十二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他人员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来华看病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二)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
可以签发有效期3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一次。
【第十三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的人员应当发给F签证。
(一)申请F签证须提供本地接待单位公函。
可以签发有效期6个月以内零次、一次、二次签证以及6个月或者1年多次签证,签发次数不限,但自入境之日起每次在华停留期连续累计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申请团体签证分离,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可以为分离人员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
【第十四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应当发给J-2签证。
申请J-2签证须提供外交部新闻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
可以签发有效期1年以内的零次、一次、二次和6个月或者1年多次签证,签发次数不限,但自入境之日起每次在华停留期连续累计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经中国过境的外国人应当发给G签证。
申请G签证,须提供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及机(车、船)票。
可以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一次。
【第十六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应当发给C签证。
申请C签证,须提供民航或者交通等部门的公函。
可以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一次。
【第十七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受理持特区旅游签证进入内地的签证申请。
对有紧急事务(工程抢修、索赔、签合同、探望危急病人、奔丧)的须提供相关材料。
可以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L或者F零次签证,最多签发一次。
【第十八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为下列人员签发居留许可:(一)持驻外使馆、领馆和香港、澳门公署签发的Z、X、J-1签证的外国人;(二)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来华,需超过协议规定的免签停留期的外国人,但不包括各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随任子女、父母、岳父母、同居者、经外交部礼宾司同意的非直系亲属以及执行联合国援华项目或者根据两国间协议来华长期工作的联合国官员、政府公务员及其随任眷属以及其他因公来华人员;(三)持L、F、J-2签证入境,持有相关材料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第十九条】持Z、X、J-1签证入境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下列材料:(一)持Z签证者须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或者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批准演出的批件及工作单位公函;(二)持X签证者须提供就读院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和《录取通知书》;(三)持J-1签证者须提供记者证。
持Z、J-1签证者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十条】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应当参照本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对其中未持普通护照因在华学习申请居留许可,应当要求其换持普通护照后再申请居留许可。
【第二十一条】持L、F签证入境因任职或者就业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外国企业驻华常驻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须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二)三资企业外方投资人、法人代表以及国有、三资和私营企业聘请的外籍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须提供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三)来华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人员需提供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批准演出的批件。
上述人员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持L、F签证入境因学习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就读院校的《录取通知书》、JW201表或者JW202表和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
【第二十三条】持J-2签证入境作为常驻记者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外交部新闻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
【第二十四条】已满18周岁的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还须提供健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