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居留许可签发、延期、焕发、补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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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外国人居留许可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1.2.1外国人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延期须知(临时)

一、申请对象

在北京工作的外国人

二、申请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在京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四)在京聘用单位依法登记证明,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提交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外国(地区)企业常住代表机构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明等。聘用单位为政府机构、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公立大中小院校的,免交依法登记证明。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外国专家主管部门出具的《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海外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等允许工作的证明。参加文体活动的外国人,提交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演出许可、相关函件及名单。

(六)非持Z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

(七)首次申请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提交北京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八)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总队)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

可以申请与所持《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海外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等工作证明期限一致的居留证件,最短不少于90天。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已满60周岁或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以及延期居留证件的,可以由聘用单位代为申请,凡代申请的,需聘用单位出具委托书,说明办理事项、委托人情况,以及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由委托人携带身份证件办理。但出入境管理总队通知面谈的,须本人接受面谈。

(二)聘用单位应当按要求在出入境管理总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申请材料均交原件核验并留存复印件(A4纸)。

(四)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五)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法规提示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二)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

(三)聘用单位发现外国人离职、变更工作地域、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规定、或出现死亡、失踪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件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七)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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