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留学生签证与居留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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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为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管理,特制定了《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三篇)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三篇)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来华留学生的管理,促进来华留学生的学术交流与文化交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类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其他培训机构接收来华留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来华留学生按照国际友谊、公平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享受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待遇。

第四条来华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学术规定,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秩序,保护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申请与录取第五条来华留学生申请者应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学历证明、语言成绩证明等材料,并按照学校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第六条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审查并录取合格的来华留学生。

第七条学校应及时将录取结果通知申请者,并提供签证办理指南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来华留学生申请者入选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签证手续,并按时报到。

第三章学习与研究第九条来华留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参加学习和研究活动,完成学业要求。

第十条学校应为来华留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资源,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和教学用品。

第十一条来华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参加考试和评估,并按时提交学术论文或实践报告。

第十二条学校应对来华留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术表现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给留学生。

第四章生活与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包括住宿、就餐、医疗等。

第十四条来华留学生应遵守学校的住宿规定和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留学生服务体系,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支持,解答留学生的问题和困惑。

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对来华留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留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来华留学生在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出色的,学校可以给予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来华留学生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的,学校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对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来华留学生,学校可视情况决定其留学资格的终止。

外籍人员管理制度

外籍人员管理制度

外籍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籍人员在我国的工作、生活和居留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包括外籍员工、留学生、定居居民等。

第三条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的工作、生活和居留,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文明。

第四条对于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外籍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或者遣返。

第二章入境管理第五条外籍人员来华工作、学习需要取得相应签证和居留许可,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入境。

第六条外籍人员入境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临时居留许可或者居留许可。

第七条外籍人员入境后,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不得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不得非法就业或者利用签证从事违法活动。

第八条若外籍人员因个人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居留手续,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备,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工作管理第九条外籍人员来华工作,须取得工作许可证和劳动合同,不得从事与工作许可证所列的职业不符的工作。

第十条外籍人员工作时应当遵守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享受与中国公民同等的劳动权益。

第十一条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单位应当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工作待遇。

第十二条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对上级不服从等行为,如有违规行为,工作单位有权纠正甚至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章学习管理第十三条外籍留学生来华学习,应当按照规定在中国教育机构注册,取得学习许可证和居留许可,严禁超期逗留或者无证上学。

第十四条外籍留学生需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作弊等行为,否则学校有权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学习期间需要离校或者出境旅行,应当提前向学校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生活管理第十六条在我国境内生活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从事犯罪活动、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S1字及S2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上海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签证管理办法

上海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签证管理办法

上理工60号上海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外国留学生签证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签证申办与证件查验(1)上海理工大学接受来校学习的国外学位生、国外奖学金生、进修生与汉语生,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的申请,经审核后,办理来华签证手续。

(2)上海理工大学按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查验外国留学生所持的外国护照,主要包括:由我国驻外国使、领馆签发的入境签证,由我入、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留学生入境时加盖的入境章。

如发现上述两项内容不全或相关内容可疑,经办人员应及时报告学校留学生办公室,由学校留学生办公室上报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和上海市教委国际交流处。

第三条申办签证流程(1)接受外国留学生的学院负责接受留学生报名,外国留学生须提交上海理工大学入学申请表、护照复印件、如果已入境,入境时办理的签证复印件,高中或高中毕业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相应成绩单复印件和HSK等级证书,(语言生除外)等符合我校入学条件的材料,上报学校留学生办公室审核。

(2)经学校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报经学校校长批准后,上报上海市外办和上海市教委审批,办理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JW202表)。

(3)经上海市外办和上海市教委批准后,学校留学生办公室将有关办理签证材料转送接受外国留学生的学院。

境外学生签证材料包括: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表(JW202表或JW201表),学校签发的《录取(入学)通知书》;在沪留学生签证材料包括: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表(JW202表或JW201表),学校签发的《录取(入学)通知书》,学校出具的《外国学生办证申请函》。

(4)接受外国留学生的学院负责通知留学生办理签证手续,办理境外学生签证材料的邮寄事务。

(5)申请时间。

在沪留学生的签证须提前四周申请,在境外的留学的签证须提前两个月申请。

申请办理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JW202表)时间为两周。

(6)留学生自行承担上海理工大学申办来华签证费用和邮寄费用以及办理健康检查和签证的费用。

留学生申请签证、居留许可手续须知

留学生申请签证、居留许可手续须知

留学生申请签证、居留许可手续须知在华居留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及时办理住宿登记表,持有合法有效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签证类型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二)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三)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四)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五)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六)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七)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八)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临时住宿登记表的办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在抵达中国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机构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学校的公寓管理部门需要及时上传更新在校居住留学生的签证信息,办理临时住宿登记表。

留学生管理部门应该督促居住在校外的留学生及时前往辖区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你更换了护照、签证或者变更了住址,都必须要在10日之内重新办理住宿登记,否则将会被视为非法居留。

签证、居留许可的办理在日常留学生签证办理中,最常出现的是居留许可和F签证的办理。

(一)首次办理居留许可在中国学习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上的留学生需要办理居留许可,学生可以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多次出入境。

留学生持X学习签证入境后,签证有效期为30天,必须在入境后30天之内前往学校留学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居留许可,不能变更为其他任何类型的签证。

【精选】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精选】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人签证和居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以及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以下统称签证、居留许可申请)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受理与审批第四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一)L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二)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三)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受理外国人的首次居留许可申请,必须面见本人。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认真核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核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方可签发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

第七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以内签发。

第八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我国单方面允许免办签证来华者,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受理其任何签证、居留许可申请。

第九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应当发给L签证。

第十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旅游者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申请个人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Article 1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trol of Entry and Exit of Foreigners and the Detailed Rules for its implementation.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Article 2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refers to that the period of foreigners' residence in China is not limited.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Article 3 The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Card is a valid ID certificate for a foreigner who has obtained permanent residence status in China and may be used independently.第四条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是指中国政府对外国学生在中国留学期间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1. 招生与录取:外国学生在中国留学需要通过相关机构或学校的招生与录取程序进行申请。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学历证明、语言能力证明、护照复印件等。

2. 签证与居留:外国学生在来华留学前需要办理学生签证,签证类型通常为X1(长期学习)或X2(短期学习)。

在中国境内逗留超过180天的学生需要在30天内到公安局办理居留许可。

3. 学习与研究:来华留学生须按照学校的教学安排进行学习与研究,并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定。

违反学校规定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

4. 住宿与健康:学校通常为来华留学生提供住宿,学生需要遵守学校的住宿管理规定。

留学生也需要购买医疗保险并按时进行健康体检。

5. 就业与实习:一般来说,留学生在学习期间是不允许在中国工作的。

但某些学校或学习项目可能会提供实习机会,需要经过相关程序获得批准。

6. 毕业与离校:留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需要按照学校的要求申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离校时需要注销居留证,将居留许可交还给公安局。

这些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留学生管理规定还取决于学校和相关部门的政策。

因此,来华留学生应当仔细阅读和遵守学校和相关机构的规定,并随时向相关部门咨询以获取最新信息。

学校外籍学生签证管理制度

学校外籍学生签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外籍学生的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签证申请与审批1. 签证申请(1)申请条件:我校正式录取的外籍学生,需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签证申请条件。

(2)申请材料:申请签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a. 护照原件及复印件;b. 录取通知书;c. 学校出具的邀请函;d. 证明其有足够经济能力支付在学期间学费和生活费用的相关证明;e.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签证审批(1)学校设立签证审批小组,负责外籍学生签证的审批工作。

(2)签证审批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签证申请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3)签证审批小组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签证管理1. 签证期限:签证期限由签证审批小组根据外籍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

2. 签证延期:外籍学生在学期间如需延长签证期限,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签证变更:外籍学生如需变更签证类型,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 签证注销:外籍学生因故需提前离校,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将注销其签证。

四、签证责任与义务1. 外籍学生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我国风俗习惯,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2. 外籍学生应按时缴纳学费,按学校规定参加各项活动。

3. 外籍学生应按时参加签证延期、变更等手续办理,确保签证状态合法。

4. 外籍学生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注销签证、勒令退学等。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我校将对外籍学生签证申请、审批、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同时为外籍学生提供优质的学习环境。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近年来,我国大学的留学生数量不断攀升。

来自世界各地的留学生为我国教育事业、文化交流、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挑战和管理难题。

为了保证外国留学生的学习体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部分:留学生招生在我国,招收外国留学生需要符合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留学生条例》),外国留学生招生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既要保证教育的开放性,又要保证留学生的质量。

这就要求在招生过程中对留学生的学术背景、语言能力、身体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他们有能力完成学业。

第二,要遵守法规和规定。

根据《留学生条例》规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必须在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招生审批手续,并经过公示程序。

第三,要防止商业化办学。

《教育法》规定,各类学校都不得将留学生招生作为经济收入的直接来源。

第二部分:留学生管理管理外国留学生涉及到教学、学术、人际等多个维度。

为了确保留学生学习生活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第一,保障留学生的人身安全。

外国留学生因为文化、语言差异等原因容易受到欺凌和侵犯,因此要对留学生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

根据《留学生条例》,学校要提供安全住宿和生活条件,并为留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

第二,规范留学生学习行为。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的学习环境和规范可能与家乡国家存在不同,因此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

学校要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规范,要求留学生遵守我国法律和道德规范。

第三,加强留学生文化交流。

在外国留学生管理中,文化交流和交融是十分重要的。

学校可以组织留学生参加文化节、社区活动、志愿者服务等活动,促进留学生和本土学生之间的交流。

第三部分:留学生签证外国留学生来我国留学需要持有有效的签证和居留许可。

留学生签证涉及签证类型、签证期限、签证条件等多个方面。

外国留学生及其亲属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知

外国留学生及其亲属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知

外国留学生及其亲属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知一、居留许可申请来宁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持X签证入境,入境后须于30日之内到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居留许可,可以申请与其在宁学习期限相同的居留许可(就读院校公函注明的学习期限与《录取通知书》注明的学习期限不一致时,以就读院校最终答复意见为准)。

申请居留许可,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1.本人有效普通护照及签证,未持普通护照因在宁学习申请居留许可,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后再申请居留许可;2.临时住宿登记证明;3.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4.就读院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和《录取通知书》;5.江苏省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原件(年满18周岁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者提供);6.持L、F签证入境因学习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就读院校的《录取通知书》、JW201表或者JW202表和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二、签证申请外国留学生的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外国留学生的父母或者境外监护人,可以申请有效期6个月或者1年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入境有效L签证,申请次数不限,但申请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留学生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

申请L签证,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1.本人有效普通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2.临时住宿登记证明;3.留学生就读院校公函及留学生护照或者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4.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5.监护人还须提供留学生父母的委托书;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三、签证、居留许可的补办持新护照的外国人申请补办签证、居留许可,除上述所需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1.因丢失护照领取新护照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照会;2.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新护照者,须提供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3.在中国境内出生、单独持有护照的外籍婴儿,须提供外籍婴儿的出生证明及父母双方的护照复印件。

最新外国留学生出入境及居留须知(中英文)

最新外国留学生出入境及居留须知(中英文)

外国留学生出入境及居留须知Visas and Residence Permit Need-To-Knowfor the International Students1、外国留学生来华时必须持学习(X或F)签证入境;持旅游签证或其他签证入境者报到后,须变更为学习签证方可办理居留许可。

The International students must come to China with a study visa (“X or F”). If a student has come with a tourist visa, he/she must change it to a study visa.2、留学生新生应在入境后十天之内到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体检或体检复查认证,合格后方可办理居留许可。

国际教育中心将在新生入学后统一安排体检。

The new students must go to Guangdong Exit-Entr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for physical exam or verification within 10 days after entering China. The qualified students will receive a health certificate, which is need for residence permit. The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Center will arrange physical exam or verification for the new students.3、学生须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居留许可的时限和在华学习时间一致。

已有居留许可的学生在居留许可期限内出入境无需办理返签手续。

The students should apply for a residence permit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y arrive in China. The length of residence permit will be the same as the length he/she studies in China. The students with a valid residence permit don’t ne ed to apply for a re-entry visa.4、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因护照遗失、换发或其他原因须申请居留许可延期者,由学生本人到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国际教育中心提供学校证明。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重庆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重庆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重庆工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守则1. 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2. 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 尊重教师和学校的工作人员。

4. 同学间相互尊重,团结友好。

5. 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6. 学风端正,举止文明。

7. 维护文明校园环境,保持学校正常生活秩序和学习秩序。

8. 遵守中国政府有关的法令和规定。

9. 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10、维护和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我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第三条外国留学生分为学历生和非学历生。

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类别有: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类别有:进修生和访问学者。

第三章入学条件与录取第四条本、专科生:具有相当于中国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18岁以上,40岁以下者。

同时,其汉语水平达到中国汉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HSK)的规定等级(文科6级及以上、理工科4级及以上)。

无HSK考试成绩但汉语水平经我校考核相当者,也可申请进入专业学习,但必须在入学一年内补上HSK考试成绩。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具有中国政府认可的学士学位,两位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推荐信,一篇至少1000汉字的研修计划,其它入学条件与本、专科学生相同。

第六条进修生:年龄一般在18岁以上,身体健康者。

汉语进修生无汉语水平限制,其他专业进修生有一定的汉语基础。

第七条访问学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副教授以上职称,并有两名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的推荐信,有相应的汉语水平,身体健康者。

第八条满足以上条件的人员,填写完成《重庆工学院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表6-1),提供其他要求文件的复印件,寄送到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审核决定录取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在收到《入学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寄发《重庆工学院外国留学生录取通知书》(以下简称《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以下简称JW202表)。

公安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妥善解决外国留学生在华非法居留问题的通知-公通[1992]156号

公安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妥善解决外国留学生在华非法居留问题的通知-公通[1992]156号

公安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妥善解决外国留学生在华非法居留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妥善解决外国留学生在华非法居留问题的通知(公通[1992]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委(高教局)、外事办公室,各驻外使、领馆、处:近两年来,外国留学生结业或因违反校纪被开除、退学后滞留不归的情况日趋严重,有的非法居留长达二年之久。

过去主要是非洲留学生,现在独联体国家、西方国家留学生非法滞留的也呈上升趋势。

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在华谋职,也有的进行走私贩运、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已成为社会安定的一个隐患。

现就妥善解决这个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国发〔1985〕121号文件)中明确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协调,共同做好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

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日常管理等项工作,由教育部门归口管理。

二、为解决外国留学生因等机票、行李票而逾期不走的问题,国家教委负责将外国留学生结业时间提前半年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馆,要求他们尽早为本国留学生准备回国机票、行李票。

对已结束在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如属根据政府间交流协议应当享受由我国提供回国机票而又未曾使用过该机票的,由国家教委负责提供机票。

三、对违反校纪或由于其他原因被学校开除、退学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要提前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并负责落实他们出境机票等事宜,配合公安机关收缴他们的居留证,办理有关出境手续。

对其中离境后短期内不宜再来华的,由国家教委提出意见,商公安部后及时通知我有关驻外使、领馆和驻香港、澳门签证办事处以及口岸签证机关,一年内拒发其来华签证(即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单)。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人签证和居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以及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以下统称签证、居留许可申请)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受理与审批第四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一)L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二)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三)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受理外国人的首次居留许可申请,必须面见本人。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认真核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核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方可签发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

第七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以内签发。

第八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我国单方面允许免办签证来华者,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受理其任何签证、居留许可申请。

第九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应当发给L签证。

第十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旅游者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申请个人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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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签证与居留许可管理办法
一、入境签证
1、凭学校的录取通知书、JW202或JW201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学习半年以上的学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入境X签证。

2、在中国学习半年以下的学生,可以申请150天或180天F签证入境。

3、因其他原因未能办理X或F签证的学生可以先办理L签证进入中国,然后根据学习期限在L签证有效期内转成F签证或居留许可。

二、居留许可
1、持X签证入境的留学生必须在入境之日起30天内办理居留许可申请手续。

在办理居留许可时须提供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检查结果或验证报告。

2、在中国学习时间不满6个月、持F或L等签证的留学生,在签证有效期内不需要办理居留许可,也不需要健康检查。

(注:如果在其他学校学习已超过一学期,且没有办理居留许可的,继续持F或L等签证入境的学生必须办理居留许可。


3、在中国学习时间不满6个月、持L签证的留学生可以申请转F签证,签证有效期至学习期限结束;持F签证的留学生可以申请再入境签证。

以上两项手续都必须提供JW201或202签证表,住校外的
学生须提供临时住宿登记表(黄页)。

4、受理居留许可申请部门是: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民生路1500号
服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9:0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 28951900。

5、初次申请居留许可时须准备以下材料:
(1)护照;
(2)录取通知书;
(3)JW202或JW201签证申请表;
(4)《健康合格证》(由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
(5)外国籍学生办证申请函(国际交流学院出具);
(6)1张2寸证件照片(护照照片大小);
(7)居留许可办证费;
(8)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

6、在校留学生居留许可到期,还需继续在校学习或延长学习期限,需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

学生可凭本人护照、国际交流学院开具的《办证申请函》、一张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更改地址须提供派出所或宾馆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黄页)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

7、持外地居留证的学生,应当在当地公安局办理居留证迁移手续以后再来上海,在上海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

三、居留许可有效期
国际交流学院开具《办证申请函》具体原则如下:
1、公费生的居留许可有效期可以到专业学习结束日期。

2、自费生每次居留许可有效期视其所缴付学费而定。

缴付一学期学费的,办理一学期居留许可;缴付一学年的学费,可办理一年居留许可。

缴费学期学习结束学生的居留许可有效期为1月31日或7月31日;下一学期继续学习学生的居留许可有效期为3月20日或9月20日。

3、居留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其在校学习的计划学制。

四、居留许可办理费用和办证所需时间
1、出入境管理局向留学生收取居留许可的办证费:
有效期在1年(不含一年)以内的,收费400元人民币;有效期1至3年(不含3年)的,收费800元;有效期3至5年的,收费1000元。

2、出入境管理局受理并办毕申请居留许可的工作时间为5个工作日。

(出入境管理局每周6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
五、居留许可变更、注销及相关办理费用
1、居留许可持有人的居留事由、护照号码、携行人等情况发生
变化的,须在10日以内向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新的居留许可,申请费用为200元人民币。

(如护照号码变更应提交新、旧护照或护照报失证明以及学校的办证介绍信)
2、居留许可持有人的住址、就读院校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于10日内到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如住址变更应先向学校申请填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外国留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然后按规定到住宿地派出登记,并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提交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黄页)或所住旅店、公寓等出具的住宿证明)。

变更地址手续免收费用。

对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外国留学生,应先到学校国际交流学院开具《办证申请函》,然后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注销手续,再到国际交流学院办理离校手续后离华。

六、补办护照和居留许可
先持身份证明(如护照复印件等)和学校开具的《办证申请函》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领取护照报失证明,然后到本国驻华使、领馆补办护照,最后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补办居留许可或其他签证。

七、外国留学生家属签证和居留许可
外国留学生的外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外国留学生父母或境外监护人,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L”1
次签证,但不得超过留学生本人居留许可的有效期。

留学生携带下列材料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签证:
1、留学生本人的有效护照及居留许可;
2、亲属的有效普通护照及签证;
3、外籍配偶需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需提供亲属证明。

八、护照和居留许可查验
在中国居留或停留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留学生及家属须随身携带护照和身份证件(如学生证),以备外事警官的检查。

公安局认为必要,可通知外国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缴检外国人居留许可。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二零一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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