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部分是否可以冲抵本金的分析之欧阳家百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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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已经支付的过高利息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已经支付的过高利息如何处理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息过高处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已经支付的过高部分利息如何处理孙银亮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普遍存在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过高的情形。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那么对于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该如何处理呢?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借款人已经向出借人偿还所有本金,但是支付的利息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另一种情形是借款人尚未完全向出借人偿还全部本金,但是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在第一种情形中,双方当事人间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故对于该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但是在第二种情形中,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借款人支付的过高部分的利息,在处理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应当折抵本金,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自愿支付过高利息既不损害国家,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法院不应干预。

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及结合部分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对第二种情形的处理做出分析。

案例:2010年6月,被告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朱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5%,借款3个月。

被告王某于同年7月向原告朱某支付1个月利息共计500元。

之后,被告王某未向原告支付到期利息和本金,故原告诉讼至法院,庭审中,被告对已支付的超四倍利息未提出异议,法院对此如何处理?一种处理意见认为超出的利息属不当得利,应折抵本金,因为本案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已违反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四倍进行调整,多支付的利息属不当得利,应折抵被告本金。

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部分是否可以冲抵本金的分析

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部分是否可以冲抵本金的分析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定最高利率,而借款人按照此利率履行了还款义务以后,又主张将高于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用于抵扣本金的,不应当获得支持,理由如下:一、欧阳引擎(2021.01.01)二、高于法定利率利息抵扣本金无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关于法定利率的规定,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原文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这一条,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然而对于后果,则只规定为“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并未规定超出部分可以用于抵扣本金。

虽然近年来部分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允许将已支付的高于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用于抵扣本金或者剩余部分利息,也有部分法院出台了类似的指引和解释,然而只限于江苏、浙江和重庆等几个省市,对广东并无约束力。

而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偿还的款项中,包含超过四倍利率以上的利息,借款人主张超过部分抵扣本金或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超额利息折抵本金缺乏全国性的法律依据,只是某些地方的做法。

三、不支持折抵本金才是对“不予保护”的正确理解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不予保护”的正确理解是当事人的请求权不被法院支持,结果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并不代表实体权利的消灭,与诉讼时效类似。

换言之,借款人自愿履行高于法定利率的利息,相当于放弃时效利益,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此,即使约定利息高于法定利率,借出人仍有权利按照约定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只是基于这项权利向法院提出请求时,超出部分失去胜诉机会而已。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履行,属于处分自己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和支持。

民间借贷利息超过本金会怎样

民间借贷利息超过本金会怎样

We are always too polite to strangers and too harsh to close on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间借贷利息超过本金会怎样
导读:民间借贷中,应偿还的利息超过本金,不能片面认定合理或不合理,跟借贷的时间长短有直接的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利率超过24%的,人民法院不支持,24%至36%之间部分以实际发生为准,而超过36%以上部分,人民法院则判定无效。

民间借贷中,应偿还的利息超过本金,不能片面认定合理或不合理,跟借贷的时间长短有直接的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利率超过24%的,人民法院不支持,24%至36%之间部分以实际发生为准,而超过36%以上部分,人民法院则判定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规定,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民间借贷怎样计算利息
怎样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中怎样约定利息。

民事判决书利息超过了夲金案例

民事判决书利息超过了夲金案例

民事判决书利息超过了夲金案例
法庭上,原告吴某说,2015年7月7日,她因经营需要,就找被告一,泉州一家担保公司,准备借款40万元,对方要求她提供一批珠宝作为质押物,并口头约定了利息。

当天这家担保公司的总经理许某,在扣除第一笔利息3.2万元后,从个人账户给她转账36.8万元。

后来,吴某也陆续开始还款,从2015年7月16日到2016年7月25日间,她一共向许某的账户转款88万多元。

吴某说,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年利率不能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她支付给对方的金额,超出本金和利息的部分高达50万多元。

但许某仍不断要求吴某还款。

吴某认为,许某获得超过本金及利息部分的款项,使原告遭受了损失,且许某获利没有依据,构成《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不当得利。

当天的庭审中,被告二许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答辩,而被告一,担保公司否认有借钱给原告。

原告举证
被告二未到庭放弃答辩
法庭上,吴某出示了相关的银行对账单,微信支付宝的还款记录。

证实向许某转账88万多元的事实。

丰泽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她主张与被告二许某间存在有民间借贷关系,由于许某拒不到庭说明情况,等于是默认
了原告的说法。

最终一审判决,许某应向原告吴某返还多付的利息50万多元。

利息高于本金的法律规定(3篇)

利息高于本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在金融领域,借款与利息是两个核心概念。

通常情况下,借款人需要支付给贷款人一定的利息作为对贷款资金使用权的补偿。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利息可能会高于本金,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探讨利息高于本金的法律规定,分析其背后的法律依据、具体情形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一、利息高于本金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这表明,在借款合同中,利率是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超出部分无效处理。

”这一规定明确了利率上限,防止了高利贷现象的发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贷款利率的合理性。

二、利息高于本金的具体情形1. 高利贷高利贷是指贷款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借贷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受法律保护。

2. 复利计算在复利计算中,利息会不断累积,导致最终支付的利息可能高于本金。

然而,复利计算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复利计算方式的情况下,才受法律保护。

3. 逾期还款当借款人逾期还款时,银行或贷款机构可能会根据合同约定收取逾期利息。

如果逾期利息高于本金,则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三、利息高于本金的法律责任1. 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超出部分无效。

这意味着,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2. 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因利息高于本金而遭受损失,可以要求借款人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贷款人因利息高于本金而产生的额外支出、诉讼费用等。

欠款利息不能超过本金的法律规定

欠款利息不能超过本金的法律规定

欠款利息不能超过本金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欠款利息不能超过本金的原则是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高额利息带来的经济压力和不公平现象。

这个法律规定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并且对金融机构和个人借贷之间的利息交易都有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一个关于欠款利息不得超过本金的法律规定的例子:根据该法律规定,对于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的各类贷款,无论是消费贷款、住房贷款或是企业贷款,欠款利息都不能超过贷款本金。

这个法律规定确保了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时不会因高额利息而陷入更加困境。

首先,这个法律规定有效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很多时候,消费者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可能因为缺乏了解和经验而接受了高利息的借款条件。

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可能会利用借款人紧迫的需求,设置不合理的利息条件,导致借款人无法承担还款压力。

通过规定利息不得超过本金,有效的遏制了高利息的设置,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这个法律规定对于金融机构也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尽管金融机构通过贷款发放获得了一定的利润,但也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制定利息政策。

通过规定欠款利息不超过本金,迫使金融机构在设定利率时需要经过更加慎重的考虑,不能够滥用市场优势,不得利用不公平合同条款剥削借款人。

最后,这个法律规定对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也起到了保护作用。

高额的利息往往会导致借款人还款困难,可能会违约甚至造成走向破产。

通过规定利息不得超过本金,保证了借款人在处理贷款问题时有基本的还款能力,能够避免因利息问题而影响借款人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稳定。

综上所述,欠款利息不能超过本金的法律规定保护了借款人的权益,防止了高额利息带来的经济压力和不公平现象。

这个法律规定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并且对金融机构和个人借贷之间的利息交易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这个法律规定起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约束金融机构、保护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效果。

利息超本金的法律规定(3篇)

利息超本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金融领域,利息是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的报酬,是贷款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利息超本金的情形,这不仅违反了市场规则,也可能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利息超本金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金融市场秩序。

一、利息超本金的概念及成因1. 概念利息超本金,即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时,支付给贷款人的利息总额超过了贷款本金。

这种情况在金融领域较为罕见,但并非完全不存在。

2. 成因(1)利率过高:在金融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可能远远高于法定利率,导致利息超本金。

(2)贷款期限过长:在长期贷款中,利息总额可能会超过本金。

(3)复利计算:部分贷款采用复利计算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利息总额可能会超过本金。

(4)借款人恶意违约:部分借款人恶意违约,导致贷款无法按期收回,贷款人为了弥补损失,可能会提高利率,造成利息超本金。

二、利息超本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利息。

约定的利息低于同期贷款利率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利息;约定的利息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超过部分无效。

”此条款规定了贷款利率的上限,即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率。

若利息超过本金,则超过部分无效。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各银行对贷款利率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

”此条款明确了贷款利率的制定和调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提高利率。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不应折抵本金

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不应折抵本金

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不应折抵本金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民间借贷利息划定了“两线三区”,即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区、年利率24%—36%的自然债务区、年利率36%的无效区。

《规定》清晰了裁判尺度,统一了司法适用,其积极意义不容否定。

与此同时,笔者注意到,《规定》仅仅规定了借款人可以主张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没有明确规定超过部分是否可以折抵本金,引起理论界和司法界的混乱,基于此,最高法可以进一步针对此问题出台司法解释或者发布指导案例,便于统一司法。

笔者认为,借款人主张超过36%的利息折抵本金,不仅不符合《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而且不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明确规定,如果借款人认为借款利率高于36%,则可以就超出部分主张返还。

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无效产生返还的法律效果,即通过法律的救济,恢复到合同未曾签订前的状态。

既然《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返还的法律效果,同时,并没有超额利息折抵本金的规定,借款人要求折抵本金的主张缺乏依据。

其次,意思自治原则为《合同法》基本原则。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如果允许借款人将超付利息折抵本金,则违背了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若折抵本金、就等于认可提前还本金,也等于对合同约定本金还款期限的变更,而合同条款的变更,需要协商一致,因此,借款人主张折抵本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同时,法院也不能越俎代庖。

再次,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融资需求尤为旺盛,而民间借贷相较金融借贷有着高效、便捷、灵活等优势,出借人收取超过年36%的利息,本身也承担了巨大的商业风险。

利息转本金超过法律规定(3篇)

利息转本金超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利息转本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金融机构或个人为了规避法律法规,通过将利息转本金的方式逃避监管,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利息转本金的现象、法律规定、风险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提高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利息转本金的现象及原因1. 利息转本金的现象利息转本金是指金融机构或个人将原本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以本金的形式偿还,使得投资者的收益降低。

这种现象在我国金融市场较为普遍,尤其在民间借贷、金融机构贷款等领域。

2. 利息转本金的原因(1)规避法律法规:一些金融机构或个人为了逃避法律法规的监管,采取利息转本金的方式,以降低风险。

(2)追求高额回报:部分投资者追求高额回报,愿意接受利息转本金的方式,以期获得更高的收益。

(3)市场竞争:在金融市场激烈竞争的背景下,一些金融机构为了吸引客户,采取利息转本金的方式,以降低融资成本。

三、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监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条:“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四、风险分析1. 投资者风险(1)收益降低:利息转本金使得投资者的收益降低,影响其投资回报。

(2)权益受损:投资者权益受损,可能面临无法收回本金的风险。

2. 金融机构风险(1)声誉风险:利息转本金可能导致金融机构声誉受损,影响其市场竞争力。

(2)合规风险:违反法律法规,可能面临监管部门处罚。

3. 市场风险(1)金融市场秩序混乱:利息转本金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秩序混乱,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民间借贷中,还款能否先充抵本金?

民间借贷中,还款能否先充抵本金?

民间借贷中,还款能否先充抵本金?展开全文案情简介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李甲向出借人张乙借了人民币50万元,约定月利率2%。

三个月后李甲归还了张乙10万元,李甲认为自己归还了张乙10万元本金,而张乙认为李甲只归还了7万元,另外3万元是利息。

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案情分析我们知道,通常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中不会约定还款是先归还本金还是先充抵利息。

当借款人偿还部分款项后,借款人认为自己归还的就是本金。

因为本金减少了,利息自然也减少了。

出借人则刚好相反。

出借人认为借款人归还的首先是利息,其次才是本金,因为出借人赚取的就是利息。

到底是先充抵利息,还是先充抵本金呢?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律师解读: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双方未事先约定还款是归还本金还是归还利息的情况下,在借款人未完全清偿借款本息时,借款人还款应当先归还利息,再充抵本金。

具体到本案,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月利率2%,借款本金为人民币50万元,则每月利息为1万元。

三个月后李甲归还了张乙10万元,则应先充抵50万元3个月的利息合计3万元,剩余7万元为归还本金。

当然,借贷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约定先予归还本金,后抵充利息,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利息超过本金法律规定(3篇)

利息超过本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金融领域,利息是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的报酬,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繁荣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一些贷款机构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出现了利息超过本金的现象。

这种现象不仅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也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探讨利息超过本金的法律规定,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利息超过本金的法律规定1. 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这意味着,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则借款人无需支付利息。

此外,《合同法》第215条规定:“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这一规定明确禁止贷款人在发放贷款时预先扣除利息。

2. 利息计算方法《贷款通则》第21条规定:“贷款利息,按贷款本金、期限、利率和计息方式计算。

”根据这一规定,利息的计算应以本金为基础,不得超过本金。

3. 违规利息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利息超过本金,或者实际收取的利息超过本金,则构成违约行为。

借款人可以要求贷款机构返还超过本金的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利息超过本金的原因分析1. 利率市场化改革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上拥有更大的自主权。

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可能会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较高的利率,甚至出现利息超过本金的现象。

2. 监管缺失在金融监管方面,一些地方和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存在违规操作的空间。

3. 借款人信息不对称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地位。

一些借款人为了获得贷款,不得不接受金融机构提出的苛刻条件,包括利息超过本金。

四、利息超过本金的法律挑战1. 法律适用问题在利息超过本金的情况下,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定是一个难题。

利息超过本金法律规定(3篇)

利息超过本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利息,作为资金借出方获取的额外收益,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当利息超过本金时,是否合法?这在法律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利息超过本金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

二、利息超过本金的法律规定概述1. 利息超过本金的概念利息超过本金,即借款人在还款时支付的利息总额超过了借款本金。

这种情况在金融市场上并不少见,尤其是在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中。

2. 利息超过本金的法律规定(1)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利息。

如无约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但利息不得超过本金。

(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利息超过本金的法律争议1. 合法性争议对于利息超过本金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利息超过本金是合法的,因为借款人应当为资金占用支付代价。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利息超过本金是违法的,因为其违反了公平原则,可能导致借款人陷入债务困境。

2. 公平性争议利息超过本金可能导致借款人负担过重,引发社会不稳定。

一方面,高利息可能使借款人难以承受,从而引发社会矛盾。

另一方面,高利息可能导致借款人为了偿还债务而采取非法手段,如非法集资、诈骗等。

四、利息超过本金的法律调整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利息超过本金的法律争议,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利息超过本金的法律性质。

同时,对超出部分的利息进行限制,确保借款人负担合理。

2. 强化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如高利贷、非法集资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民间借贷利息过高会怎么样

民间借贷利息过高会怎么样

Just say three things to people, don't throw all your heart awa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间借贷利息过高会怎么样导读: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36%倍。

如果两人发生借贷纠纷,贷方收取的高于法律规定的那部分利息,法律将“不予保护”。

在实践中,不少出借人会借民间借贷活动,与借款人约定高额利息,而作为借款人,如果不同意该高额利息的话,就可能无法接到钱。

那么,如果民间借贷利息约定的过高会怎样呢?这就可能会出现约定无效的情况,那哪些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解读。

一、民间借贷利息过高会怎样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如果超出此限度的,那么超出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行为中,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如果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之外的利息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但是没有超过的部分依旧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债务人不能因为借条利息过高而拒绝还款。

在借条约定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时,通常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以银行同类贷款4倍的利率来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哪些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是由于存在无效事由,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间借贷合同。

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应从下列三个方面分析:1、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只能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个范围从事民事活动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认可,否则属于无效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过高是否受法律保护

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过高是否受法律保护

A step back is magnanimity, and a step back is compassio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过高是否受法律保护导读:如果借款合同当中约定的利息过高,甚至已经高于央行同期的最高利率,肯定不受保护,高于央行统计最高利率的话就属于高利贷,高利贷是不用偿还的,但是,利息过高不代表可以不偿还本金,合法的借贷关系中,本金还是要偿还的。

一、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过高是否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高于央行约定的最高利率的话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民间借贷中超过法定利率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直接折抵本金

民间借贷中超过法定利率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直接折抵本金

民间借贷中超过法定利率⽀付的利息是否可以直接折抵本⾦为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最⾼⼈民法院于2015年公布了《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设定了“两线三区”,即以年利率24%和36%为两个上限,年利率24%以内(含24%)的利息,法院是予以保护的,为合法范围,不受国家调控;年利率24%⾄36%(含36%)之间的利息是⾃然债务区,债务⼈⽀付了利息,不得要求返还,债务⼈没有⽀付利息,债权⼈只能要求债务⼈⽀付年利率24%的利息,超过部分不⽀持;约定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借款⼈已经⽀付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可以要求出借⼈返还。

对于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如何处理,结合案例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2017年6⽉,借款⼈赵某因资⾦周转困难,向出借⼈焦某借款15万元,双⽅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息7500元,利息⽉结,到期还本。

出借⼈焦某通过银⾏银⾏转账和现⾦⽅式将15万元⽀付给赵某。

合同履⾏之初,借款⼈赵某能够按时⽀付利息,后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还本付息。

出借⼈焦某诉⾄法院,要求借款⼈赵某偿还15万元借款本⾦及相应利息。

借款⼈赵某辩称,借款属实,也同意还款,但是主张应将已经⽀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折抵本⾦。

借款⼈赵某的观点能否得到⽀持,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观点⼀:超付利息直接折抵本⾦最⾼⼈民法院对借款利率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该规定。

另外,从公平⾓度⽽⾔,借款⼈赵某之所以愿意向出借⼈焦某⽀付5分利息,其⽬的就是为了占有并使⽤15万元借款,但在其向出借⼈焦某⽀付了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时,超过部分的占有和使⽤权已归出借⼈焦某,在这种情况下,再让借款⼈赵某向出借⼈焦某⽀付利息,明显显失公平。

故,超过利率上限的部分⽆效后,应当将超过部分利息折抵本⾦。

观点⼆: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款之规定:“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效。

民间借贷超过的利息可以认定为本金吗

民间借贷超过的利息可以认定为本金吗

民间借贷超过的利息可以认定为本⾦吗国家严令禁⽌民间⾼利贷的产⽣,违反国家民间借贷的相关标准进⾏借款交易产⽣的纠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也提醒部分借贷关系⼈在进⾏借贷交易的时候,⼀定要注意还款利息的约定。

有⼈提出超过的利息可以⽤后期借款本⾦来定义,是否违法借贷相关法律规定,下⾯店铺⼩编为您解答。

⼀、民间借贷超过的利息可以认定为本⾦吗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借贷双⽅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后期借款本⾦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

按前款计算,借款⼈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与以最初借款本⾦为基数、以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民法院不予⽀持。

⼆、民间借贷⼀般要开⼏次庭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与出借⼈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向出借⼈借款,借款⼈不能按期归还⽽产⽣的纠纷。

当事⼈在决定通过诉讼的⽅式维护⾃⼰的合法权益时,通过会询问民间借贷纠纷开庭⼏次。

事实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审理⼀起案件的次数,但是对审理期限有规定。

1、适⽤简易程序的,应当在⽴案之⽇起三个⽉内审结;2、适⽤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案之⽇起六个⽉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民法院批准。

法院为了保障当事⼈的诉讼权利,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都会受理。

法院确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内⽴案,并通知当事⼈;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对于不同的案件以及可能出现的状况,审理次数也会有所不同,审结期限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已付利息是否应抵做本金

民间借贷已付利息是否应抵做本金

民间借贷已付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是否应抵做本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完全支持被告王涛的答辩主张,即王涛前期超过月利率1.6%支付的部分折抵本金,后期利息按月利率1.6%计算。

首先,从法律规定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四倍利率的规定属于一种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该规定,被告超出四倍利率标准支付的利息,对原告而言是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或折抵本金。

其次,从抑制民间高息放贷、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的角度出发,法院不应保护职业放贷人的利益。

在民营经济相对发达的台州,民间出现以收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放贷人,他们收取的月利率特别高。

若允许被告前期支付的高额利息不能折抵本金,等于是变相保护这些人,从而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借条上看,应认定被告王涛前期系按月利率3%向原告支付利息的事实。

在此事实基础上,王涛前期支付的3%月利率不应再折抵本金。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不得超出四倍利率的规定应是针对被告尚未支付的利息,被告前期支付的高额利息系自愿,并未受到原告方的欺诈或胁迫,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法律不应过多干预。

其次,职业放贷人虽获得了远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利息,但同样承担了比金融机构更大的贷款回收风险,而借款人虽支付了高额利息,却获得了方便、快捷的民间融资,双方的利益得失趋于平衡。

评析借款人自愿给付的法院可不予干预路桥法院在审理后,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判决被告王涛偿还原告张伟借款10万元,被告前期超过月利率3%支付的部分折抵本金,后期利息按月利率1.6%支付。

路桥法院陈法官解释,这是根据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预。

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转入本金计付”的效力认定

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转入本金计付”的效力认定

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转⼊本⾦计付”的效⼒认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于银⾏的利率,各地⼈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不得超过银⾏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7条规定:“出借⼈不得将利息计⼊本⾦谋取⾼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将利息计⼊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转⼊本⾦计付”的效⼒认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案情】被告温某曾于2011年以资⾦周转为由向原告孔某借款。

2013年1⽉17⽇,双⽅进⾏了结算,被告尚⽋原告借款10000元。

因被告⽆⼒还钱,同⽇,被告就前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温某10000元;借期⾄2013年7⽉16⽇;利息按⽉利率2%计付;到期本息⼀并付清;如未付清,利息转⼊本⾦计付”。

约定的借期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分⽂。

原告经多次追索未果,为此诉⾄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11200元(因被告未按约还款,故约定借期内的利息1200元应转⼊本⾦计算),并按⽉利率2%计付⾃借款之⽇起⾄款清之⽇⽌的利息,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另查明,中国⼈民银⾏于2012年7⽉6⽇调整的⾦融机构⼈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六个⽉⾄⼀年(含⼀年)的年利率为6.00%,折算成⽉利率为0.5%,其四倍为2%.【分歧】本案核⼼的焦点问题是,如何认定双⽅约定“利息转⼊本⾦计付”的效⼒。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种观点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11200元不符合事实,因为借条中“利息转⼊本⾦计付”的约定属于计复利,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效,若以11200元为本⾦按约定利率计付利息,则该计息标准实际上已超过银⾏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仅能以借款本⾦10000元主张权利。

第⼆种观点认为,原告虽然将利息计⼊本⾦共同主张权利,但其诉请的利率并为超过银⾏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民间借贷中利息能否计入本金

民间借贷中利息能否计入本金

民间借贷中利息能否计入本金民间借贷中大多是会有利息,在借款的时候债权人就跟债务人约定好了利息。

但是利息是单独计算,还是计入到本金里面,很多人也会模糊了些,不知道它是怎么样算的,想要提前的去了解清楚。

催天下小编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况。

一、民间借贷中利息能否计入本金不算。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所以,事先扣除利息实际等于减少计算利息的本金。

二、民间借贷如何约定利息利率的约定是借贷双方达成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很多民间借贷带有一种投资性质在里面,如果利率约定不清,则容易影响投资的效果和期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但是,如果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没有还款,那么从还款到期日开始计算,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所以,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明确利率是十分必要的。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方特别要注意不要出现复利的计息形式。

有的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没能按照约定收回全部本金,便将以前拖欠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贷给借款人并计算利息,这种做法就是人们俗称的“利滚利”。

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行为,如果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不支持利息。

由此可见,计算复利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吃亏的只能是出借方。

另外,合同到期时如发生借款方不能按照约定全部返还本息的情况时,一定要对所偿还的款项进行说明或者同出借方协商一致,明确所还款是利息还是本金,否则,所还款项按照先归还利息,后归还本金的方式计算。

如果先归还本金,则拖欠的利息部分不能再计息,如果先归还利息,则拖欠的本金部分可以继续计息。

三、个人借款利息怎么计算?个人借款合同中,利息条款的约定是合同的重要内容。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这也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但是,实践中,对利息问题的争议比较多,涉及问题较复杂,由于生活中个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及合同的复杂性,使得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厦门中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之欧阳家百创编

厦门中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之欧阳家百创编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欧阳家百(2021.03.07)厦门中院课题组2011年,国际金融形势动荡,欧债危机持续蔓延,美国AAA顶级信评遭遇调降,全球股市遭遇恐慌性抛盘,股灾降临在全球主要经济体,进一步加大了世界经济二次探底的可能性。

与此同时,国内房价高起,通胀形势严竣。

中国政府为应对经济过热、防止通胀蔓延,央行多次加息并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银根紧缩造成了国内不少民营企业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困境,被外电媒体称为“地下银行”、“影子银行”的民间借贷借机大肆蔓延,加剧了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2011年,福建厦门、泉州、南平等地相继发生民间高利贷崩盘事件,涉案金额动辄数亿甚至几十亿元,对地方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的冲击也很大,新一轮的高利贷潮正在显现。

据初步统计,厦门市目前有各类投资、融资、担保等机构2000余家,按每家2000万元资本金测算,大约在400亿元的规模,其民间融资行为范围覆盖到整个闽南地区,成为闽南乃至福建重要的“民间金融中心”。

2011年,仅厦门陆续发生的赖月香、钟明真以及厦门国际银行高管涉及的三个高利贷大案,涉案金额就高达数十亿元,民间借贷资金规模可见一斑。

[①]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厦门相继发生了来雅百货挤兑事件、国贸金海岸开发商陈建华携款潜逃事件、融典担保公司关门事件,王滕、陈建华、赖月香、钟明真等系列高利贷崩盘事件,每一次的崩盘均引起成百近千起案件集中爆发。

厦门市两级法院在案件审理、执行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民间借贷潮引起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为此中院专门抽调研及业务骨干组成调研组,专题展开调研。

调研组对2006年至2011年五年间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及相关案件的数据进行统计、对比和分析,归纳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和多发问题。

调研组先后走访了市、区两级法院相关业务庭,银行、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相关金融、业务机构,专业放贷的个人、律师、教授等专业人士,就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突出法律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梳理和分析,从法院的角度提出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明确具体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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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定最高利率,而借款人按照此利率履行了还款义务以后,又主张将高于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用于抵扣本金的,不应当获得支持,理由如下:
一、
欧阳家百(2021.03.07)
二、高于法定利率利息抵扣本金无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关于法定利率的规定,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原文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这一条,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然而对于后果,则只规定为“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并未规定超出部分可以用于抵扣本金。

虽然近年来部分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允许将已支付的高于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用于抵扣本金或者剩余部分利息,也有部分法院出台了类似的指引和解释,然而只限于江苏、浙江和重庆等几个省市,对广东并无约束力。

而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偿还的款项中,包
含超过四倍利率以上的利息,借款人主张超过部分抵扣本金或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超额利息折抵本金缺乏全国性的法律依据,只是某些地方的做法。

三、不支持折抵本金才是对“不予保护”的正确理解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不予保护”的正确理解是当事人的请求权不被法院支持,结果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并不代表实体权利的消灭,与诉讼时效类似。

换言之,借款人自愿履行高于法定利率的利息,相当于放弃时效利益,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此,即使约定利息高于法定利率,借出人仍有权利按照约定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只是基于这项权利向法院提出请求时,超出部分失去胜诉机会而已。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履行,属于处分自己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和支持。

而在借款人已经按照约定利息履行了义务的情况下,还要请求超出法定利率部分折抵本金,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不应当获得支持。

四、利息高于法定利率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
正如上文所论证,债权人对于超出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并没有丧失请求权本身,故而实体权利依然存在。

尽管高于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然而作为基础的借贷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此处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最明显区别是有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违反了该规定无效,然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违反了限制利率规定的后果仅仅是“不予保护”而非“无效”,故关于最高利率的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借贷合同在约定了高于法定利率的利息的情况下,即使是超出法定利率部分也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人只是丧失了高出法定利率部分利息请求的胜诉权。

根据合同有效性原则以及禁反言原则,借款人依据合同归还本金和利息,是债权人的合法所得,将已履行的高于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用于抵扣本金或者未付利息于法无据,不应当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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