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三_水中细菌总数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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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CFU (colony forming unit)。
一、实验目的 二、实验仪器与材料 三、实验操作步骤
四、实验结果
五、思考题
一、实验目的

掌握水样的取样方法; 掌握水体中细菌总数的测定方法; 了解国家的相关法规。
二、实验仪器与材料
1. 仪器: 高压蒸汽灭菌器、恒温箱、冰箱、体视镜(放大镜)、带刻
超过4小时。条件不允许立即检验时,应存于冰箱,
但也不应超过24小时,并应在检验报告单上注明。
(1)自来水的取样方法
先将自来水龙头用火焰烧灼三分钟灭菌,然后再 开放水龙头使水流5分钟,以排除管道内积存的 死水,再用无菌容器接取水样,以待分析。如水 样内含有余氯,则采样瓶未灭菌前按每采500ml 水样加3%硫代硫酸钠(Na2S2O3· 5H2O)溶液lml的 量预先加入采样瓶内,用以采样后中和水样内的 余氯,以防止其继续存在有杀菌作用。
微量移液器的使用方法

吸液时到第一格; 吸液时轻放; 排液时到第二格; 排液时快推。
(3)培养
待冷却凝固后,翻转平皿,使底面向上,置于
37℃恒温箱内培养24小时,进行菌落计数,即
为l ml水中的细菌总数。
(4)菌落计数
先计算同一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若其中一个平 皿有较大片状菌落生长时,则不予采用,而应以 无片状菌落生长的平皿作为该稀释度的平均菌落 数。若片状菌落不到平皿的一半,而其余一半中 菌落数分布又很均匀,则可将此半皿计数后乘2 以代表全皿菌落数,然后再计算该稀释度的平均 菌落数。
(2)待检水样的采集方法
可应用采样器,器内的采样瓶应先灭菌。采水样
时,直接将水灌入已灭菌的采样瓶,不需再用样
水洗采样瓶。采样后,采样瓶内的水面与瓶塞底
部间应留有一些空隙,以便在检验时可充分摇动
混匀水样。
2. 水中细菌总数的测定
(1)水样的稀释(梯度稀释法) 根据水被污染程度的不同,可用无菌吸管作10倍 系列稀释。具体步骤如下:取水样10ml,盛于 有90ml无菌水的三角瓶内,充分振摇15分钟, 此即为10-1浓度的稀释液。静置15秒后,用无菌 吸管取10-1稀释液2 ml加至18ml无菌水试管中, 充分摇匀,此即为10-2浓度稀释液。另取无菌吸 管,依次作10倍知释,制成10-3、10-4……等一 系列稀释液,通常稀释至10-6浓度。
两位以 后的数 字采取 四舍五 入的方 法去掉
四、实验结果
你所测得的1ml待测水样中的细菌数(附详细 的计算过程,列表说明)。
五、思考题
用这种方法是否测得全部水中细菌?为什么?
度试管(3)、培养皿(4)、微量移液器(配枪头)、
三角瓶(2 ) 、计数器。
2. 培养基
牛肉膏蛋白胨琼脂培养基
三、实验操作步骤
1. 水样的采集
供细菌学检验用的水样,必须按一般无菌操作的基
本要求进行采样,并保证在运送、贮存过程中不受
污染。为了要正确反映水质在采样时的真实情况,
水样在采取后应立即送检;一般从取样到检验不应
实验三、水中细菌总数的测定
(平板混匀法)
我国饮用水标准
细菌总数主要作为判断被检水样污染程度的标志。在水
质卫生学检验中,细菌总数是指1ml水样在牛肉膏蛋白
胨琼脂培养基中,于37℃经24小时培养后,所生长的细
菌菌落的总数。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006)中规定生活饮用水的细菌总数l ml中不得超过
微生物菌落及计数方法
各种不同情况的计算方法:
① 首先选择平均菌落数在30-300之间者进行计 算,当只有一个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符合此范 围时,则即以该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 (见表4-3-1例次1)。 ② 若有两个稀释度,其平均菌落数均在30-300 之间,则应按两者菌落总数之比值来决定。若 其比值小于2应报告两者的平均数,若大于2则 报告其中较少的菌落总数(见表4-3-1例次2及 3) 。
10-2
10-3
10-4
10-5 10-6
10-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接种
以无菌操作方法用无菌吸管吸取原水样l ml或取
2-3个适宜浓度稀释液l ml,注入灭菌平皿中。倾
注约15ml已溶化并冷却到45℃左右的牛肉膏蛋
白胨琼脂培养基,并立即旋转平皿,使水样与培
养基充分混匀,每个稀释度平行三皿。另设三皿 空白对照(?)。
表 4-3-1 计算菌落总数的方法举例
例 次 1 2 3 4 5 6 不同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 10-1 1 365 2 760 2 800 无法计数 27 无法计数 10-2 164 294 271 1 650 11 305 10-3 20 46 60 513 5 12 两个稀释 菌落总数 报告方式 度菌落之 (个/ml) (个/ml) 比 1.6 2.2 16400 37700 27100 513000 270 30500 1.6×104 3.8×104 2.7×104 5.1×105 2.7×102 3.1×104 备注
③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大于300,则应按 稀释度最高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见 表4-3-1例次4)。 ④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小于30,则应按 稀释度最低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见 表4-3-1例次5)。 ⑤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不在30-300之间 则以最近300或30的平均菌落乘以稀释倍数报告 (见表4-3-1例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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