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农药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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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农药管理情况

李光英姜辉顾宝根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100026)为帮助国内有关部门和企业了解国外农药管理情况,更好地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农药管理制度,促进农药产品出口,作者根据美国环保局(EPA)的有关材料和实地考察情况,将美国农药管理情况介绍给大家,以供参考。

1美国农药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机构

1.1法规涉及农药管理的法规主要有2个,即 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 (FIFRA)和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FFDCA)。FIFRA 法要求在美国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必须登记,而FFDCA 法规定在粮食和饲料植物使用的农药都必须制定农药最高残留限量(MRL)。

1.2机构1970年以前,农药登记管理由农业部负责,现在由联邦环保局(EPA)负责,具体工作由下设的农药项目办公室(OFFI CE OF PESTICIDE PROGRAMS,简称OPP)负责。EPA 与其它部门如食品和药品局、农业部以及各州就农药登记及管理工作进行合作。EPA 管理农药的工作宗旨是防止农药的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确保农药不对人的食品特别是儿童食品的危害。OPP 有11个处室和3个实验室,11个处室分别是后勤处、资源管理处、登记处、特殊评价和再登记处、抗微生物药剂处、生物农药和污染防治处、毒理评价室、环境评价室、生物和经济评价室、使用和推广室、信息处;3个实验室分别为微生物实验室(Microbiolo gy Lab)、分析化学实验室(Anal y tical Chemistr y Lab)和环境化学试验室(Environm ental Chemistry Lab)。OPP 共有900名工作人员,由于登记管理技术性强,因此,绝大部分为专业性行政人员。

2农药管理的范围、对象及分工

2.1管理范围根据美国 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 ,农药(p esticide)是指(1)预防、消灭、驱避和麻醉任何有害生物(p est)的杀虫剂(包括卫生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杀鼠剂、抗微生物剂(antimicrobial pesticide)等;(2)调节植物生长的植物生长调节剂、脱叶剂、(使植物干燥的)干燥剂和固氮剂;(3)以及起上述作用的有关设备。抗微生物剂主要是指用于非生命体、工业生产、物体表面、水体、以及其它化学物质防治由细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和粘液(质)等引起的污染和腐败的消毒剂和卫生清洁剂。属于上述的药剂,除有特殊规定外,不论其用于什么对象和目的,都作为农药(pesticide)管理。农药的使用范围,不仅仅是农业和林业,还包括人的生活环境、居住环境、工业、仪器和设备等。农药登记现由环保局负责。一般将农药分为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抗微生物剂(消毒剂)以及转基因作物等,根据不同分类,采用不同的登记资料要求。

2.2管理对象美国农药有约30家大型和100家小型生产企业,2500家加工企业(FORMULATOR),29000个销售点,40000个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公司,100万个农场,350万个农场使用人员,几百万个工业和政府等部分使用人员,9000万个家庭。管理内容包括农药试验、登记、再登记、标签、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废弃物处理和进出口等。

2.3管理的分工美国联邦政府EPA 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注册和管理,各州主要负责产品在州里的销售和使用。各州可以登记新的使用范围,以满足当地的特殊需要,但必须是在联邦登记没有禁止或取消过的范围,同时,不能批准没有残留限量的粮食作物。州登记的产品或使用范围,如联邦EPA

国外农药

管理情况

的登记取消或没通过,那么,州的登记在90天内将无效。如果联邦EPA认为某个州不能按照有关法律正确行使州登记的权力,可以终止或取消该州进行登记的权力,直到认为具有能力为止。

2市场监督管理

2.1监督管理的特点美国农药监督管理主要有2个特点,一是管理严密,管理的范围广。除农药试验、登记、销售、使用外,对废弃物处理、资料泄密、试验作假等都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二是执法严格。比如,某个产品在一种没登记的作物上使用,那么将没收作物,并全部销毁。如制作和提供假报告,将承担法律责任。

2.2销售和使用管理在美国,农药销售者,除要求申办营业执照外,还要到环保局考试领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一年内有效,到期考试换证。不同农药实行不同的销售和使用管理方式。对安全性较差的限制使用农药(restricted use pesticide),只能在特定的农药销售点销售,而且使用这类的农药的人,不论自己使用、商业目的还是科学研究所用,都必须取得使用执照,使用者到环保局考试,执照每年换发,不能转借他人使用。只有取得执照的人才能购买和使用这类农药,否则视为违法。这类农药约占总量的25%。其它农药则可以在任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商店销售。

2.3处罚处罚一般分2种,一种是民事处罚(Civil penalties),包括警告、罚款,一般由各级EPA执行;另一种是刑事处罚(Criminal penalties),除罚款外,进行拘留和判刑。如登记申请者和产品生产者故意违法,将处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判一年以下徒刑;违反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农药将处2万5千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判一年以下徒刑;个人违反规定使用农药,将处10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拘留30天;欺骗伪造和泄密有关保密的登记方面资料(包括保密的试验资料)将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判三年以下徒刑。

3目前工作的重点

3.1再登记美国EPA从1988年开始进行农药的再登记,目的是使登记的产品都能符合新的登记要求,尽量确保登记要求和政策的一致,保证登记产品的安全性符合新的要求。1988年对84年11月以前登记的产品进行了重新评价和再登记。1996年食品质量保护法对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标准,要求EPA在10年内根据新的标准对登记农药的MRL值进行重新评价和制定,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再登记,限制一些药剂的使用范围、时间、次数,改进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确保食品安全,如毒死蜱和克菌丹的使用范围已得到限制。

3.2最高残留限量(MRL)的重新制定1996年食品质量保护法要求EPA对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提出新的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即在制定农药MRL值时须(1)特别考虑对婴儿和儿童的安全性,将安全系数提高10倍;(2)考虑可能接触农药的所有途径,而不仅仅是食品;(3)将几种具有相同毒性机理的药剂一起考虑,而不是仅仅考虑单一药剂;(4)考虑对内分泌系统的影响。这些新要求,大大提高了农药的MRL标准。EPA正在对已登记农药的MRL进行重新评价和制定,计划在2006年完成。根据毒性和风险大小分3批进行,第一批是毒性大的药剂,包括有机磷、氨基甲酸酯、有机氯、可能的致癌剂等共228个品种,5546项MRL值。第二批为可能的致癌剂、剩余的1984年以前登记的产品,共93个品种1928项MRL值。第三批共有148个品种、2247项MRL值,主要是生物农药和剩余的药剂。

3.3其它为了确保新要求的正确评价,EPA启动了9项科学技术项目,开发新的技术,制定新的评价标准,加强联邦各部门和州之间的科研合作。开展农药使用技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IPM)的推广活动;开展野生动物特别是濒临灭绝动物保护活动;启动地下水农药污染控制项目等。启动 知情权 活动,让每个公民都了解农药管理情况、农药常识、农产品安全性等方面的知识。主要通过网上公布信息、散发材料、进行培训等方式实现。(收稿日期20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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