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流转工作,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及工作透明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省属企业资产处置、流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包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
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处置、流转适用于本通知。
二、本通知所称资产范围具体包括: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各类设备设施及装置;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闲置、报废、账销案存类资产;国有资产出租业务;商标权、专利权、专有实用技术等知识产权;大额债权资产;土地使用权、林权等其他可通过公开市场处置、转让的资产。
企业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资产处置、转让原则上应当进入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交易,其中存置在云南省以外的资产处置,可经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复核登记后,选择当地相应的产权市场、专业有形市场挂牌转让;企业名下的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应当进入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的专门市场公开交易。
企业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包括大额账销案存资产,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处置工作程序。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渝国资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渝国资发〔2013〕7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区县(自治县)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我委对市国资委2003年成立以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129件,其中保留53件、保留重新公布24件、拟合并5件、拟修改13件、废止(或失效)34件,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后。
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纪委的文件清理结果,另行通知。
没有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文件,不再继续有效。
一、保留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3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资人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履职行为的通知(渝国资〔2008〕73号)2.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的意见(渝国资〔2008〕100号)3.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08〕427号)4.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09〕7号)5.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国资〔2009〕101号)6. 关于国有企业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09〕193号)7. 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渝国资〔2009〕272号)8. 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重点项目以股权信托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2009〕586号)9.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10〕657号)10.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紧急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0〕666号)11.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0〕705号)12. 关于开展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三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0〕873号)13.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11〕93号)14. 关于转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渝国资〔2011〕257号)15.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2011〕768号)16.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1〕772号)17. 关于建立生产安全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渝国资〔2011〕855号)18.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护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60号)19. 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124号)20. 关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2〕219号)21.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601号)22. 关于在全市国有重点企业建立首席员工制度的意见(渝国资发〔2008〕1号)23.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渝国资发〔2008〕2号)24.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发〔2008〕3号)25.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08〕4号)26.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3号)27. 关于贯彻《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4号)28.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5号)29.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6号)30.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9号)31. 关于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0号)32. 关于印发《渝东南、渝东北16个园区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基地建设项目贷款联合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1号)33.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3号)34. 关于重庆市属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4号)35.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3号)36.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5号)37. 关于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7号)38.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8号)39.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9号)40.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10号)41. 关于印发《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1号)42.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3号)43.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6号)44. 关于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11〕7号)45.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9号)46. 关于印发《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10号)47.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3号)48.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4号)49.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7号)50.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外出请假和报备工作的通知(渝国资办〔2011〕53号)51.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整体上市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的办法( 渝上市办〔2009〕3号)52.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工作中介机构选聘的指导意见(渝上市办〔2009〕6号)53. 关于企业整体上市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办法的补充通知(渝上市办〔2011〕2号)以上5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有效期与本通知发布前连续计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0.12•【文号】财行[2009]400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0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九年十月十二日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三)驻外机构,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3•【字号】怀政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和市政府其他局委办(社)(以下简称“市直其他部门”)所属的非金融类企业。
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包括产权(股权)转让、实物和无形资产处置、不良资产核销等,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市国资委为履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管理部门。
市属企业中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市国资委审核或审批;市国资委尚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暂维持原管理体制,由市直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核或审批。
四、非上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章制度执行,并履行以下审批程序:(一)市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在产权(股权)转让协议正式签署前,按以下权限和程序报批:1.转让金额(指评估价,下同)在2000万元以下,且不影响市属国有股权控股地位的,出资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他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由市直其他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
其中,转让金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决定或审批前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
2.转让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转让后市属国有股权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市国资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9.07.21•【文号】国管资[2009]246号•【施行日期】2009.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强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处置流程,确保资产处置规范高效、安全环保,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以下称“两个办法”),现就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推进资产处置进场交易、资产调剂和废弃电子产品统一回收处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产处置工作程序各部门、各单位经审批后需处置的资产,统一交由处置交易机构进行处置。
处置交易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鉴别评估后,将废弃电子产品交由回收处理机构进行无污害处理,其他资产采用公开方式进场交易。
对于仍有使用价值的专业设备、办公设备等实物资产,须在进场交易前优先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调剂使用。
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地方发展的捐赠资产暂不执行上述程序。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置。
二、关于资产处置进场交易国有资产处置交易由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承担。
北交所设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机构,并提供包括评估、审计、拍卖、招投标、法律咨询、交易、结算等服务。
各部门、各单位经审批同意后需处置的资产,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交易流程,统一交由北交所进行集中处置,并提供相关材料。
北交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拟处置资产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并将扣除服务费用后的处置收益及时返还相关部门和单位。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1.27•【字号】武财行资[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财行资[2007]34号2007年1月27日)各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两令”),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两令”的有关规定,以及最近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06]6号)精神,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的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行政单位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经审批同意使用国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上缴的资产占用费、税后利润、分红等收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从2007年元月1日起,我市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一律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其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出租、出借和担保所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同时,按省政府第233号令的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上缴国库。
对行政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上缴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均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使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6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科目上缴国库,逐步做到收支脱钩,相关支出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进行管理:对对应有还贷任务的,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用于单位还贷,贷款还清后,纳入正常管理;对单位原有用途符合规定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优先统筹安排。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3•【字号】湘政办发[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4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发挥土地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管理职责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财政厅要负责做好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等综合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做好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有关工作。
省直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本单位土地资产使用、出租、担保、对外投资、合作等事项的审核把关和管理,监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时收取国有土地资产收益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财政、国土资源、房屋产权、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二、严格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的使用性质和产权归属,不得将划拨土地变性和评估作价入账,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
省直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包括出租等,应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省直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查,并由省财政厅征求省国土资源厅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南财国资〔2015〕206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财国资〔2015〕206号市直各单位: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财政局2015年12月23日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报损报废和核销。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28•【文号】国管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工作的通知国管办发〔2021〕15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发挥好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我局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资源进行整合,推动处置事项的统一公开。
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公开主体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的主体是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称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二、公开内容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市场化方式交易或以环保回收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事项均应进行公开。
公开的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包括处置单位、处置方式、处置服务机构、资产处置清单等。
涉密资产处置事项和经批准不以市场化方式或环保回收方式处置的事项暂不公开。
三、公开方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权限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后,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信息公开系统(中央政府采购网“资产处置”栏目,)选择资产处置平台服务机构,提交处置需求。
处置服务机构审核材料,并现场核实资产情况后,录入处置事项信息。
处置单位核实并发布处置事项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用户名和密码已由系统内置生成。
各部门需逐级分发所属单位的用户名和密码。
各单位首次登录需完善用户基本信息,修改初始密码。
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转发通知,周密安排部署,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公开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国管资[2010]165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国管资〔2010〕165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2009年7月,我局印发《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以下简称《通知》)后,各部门积极响应,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运转顺利,资产处置进场交易以及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回收处理规模不断扩大,资产处置工作逐步规范。
为进一步推进资产处置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产处置平台的服务范围我局和中直管理局共同建立了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服务平台,并依托资产处置交易机构,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资产处置服务网络,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本级及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审批后需处置的资产应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统一交由处置交易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处置。
各部门京外资产处置事项,也应交北交所进行处置,或由北交所按规定委派其京外资产处置合作机构组织实施。
各部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工具(按规定实行置换和厂家回收的机关公务用车除外)、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以及其他资产,涉及变卖、转让或报废的,除国家有明确规定或经我局审批同意采取特定资产处置方式外,均应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
二、关于资产处置评估机构选定各部门资产处置工作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统一由北交所按相关规定选定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完成后,由北交所将评估结果按审批权限报我局或相关部门备案。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2.25•【字号】青财统[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统[2008]2号)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2007年我市组织开展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产核实工作。
资产清查工作对促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逐步建立完善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收益管理工作体系奠定了基础。
但发现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及资产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促进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巩固资产清查工作成果,现就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的后续工作,巩固资产清查工作成果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将制定相关制度办法,目前正在起草制定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等各项配套制度,我市将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逐一贯彻实施,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及省市的要求,认真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一)及时查漏补缺,进行账务调整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查漏补缺,对本次资产清查漏报和错报的资产、资产盘盈、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以及往来账款等进行清理、审计后,按资产清查、核实规定程序申报处理,并及时调账,完善资产管理。
(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规范管理按照资产管理办法和资产清查工作要求,结合部门预算、财务管理从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各个环节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内部业务流程,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堵住资产流失的漏洞,使资产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财资〔2016〕2123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2123号省直各部门、单位:按照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有关要求,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12月26日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保障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相关各方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等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财政厅审批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是指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资产处置业务,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指导交易、资料备案等工作,督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统一进场交易。
财政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关于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关于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8.05.31•【文号】财资〔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3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确保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法依规管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国有资产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
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分类施策、简化程序、把握重点、防止流失的原则,切实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涉及的资产清查、划转、接收等工作,确保资产随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及时有序调整到位。
二、分类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此次机构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前提下,根据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结合各部门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分类明确有关工作程序。
(一)部分资产划转。
主管部门部分下属单位资产或部分资产划转的,由划出方主管部门对拟划转资产完成清查后,划出方和接收方协商一致并分别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划出方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权限,按归口分别报送财政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09〕168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房屋资产处置第七条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第九条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整。
第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28•【字号】黑财规审〔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18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升管理意识,全面落实资产管理主体责任(一)进一步提高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保障党和政府政权运转、履行公共职能、发展社会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
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是有效控制政府治理成本,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打造节约型社会、效能型政府、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
近年来,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管理制度和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管理使用不规范,基础工作薄弱,资产使用效率不高等一些实际问题,需要各单位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紧迫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财政部门要强化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职责。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体制,加强对资产管理制度、规则、标准、流程等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充分发挥部门和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重要资产处置、管理等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各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
充分发挥行政主管或行业管理优势,研究拟定本行业资产配置、处置标准体系,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破产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4]90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破产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破产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4〕90号)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办公室:为推动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促进企业自我约束机构的形成,国务院决定从今年开始,加大对企业破产的实施力度,并首先在若干城市进行国有企业破产的试点改革。
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行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一项基本规则,也是明确国家与企业责任,保护债权人和出资人双方利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失继续延续的最终措施。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与《破产法》实施相配套的社会环境尚不完善,国有企业破产试点改革难度较大,因此,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此要有充分和全面的认识,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相关的国有资产专职管理工作。
为了加强对工作的指导,现就如何做好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1、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掌握破产信息。
探索建立破产预警制度。
《破产法》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企业破产的界限。
失去偿还债务能力往往是由于长期经营亏损,债务超过资产引起的。
因此,各地国资局要及时掌握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数量、负债超过资产的差额、涉及企业职工人数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数量等情况,分析其发展趋势,以及因企业破产而可能在国有资产经营中造成的连锁反映,为政府进行国有企业破产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近期内可以清产核资企业为范围,拿出基本数据和分析报告,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改革试点城市应于1995年1月31日以前将分析报告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司。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高度重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工作,构建了管理制度体系,规范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夯实了资产年报、信息系统、产权管理等基础工作,有效提升了资产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
但是,通过资产年报会审、专题调研、日常管理和有关监督检查等,发现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资产管理,更好地保障行政单位有效运转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加快解决存在的问题,夯实2019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基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国有资产的主体管理职责以及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要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各单位要强化对资产管理的责任担当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具体管理。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涉及资产管理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加紧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登记入账和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要求,将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等资产分类登记入账,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完整。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资产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萍府办字[2012]161号•【施行日期】201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萍府办字〔2012〕161号)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萍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凡市属国有企业(含资产管理处)的国有资产(土地、厂房、门面、机器设备、存货、企业生活区等)和部门经营性资产,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予以登记造册。
对登记在册的国有资产,必须进行定期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严格国有资产处置管理1.审批权限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如调拨,置换,转让,报损,报废,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资产损失核销等),和不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如出租,出借,担保抵押等)。
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对确需处置的企业国有资产及市直部门所属经营性资产,须由单位向主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审核、市国资委审批。
2.处置程序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为:申报、审核、评估、批复、处置、收入收缴、调账。
需要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须经核准或备案。
国有资产的处置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三、严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市国资委要联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国有资产稽核和财务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处置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市房管部门不得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市工商部门不得办理企业注册手续。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06•【字号】深财规[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深财规〔2014〕15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年9月6日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报废处理国有资产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收入属于市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市财政委员会负责制定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有关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按权限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申请进行审批;负责招标和考核资产评估事务所和拍卖公司。
(二)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报废处理工作具体办法,按权限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报废处理申请进行审核或审批,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国有资产报废处理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国有资产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申请以及资产评估和委托拍卖、集中处理、直接回收等具体工作;按照报废处理方式对报废处理标的物分别进行标识、单独堆放和妥善保管,确保实物与资产报废审批文件一致。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本级国有闲置资产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吴政办发〔2020〕15号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本级国有闲置资产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本级国有闲置资产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吴政办发〔2020〕15号市直有关部门:《吴忠市本级国有闲置资产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8日吴忠市本级国有闲置资产处置工作方案按照自治区2020年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部署要求,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清欠,确保市本级6月底前完成全年清欠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处置原则坚持“依法评估、公开竞价出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进行资产评估、公开拍卖,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处置范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资产:老东郊原办公用房(位于老东郊农贸市场内,建筑面积245.8㎡);市交通运输局管理资产:关马湖运管站(位于关马湖农场,建筑面积180㎡)、裕民西街原养路段办公楼(建筑面积1050㎡)、裕民东街办公用房(建筑面积206㎡);市公安局管理资产:看守所原办公楼(位于友谊路与文卫街交叉口,土地面积30亩、建筑面积9600㎡)、朝阳派出所原办公楼(位于金星街三步巷,建筑面积1092.72㎡);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市财政局管理资产:昊通驾校土地及建筑物(位于原市第二中学院内,土地面积56亩、建筑面积3852㎡);市住建局管理资产:复兴巷17套营业房、早元4套营业房、材机厂9套营业房、罗渠二期13套营业房、吴忠宾馆2套营业房、左营二期9套营业房(总建筑面积11070㎡);市国资委管理资产:市种子公司本部(位于友谊路,土地面积11.17亩、办公用房面积3954.13㎡)、市种子公司金银滩供种站(土地面积3.13亩、营业房320.16㎡、库房486.76㎡)、市种子公司秦渠供种站(土地面积2.2亩、营业房108.67㎡、库房285.57㎡)、金积市场(土地面积27.21亩、建筑面积6297.03㎡)、金花园75套营业房(建筑面积8917.08㎡)、黎明小区12套营业房(建筑面积818.42㎡);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管理资产:粮食局置换综合楼(位于金积大道与利宁南街交汇处,土地面积5.33亩、建筑面积384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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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通知
为加强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照中央、省、市有关国有资产治理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接受,现将我区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国有参股公司、集体企业、已改制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以下两类:(一)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
调拨、置换、转让[含股(债)权],报损、报废、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资产损失核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别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
出租、出借、担保(抵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审批权限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别得擅自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含出资创办的企业及公司)的资产处置审批。
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或持有)单位提出申请,主管(或授权)部门审核接受,经区财政局复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其中账面值5万元以下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的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审批。
(二)企业(除财政监管的企业和财政为出资人的投资公司外)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接受,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复审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其中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流淌资产和自用办公设备的处置(含报废、报损)除外。
三、处置程序及要求
(一)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持区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依照实际事情分别挑选表A 或表B),到区财政局国资办申报后,到指定的公示场所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在《晚报》上予以公示。
公示内容要紧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状况、处置原因、处置依据、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等;公示时刻:从正式公示之日起为期10个工作日。
(二)公示场所在公示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签具国有资产处置公示意见,并送达区财政局审核。
(三)区财政局国资办依照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填报国有资产处置核销申报审批表的事情,按程序审批(本部门意见→主管部门意见→主管区领导意见→区财政局国资办意见→公示场所意见→区财政局意见→区监察局意见→区主管领导意见)后,下发国有资产处置批文,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据此调整帐务。
四、处置收入治理
(一)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国家所有,应上缴区级国库;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单位资产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纳入单位(部门)综合预算。
(二)国有企业产(股)权处置收入、资产处置收入、非正常生产经营下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等缴入市区非税收入治理局账户,实行专户治理。
五、其他事项
(一)采纳公开拍卖、招标投标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
(二)处置和核销特殊性资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规定从年10月1日起施行,年9月1日下发的《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国有资产处置和核销实行公示的通知》(政办发[ ]65号)并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