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区农村拆迁政策管理办法
南通拆迁补偿标准
南通拆迁补偿标准南通市是江苏省的一个重要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拆迁工作也在不断进行。
对于被拆迁的居民来说,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南通市政府出台了相关的拆迁补偿标准,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南通拆迁补偿标准。
首先,南通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
根据南通市政府发布的文件,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
对于被拆迁的居民来说,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房屋面积和房屋所在位置来获得相应的补偿。
此外,对于因拆迁而需要过渡安置的居民,政府也会给予一定的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
其次,南通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也是非常严格的。
政府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拆迁居民进行评估,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补偿。
同时,政府也会对开发商进行监督,确保他们按照规定向被拆迁居民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为拆迁而导致的纠纷和矛盾。
再次,南通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也是非常及时的。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拆迁补偿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南通市政府会根据市场行情和社会发展情况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被拆迁居民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满足被拆迁居民的需求,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
最后,南通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也是非常重视的。
政府会通过各种途径向被拆迁居民公开相关的政策文件和补偿标准,确保被拆迁居民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
同时,政府也会鼓励被拆迁居民积极参与相关的协商和决策,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综上所述,南通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广大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南通市政府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调整和公开透明都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以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希望在未来的城市建设中,能够更好地平衡发展和保护,让每一个被拆迁的居民都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南通市通州区房屋拆迁评估手册
南通市通州区房屋拆迁评估手册一、《方案》修订背景2016年3月,我区修订出台并开始实施《通州区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通政规〔2016〕1号)、《通州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助标准规定》(通政规[2016]2号)、《通州区企业拆迁与补偿办法》(通政规〔2016〕3号)和《通州区规范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通政办发〔2016〕12号)。
上述文件自实施以来,有效规范和促进了我区各项征迁工程的顺利推进。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变化,原有的一些评估技术路线不能符合上位法要求,补偿标准也不能适应当前市场行情。
2019年4月30日市里出台了《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2019年修订版)》(通住建发〔2019〕93号),进一步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政策,完善市场化评估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针对我区近年征迁量大、批次连续的情况,我区延迟至今开始修订征迁补偿政策。
二、《方案》修订依据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3、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文)。
4、《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2019年修订版)》(通住建发〔2019〕93号)。
三、《方案》征求意见及合法性审查情况2019年7月起,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多次召集征迁服务机构、评估机构负责人、重点镇区园街道分管领导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梳理出征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需作规范和改进的地方,同时安排了在市区知名度较高的几家评估公司分头进行市场调研。
12月31日将征求意见修改稿向区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等部门征求意见,并形成讨论稿报区分管领导,2020年9月24日再次对讨论稿进行完善。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通政规[2017]7号【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08【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7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8日南通市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宗旨)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市区(通州区除外)从事房屋建筑拆除活动及对房屋建筑拆除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是指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构筑物以及配套的管道线路。
涉及保密、军用、抢险救灾、违法建筑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工程及农民自建房屋自行拆除的,由各区(管委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监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区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房屋建筑拆除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爆破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块拆除工作予以指导。
国土、环保、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房屋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工作。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3•【字号】通政发[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1〕71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崇川区、港闸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不含通州区)投资规模大以及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协调推进,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承担由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组织对征收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监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政府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承担由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城乡建设、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3•【字号】通政发[2004]47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4〕47号)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5月13日第24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南通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进行裁决。
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已经行政裁决,拆迁人未履行裁决义务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四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或者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五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组织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第六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房屋拆迁许可证;(四)房屋拆迁评估材料;(五)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六)听证笔录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记录;(七)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南通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县(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及市、县(市)规划、物价、财政、工商、司法、公安、文化、教育、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除。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通政规[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4〕3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4日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注重新老政策衔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通州宅基地补偿标准
通州宅基地补偿标准通州区作为北京市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资源的利用和规划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而在城市规划中,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接下来,我们将就通州宅基地补偿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首先,通州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地面积补偿、经济补偿、安置补偿等。
其中,土地面积补偿是指政府对征收宅基地的农民提供等额的土地面积作为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经济补偿则是指政府对征收宅基地的农民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他们重新安置和就业。
而安置补偿则是指政府为征收宅基地的农民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安置地,以解决他们的居住问题。
其次,通州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是根据当地的土地利用政策和市场价格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会根据土地的等级、位置、用途等因素进行评估,以确定补偿的具体标准和方式。
同时,政府也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通州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政府部门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以防止出现滥用、挪用等问题。
最后,通州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合理的补偿标准和政策,可以有效解决农民的生活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城乡共同发展。
综上所述,通州宅基地的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广泛的议题,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只有通过合理的补偿标准和政策,才能实现城乡共同发展的目标,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通州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能够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定和执行,为城市化进程和农民利益保障提供有力支持。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的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通政办发〔2015〕131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的意见通政办发〔2015〕131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明确条块责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根据《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以及《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政规〔20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关系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进一步加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推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法律宣传和政策引导,积极鼓励推行“双置换”政策,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效率(一)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
市国土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目录(一)第一章总则(二)第二章房屋用途分类(三)第三章住宅房屋征收评估(四)第四章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征收评估(五)第五章非住宅营业用房征收评估(六)第六章其他征收评估问题处理(七)第七章征收评估报告(八)第八章征收评估工作准则(九)第九章征收评估工作资料存档(十)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房地产估价规范》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原则本细则的制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以切实维护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崇川区、港闸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房地产评估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评估机构的确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征收评估,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及以上的房地产评估资质、并已向社会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供被征收当事人选择;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投票、或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
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的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评估机构的要求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在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应当共同协商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评估机构就估价对象、估价时点、价值内涵、估价依据、估价假设、估价原则、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重要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通州区村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Management is a serious lov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通州区村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内容有哪些导读:通州区村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内容有总则,拆迁管理,拆迁补偿,拆迁安置,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提前搬迁奖励,附则这六方面的内容。
在通州区,区动迁办负责从事对房屋的拆迁评估,房屋拆迁实施和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实行资质审查,各级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完成工作。
通州区村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内容有哪些?通州区村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规范全区村镇住宅房屋拆迁工作,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集体土地上村镇住宅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房屋动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动迁办)负责本区村镇住宅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集体土地上村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拆迁责任主体(以下统称拆迁主体),负责本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区动迁办负责对从事房屋拆迁评估、房屋拆迁实施和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实行资质审查,各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配合。
未通过资质审查的单位,不得参与房屋拆迁评估、拆迁实施和房屋拆除活动。
拆迁主体与上述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后15日内将委托合同报区动迁办备案。
第六条凡拆迁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的拆迁项目,拆迁主体应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拆迁实施单位,招投标工作按相关程序进行,区动迁办予以协助。
低于上述标准的拆迁项目可通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确定拆迁实施单位。
通州潞城征地补偿规定是怎样的
通州潞城征地补偿规定是怎样的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一、通州潞城征地补偿规定是怎样的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主要内容如下: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
南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南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宅基地是政府给予农民进⾏房屋建设的⼟地,他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是农民特有的福利。
但是宅基地的所有⼈,只能享受享受和占有的权利,并且宅基地是不允许抵押的。
因为他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政府给予农民进⾏房屋建设的⼟地,他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所有⼈,只能享受享受和占有的权利,宅基地也是农民的福利,但是宅基地是不允许的。
那么在市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的⼩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定的帮助。
第⼀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地⾏为,切实提⾼⼟地利⽤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南通市⼟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宅基地,均适⽤本暂⾏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民政府及其国⼟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宅基地,⼀律采取预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补偿,并⽤定销房进⾏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地转⽤⼿续的⼟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宅基地的,⼀律按有关规定进⾏,⽤定销房进⾏安置。
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开发使⽤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安置。
第⼋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建设开发的,由⼟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地后统⼀规划建设。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通州区政府行使行政强制拆迁有关管理权限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通州区政府行使行政强制拆迁有关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通政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通州区政府行使行政强制拆迁有关管理权限的通知(通政发〔2010〕21号)通州区人民政府:为保证通州区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通州区拆迁管理工作实际,决定将涉及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拆迁有关管理权限委托给通州区人民政府行使,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事项对通州区范围内,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进行审查,并责成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给通州区人民政府行使,委托期限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设立南通市通州区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委发〔2009〕4号)明确的过渡时间执行。
二、印章使用与保管市政府刻具“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管理专用章”,交通州区政府保管使用。
三、法律责任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因行使委托权限而引发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因行政不作为等引起的法律事务,均由通州区政府负责承办,并实际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
四、其他事项通州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管理,不断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印章使用办法,严格用印管理。
市房产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加强对通州区政府受委托事项履行情况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强化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受委托事项依法正确履行。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通州区清退补偿方案
5.搬迁补助: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给予搬迁补助。
五、补偿程序
1.发布清退公告:在清退区域范围内发布清退公告,明确清退范围、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
2.申报登记:受影响居民及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申报财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财产评估: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受影响居民及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
第2篇
通州区清退补偿方案
一、引言
为顺应通州区城市发展规划需求,部分区域需进行土地清退及房屋拆迁。为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清退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清退补偿方案。
二、补偿原则
1.公平公正:确保所有受影响居民和企业公平对待,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合理补偿:根据市场评估标准,合理确定补偿金额,确保受影响居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2.申报登记:受影响居民和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申报财产,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财产评估: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的财产进行评估。
4.补偿协议签订:双方根据评估结果,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条款。
5.补偿款发放: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及时发放补偿款。
6.搬迁及拆除:受影响居民和企业按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相关部门负责建筑物拆除。
4.补偿协议签订:双方根据评估结果,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
5.补偿款发放: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及时发放补偿款。
6.搬迁及拆除:受影响居民及企业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搬迁,相关部门负责拆除建筑物。
六、保障措施
1.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清退补偿政策,提高受影响居民及企业的政策知晓度。
二、补偿原则
通州区清退补偿方案
通州区清退补偿方案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发展进程的加快,通州区经济蓬勃发展,原有的旧村庄和老旧建筑逐渐被拆迁,为新建和改造项目让路。
随着拆迁的进行,应对居民的清退和补偿问题成为重要的议题。
为了保障居民的权益,通州区制定了一套清退补偿方案。
一、清退范围:该清退方案适用于通州区内所有必须清退的居民。
二、补偿标准:1. 住房补偿:根据居民所拥有的住房面积、所在位置和市场价格,为居民提供相应的住房补偿。
补偿标准以市场价格为基准,确保居民能够在补偿后在新的居住区购买与原住房相当的住房。
2. 动产补偿:对于被清退的居民的个人财产,如家具、家电等动产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值提供相应的补偿。
3. 迁移补助:针对因迁居造成的交通、交流等方面的不便,为居民提供一定的迁移补助费用。
三、补偿程序:1. 登记和评估:通州区政府将会成立专门的清退补偿办公室,居民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办公室进行登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清退补偿办公室将对居民的房屋和动产进行评估。
2. 补偿方案公示:评估完成后,通州区政府将在指定的公示栏和官方网站上公示补偿方案内容,包括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信息。
3. 居民申诉:在公示期内,居民有权在清退补偿办公室提出申诉,对自己认为不合理的补偿金额或者其他问题提出异议。
4. 补偿支付:经过公示和申诉期后,通州区政府将根据评估结果与居民的申诉情况,最终确定补偿金额,并及时支付给居民。
四、补偿方案的执行:通州区政府将成立专门的清退补偿管理委员会,负责补偿方案的执行和监督。
该委员会将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确保补偿执行的公正和合法性。
五、法律保障:通州区清退补偿方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对于不服从补偿方案、拒绝清退等行为,将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结语:通州区清退补偿方案旨在为居民提供合理、公正的补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的补偿标准和程序,实施方案的执行将更加规范和透明,确保居民能够在城市发展中得到妥善的安置和补偿。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29
•【字号】通政发[2011]64号
•【施行日期】2011.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
的通知
(通政发〔201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综合管理办公室,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府法〔2011〕45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确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修订的规范性文件5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件(目录附后),现予公布。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
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通州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通州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通州区在市区的的东南方向,南通不断地深入发展,需要不断地向外分散,因而通州所处的地理位置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州的发展不免要重新规划建设,进而也就会大量征收土地,这对于发展经济是十分重要的的,相信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说征收土地最重要的就是补偿标准了,那么,通州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律师365小编针对通州区的人们专门整理了征地补偿规定的解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通州区在市区的的东南方向,南通不断地深入发展,需要不断地向外分散,因而通州所处的地理位置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州的发展不免要重新规划建设,进而也就会大量征收土地,这对于发展经济是十分重要的的,相信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说征收土地最重要的就是补偿标准了,那么,通州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小编针对通州区的人们专门整理了征地补偿规定的解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制订通州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答:目的是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规定。
2、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概念是什么?答: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3、通州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适用范围?答: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答:应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5、被征地农民是如何产生的?答: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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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州区农村拆迁政策管理办法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具体情况应当依照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
南通通州区农村拆迁政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南通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县(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及市、县(市)规划、物价、财政、工商、司法、公安、文化、教育、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除。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拆迁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拆迁范围红线图);(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步骤、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各项补偿补助费用预算、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拆迁的方式与时限、拆迁及评估委托合同等;(六)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实施单位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张贴或者在本地主要报纸上登载。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被拆迁人的所在单位和街道、乡镇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房屋、土地权属的资料。
前款所称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提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实施单位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从事房屋拆迁及拆迁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从事房屋拆迁及拆迁评估业务的人员出示上岗证。
第十三条拆迁人委托拆迁,在确定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时,可以采用招标方式,也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拆迁人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书面拆迁委托合同。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计划、规划、土地、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委托拆迁实施单位拆迁的,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加盖印章,并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产权不明或者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及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拆迁人或者拆迁实施单位、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资金使用条件、程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必须编制房屋拆除方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除结束后5日内,应当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验收。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人应当按照齐全、准确、规范的要求,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好拆迁资料,并在拆迁项目验收后1个月内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按房屋权属证书确定;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八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九条市政建设项目、政府土地储备项目拆迁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异地提供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
前款市政建设项目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桥梁、河道整治、防洪、排水、排污、环卫设施、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照明、绿化等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三十一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等值的部分,被拆迁人免缴房屋契税。
第三十二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对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的应当重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
被拆迁人和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易地安置,致使子女就学地发生变更的,其子女可至安置地施教学校就学,施教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等附加费用;其子女在拆迁公告之次年底前新入学,要求在原居住地施教学校就学的,施教学校应当予以安排,并不得收取择校费等附加费用。
第三十三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四条拆迁租赁的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部分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其余部分补偿给房屋承租人。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在拆迁补偿后自动解除。
拆迁租赁的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区位补偿价的30%和重置价结合成新的部分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其余部分补偿给房屋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