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修订完整版)
看守所系统完整技术设计方案
看守所系统完整技术设计方案看守所系统完整技术设计方案目录第1部分系统技术方案 (3)第1章前言 (4)第2章项目概述 (5)2.1系统总体框架 (7)2.2系统设计原则 (8)2.3系统选型原则 (10)第3章看守所综合管理信息子系统 (12)3.1看守所管理网络系统 (12)3.2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 (12)3.3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 (12)3.4主要设备说明 (20)3.4.1防火墙 (20)3.4.2服务器(联想) (24)第4章应急报警子系统 (26)4.1系统需求分析 (26)4.2方案设计 (26)4.2.1设计思路 (26)4.2.2设备说明 (28)第5章周界控制子系统 (30)5.1系统需求分析 (30)5.2系统设计 (30)5.2.1打击电网系统设计 (30)5.2.2打击电网性能参数 (32)5.2.3打击电网设备清单 (35)5.2.4雷达式微波探测器 (35)第6章监区门禁、巡更子系统 (38)6.1门禁系统需求分析 (38)6.2门禁系统设计 (40)6.3门禁设计思路 (42)6.4门禁设计方案 (44)6.4.1概述 (44)6.4.2系统功能说明 (45)6.4.3门禁系统结构和组成: (46)6.5门禁设备配置清单 (57)6.6门禁主要设备说明 (57)6.6.1主要设备技术参数 (57)6.7保安巡查管理子系统 (62)6.7.1需求分析 (62)6.7.2系统设计 (62)6.7.3系统特点 (63)6.7.4系统功能 (63)6.7.5系统设备清单 (64)6.7.6产品介绍 (64)第7章在押人员报告子系统 (67)7.1系统需求分析 (67)7.2设计思路 (68)7.3设计目标 (68)7.4设计方案 (69)7.5系统主要功能 (71)第8章监控子系统 (73)8.1系统需求分析 (73)8.2设计思路 (87)8.3设计目标 (88)8.4设计方案 (89)8.4.1系统功能 (89)8.4.2集中管理和视频流的转发(流媒体网关) (94)8.4.3中心上墙设计 (96)8.4.4监控管理主机 (97)8.4.5监控终端 (102)8.4.6系统总集成 (112)8.4.7子系统集成设计 (112)8.4.8综合监控管理系统介绍 (113)第9章电化教育子系统 (123)9.1系统需求分析 (123)9.2设计思路 (123)9.3设计目标 (124)9.4设计方案 (124)9.4.1广播系统 (124)9.4.2电视系统 (127)9.4.3 HK-66智能型双向闭路电视主控器 (129)9.4.4 HK-900 广播自动播放系统 (131)9.5电化教育点位 (132)第10章违禁物品检测系统 (133)第11章会见管理系统 (137)第12章讯问指挥系统 (143)第1部分系统技术方案第1章前言看守所是对违法人员进行集中管教的场所。
JB-UN020-2003:看守所建设标准.doc
JB-UN020-2003:看守所建设标准守所建设标准北京看守所建设标准主编部门 z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 z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 2003 年 1 月 1 日(内部发行)2003 年北京关于批准发布《看守所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 [2002] 245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计委: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00 一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 E 知gt;gt; (建标 (200 1) 203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编制的《看守所建设标准gt;gt; ,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胆年 10 月 24 日编制说明《看守所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00 一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标 [2001J 203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选择全国 300 多个有代表性的看守所,进行实地考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稿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建筑面积及有关指标,规划布局及用地指标,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4 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 1007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组阁臼年 8 月 2 日第一章第二章第兰章第四章第五章目录总贝 u .... 建耐见模与项目组成..建设面积及有关指标....规划布局及用地指标....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1)(2) (4) (6 ) (8) 附加说明 (10)附件: (lt;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1) 《看守所建筑设计方案》 (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其他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看守所“五化建设”规范标准
附件1看守所“五化建设”标准一、完善岗位设置和勤务机制,实现勤务模式科学化(一)配备必要的警力和其他工作人员1、警力配备符合《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的最低配备标准。
2、羁押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所,配备的女性民警数量应当满足管教、巡视、监控等工作需要。
3、按照《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规定配备医务人员。
4、按照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财会、技术人员和炊事、水、暖、电工等工勤人员。
(二)科学设置勤务岗位5、设立所领导带班、巡视监控、管教、医务工作岗位和收押、提讯、接待等综合岗位。
6、所领导24小时带班。
7、实行值班期间巡视监控工作专业化,负责巡视监控的民警在值班期间不得从事收押、提讯、接待等其他工作。
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分别设置监控、巡视岗位。
8、实行管教专业化,由专职管教民警负责监室管理工作。
9、看守所收押、提讯、接待等工作由综合岗位承担。
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分别设置收押、提讯、接待等岗位,实行收押、提讯、接待等工作专业化。
(三)合理划分勤务范围10、中型以上看守所应当结合监区布局划分监控和巡视范围,每个分控室或者值机机位的监控区域一般不超过20个监室,巡视范围一般不超过40个监室。
11、每一巡视监控区域至少有2名民警交替从事巡视和监控工作,且白天连续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夜间连续工作不得超过6小时。
12、每名管教民警管理在押人员不超过60人,管理过渡监室在押人员不超过40人。
13、实行监室主协管制度,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安排、处置监室日常事务。
(四)健全勤务工作制度和机制14、建立各岗位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制度。
15、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二、完善执法制度和执法体系,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化(一)完善岗位工作规范和流程16、制定岗位工作规范,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等。
17、制定岗位工作程序并制定流程图。
(二)完善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18、印制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
拘留所建设标准
《拘留所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拘留所建设,提高拘留所建设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拘留所建设工程项目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拘留所建设的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拘留所新建工程。
拘留所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本建设标准。
第四条拘留所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适用,安全文明,满足拘留所管理教育工作需要。
第五条拘留所建设应纳入当地总体规划,并充分考虑其特殊的性质,对周边环境提出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拘留所建设应纳入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并由政府安排建设用地。
第七条拘留所建设应根据工作机制、近期使用和远期发展的需要,统一规划,一次建设;规模较大的所也可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第八条拘留所建设,除应遵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内容及项目组成第九条拘留所建设规模,应根据管辖区人口数、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治安状况等因素,以设定拘押人数为依据确定。
第十条拘留所建设规模及方案,由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拘留所建设的规模依据现行法规确定的分类办法,划分为四类:特大型拘留所,日均在所被拘留人数300人以上;大型拘留所,日均在所被拘留人数150人以上不足300 人;中型拘留所,日均在所被拘留人数50人以上不足150人;小型拘留所,日均在所被拘留人数不足50人。
新建拘留所的建设规模应不小于50人的拘押量。
第十二条拘留所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装备三个部分。
第十三条拘留所房屋建筑由拘室和教育、医疗、文体、劳动、行政管理、生活保障等功能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
拘留所建设标准
拘留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 (12)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组成 (1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17)第四章房屋建筑及用地指标 (18)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着重阐明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拘留所作为拘留处罚的执行场所,拘押被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拘留审查的人员。
长期以米,由于种种原因.拘留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房屋简陋、设施不配套,加之没有统一的建设标准,建设中主观随意性大,或功能不全,或简单模仿看守所建筑形式,或盲目追求规模和档次,贪大求全,造成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发布实施,对拘留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拘留所的建设任务更加繁重。
1998年公安部公布的《治安拘留所建设规范》已不能满足拘留所工作的发展需要。
因此,亟待出台新的拘留所建设标准,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拘留所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拘留所的职能作用。
第二条本条明确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权威性。
本建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制过程中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组织r专家论证,标准内容和定位充分考虑到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使之尽可能切合实际,便于操作。
因此,本建设标准是拘留所建设工程项目决策、编制、评估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条规定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主要是依据拘留所新建工程的要求编制的,拘留所的改建、扩建工程在建设内容、工程项目组成和建筑指标及标准方面也廊执行本建设标准。
第四条本条对拘留所在建设时,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原则以及总体要求。
拘留所建设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拘留所的任务是对被拘留人员进行管理,保障安全,组织被拘留人员从事适当劳动,对被拘留人员进行法制、道德等教育,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
关于印发《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的通知公监管[2002]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公安局:为了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公安部制定了《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作为《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公装财[2001]118号)的配套文件,对《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中所列技术装备项目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建设要求,是看守所技术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现将《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监所技术建设规范JJ001-2002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科技强警”战略,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提高监管工作现代化水平,根据公安装备配备标准(PB003—2001)《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看守所技术建设应坚持“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根据看守所设计容量和管理要求,与看守所基础设施建设同步,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地进行。
第三条看守所技术建设应积极开发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在提高看守所技术体系数字化和网络化程度的基础上,强化系统集成和功能联动,逐步实现看守所工作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和技术防范智能化。
第四条看守所技术建设应依据本规范,在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统一领导下进行;对技术建设方案、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划审批和组织实施统一在公安厅(局)监所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各级监所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看守所技术建设、管理、使用和考核等工作制度;在建立专职技术队伍的基础上,加强监管民警技术培训,逐步实现看守所技术设施全员操作;探索技术手段与监所管理有机结合的工作模式,将监所技术融于管理之中,充分发挥技术手段的作用,提高监管工作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看守所技术建设监控项目确定为机密级。
技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安机关有关的保密规定。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看守所建设标准2013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一、建设地点选择。
看守所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城市郊区或者偏远地区,远离居民区和商业区,以减少对周边社会的影响。
同时,建设地点应当便于管理和监控,便于交通运输和供水供电。
二、场地规划。
看守所的场地规划应当合理,包括建筑布局、绿化设施、运动场地等。
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安全防护要求,绿化设施应当美化环境,提升囚犯的生活质量,运动场地应当满足囚犯的日常锻炼需求。
三、建筑设计。
看守所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建筑结构、通风采光、消防设施等。
建筑结构应当稳固耐用,通风采光应当充足,消防设施应当齐全,确保囚犯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设施配备。
看守所的设施配备应当齐全,包括监控设备、通讯设备、医疗设施等。
监控设备应当覆盖所有重要区域,通讯设备应当保障囚犯与外界的联系,医疗设施应当能够及时处理囚犯的健康问题。
五、管理制度。
看守所的管理制度应当健全,包括囚犯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
囚犯管理应当依法严格执行,人员管理应当科学合理,安全管理应当严密有力,确保看守所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稳定。
六、安全防护。
看守所的安全防护应当到位,包括围墙围栏、监控系统、警卫设施等。
围墙围栏应当坚固高效,监控系统应当全面覆盖,警卫设施应当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安全事件。
七、环境卫生。
看守所的环境卫生应当得到重视,包括清洁卫生、垃圾处理、病媒防治等。
清洁卫生应当定期进行,垃圾处理应当规范有序,病媒防治应当有效可行,确保看守所的环境卫生达到标准要求。
八、社会关系。
看守所的社会关系应当和谐稳定,包括与当地政府、社会组织、家属等的合作关系。
与当地政府应当保持良好沟通,与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合作,与家属应当保持联系,确保看守所与社会的关系和谐稳定。
以上就是看守所建设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在看守所建设过程中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看守所规范
看守所建设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划分为12个系统:1、通信指挥系统;2、监管信息系统3、应急指挥系统4、周界控制系统5、违禁物品检测系统6、监区门禁系统7、监控系统8、在押人员报告系统9、会见管理系统10、电化教育(广播)系统11、民警巡视管理系统12、询问指挥系统一、通信指挥系统;用于保障看守所联络畅通,遇有紧急情况时,能够运用公网电话、专网电话、无线移动等通讯工具及时上报情况,按预定方案调动、指挥警力,快速处置。
通信指挥系统应与驻地武警和同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联通。
技术总控室、看守民警值班室、所领导办公室、收押室、岗楼、询问指挥室、内勤室、武警值班室和囚车等重要部位必须安装通信设备。
系统设计、安装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二、监管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对看守所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实现业务数据分类采集,自动统计分析,快速检索查询,数据上报等功能,提高看守所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公安业务工作服务,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
看守所内应建局域网并接入公安信息网。
使用独立服务器的,服务器应设置在技术总控制室。
收押室、民警值班室、内勤办公室和所领导办公室等处应安装系统终端。
系统建设按照公安部“金盾工程”的要求和《关于发布<全国公安监管信息系统总体建设方案>的通知》(公监管[2001]123号)、《关于发放<金盾工程安全保障系统总体设计方案>的通知》(公金盾[2002]45号)等规定执行。
三、应急警报系统用于民警和武警发现在押人员暴狱、冲监、脱逃、劫持人质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发出强声和其他方式的警报。
应急警报系统强声警报应覆盖监区、行政办公区和武警营区。
主机应设置在技术总控制室,武警值班室设分控,有条件的要与当地公安指挥中心联接。
前端装置应安装在监房通道、巡视道、岗楼、监区出入口、询问室和看守所值班室等较易触摸的地方。
四、周界控制系统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安装高压电网并配合其他方式的报警装置,用于发现和制止在押人员脱逃和外部侵入。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也可根据发展需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扩建和改建的看守所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看守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看守所建设规模按设计押量确定。
看守所设计押量,应按满足现实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宜按如下公式计算:N s=1.2N P式中:N s-----看守所设计押量;N P-----前五年平均押量。
民二、办案及管理用房包括羁押受理用房(含接待厅、收押厅、收押登记室、安全检查室、健康检查室、信息采集室、候押室)、值班室、管教室、谈话室、心理咨询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辨认室、警用装备室、技术用房(包括监控室及其设备室、讯问指挥室、电教室等)、AB门执勤用房等。
设计押量500人以下看守所接待厅和收押厅可合并设置。
三、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
民警办公用房含办公室、文印室、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阅览室、荣誉室等;民警生活用房含备勤宿舍、食堂、健身房、文娱室等。
四、检察院和法院用房指驻所检察室使用的办公室、监控室、谈话室和法院使用的宣判小法庭等。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六条新建看守所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宜选择地势高、地形平坦,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良好;二、供电、给排水、交通、通讯等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便于利用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方便刑事诉讼活动。
看守所建设标准2013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chinabuilding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chinabuilding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是指为了满足看守所的功能需求和安全要求,对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进行细致的规范和要求的一系列标准。
本文将从设计标准的目的、建筑规划、建筑设计和建筑施工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的目的是确保看守所的功能和安全性。
看守所是国家机关用于扣押犯罪嫌疑人和刑事罪犯的场所,其主要功能是监管和管理犯罪分子,并确保他们的个人安全和社会安全。
因此,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这些功能需求,并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和设施能够抵御脱逃、暴力冲击和自杀等风险。
其次,看守所的建筑规划需要科学合理。
建筑规划是指在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看守所的功能需求和场地条件,合理规划建筑物的布局和结构。
规划时应考虑到看守所的功能区域划分、监控系统布置、犯人的活动空间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建筑规划还需要满足看守所的容纳能力和适应未来扩容的需求,同时要考虑到人员疏散和消防等安全要求。
在建筑设计方面,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需要注重安全性和人性化。
安全性是看守所建筑设计的核心要求,设计时需要考虑到脱逃、冲击、自杀等风险,并采取相应的设计措施,如加固墙壁、门窗、设置监控系统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人性化的设计,以保障犯人的健康和基本权益。
比如,在犯人活动区域设置阳光明亮的空间、舒适的床铺和洗浴设施等,以提高犯人的心理状态。
最后,在建筑施工方面,看守所建筑施工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进行。
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发生。
同时,还需要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和设施能够满足标准要求。
总的来说,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是为了满足看守所的功能需求和安全要求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这些标准涵盖了建筑规划、建筑设计和建筑施工等方面,以确保看守所的功能和安全性。
同时,还需要注重人性化的设计,以保障犯人的基本权益。
看守所建设标准213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看守所建设标准2013
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创作者:凤呜大王*《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创作者:凤呜大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局
部修订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7.25
•【文号】
•【施行日期】2006.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
的公告
现批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JGJ127-2000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其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修订完整版)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技术建设规范2001-2002目录前言 (2)《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编制说明 (3)一、制定《规范》的必要性 (3)二、《规范》的编制原则 (3)三、《规范》的编制过程 (4)四、《规范》的基本内容 (4)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技术建设项目 (6)第三章技术建设等级 (9)第四章附则 (11)前言为了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公安部制定了《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作为《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公装财[2001]118号)的配套文件,对《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中所列技术装备项目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建设要求,是看守所技术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现将《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编制说明(2002年12月)为贯彻科技强警战略,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
提高监管工作现代化水平,依据《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公安部制定了《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现说明如下:一、制定《规范》的必要性自1979年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提出监控技术建设至今,看守所技术建设有了突破性发展,初步形成了包括通讯指挥系统、应急警报系统、民警巡视管理系统、讯问指挥系统和电化教育系统等在内的较完备的技术体系,在确保看守所安全,配合侦查办案、加强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以及监管队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迄今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技术建设标准,看守所工作究竟需要哪些技术、怎样运用、如何与业务工作有机组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看守所技术建设工作的发展。
多年来,看守所技术建设既存在监控技术“单打一”的现象,又存在技术手段和其他工作手段各行其是的问题。
特别是由于技术手段尚未被多数监管民警熟练掌握,与现有监管模式结合不够紧密,技术手段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各地对看守所技术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一,直接影响到看守所技术建设的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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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技术建设规范2001-2002目录前言 (2)《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编制说明 (3)一、制定《规范》的必要性 (3)二、《规范》的编制原则 (3)三、《规范》的编制过程 (4)四、《规范》的基本内容 (4)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技术建设项目 (6)第三章技术建设等级 (9)第四章附则 (11)前言为了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公安部制定了《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作为《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公装财[2001]118号)的配套文件,对《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中所列技术装备项目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建设要求,是看守所技术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现将《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编制说明(2002年12月)为贯彻科技强警战略,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
提高监管工作现代化水平,依据《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公安部制定了《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现说明如下:一、制定《规范》的必要性自1979年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提出监控技术建设至今,看守所技术建设有了突破性发展,初步形成了包括通讯指挥系统、应急警报系统、民警巡视管理系统、讯问指挥系统和电化教育系统等在内的较完备的技术体系,在确保看守所安全,配合侦查办案、加强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以及监管队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迄今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技术建设标准,看守所工作究竟需要哪些技术、怎样运用、如何与业务工作有机组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看守所技术建设工作的发展。
多年来,看守所技术建设既存在监控技术“单打一”的现象,又存在技术手段和其他工作手段各行其是的问题。
特别是由于技术手段尚未被多数监管民警熟练掌握,与现有监管模式结合不够紧密,技术手段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各地对看守所技术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一,直接影响到看守所技术建设的长足发展。
近年采,随着看守所等级化管理的不断深化,看守所工作已从“死看死守”的传统模式转向“管教并举、寓教于管”的新模式,因此民警编制严重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监管工作实践迫切要求把有限的警力从繁重的值班、巡视等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向教育转化、深挖犯罪方面重点倾斜。
同时,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启动,使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融入监管工作之中,也为看守所办公自动化和技术防范智能化提供了广阔空间。
总之,无论是从抓住科技强警的历史性机遇,解决当前看守所技术建设面临的问题,还是从全面推进看守所工作水平的提高出发,都迫切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
二、《规范》的编制原则在编制《规范》过程中,为了保证《规范》能够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看守所工作的实际需要,又适度超前,着眼于今后的发展。
在认真总结以往技术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注意把握了以下原则。
一是体现全面性和系统性。
《规范》对看守技术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监管部门在技术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技术建设项目和建设等级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二是力求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规范》充分考虑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在建设要求方面,从保障工作基本需要到初步实现技术建设现代化,明确划分了技术建设等级。
同时,采取只确定技术体系的基本构成和各系统的基本配置的方式,为地方监管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看守所技术建设实施细则和技术建设实施方案预留了空间,同时也为有条件的地方开发应用高新技术提供了条件。
这样既有利于不同地区确定各自的技术建设发展目标,有利于不同类型的看守所确定相应的技术建设等级,又有利于加强分类指导,对看守所技术建设实施宏观的动态管理。
三、《规范》的编制过程公安部监所管理局1996年6月召开的“看守所监控技术工作座谈会”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适用于监所的技术越来越多,越来越成熟,公安监管部门应从建立看守所技术防范体系的高度,研究确定看守所技术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发展方向。
根据该座谈会精神,公安部监所管理局1997年初,开始着手研究制订《规范》,并广泛收集有关技术资料,进行选择、比较和归类。
1998年3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专人对江苏省看守所技术建设方案进行了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初步确定了《规范》的基本框架。
经反复讨论酝酿,同年10月形成了《规范》初稿,下发各地征求意见。
1999年6月完成送审稿,同年10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在江苏省南京市组织召开16省市监管部门技术骨于对《规范》进行了论证。
其后,在充分吸收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1年3月完成了《规范》制定工作。
四、《规范》的基本内容《规范》分总则、技术建设项目、技术建设等级和附则共4章25条。
根据看守所工作环节和安全防范要求,《规范》将看守所技术建设划分为12个技术系统,包括保障上下、内外联络畅通,遇有紧急情况,指挥警力快速处置的通信指挥系统;采集、管理在押人员违法犯罪信息,并实现资源共享的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发现和制止各类事故、保障监所安全的应急警报系统、周界控制系统、违禁物品检测系统、监区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和会见管理系统等技术防范体系;在押人员报告系统;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的电化教育系统;配合侦查办案的讯问指挥系统和对看守值班民警进行监督的民警巡视管理系统。
《规范》明确规定了各系统的作用、功能,并对各系统的配置和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公发(1999)5号)的规定,看守所监控技术有别于公共场所的技防监控技术,属于国家秘密中的机密事项。
因此,《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监室、会见室前端设备必须隐蔽安装”。
这是基于看守所实施主动监控获得监内真实、可靠信息的基本工作需要必须的,同时也是多年来公安部反复强调和要求的一贯做法,有利于全面发挥技术手段的作用,有利于看守所管理、深挖犯罪和配合侦查办案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科技强警”战略,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提高监管工作现代化水平,根据公安装备配备标准(PB003—2001)《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看守所技术建设应坚持“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根据看守所设计容量和管理要求,与看守所基础设施建设同步,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地进行。
第三条看守所技术建设应积极开发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在提高看守所技术体系数字化和网络化程度的基础上,强化系统集成和功能联动,逐步实现看守所工作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和技术防范智能化。
第四条看守所技术建设应依据本规范,在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统一领导下进行;对技术建设方案、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划审批和组织实施统一在公安厅(局)监所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各级监所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看守所技术建设、管理、使用和考核等工作制度;在建立专职技术队伍的基础上,加强监管民警技术培训,逐步实现看守所技术设施全员操作;探索技术手段与监所管理有机结合的工作模式,将监所技术融于管理之中,充分发挥技术手段的作用,提高监管工作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看守所技术建设监控项目确定为机密级。
技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安机关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七条看守所应建立技术设备档案。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对电子产品使用寿命的要求和根据设备老化程度,定期进行维修和更新,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八条看守所技术建设经费(含维修费和消耗费),应按照《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公通字[1996]11号)的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第二章技术建设项目第九条本规范根据看守所工作需要和技术防范环节,将看守所技术建设划分为12个系统:(1)通信指挥系统;(2)监管信息系统;(3)应急警报系统;(4)周界控制系统;(5)违禁物品检测系统;(6)监区门禁系统;(7)监控系统;(8)在押人员报告系统;(9)会见管理系统;(10)电化教育(广播)系统;(11)民警巡视管理系统;(12)讯问指挥系统。
看守所应建立技术总控制室,对各系统进行管理和操作。
技术总控制室应设置在看守所隐蔽、安全的位置。
线缆敷设应采用“综合布线”方式,室外线缆应敷设于地下。
第十条通信指挥系统:用于保障看守所联络畅通,遇有紧急情况时,能够运用公网电话、专网电话、无线移动等通讯工具及时上报情况,按预定方案调动、指挥警力,快速处置。
通信指挥系统应与驻地武警和同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联通。
技术总控制室、看守民警值班室、所领导办公室、收押室、岗楼、讯问指挥室、内勤室、武警值班室和囚车等重要部位必须安装通信设备。
系统设计、安装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一条监管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对看守所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实现业务数据分类采集,自动统计分析,快速检索查询,数据上报等功能,提高看守所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公安业务工作服务,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
看守所内应建局域网并接入公安信息网。
使用独立服务器的,服务器应设置在技术总控制室。
收押室、民警值班室、内勤办公室和所领导办公室等处应安装系统终端。
系统建设按照公安部“金盾工程”的要求和《关于发布<全国公安监管信息系统总体建设方案>的通知(公监管[2001]123号)、《关于发放<金盾工程安全保障体系总体设计方案>的通知(公金盾[2002]45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应急警报系统:用于民警和武警发现在押人员暴狱、冲监、脱逃、劫持人质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发出强声和其他方式的警报。
应急警报系统强声警报应覆盖监区、行政办公区和武警营区。
主机应设置在技术总控制室,武警值班室设分控,有条件的要与当地公安指挥中心联接。
前端装置应安装在监房通道、巡视道、岗楼、监区出入口、讯问室和看守值班室等较易触摸的位置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可同时采用执勤民警配带无线报警装置。
第十三条周界控制系统: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安装高压电网并配合其他方式的报警装置,用于发现和制止在押人员脱逃和外部侵入。
周界控制系统中电网装置主机应设置在武警值班室或技术总控制室,其他方式的报警装置主机应设置在技术总控制室。
高压电网的选型和安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监所周界高压电网装置》GA247-2000和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下达的《关于发布首批通过<监所周界高压电网装置>检测产品目录》公监管[2001]119号和《关于发布第二批通过<监所周界高压电网装置>检测产品目录》公监管[2001]201号的规定。
采用其它方式的报警装置应根据技术要求安装在电网以下适当部位,防止相互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