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系统联网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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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驻看守所检察室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制度

2020年驻看守所检察室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制度

驻看守所检察室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制度
一、监控设备由驻所检察人员使用,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查看、刻录监控录像;
二、驻所检察人员每天要抽出1-2小时对上一天的重点区域、时段、人员的监控录像进行抽查回放。

重点回放查看:
1、双休日、节假日、夜间等无驻所检察人员履职的时段;
2、关押职务犯罪在押人员的监室;
3、新入所人员和 ___、被告人翻供的监室;
4、巡视通道、大门出入口、审讯室等与外界连接的区域。

5、其他可能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或者安全隐患的区域、人员、时段和环节。

三、回放时发现违法情况,及时进行刻录和加密保存,并标明违法内容和情况,经领导同意后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意见。

四、看守发生死亡事件或监管事故时,立即固定、查看15天监控录像,并按规定刻录监控录像。

五、刻录、使用监控录像要进行登记、审批。

刻录要经驻所检察室主任审批同意;复制要经分管检察长同意。

刻录的监控录像由监所科内勤负责使用和管理。

对于突发事件和监管事故录像,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加密后存入院档案室。

六、走机要渠道,每季度向市院监所处报送一次看守所发生的至少一次违法违纪或安全隐患录像光盘,每半年向省院监所处报送一次看守所发生的1-2次典型违法违纪或安全隐患录像光盘。

七、驻所检察人员要爱护设备,保持室内清洁,不随意安装无关程序,不改参数,不联互联网等。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试行)1.总则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科技强警”战略和部领导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优质高效建设和维护看守所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提高看守所安全系数,根据JJ002-2002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看守所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及维护工作。

在用监控系统相关要求可参照此规范,结合本地实际,酌情降低要求。

监控系统建设应坚持“保障必需,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根据看守所设计容量和管理工作要求,与看守所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地开展。

监控系统建设应与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看守所安防技术有机结合,通过系统集成和功能联动,更好地服务看守所管理,促进看守所管理机制制度改革和科学发展。

监控系统设计与建设应在各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的领导及看守所民警的参与下开展。

省市两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与专业技术队伍,对监控系统建设及其他方案进行审查和指导。

监控系统竣工,要经过检测机构检测,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予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看守所应建立健全监控系统技术档案。

根据国家关于电子产品使用寿命要求及设备老化程度,及时、定期进行维修。

监控系统使用接近7年或整体老化严重,应与及时评估、更新换代,确保监控系统稳定可用。

监控系统建设经费(含维修费和消耗费),应按照《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公通字[1996]11号)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行[2009]132号),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足额、及时予以保障。

2.一般规定监控系统应能保证连续工作要求。

监控系统由前端设备、录音录像设备、控制显示播放设备、传输网络以及管理软件等部分组成,具备音视频信号采集、存贮、传输、监视监听控制和系统管理等功能。

智慧看守所综合应用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智慧看守所综合应用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04
门禁系统实施:安装调试、系统集成、培训 指导等
报警系统
01
功能:实时监控、 自动报警、远程控 制
02
设备:摄像头、传 感器、报警器
03
技术:物联网、大 数据、人工智能
04
应用:人员管理、 安全防范、应急处 理
平台运行机制
实时监控:对看守所内的 人员、设备、环境进行实
时监控,确保安全。
1
数据分析:对监控数据进 行实时分析,发现异常情
项目总结及经验总结
01
项目目标:建设智慧看守所综合应用管理 平台,提高监管效率和安全水平
03
项目经验:注重技术创新,加强团队协作, 确保项目质量
02
项目成果:成功实施,提高了监管效率, 降低了监管成本
04
项目教训: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 调,提高项目实施效率
信用信息:信用记录、犯罪 记录等
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 龄、籍贯等
工作信息:职位、职责、工 作经历等
家庭信息:家庭成员、婚姻 状况等
社会关系:朋友、同事、亲 属等
01
车辆登记:记录车辆基本 信息,如车牌号、车型、 颜色等
车辆信息管理
02
车辆定位:实时监控车辆 位置,掌握车辆行驶轨迹
03
车辆调度:根据需求进行 车辆调度,提高车辆使用 效率
展示层:负责用户界面的展示,包括 客户端、Web客户端等
采用分布式架构,提高系统的可扩展 性和可靠性
技术路线选择
01
采用云计算技术,实现资源共享和弹性扩展
02
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分析和预测
03
运用物联网技术,实现设备互联和智能监控
05
采用安全技术,保障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看守所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规定,结合看守所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职责是:(一)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五)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七)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检察工作中,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看守所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应当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第二章收押、出所检察第一节收押检察第五条收押检察的内容:(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无相关凭证: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刑事拘留证、逮捕证;2.临时收押异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否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狱签发的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律文书;3.收押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确定前未被羁押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4.收押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检察院监控系统

检察院监控系统

检察院监控系统一、前言本方案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规定、符合《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技术规范(试行)》规定。

具有固定和专用两款可选。

二、万博视讯系统概述万博视讯系统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对言辞证据的视听证据固定、光盘加密直录、防止人为对视听证据进行截取和剪辑、远程网络指挥、音文交互、笔录校对、真迹视频签名、温、湿度视频叠加等技术和规定的要求,对该系统的软、硬件精心设计和专业制造,符合检察机关实际办案过程和办案程序。

万博视讯系统的诞生彻底改变了目前检察机关在警务区数字化讯问室建设过程中,只能选择一般传统民用保安监控、PC加软件拼凑方案和功能的尴尬局面。

避免了重复建设和资金的浪费。

随着 " 科技强检 " 、检察机关 "213" 工程建设等工作的继续推进,万博视讯系统将逐步成为检察机关数字化讯问室建设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而实现检察机关对数字讯问室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利用现有的网络对讯问和询问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视听证据的固定,贯彻科技强检的指导思想,提高侦察办案、协查办案的效率,加强办案、取证过程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需求及分析系统构成及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由模拟与数字混合或全数字音视频监控系统构成。

系统设备一般由前端、传输、控制、记录显示四部分构成。

1. 前端部分包括:彩色摄像机以及与之配套的镜头、云台等辅助设备或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 传输部分包括: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通信控制电缆或光缆、网线以及光纤传输设备、无线传输设备和基于网络的数字传输设备。

3. 控制部分包括:音、视频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操作键盘、调音台、各类控制通信接口、电源以及与之配套的控制台等硬件设备和能够实现以上功能的软件。

4. 记录显示设备主要包括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光盘刻录设备、监视器和显示屏等。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修订完整版)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修订完整版)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技术建设规范2001-2002目录前言 (2)《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编制说明 (3)一、制定《规范》的必要性 (3)二、《规范》的编制原则 (3)三、《规范》的编制过程 (4)四、《规范》的基本内容 (4)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技术建设项目 (6)第三章技术建设等级 (9)第四章附则 (11)前言为了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公安部制定了《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作为《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公装财[2001]118号)的配套文件,对《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中所列技术装备项目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建设要求,是看守所技术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现将《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编制说明(2002年12月)为贯彻科技强警战略,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

提高监管工作现代化水平,依据《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公安部制定了《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现说明如下:一、制定《规范》的必要性自1979年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提出监控技术建设至今,看守所技术建设有了突破性发展,初步形成了包括通讯指挥系统、应急警报系统、民警巡视管理系统、讯问指挥系统和电化教育系统等在内的较完备的技术体系,在确保看守所安全,配合侦查办案、加强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以及监管队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迄今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技术建设标准,看守所工作究竟需要哪些技术、怎样运用、如何与业务工作有机组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看守所技术建设工作的发展。

多年来,看守所技术建设既存在监控技术“单打一”的现象,又存在技术手段和其他工作手段各行其是的问题。

特别是由于技术手段尚未被多数监管民警熟练掌握,与现有监管模式结合不够紧密,技术手段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各地对看守所技术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一,直接影响到看守所技术建设的长足发展。

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试行)1.总则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科技强警”战略和部领导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优质高效建设和维护看守所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提高看守所安全系数,根据JJ002-2002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看守所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及维护工作。

在用监控系统相关要求可参照此规范,结合本地实际,酌情降低要求。

监控系统建设应坚持“保障必需,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根据看守所设计容量和管理工作要求,与看守所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地开展。

监控系统建设应与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看守所安防技术有机结合,通过系统集成和功能联动,更好地服务看守所管理,促进看守所管理机制制度改革和科学发展。

监控系统设计与建设应在各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的领导及看守所民警的参与下开展。

省市两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与专业技术队伍,对监控系统建设及其他方案进行审查和指导。

监控系统竣工,要经过检测机构检测,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予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看守所应建立健全监控系统技术档案。

根据国家关于电子产品使用寿命要求及设备老化程度,及时、定期进行维修。

监控系统使用接近7年或整体老化严重,应与及时评估、更新换代,确保监控系统稳定可用。

监控系统建设经费(含维修费和消耗费),应按照《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公通字[1996]11号)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行[2009]132号),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足额、及时予以保障。

2.一般规定监控系统应能保证连续工作要求。

监控系统由前端设备、录音录像设备、控制显示播放设备、传输网络以及管理软件等部分组成,具备音视频信号采集、存贮、传输、监视监听控制和系统管理等功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看守所法律监督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看守所法律监督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看守所法律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11.22•【文号】公通字[1999]85号•【施行日期】1999.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看守所法律监督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创建“严格执法,文明管理”看守所活动,为提高看守所的监管水平,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的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一些地方的看守所目前仍存在许多问题,如有的看守所在监管中有章不循,执法不严,混关混押,违反规定办理罪犯留所服刑;有的看守所安全防范措施不严,以致被监管人脱逃及非常死亡等重大事故时有发生;有的看守所民警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有的看守所民警执法犯法,为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甚至私放被监管人,等等。

此外,有的办案机关违反羁押期限的有关规定,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超期羁押的现象仍然存在。

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的法律监督措施落实不到位;有的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看守所或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使驻所检察流于形式;有的执法犯法,与看守所民警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等。

为尽快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的法律监督工作,保障看守所的监管工作严格依法进行,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对看守所监管工作进行法律监督重要性的认识。

看守所工作直接反映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关系党和政策的形象,对看守所的监管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十分重要。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看守所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规定,结合看守所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职责是:(一)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五)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七)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检察工作中,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看守所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应当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第二章收押、出所检察第一节收押检察第五条收押检察的内容:(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无相关凭证: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刑事拘留证、逮捕证;2.临时收押异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否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狱签发的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律文书;3.收押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确定前未被羁押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4.收押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看守所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规定,结合看守所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职责是:(一)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五)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七)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检察工作中,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看守所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应当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第二章收押、出所检察第一节收押检察第五条收押检察的内容:(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无相关凭证: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刑事拘留证、逮捕证;2.临时收押异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否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狱签发的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律文书;3.收押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确定前未被羁押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4.收押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

关于印发《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的通知公监管[2002]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公安局:为了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公安部制定了《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作为《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公装财[2001]118号)的配套文件,对《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中所列技术装备项目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建设要求,是看守所技术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现将《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监所技术建设规范JJ001-2002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科技强警”战略,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提高监管工作现代化水平,根据公安装备配备标准(PB003—2001)《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看守所技术建设应坚持“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根据看守所设计容量和管理要求,与看守所基础设施建设同步,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地进行。

第三条看守所技术建设应积极开发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在提高看守所技术体系数字化和网络化程度的基础上,强化系统集成和功能联动,逐步实现看守所工作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和技术防范智能化。

第四条看守所技术建设应依据本规范,在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统一领导下进行;对技术建设方案、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划审批和组织实施统一在公安厅(局)监所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各级监所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看守所技术建设、管理、使用和考核等工作制度;在建立专职技术队伍的基础上,加强监管民警技术培训,逐步实现看守所技术设施全员操作;探索技术手段与监所管理有机结合的工作模式,将监所技术融于管理之中,充分发挥技术手段的作用,提高监管工作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看守所技术建设监控项目确定为机密级。

技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安机关有关的保密规定。

公安监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国标

公安监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国标

公安监管场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1总则1.1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科技强警”、“基础信息化”战略和部领导关于规范和加强公安监管场所监控系统建设的指示精神,科学规划建设和维护公安监管场所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提高公安监管场所安全系数,根据GA 1033—2013 公安监管场所装备建设和保障规范,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监控系统”是视音频监控系统的简称。

1.3 本规范适用于监控系统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及维护工作。

1.4监控系统设计建设应遵循“科学、智能、简洁、可靠、环保”的原则,根据公安监管场所日常执法管理工作需要,与公安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组织开展。

1.5监控系统建设应与公安监管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公安监管场所安防技术有机结合,实现系统集成和功能联动。

1.6 监控系统设计与建设应在各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的领导及公安监管场所民警的参与下开展。

省市两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与专业技术队伍,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1.7 监控系统建设方案设计完成后,应请本级科技信息或技防管理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及公安监管场所应派员参与论证。

通过专家论证,方可组织实施。

1.8 监控系统竣工后,要由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通过检测后,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予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1.9公安监管场所应建立健全监控系统技术档案。

根据国家关于电子产品使用寿命要求及设备老化程度,及时、定期进行维修。

监控系统使用7年或整体老化严重,应予及时评估、更新换代,确保监控系统稳定可用。

1.10监控系统建设经费(含维修费和消耗费),应按照《拘留所条例》、《戒毒条例》、《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19号)、《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公通字〔1996〕11号)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行〔2009〕132号)等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及时予以保障。

高检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系统联网建设规范

高检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系统联网建设规范

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系统联网建设规范引言为加强对看守所的法律监督,实现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以下简称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促进看守所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强化驻所检察室监督职能作用,更好地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维护监管场所秩序,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监控系统的相关标准以及技术配置要求,适用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系统联网建设。

一、引用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联网建设工作的通知》(〔2009〕高检办发23号)GB/T 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A/T 669.1-2008《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B 4798.4-1990《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无气候防护场所固定使用》GB 2423.10-19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GB 8254-1988《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干扰极度限值和测量方法》GB/T 13926.n-92《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的电磁兼容性》ITU H.264《视频编解码标准》YD/T 1171-2001《IP网络技术要求--网络性能参数与指标》二、系统建设原则监控系统的架构选择应坚持如下原则:1.先进性在网络的架构和系统的关键技术指标上,采用国际主流、国内领先的技术,所有子系统须采用基于IP的架构,以适应今后的发展。

2.扩展性采用模块化结构,系统规模和功能易于扩充,系统软件具有二次开发和升级的能力。

3.经济性在满足系统功能及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系统建设成本。

采用经济实用的技术和设备,利用现有设备和资源,综合考虑系统的建设、升级和维护费用,不盲目投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10.19•【文号】公通字[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机制,促进看守所依法、文明管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就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监督范围看守所下列执法和管理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一)执法活动1、收押、换押;2、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提讯、提解、押解;4、安排律师会见;5、使用警械和武器;6、执行刑事判决、裁定;7、执行刑罚;8、释放;9、其他执法活动。

(二)管理活动1、分押分管;2、安排家属会见、通信;3、安全防范;4、教育工作;5、生活卫生;6、在押人员死亡等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理;7、其他管理活动。

二、规范监督方式对看守所的执法和管理活动,人民检察院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一)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设立派驻检察室,派驻检察室以派出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对关押量较少的小型看守所,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巡回检察。

(二)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发生的在押人员死亡等重大事件,以及看守所在执法和管理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进行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三)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应当按照既定方式与看守所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和监控联网,通过网络及时、全面掌握看守所执法情况和监管情况,实行看守所信息共享、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并确保信息安全。

(四)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应当与看守所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重大情况,分析监管活动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快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快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快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建设推行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监所检察【发文字号】高检会[2002]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日期】2002.10.24【实施日期】2002.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快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建设推行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加强看守所监管和驻所检察监督工作,积极探索现代科技条件下的看守所管理和监所检察监督模式,提高监管、监督工作水平及公安、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现就加快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建设,推行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配合看守所监管与驻所检察网络化管理,是指在看守所建立监管信息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对监管活动实行信息化管理;检察机关驻所检察部门亦运用计算机技术,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实行信息化管理。

在此基础上,二者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局部联网,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

推行看守所监管与驻所检察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是公安、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科教兴国”战略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看守所“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保证看守所安全,防止超期羁押问题发生,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加强队伍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公安、检察机关各级领导要从维护公正执法、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思。

高检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系统联网建设规范

高检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系统联网建设规范

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系统联网建设规范引言为加强对看守所的法律监督,实现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以下简称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促进看守所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强化驻所检察室监督职能作用,更好地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维护监管场所秩序,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监控系统的相关标准以及技术配置要求,适用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系统联网建设。

一、引用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联网建设工作的通知》(〔2009〕高检办发23号)GB/T 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A/T 669.1-2008《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B 4798.4-1990《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无气候防护场所固定使用》GB 2423.10-19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GB 8254-1988《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干扰极度限值和测量方法》GB/T 13926.n-92《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的电磁兼容性》ITU H.264《视频编解码标准》YD/T 1171-2001《IP网络技术要求--网络性能参数与指标》二、系统建设原则监控系统的架构选择应坚持如下原则:1.先进性在网络的架构和系统的关键技术指标上,采用国际主流、国内领先的技术,所有子系统须采用基于IP的架构,以适应今后的发展。

2.扩展性采用模块化结构,系统规模和功能易于扩充,系统软件具有二次开发和升级的能力。

3.经济性在满足系统功能及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系统建设成本。

采用经济实用的技术和设备,利用现有设备和资源,综合考虑系统的建设、升级和维护费用,不盲目投入。

看守所驻所检察室视频监控技术方案

看守所驻所检察室视频监控技术方案

延安市志丹县检察机关驻所监控联网系统数字化改造项目设计公司:设计日期:第一章项目概述1第二章系统总体结构3 2.1系统简介3 2.2系统总体架构3第三章系统详细设计5 3.1视频存储子系统53.1.1存储架构53.1.2存储方式53.1.3存储容量6 3.2视频管理子系统7 3.3平台基础功能83.3.1 管理功能83.3.2 视频浏览93.3.3 录像存储103.3.4 高清解码113.3.5 检索回放12 3.4平台综合功能管理133.4.1录像文件防篡改133.4.2防止录像修改、伪造13 3.5管理客户端软件功能143.6网络接入设计17 3.7软件平台升级17 3.8主要设备18 3.8.1总控管理服务器18 3.8.2网络存储服务器22 3.8.3存储管理服务器25 3.8.4高清视频调度终端29 3.8.5高清解码器30 3.8.6大屏显示系统36第一章项目概述看守所是关押犯人的重要场所,属于一级风险单位,因此安防管理系统也就成了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近年来安防行业的发展,和科技强警、科技强检口号的提出,看守所的安防管理系统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

志丹县看守所由于与外界相对隔离,且目前监管羁押人员数量较多,24小时的共同生活难免会产生摩擦,监管人员的不文明执法往往容易产生不良后果。

同时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做好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联网建设工作的通知”,优质高效地建设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设施联网系统。

联网监控系统本着“高起点定位、高标准建设、高效率运行,保障检察必须”的原则,与监管场所的设计建设相一致,满足监督工作的全面要求,与监管场所的执法信息联网同步进行,促进检察监督的科学发展。

志丹县看守所所目前建设视频监控前端图像采集摄像机152路,其中海康威视128路(包括4个审讯系统),天地伟业24路;传输采用最前端用网线至接入交换机,接入交换机至汇聚交换机采用光缆传输;中心存储采用7台海康威视牌录像机和1台天地伟业IPSAN存储,流媒体和行为分析采用天地伟业平台,电视墙服务采用海康威视管理显示;根据相关建设要求,本次检察院住看守所所需要接入主要视频70路,设计建设80路,10路作为冗余以备后用。

检察院驻所检察室联网监控方案

检察院驻所检察室联网监控方案

检察院驻所检察室联网监控方案文/孙加君随着监控联网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将看守所监控系统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设备联网,并扩展形成省检、市检、驻所检察室的大联网,以提供详尽的监管信息。

什么样的方案才能更好满足这种联网需求呢?背景介绍在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公安部、检察机关等司法界、学界机构对看守所的关注度逐渐提高。

联网监控作为重要的监管手段,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检察机关进一步要求看守所向驻所检察官提供更为详尽与全面的监管信息,包括提供实时监控信号、在押人员完整备案信息,从而为检察官履行监督职责打下良好的基础。

检察院驻所的监控需求主要有以下几点:1、检察院系统与看守所系统物理隔离;2、看守所监控图像1:1实时存储到检察院驻所检察室;3、集中自主管理控制;4、在检察专网中远程实时调阅;5、实现全省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监控系统的大联网。

方案分析针对驻所检察室的联网监控需求,结合各个看守所的规模大小、项目预算,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推荐了三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是模数结合方案,存储用DVR,实况图像切换通过矩阵完成;第二种方案是纯数字IP方案,采用编码器和IP SAN存储方案,通过编码设备编码、IP SAN存储录像、管理平台控制实况图像的调度;第三种方案是流媒体方案,这是一种过渡方案。

具体方案分析如下:1.DVR+矩阵方案图1 DVR+矩阵方案如图1所示,该方案特点为:看守所监控系统的摄像头通过音视频分配器各分出一路,通过数字光端机接入中心,再通过音视分配器分配给矩阵和DVR;由矩阵实现模拟图像切换、电视墙控制;由DVR负责存储,通过客户端实现DVR录像资源调阅和网络实时浏览。

但是DVR+矩阵的方案在存储可靠性、稳定性、性能以及系统扩展、维护、联网等功能上存在一系列问题。

1)存储的可靠性在驻所监控联网系统中,对录像存储的可靠性要求大于一切。

之所以要求建设驻所监控系统,目的就是为了对看守所的监控数据进行备份,如果备份存储本身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都不过关,显然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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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系统联网建设规范引言为加强对看守所的法律监督,实现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以下简称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促进看守所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强化驻所检察室监督职能作用,更好地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维护监管场所秩序,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监控系统的相关标准以及技术配置要求,适用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系统联网建设。

一、引用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联网建设工作的通知》(〔2009〕高检办发23号)GB/T 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A/T 669.1-2008《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B 4798.4-1990《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无气候防护场所固定使用》GB 2423.10-19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GB 8254-1988《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干扰极度限值和测量方法》GB/T 13926.n-92《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的电磁兼容性》ITU H.264《视频编解码标准》YD/T 1171-2001《IP网络技术要求--网络性能参数与指标》二、系统建设原则监控系统的架构选择应坚持如下原则:1.先进性在网络的架构和系统的关键技术指标上,采用国际主流、国内领先的技术,所有子系统须采用基于IP的架构,以适应今后的发展。

2.扩展性采用模块化结构,系统规模和功能易于扩充,系统软件具有二次开发和升级的能力。

3.经济性在满足系统功能及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系统建设成本。

采用经济实用的技术和设备,利用现有设备和资源,综合考虑系统的建设、升级和维护费用,不盲目投入。

4.易操作性主控界面提供清晰、简洁、友好的中文操作界面,并可配合摇杆使用,操控简便、灵活,易学易用,便于管理和维护。

5.安全性在网络、系统和管理权限层面上,均有相应的安全性设计,核心设备与平台的操作系统需采用嵌入式操作系统,以提升系统可靠性。

6.规范性控制协议、编解码协议、接口协议、视频文件格式、传输协议等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规范。

7.可靠性采用成熟、稳定和通用的技术和设备,关键部分应采用一体化硬件解决方案,有备份、冗余措施,能够保证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三、系统总体要求1.基本功能要求(1)图像采集要求——图像采集范围:在押人员监室、放风场,监管民警巡视通道、管理通道,看守所提讯室、会见室、禁闭室,看守所收押大厅、监区围墙等。

——图像分辨率不低于CIF(352×288),帧频不低于25帧/秒。

——编解码设备支持H.264、MPEG-2/4及MJPEG等图像编码标准和G.711音频编码标准。

(2)图像监视要求——实时监视图像信息,根据需要对不同监视点进行实时监视和切换。

——具有多路视频图像切换显示功能,配备内置图像显示顺序切换器。

——监视画面上应叠加中文字幕以标识不同摄像机的机位,增强直观性。

——显示播放设备能清晰显示监控图像,能播放监听声音。

按5级损伤制评定,监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不低于GB 50198中规定的3级。

(3)图像存储要求——存储介质由检察院管理。

——支持包括在押人员监室、放风场等监控点在内的所有图像记录,图像保存分辨率不低于CIF(352×288),帧频不低于25帧/秒,图像保存时间不小于360小时(15天)。

——录像资料自动管理,无需人工干预。

硬盘录满后,自动删除最旧的录像资料,重复循环使用硬盘空间。

——音视频存储设备具备冗余保护手段,可通过硬盘冗余机制恢复损坏的数据。

(4)系统安全性要求——电磁兼容安全。

系统抗电磁干扰性满足GA/T 367-2001中9.1的要求;传输线路的抗干扰设计符合GB 50348-2004中3.6.2的规定。

系统电磁辐射防护性满足GA/T 367-2001中9.2的要求。

——环境安全。

设备机房按照GB/T20271-2006中4.1.1.1的要求,选择机房场地、实现机房内部安全防护、防火、供电配电、空调降温、防水、防潮、防静电以及电磁防护。

通信线路的安全按照GB/T 20271-2006中4.1.1.2的要求对通信线路进行安全防护。

——防雷接地要求。

系统各组成部分的防雷和接地设计遵从GB50348-2004 中3.9 节相关规定。

——设备安全。

按照GB/T20271-2006中4.1.2.1的设备标记要求、计算中心防盗要求和机房外设备防盗要求,实现设备的安全保护。

按照GB/T20271-2006中4.1.2.2的基本运行支持、安全可用要求和不间断运行要求设计和实现设备的可用性。

硬件设备符合GB 4943-2001中关于电击、火灾、发热、机械、辐射、化学等安全方面的要求。

——记录介质安全。

按照GB/T 20271-2006中4.1.3的公开数据介质保护、内部数据介质保护、重要数据介质保护、关键数据介质保护和核心数据介质保护的要求进行介质安全保护。

(5)系统保密性要求——存储介质必须部署在驻所检察室。

——属于检察机关而放置在看守所机房的设备须进行有效管理,宜采用屏蔽机柜,机柜由检察人员专人负责管理。

——检察系统的网络设备与公安系统网络设备必须物理隔离。

——部署在看守所机房的编码及网络设备应具有远程管理功能。

2.可扩展功能(备选)(1)图像采集监视功能——图像分辨率达到D1(4CIF)或1080p。

——能按照指定设备、指定通道进行图像的实时点播,支持点播图像的显示、缩放、抓拍和录像,支持多用户对同一图像资源的同时点播,支持基于GIS地图的图像点播。

——具备图像自动轮巡功能,可对每一个监控画面设置记忆预置位,通过点击相应的预置位快速切换到特定的监视角度。

(2)控制功能——能通过手动或自动操作,对前端设备的各种动作进行遥控。

——对各监视点摄像设备的光圈、焦距以及云台进行控制。

——通过软件操作云台、镜头等图像设备改变实时监视终端的工作状态、监视位置等。

——通过软件设置图像的帧频、分辨率、亮度、对比度、色彩、饱和度等。

(3)图像存储功能——图像保存分辨率不低于4CIF(704×576)。

——可对所有的接入音视频信号进行24小时录像,录像保存时间不少于15天。

(4)视频检索与回放——能按图像通道、日期和时间等检索条件对设备录像进行检索,检索时间可精确到秒。

——回放时可以进行正常播放、快进、快倒、慢进、慢倒、逐帧进退、画面暂停、图像抓帧等控制。

(5)视频复制转储和刻录——检索出的图像可被准确复制以文件格式保存,并控制刻录设备写入DVD光盘。

——文件和DVD光盘可被通用播放器正常播放。

(6)用户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具备用户身份认证管理机制,并可对视频监控系统操作人员的监视权限、控制权限和管理等级等使用权限进行管理。

——操作人员分为不同的管理等级,不同管理等级的操作人员具有不同的权限。

当多个用户同时对远程设备进行控制时,优先级高的用户能优先得到对设备的控制权。

(7)设备安全管理——具有报警联动功能,支持视频丢失报警、设备故障报警等功能。

——能够提供软硬件资源的配置及查询、系统性能的实时监视和系统设备的故障报警监视、故障诊断及定位分析、报警日志的创建及维护等。

附件参考方案本参考方案根据看守所规模(小型、中型、大型和超大型)分为两类:中小型看守所方案和大型、超大型看守所方案。

中小型看守所设计押量在500人以下,监控点数在200个以下,适宜采用DVR硬盘录像机存储方式,投资小、管理操作简单。

大型、超大型看守所设计押量500人以上,监控点数200-2000个,这种情况下采用DVR硬盘录像机存储方式占地空间大、传输设备及施工成本高,也不便于管理,适宜采用IP SAN存储方式,数据存储容量大,设备占地空间小,存储安全性高,且监控点数越多成本优势越明显。

中小型看守所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用IP SAN的存储方式。

在联网建设难度比较大、工程施工比较复杂、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可采用第三种方案,将驻所检察室联入看守所监控网络,通过与看守所硬盘录像机或服务器联网实现监控图像的同步收看,并将看守所硬盘录像机或服务器上的数据进行备份存储,也可以实现监控录像的可看、可存。

具体方案如下:方案一:1.原理:该方案将公安专网与检察专网完全隔离,使用DVR 硬盘录像机进行编码与存储,将模拟音视频信号传输到驻所检察室。

看守所机房与驻所检察室距离近时(100米以内),音视频信号经分配器后直接通过模拟线缆从看守所接至驻所检察室;距离远时(100米以外),通过光端机+光纤进行模数、数模转换后接至驻所检察室。

同时在驻所检察室部署监控客户端、视频管理软件等,用于本地浏览和实时监控。

2.适用范围:适用于监控点不太多(小于200路),且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机房在一个区域内,适宜布放多芯光缆的情况。

3.优势:DVR设备是所有监控存储设备中价格最为低廉的,当监控点数量不太大、线缆距离不太长时,使用该方案的性价比最高。

4.劣势:随着监控点数量增多,DVR数量急剧增大,导致可管理性差,且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机房距离较远时,线缆、光端机等设备的成本以及工程施工成本也将会抵消DVR设备的成本优势。

5.主要设备清单:方案二:1.原理:公安专网与检察专网完全隔离,编码与存储分离,在公安看守所机房屏蔽机柜中进行集中编码,通过千兆以太网络传输至驻所检察室集中存储;同时在驻所检察室部署监控客户端、视频管理软件、IP SAN存储等,用于本地浏览、实时监控和集中存储。

2.适用范围:适用于监控点较多(大于200路),而且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机房在一个区域内,适宜布放多芯光缆的情况,距离较远时可租用运营商裸光纤。

3.优势:录像数据安全可靠、容量更大、扩展方便,由于支持RAID技术系统容错机制好,且通过集中管理、权限控制等,能够有效防止非法删除录像资料,整体系统扩展性好,在监控路数较多时,成本优势明显。

4.劣势:采用该方案时,由于集中存储设备的费用相对较高,在路数较少时,系统整体造价偏高。

5.主要设备清单:方案三:1.原理:该方案将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局域网相联,通过与看守所监控设备连接实现视频监控图像的远程监看、存储。

2.适用范围:适用于联网建设难度比较大、工程施工比较复杂、资金有限的情况。

3.优势:布线施工简单,投资较小,有利于节约经费。

4.劣势:由于直接联入公安网,不能与检察专线网相联接,远程监看和存储都受到看守所监控系统网络和服务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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