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4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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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国家发

1依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国家发

自助设备 网银、手机银行 (含 ATM、CRS、POS、多媒体查询机) 本行 同城 异地 同城 跨行 异地 本行 跨行
适用 对象
优惠政策
备注
同城 异地 同城 异地
存折、 借记卡
免收费
每笔 0.2 万元以下 (含 0.2 万元) , 收费 2 元 ; 每笔 0.2 万-0.5万元 (含0.5万元) , 收费 4 元;每笔 0.5 万 -1 万元(含 1 万元),收费 免收费 8 元;每笔 1 万 -5 万元 (含 5 万元),收费 12 元;每 笔 5 万元以上,按 0.03% 收取,最高收费 50 元。
实时到账,按柜台收费 标准上浮 20% 执行,每 笔最高收费标准不变。 (除助农商户)
2
个人 转账 汇款 手续 费
将个人 客户的 资金从 富秦 公务卡 本行账 户转移 到 本 行、他 行其他 转 账户。 账 汇 助农 款 业务 (助 农商 户) 现 金 汇 款
溢缴款部分不 收 费, 透 支 1%, 最低 2 元, 最高不限
未开通
免收费
5000 元 (含) 1 万元 (含) 以下交易金 以下,3 额的 1%, 元 / 笔; 最低 5 元; 1 万 -5 万 0.5 万 -5 万 元(含), 元(含), 5元/笔 50 元 / 笔 2000 元 (含) 以下交易金 3 元 / 笔 额的 1%, 最低 5 元, 最高 20 元
通过兴业银行柜面办理本 行银行卡、折现金存取款 业务
每笔按取款金额的 0.5% 收取,最高收费 50 元 个人
转账
通过柜面办理本行银行卡、 折与兴业银行卡、折之间 免收费 相互转账业务 通过兴业银行柜面办理本 免收费 行银行卡、折余额查询业务
查询
承兑 5 银行 承兑汇票 手续费 贴现 查询

《银监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监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监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篇:银监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的各类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遵循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促进银行服务持续发展和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有效的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金融消费者获得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根据商业银行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

第九条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组织相关机构进行成本调查;(二)征求金融消费者、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三)作出制定或调整服务价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下列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一)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人民币基本结算价格;(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和调整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第三章标准制定第四章执行价格第五章授权管理第六章内部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等法律法规和《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总发〔2015〕121号),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细则所称服务, 是指银行(以下简称行)依托业务、技术、机构、信誉和人才等优势向客户提供的、形成非利息收入的各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担保、承诺、托管、咨询顾问、理财、电子银行及其它服务。

本细则所称客户,是指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服务价格,是指行向客户提供服务时依据公示的服务项目及其价格标准向客户收取的费用。

本细则所称价格均指服务价格。

第三条价格分类服务价格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指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 2 —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服务项目及其价格标准,行无权调整,须严格执行。

政府指导价,指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服务项目及其价格区间,由总行确定行执行标准。

市场调节价,指由总行按规定履行一定程序后自主制定和调整的服务项目及其价格标准。

第四条价格制定价格制定,包括价格标准的制定和具体执行价格的制定。

价格标准是行各类服务项目公示的基准价格;具体执行价格是提供服务时对不同客户执行的实际价格。

第五条管理体系服务价格实行“总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实施”的管理体系和严格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责处罚、投诉处理等管理机制,以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设银行省分行(简称我行)辖内的所有营业机构。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作者: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4年第04期近日,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细化了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程序,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制定市场调节价的职责部门、定价程序、市场调节价和收费项目的公示内容、公示场所和公示时限等,兼顾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定价行为的规范。

《办法》重点强调商业银行应披露服务价格信息,并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明确了对银行服务价格的内部管理要求,规定银行应明确价格管理的牵头部门、制定和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完善投诉处理等,要求银行兼顾业务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

细化了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鼓励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

通过内部管理、监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促进银行规范服务价格行为。

同时,《办法》基于《价格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管理方式和调整程序。

《办法》配套下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有关规定,降低和调整了部分收费标准,规定了部分免费服务内容。

《通知》充分考虑了银行客户普遍使用的基础金融服务,保障客户享有基础金融服务的权利。

财政部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登记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确保201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相关规定,财政部针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下发通知。

通知要求,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各金融类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积极做好2013年度所属金融类企业的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2013年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年度汇总表、分析报告以及产权登记电子数据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金融司。

XX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XX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XX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系指本行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行服务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

本行提供银行服务及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标准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定价程序合法、定价方法合规。

(二)公开、诚实、信用原则。

本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时,必须遵循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本行持续发展和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

(三)明码标价原则。

本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前,应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充分保障客户获得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四)市场原则。

本行服务价格标准的制定应充分参考同业价格水平、市场竞争情况等多方因素,以提高市场竞争力。

(五)风险可控原则。

本行制定服务价格,应切实加强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可控。

(六)质价相符原则。

本行服务价格水平应与本行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相一致。

(七)定价测算原则。

本行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项服务价格时,必须进行合理科学的成本测算,明确定价成本依据、服务项目的成本结构和收益覆盖成本情况。

第四条本行的服务价格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服务价格管理小组是全行服务价格的决策机构,负责本行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分管计划财务的行领导为组长,相关业务部门的主管行领导为副组长,小组成员由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以及业务经营部门(业务经营部门指本行服务价格政策的执行部门,包括公司业务管理部、零售业务管理部、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国际业务部、金融市场部、票据业务部等)的负责人组成。

总行服务价格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部,负责日常工作。

1、依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

1、依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

4
市场调节价
个人存取款手续费
未调整
5
市场调节价
卡工本费
未调整
6 7 8 9
市场调节价 使用费(网银数字证书) 市场调节价 工本费(液晶式 U-key) 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 网银证书手续费 短信通知服务费
未调整 未调整 未调整 未调整
备注:本价格公示手册所列示优惠政策(如未特殊注明)到期前如未发布公告,则自动按季顺延,以此类推。另有说明的除外。
备注: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收价目录 市场调节价目录 一、结算业务 二、个人业务 三、电子银行业务 四、其他业务
备注: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收取。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最新公告
序号 1 2 3 定价形式 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 收费项目 发卡行服务费 对公转账汇款手续费 个人转账汇款手续费 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优惠折扣及优惠期限 发卡行向收单机构提供对应支付及结算服务。 向收单机构收取;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 借记卡不高于 0.3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 13 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全额减免。 元);信用卡不高于 0.45%。 未调整 未调整 企业网银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按 5 折收取,优惠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个人网银和手机银行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暂免收费,优惠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借记卡 ATM 跨行取款每笔暂收 2 元,钻石卡免费。持陕西省农村信用 社联合社社会保障卡领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跨行 ( 同城、异地 ) ATM 取款,执行每月前两笔免费,其余每笔暂收 2 元。富秦公务卡预借 现金费用跨行 ATM 溢缴款部分每笔暂收 2 元,透支金额加收 1% 手续费。 助农取款业务每月首笔交易免收手续费。个人现金汇款(本行异地) 暂免收费。 以上优惠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同一客户新开卡前,在同一法人机构已开立的存量富秦系列借记卡数 量(不含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以及其他政府合作项 目发行卡、已销户的借记卡)累计小于 2 张(含)的,免收开卡工本费; 贵宾卡免收开卡工本费;办理代发工资、代发退休金、代发奖金、代 发社保、代发低保、代发医保、代发失业保险、代发住房公积金、代 发补贴类款项的各类代发业务客户免收开卡工本费;代政府发放支农 补贴、社会保障、区县财政集中支付补贴、计划生育补贴及其他合作 类银政惠民账户免收开卡工本费;经省联社审批同意的其他客户免收 开卡工本费;补换卡免收工本费 (社会保障卡等另有规定的卡种除外) 。 以上优惠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暂免收费,优惠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按收费标准五折收取, 优惠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暂免收费,优惠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账户短信通暂免收费,优惠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出台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出台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商业会计
页码: 74-74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5期
主题词: 价格管理办法 银行服务 商业 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改委 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 账户管理费
摘要:最近,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和监管方面对银行服务价格行为进行了系统性规范。

《办法》明确,自2014年8月1日起有条件免收个人账户管理费、年费和养老金异地取款手续费,并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在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也需要对这些服务进行定价管理。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是商业银行根据市场需求和内部经营状况,制定和调整其服务价格的规范性文件,旨在保障商业银行和客户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目的和意义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规范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在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时应遵循的程序和原则,以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性。

2. 促进金融市场的良性竞争: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地引导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行为,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 保障消费者权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止商业银行操纵市场价格,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服务价格的制定原则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制定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合理:商业银行应根据服务的性质、成本和市场需求,制定价格,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不得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垄断资源。

2. 透明公开:商业银行应将服务价格及其调整情况向公众公开,使客户能够了解服务价格的构成和变动情况。

3. 价格的差异化: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不同服务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差异化的服务价格,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4. 合理成本核算:商业银行在制定服务价格时,应充分考虑服务的成本因素,并进行合理的成本核算,确保服务价格能够覆盖成本。

四、服务价格的调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调整需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调研和价格分析:商业银行在调整服务价格前,应进行市场调研和价格分析,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以为价格调整提供依据。

2. 合理幅度和周期: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调整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状况,确定合理的调整幅度和周期,避免价格过度波动对客户和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3. 公告和告知:商业银行在调整服务价格前,应通过适当的渠道向公众公告,并及时告知客户有关价格调整的事项。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价格分类与定价原则、定价策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职责分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与执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服务价格报告与信息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服务价格监督与处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省分行(以下简称“我行”)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及《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我行内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我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我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及邮政代理网点的服务价格行为。

第二章价格分类与定价原则、定价策略第五条我行的服务价格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提高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商业银行竞争环境,促进金融服务的稳健发展,维护消费者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设立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其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向其客户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2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的价格决策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充分披露相关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第八条根据商业银行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根据经济运行、服务成本、市场竞争状况、对个人和单位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按照如下程序执行:(一)组织相关机构进行成本测算;(二)调查评估对业务成本有决定性影响的其他价格;(三)征求消费者、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四)综合考虑成本测算和调查评估情况,制定或调整相关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并向社会公布。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pdf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pdf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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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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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的各类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遵循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促进银行服务持续发展和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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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有效的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金融消费者获得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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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根据商业银行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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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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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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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组织相关机构进行成本调查;(二)征求金融消费者、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三)作出制定或调整服务价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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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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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的各类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遵循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促进银行服务持续发展和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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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有效的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金融消费者获得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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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根据商业银行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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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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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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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组织相关机构进行成本调查;(二)征求金融消费者、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三)作出制定或调整服务价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一、单项选择题1.《商业银行效劳价格治理方法》对以下哪些工程进行了制定和调整〔 D 〕A.政府指导价B.政府定价C.市场调节价D.以上选项全都正确2. 《商业银行效劳价格治理方法》对以下哪些方面做出规定〔D〕。

A.效劳价格信息披露B.商业银行内部治理C.效劳价格监督治理D. 以上选项全都正确3. 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效劳价格治理方法》将银行效劳价格分为以下那几个方面〔 D 〕,实施分类治理。

A.政府指导价B.政府定价C.市场调节价D.以上选项全都正确4. 对于银行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开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A 〕,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治理范畴。

A.银行根底效劳B.银行综合效劳C.银行其他效劳D. 以上选项全都不正确5. 《商业银行效劳价格治理方法》要求按照〔 A 〕原则收取托付业务相关手续费。

A.谁托付、谁付费B.谁办理、谁付费C.谁效劳、谁付费D.以上选项全都不正确6.《商业银行效劳价格治理方法》严格了商业银行效劳价格信息披露的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制定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效劳价格,应当至少于执行前〔 C 〕个月按规定方法进行公示。

A.1B.2C.3D.47.《商业银行效劳价格治理方法》针对银行终止效劳机制缺失导致有客户非自觉被扣费的现象是如何规定的〔 C 〕。

A.按“谁托付、谁付费〞原则收取托付业务相关手续费B.不得向托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托付业务相关手续费C. 银行应依据客户要求,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及时终止相关效劳D.以上全都正确8.《商业银行效劳价格治理方法》在推动商业银行效劳价格公开透明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D 〕A. 强调银行应按规定进行效劳价格信息披露B. 从信息披露渠道、告知义务、公示内容、合约条款四个方面明确了治理要求C. 保证客户选择权D.以上选项全都正确9. 中国银监会、国家开展改革委制定了《商业银行效劳价格治理方法》有哪些〔 D 〕。

A.为标准商业银行效劳价格治理活动B.爱护商业银行效劳对象的合法权益C.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可延续开展D. 以上选项全都正确10.依据以下哪些法规制定《商业银行效劳价格治理方法》〔 D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促进金融服务的稳健发展,维护金融市场价格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的各类服务。

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接受本行服务的个人、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金融服务对象;所称服务价格,是指本行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行服务业务定价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其范围包括:
(一)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二)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以外,其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服务业务产品定价实行目录式管理。

财务管理部负责根据经营战略、计划和业务经营情况发布价格调整公告、更新价格目录。

第二章服务业务的定价、调整和信息披露第五条本行服务业务定价考虑成本收益和风险补偿原则,主要采用定价方法包括:
(一)市场导向定价法。

根据区域内同类业务的平均价格水平及同业竞争情况,确定服务业务价格标准,主要适用于支付结算类、代理类、担保承诺类、银行卡类、资产托管类业务;
(二)成本导向定价法。

根据服务业务的综合成本(业务成本、运营成本、风险成本等),加预期目标利润,确定产品价格;现阶段本行以业务成本为主的定价主要适用于银行卡及电子银行类业务中需向外支付手续费、工本费的产品,以风险成本为主的定价主要适用于担保、
承诺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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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最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最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最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提醒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银行,以便商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时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及时告知客户。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关于服务价格信息的公示涉及优惠措施的',应当明确标注优惠措施的生效和终止日期。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客户。

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开展代理业务收费时,应当将委托方名称、服务项目、收费金额、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客户,并在提供给客户的确认单据中明确标注上述信息。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应当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和终止日期),客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相关服务;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签署服务章程、协议等合同文件的银行服务项目,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应的合同文件中以通俗易懂、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内部管理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建立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调整和信息披露流程,严格执行内部授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价格行为违规的问责机制和内部处罚措施。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建立服务价格内部审批制度,适时对服务价格管理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纠正相关问题,并组织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宣传、解释、投诉处理等工作。

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某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某银行服务,是指某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某银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某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某银行服务价格行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某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某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二章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第七条某银行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三章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第八条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以外,某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某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某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第十条某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二)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三)进行价格决策;(四)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五)在支行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六)在某银行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一条某银行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进行综合决策。

第十二条某银行总行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本机构服务价格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服务价格管理的组织架构和服务价格管理总体情况;(二)服务收费项目设置、调整情况和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三)免费服务项目设置情况、调整情况、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在服务价格方面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四)服务项目的收入结构和评估情况;(五)服务价格的信息披露情况,包括信息公示的方式和渠道;(六)与服务价格相关的投诉数量、分类和处理情况;(七)对客户反馈意见的解释说明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八)附表:本行服务的分类、具体项目、价格水平等情况;(九)与服务价格相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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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商业银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2014年2月14日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第八条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第九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组织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成本调查;(二)征求相关客户、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三)做出制定或调整相关服务价格的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第十一条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因地区性明显差异需要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当由总行统一制定服务价格,并由总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进行公示。

外国银行分行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的授权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二)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三)进行价格决策;(四)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五)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六)设有商业银行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进行综合决策。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总行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本机构服务价格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服务价格管理的组织架构和服务价格管理总体情况;(二)服务收费项目设置、调整情况和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三)免费服务项目设置情况、调整情况、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在服务价格方面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四)服务项目的收入结构和评估情况;(五)服务价格的信息披露情况,包括信息公示的方式和渠道;(六)与服务价格相关的投诉数量、分类和处理情况;(七)对客户反馈意见的解释说明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八)附表:本行服务的分类、具体项目、价格水平等情况;(九)与服务价格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办理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客户因商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要求终止或变更银行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要求、相关服务合同或其他已签署的法律文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依法及时终止或变更相关银行服务和对应的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

第四章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有网站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文件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公示的各类服务价格项目应当统一编号。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客户相关权益:(一)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提供相关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供客户免费查阅,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采用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等方式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二)设有商业银行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供客户免费查阅;(三)使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客户相关服务价格,并保证客户对相关服务的选择权;(四)明确界定各分支机构同城业务覆盖的区域范围,通过营业场所公示、宣传手册、网站公示等方式告知客户,并提供24小时查询渠道。

同城业务覆盖的区域范围应当不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应当列入同城范畴。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提醒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银行,以便商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时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及时告知客户。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关于服务价格信息的公示涉及优惠措施的,应当明确标注优惠措施的生效和终止日期。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客户。

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开展代理业务收费时,应当将委托方名称、服务项目、收费金额、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客户,并在提供给客户的确认单据中明确标注上述信息。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应当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和终止日期),客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相关服务;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签署服务章程、协议等合同文件的银行服务项目,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应的合同文件中以通俗易懂、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内部管理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建立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调整和信息披露流程,严格执行内部授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价格行为违规的问责机制和内部处罚措施。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建立服务价格内部审批制度,适时对服务价格管理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纠正相关问题,并组织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宣传、解释、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服务价格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客户投诉登记、调查、处理、报告等事项的管理流程、负责部门和处理期限,确保对客户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书面投诉联系方式等渠道,并在营业场所和网站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以便及时受理客户对服务价格的相关投诉。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处理和及时答复客户投诉。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诉自查机制,对投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自查。

第三十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委托代理合同有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以外,商业银行应当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银行渠道直接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服务价格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的服务价格的;(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三)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四)擅自对明令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继续收费的;(五)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六)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擅自制定或调整市场调节价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八)未按照规定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内部管理工作的;(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问题的,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关法律措施或投诉。

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应当在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方面充分发挥自律协调作用。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生效后,此前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或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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