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招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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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招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

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含义

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质上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既要保证工程造价的有效降低,也要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并如期完成。对于不低于成本价,首先,企业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其次,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压价。合理低价中标法既可以鞭策企业改进施工技术,加大科技投入和设备的更新改造,还可以有效地规范行业自律,使招投标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

从合理低价中标到低价中标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低价中标的低价概念,是在保工期、质量、安全的诸多前提下投标报价中最低的那个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存在竞争就存在着供求矛盾。价值规律就是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离,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调节社会劳动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合理分配。合理低价中标法只是现阶段保证建筑市场规范运营的一种手段,是向低价中标法的过渡。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逐渐变得健康有序,低价中标法必然取代合理低价中标法。

从合理低价中标法到低价中标法应具备的条件和措施

我国人世以后,建筑产品计价和价格形成机制要向国际接轨,必将实行由投标企业自主报价,由市场形成价格。实施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报价,是我国建筑业融入国际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条件。但

是推行企业实施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报价,必须在创建建筑市场大环境上做文章。

1.必须创建招投标低价中标的建筑市场硬环境。只有允许低价中标,投标企业才敢使用企业定额报价。没有低价中标的市场硬环境且延用标底价确定中标者,投标者即使具有了企业定额,也不敢以此报价,参与市场竞争,因为用标底价衡量确定中标者,低价投标企业很可能被淘汰出局。

2.要想创建低价中标的国内市场硬环境,就必须进一步更新观念,创建低价中标的建筑市场软环境。成本价格是指由商品生产中实际消耗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构成的价格。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行业内将有一个社会平均存在。但在行业内的许多生产者之间,由于综合生产能力的不同,各自有着不同的生产成本,即所谓的个别成本。“不低于成本价”若为“社会平均成本”,则先进于平均水平的企业报价将受

到排斥,保护了落后企业,不利于建筑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不低于成本价”若为“企业的个别成本”,在评标时经常会出现难以界定最低报

价是否合理低于成本价的情况。在日趋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一些发包单位为了减少投资而盲目追求低价中标,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往往被迫将报价压得过低。这种不健康的竞争行为,必将给建筑市场规范运营带来很大冲击。

施工企业根据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编制的企业定额应作为企业的商业机密,在投标报价时无须对报价的合理性出具任何证明。在技

术和施工方案可行的前提下,评标委员可不对所报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使报价完全由市场决定,这是市场经济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

为防范低价中标后给业主带来的投资风险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采用低价中标法应建立健全以下基本的保障措施:

一是强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程担保制度是约束工程业主和承包商的市场行为,以实现规避风险的程序规范。工程担保本身具有双向性,即对于承包商的履约担保,对于工程业

主的对等支付担保。工程担保由第三人用经济责任关系规范制约了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关系。

对于承包商来说,如果中标价太低,在施工过程中,会由于资金不足,使工程步履维艰,甚至被迫中途停工,造成或追加投资,或改换施工队伍,直接受害者仍是工程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并对国家资源造成严重损失。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要求承包商向业主提供工程担保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担保公司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与承包商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无法完成合同,则担保方将对工程业主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担保方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担保方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完成该项目。同时,也可以由工程业主重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完成合同剩余部分。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与原始合同造价的超出部分将由担保方承担。如果工程业主对上述3种解决方案均不满意,担保方将按照担保合同中规定的担保金额对业

主进行赔偿。担保方的损失将向承包商求偿,而且承包商的信誉从此有了污点,最终是承包商自食其果。可见,工程担保制度不仅对工程业主防范投资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对承包商的投标报价起监督作用。如果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低于企业成本价,担保方是不可能为其担保的,没有担保方的承包商也就没有资格参与投标,会自动淘汰出局。

对于工程业主来说,如果应筹措的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甚至是垫资工程,定会严重影响低价中标后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拖欠工程款,对于低价中标的承包商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豆腐渣”、“半拉子”工程的出现将是不可避免的了。推行担保制度,担保公司也要对工程业主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在建设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取得《开工许可证》。如果承包商未按时得到工程业主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款,经担保公司确认后,由担保公司代为支付。可见,工程担保制度不仅保障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而且起到了监督工程业主的违约行为。如果没有担保方作支付担保,一些没钱、没信用的工程业主也同样会被排斥出建筑市场。

二是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质量与费用的辩证关系,相对高质量的建筑产品必然要求相对应高的费用。如果中标价太低,中标企业为了减少损失,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

好,不按规范要求施工,不顾工程质量,最终难以形成符合要求的产品。我们分析会发现,让承包商有利可图而不去偷工减料,实际上是一种道德约束,其弹性非常大。2000年1月30日实施的《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建筑产品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将建筑产品的质量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各建设责任主体都要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不仅可以使工程质量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地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总而言之,现阶段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以及建设市场的日益成熟,最终将逐步过渡到低价中标法,这是工程计价市场化的必然,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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