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生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环境民主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环境民主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实质是指社会公众在环境管理及其相关事务中享有广泛参与的权利和义务。
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权利的实现,是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的通例。
而在我国现阶段,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强,参与途径不畅,严重制约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从考察环境民主原则的形成发展入手,阐述了社会公众在环保过程中所享有的实体上及程序上的环境权利,最后提出了贯彻落实环境民主原则的具体途径。
一、环境民主原则的形成和发展对于该项原则,在我国环境法的有关著作中表述不一。
有的称之为“公众参与原则”,有的称其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
笔者认为,环境民主原则主要是指社会公众在环境管理及相关事务中进行参与和决策的资格和必要性,并据此享有和承担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公众参与”也好,“依靠群众保护环境”也好,其解决的仅仅是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事务的必要性,并未涉及到参与资格。
而环境民主原则所包含的公民的环境权不受侵犯恰恰可以解决参与资格的问题。
除此之外,作为环境民主原则应有之义的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管理又能集中反映民主精神在环境管理及其相关事务中的贯彻和体现,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必要延伸。
〔1〕所以采取“环境民主原则”既简洁,又可以使理论归纳更为科学和准确。
考察环境民主原则的历史发展,其逐步确立主要取决于人们对环境要素法律属性认识的不断深化,并由此引发民主精神在环境领域日渐生成并得以强化和稳固发展。
以前人们对环境要素属性的认识局限在经济性上,而忽略了环境要素的生态性和精神性。
由于环境要素的不可控制性和不易支配性,使得无法将之纳入财产或民法上的物的法律调整范畴,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多数环境要素一直被当作无主物对待。
即任何人不得对其提出权利主张,任何人也无须为占有和使用支付代价。
这种观念在实践中纵容了对自然资源的滥用和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当环境危机已威胁到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时,人们的环境意识觉醒,认识到环境要素并非是谁都可以无偿使用的无主物,而是“公共资源”和“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
宪法生态文明制度的主要内容
宪法生态文明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生态文明的基本原则:宪法确立了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优先原则、预防为主和保护优先原则等。
2. 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宪法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保护生态环境、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节约资源、保护物种和生物多样性等。
3. 生态环境权益的保护:宪法赋予公民和组织保护生态环境权益的法律地位,强调公民有义务爱护环境,举报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 生态环境立法和监管:宪法规定了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立法和监管的责任,鼓励发展环境友好型经济,加强环境管理和监测,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5.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宪法明确规定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提出了建立健全的生态文明制度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鼓励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社会进步与生态文明建设相统一。
6. 生态文明责任追究:宪法规定,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个人和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通过刑事、行政和民事等手段加以追究。
7. 国际合作与责任:宪法强调国际合作和责任,倡导推动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环境问题。
宪法法条关于生态环境的内容
宪法法条关于生态环境的内容宪法法条关于生态环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宪法第26条的规定,国家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自然资源。
这一原则确保了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时,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
2. 生态文明建设:我国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其中包括了推动建设生态文明。
这一要求进一步强调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并将其纳入了我国整体的发展规划。
3. 全民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根据我国宪法第37条的规定,国家倡导全社会关心生态环境保护,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
这一条款强调了每个公民和组织都有责任为生态环境保护贡献力量,也提醒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
4. 生态环境监管:我国宪法第123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生态环境实行监督管理,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监测、预警及惩治。
这一法条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生态环境监管的进行,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进行追责和处罚。
总结来说,我国的宪法和法条明确规定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强调了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这些法律保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实基础,也提醒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为生态环境的健康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律的基本原则
最佳答案法律的基本原则,即法律的基本规范和准则,既是立法的基本规范和准则,又是守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的基本规范和准则。
因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所规范的事物与行为的内在规律及客观要求的法律体现。
通过立法设定具体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保障其所规范的事物和行为能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客观要求顺利推进。
所以,无论立法、守法、执法或法律监督都是不能违背基本法律原则的。
绿色循环经济的立法原则:(一)生态系统方式原则。
所谓生态系统方式,即遵循生态系统运动发展规律、综合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成果,通过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管理手段对生态经济社会复合大系统运动发育过程进行系统的、综合的、全过程管理的方式。
循环经济法制所要规范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是由经济系统的经济再生产过程、社会系统的人口再生产过程、和生态系统的环境资源再生产过程复合而成的,轻视任何一个生产过程,都会导致系统功能的破坏。
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总的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就是要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自觉守法和法律监督,规范、调整、保障经济再生产、人口再生产和环境资源再生产之间的平衡、协调与稳定持续发展;就是要本着生态系统方式原则的要求,完善经济再生产规范、人口再生产规范和环境资源再生产规范,建立约束人口、资源、环境协调持续发展的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机制,以保障循环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二)生态资本的绿色核算原则。
生态资本的价值形态,一是直接表现为经济再生产的生产要素(土地、矿藏、森林、水、风力等自然资源),二是表现为消纳、分解、转化生产消费所产生的废弃物的能力,三是表现为满足生物繁衍存续的环境质量和环境承载能力,四是表现为满足人类美学休闲等舒适性需求的生态服务功能。
根据公认的生态资本理论和绿色财富观,生态资本应与创造性资本和人力资本一样列入社会总财富的核算范围,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循环经济法律对此应设定明确规范,并作为法制创新和体制创新的重点和亮点来加快推行步伐。
流域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流域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一、法律依据。
流域生态安全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当依据宪法、环境保护法、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流域生态安全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
二、区划和管理。
建立流域生态安全管理区划,确定流域生态保护的范围和区域划分。
根据流域特点,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限制措施,对重要水源地、湿地、山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进行特殊管理和保护。
三、监测与评估。
建立流域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流域生态环境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对流域内的生态状况、水质、水量等进行科学评价,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修复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保护和修复。
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和修复流域生态系统。
包括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生态修复,禁止非法采矿和乱占耕地等行为,加大对生态补偿和生态恢复项目的支持和投入,确保流域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五、执法与责任追究。
加强对流域生态安全的执法和监督,建立健全法律制裁机制,对破坏流域生态安全的行为进行惩罚和追责。
同时,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责任,提高执法力度,确保流域生态安全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信息公开与参与。
推动流域生态安全信息的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对流域居民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对流域生态安全的意识和参与度。
同时,加强流域居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流域生态安全保护的良好氛围。
流域生态安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实现流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立法的手段,对流域生态安全进行科学规范和
保护,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遏制流域生态系统的破坏,推动流域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修复,实现流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执法不力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在实施中存 在执法不力的问题,导致一些环 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社会参与不足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在实施中存在 社会参与不足的问题,导致一些环 境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 约。
完善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对策和建议
完善法律制度
应加强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和完 善工作,明确环境违法行为的 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强化环 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实施。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 相应的调整,从而更好地保护环境资源。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其约束力贯穿于整个环 境保护法律体系中。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果显著,其能够提高公众环保 意识,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 展。
加强执法力度
应加强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确保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得
到有效执行。
促进社会参与
应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 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度,鼓 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事业。
加强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本原则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 识和法律素养。
。
03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与法律体系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环境 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指导和基础。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体现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精神 和价值取向,是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法律的基石。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为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 、实施和解释提供了依据。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辅:通过采取预防措施和科学管理,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尽可能避免环境污染和损害的发生。
2. 管理与保护相结合: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和执行相关管理措施,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 推动可持续发展:注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4. 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发表意见和参与决策过程,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 责任追究原则:对环境污染行为和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促使相关主体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
这些原则能够指导环境保护行为,并促使各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发展。
论环境法的生态系统整体保护原则
一
、
引 言
生态 学规 律揭 示 了生态 系统 的真 实 面貌 , 物 物 相关 律作 为客 观规 律 , 在 生 态系统 的 生成 和发 展 中
环境法 是法学 与 生 态学 研究 成 果 的交 叉 领 域 ,
除 了要遵 循 法 理 之 外 , 还应 以 生 态学 规 律 为 指 导 。 物物相关 律是 最基 础 的一 项 生态 学 规 律 , 揭 示 了生
之 间的客 观联 系 。综合 生 态 系统 管 理 应 当 成 为 人
类实 施生 态环 境介 人行 为 的指导 性原则 之 一 。
平 衡 的基 本方式 。而这两个链 条几 乎 串联起 了所有
环 境要素 。任何一 个 环境 要 素 的 改变 或 灭 亡 , 都 牵 涉 到一大批 与之 相关 的其 他 生 态环 境 要 素 。因此 ,
自发 地起 着决 定 性 作 用 。在 人 普 遍 介 入 生 态 系 统 的背 景下 , 生态 系统 能 否 保 持 平衡 状 态 , 很 大 程 度
上取决 于人 类对 物 物相关 律 的遵从 程 度 。故 此 , 需
态系统 中不 同要 素 之 间广 泛 和密 切 的联 系 , 指 的是 生 态系统各 组成 部 分 之 间存 在着 相 互联 系、 相互 制 约和彼此依 存的关 系 , 改变其 中一个 部分 , 必然 会对 其 他部分产 生直 接或 间接 的 影 响 。因此 , 为 了保 持 生 态平衡 , 在 开发利用环境 时 , 应 当充 分考虑 到 生态 系 统 中各组成 部 分之 间 的关 系 , 在 开发 利 用某 一 环
的。 , , E 3 7 1 7 可见, 完整 、 系统 的组 成 是 生 态 系统 的 最 重要 特征 。而法律 作为保 护 环境 的重 要手 段 之 一 ,
体现损害担责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
体现损害担责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一、引言环境法作为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健康。
在环境法中,损害担责原则是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介绍体现损害担责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
二、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是指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人,应当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补偿,以恢复其生态功能。
该制度体现了损害担责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对受损生态环境的补偿责任。
三、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是指对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行许可制度,只有经过许可的行为人才可以排放污染物。
该制度体现了损害担责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对污染环境的许可责任。
四、源头保护制度源头保护制度是指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制度。
该制度体现了损害担责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对环境保护的源头责任。
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制度。
该制度体现了损害担责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对环境保护的影响评价责任。
六、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以保障环境质量的制度。
该制度体现了损害担责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责任。
七、污染者付费制度污染者付费制度是指对环境污染治理费用由污染者承担的制度。
该制度体现了损害担责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对环境污染治理的费用责任。
八、损害担责制度损害担责制度是指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制度体现了损害担责原则的核心精神,要求行为人承担对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
九、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众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制度。
该制度体现了损害担责原则的精神,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究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十、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对自然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制度。
论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
论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所确认并体现的反映环境法本质和特征的基本原则。
它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对贯彻和实施环境法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
由于在我国环境法还是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目前学术界对其基本原则争议颇多,至今对其具体内容没有形成共识。
但是,对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却是没有异议的。
一、环境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一)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和灵魂环境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其具有独特的法律调整对象与法律调整方法。
其中,基本原则属于调整方法的范畴,是调整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确立完备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对于环境法独立性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使其具备法理基础。
环境法基本原则指导着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可以根据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的精神来进行处理。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弥补功能由于法律上环境概念的不确定性以及环境法调整范围的相对性,具体法律规范对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通过适用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予以弥补。
正如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在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通常援引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来弥补法律之不足。
我国环境法体系还很不成熟,相关的法律规范非常欠缺,如果没有完善的基本原则作为后盾,会使其处于尴尬境地。
(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环境立法作用重大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型的环境关系需要纳入环境法调整规范,而具体立法可能一度滞后,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可以推动立法进程,亦可以直接适用有关的法律规定。
所以,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环境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四)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可以防止法律滥用环境法律规范内容非常庞杂,在法律的实施中容易产生一些偏差。
例如,过分重视一些环境技术法律规范,可能导致“法律役于技术”的歧途;其次,环境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相比,具有高科技背景与决策风险,涉及广泛的利益冲突与决策权衡;此外,还有一些现实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在现阶段可能并不适宜用法律来调整。
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环境资源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它涵盖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措施,以确保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在环境资源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被广泛接受和遵循,以指导环境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环境资源法的核心理念之一。
它要求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同时,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以确保未来世代的需求得到满足。
这一原则强调了环境资源的长期利用价值,需要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避免过度开发和损耗。
第二,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在环境资源利用和开发过程中,采取预防措施,减少和避免环境污染和破坏。
预防原则强调了事前控制和预防措施的重要性,以避免环境资源的损害和后果的发生。
第三,回收原则。
回收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在资源利用过程中,尽可能地回收和再利用废弃物和资源。
回收原则意味着资源的再利用和循环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和损耗。
通过回收废弃物和资源,可以减少对新资源的需求,降低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
第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在资源利用和管理过程中,确保公平和公正的分配原则。
公平原则强调了资源的公共性和公平分配的重要性,防止资源利用和管理中的不公平现象和利益冲突。
第五,合作原则。
合作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方之间进行合作和协调,共同参与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合作原则强调了多方参与和合作的重要性,通过合作可以共同解决环境资源管理中的问题和挑战。
第六,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相关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使公众能够了解和参与环境资源管理的决策和行动。
信息公开原则强调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促进公众对环境资源管理的监督和参与。
第七,责任追究原则。
责任追究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对环境资源利用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损害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罚。
第三章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五、排污收费的规定 1、收费范围: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 音、放射性物质等五大类。 2、数额确定:由排污单位申报,由环保部门核 定,按污染排放的总量确定。 3、加收情形: 1 交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 2 新建的建设项目(3)污染物处理设施,擅
自闲置或拆除 (4)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 4、减收情况:
三、原则的贯彻 (一)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二)严格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三)积极治理老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四)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节 “ 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 利用者补偿”的原则
“污染者付费”,指污染环境所造成的损失及治 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 国家和社会。 “开发者保护”,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承担 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义务,对因开发而破 坏的自然环境有恢复的责任。 “利用者保护”,指自然资源利用者应对被利用 的资源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章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保护法所 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 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其特点是: 1、由法律确认。 2、不同于环境保护法的一般立法原则、司法原则。 3、不同于环境保护法的一般法律规范。
第一节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
二、环境法律制度的分类
(一)根据法律制度在环境管理中的地位的不同,
分为基本环境法律制度和一般环境法律制度。
(二)根据适用时期的不同,分为
1、行为前适用的制度 如:“三同时”制度
2、行为过程中适用的制度 如:征收排污费制度
3、行为后适用的制度 如:环境纠纷处理制度
4、行为全过程适用的制度 如:现场检查制度
第三章 环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环境法律制度概述 一、概念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三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3.1复习笔记一、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1.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概念(1)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定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或者体现的,涉及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全局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
①它是为环境保护法所确认的。
②它是涉及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全局的。
③它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
(2)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特征①它普遍适用于整个环境保护法领域。
②它是环境保护法所特有的。
③它具有高度概括性、抽象性和明确性。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互相联系、相互制约。
2.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确立和实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制建设,增强环境保护执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提高有关部门和公民的环境保护责任感,顺利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2)在制定各项环境保护具体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时,必须以基本原则为依据,并反映基本原则的精神实质。
(3)基本原则可以弥补环境保护法具体条文的局限性。
基本原则概括性较强,而具体条文局限性较大,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如果碰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可以根据基本原则的精神进行处理和解决。
二、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1.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概念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简称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形成和发展(1)在国际社会对环境与发展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我国提出了协调发展的原则。
(2)早在197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情况的报告》的批文中,就强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同时并进,协调发展”。
(3)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制定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的战略方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体系的构成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不同层次的环境与资 源保护法律规范组成。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 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法律是环境保护领域的 核心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行政 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对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包括《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规范和引导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意义在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生存环境和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有效结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推动全球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全球合作治理的 重要领域之一。
02
主要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确立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责任。
04
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广义概念
指所有旨在保护和管理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狭义概念
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规范,以及国务 院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有关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和 地方性法规。
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开始受 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逐步完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宪 法为基础,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
目的与意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二、预防为主原则的内涵
强调在预测人为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或增加不良 影响的前提下,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 题的产生或扩大,或把不可能避免的环境污染和 环境破坏控制在许可的限度之内。
核心内容是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中的“预防与治理” 的关系,既要“防患于未然”,又要恢复被破坏 的环境。
同日,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分别作
为青白江区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长、环境
监测站站长和环境监理所所长,违反相关的职责规定,在工作中严重不
负责任,未能及时有效地预防、阻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据此,法院一审 分别判处:宋世英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山有 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划》在国家层面将 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 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区域,并明确 了各自的范围、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和 开发原则。
第三节 预防为主原则
一、预防为主原则的形成 是对危害作充分的预测并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危害
的发生或将危害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起草的《世界自然
二、环境民主原则的内涵
自然和社会的相互作用,应该主要受行使管理权 力的管理阶层和获得公共利益的公众的影响;公 众和国家权力机关应当联合起来共同作出那些影 响环境质量的管理政策和措施;公众应该和政府 部门一起参加鉴定那些规定公共环境的目标和价 值的过程;公众应对已经形成并正在处理当代环 境资源危机的国家行政管理作出合乎需要的选择; 公众在鉴定和争取公共环境利益方面应该有平等 的自由和影响力。
环保法基本原则之公众参与原则_崔令之
第7卷第4期2004年7月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Vol.7No.4J ul.2004环保法基本原则之公众参与原则①崔令之(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摘 要:公众参与原则又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是环境法的精髓和灵魂。
在阐述公众参与原则的基本含义的基础上,探讨公众参与作为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及其理论基础、我国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完善等问题。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权;环境民主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835(2004)04-0031-04 环境资源法有其自己的基本原则,包括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合理开发原则、受益者负担(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付费)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
其中公众参与原则是极其重要的,是环境法的精髓和灵魂。
一 公众参与原则的基本含义公众参与原则又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它是指一个社会的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应该通过民主程序来制定,允许、鼓励和保障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对政府管理行为作出评价和选择。
按照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和国家权力机关应该联合起来共同作出那些影响环境质量的管理和措施,应该和政府部门一起参加鉴定那些规定公共环境的目标和价值的过程,应对已经形成并正在处理当代环境资源危机的国家行政管理作出合乎需要的选择,在鉴定和争取公共环境利益方面应该有平等的自由和影响力。
因此,应当说,公众参与是公众及其代表根据国家环境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是政府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靠公众的智慧和力量制定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确定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监督环境法的实施,调处污染事故、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决策行为、经济环境行为以及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听取公众意见、取得公众认可及提倡自我保护环境的制度。
论生态红线的法律制度保障_王灿发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国家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对各类主体功能区分别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指出:“编制国家环境功能区划,在重点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制定不同区域的环境目标、政策和环境标准,实行分类指导、分区管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进一步要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制度建设,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由此可见,“划定生态红线”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制度创新,已上升为国家政策,成为了国家战略,是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的重要内容。
但是划定和保护生态红线仅依靠政策是远远不够的,需要通过立法变为全国上下一体遵行的法律,方能发挥其有效作用。
因此,生态红线的划定,特别是生态红线划定后如何守住“红线”的关键还是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保障体系。
生态红线的法律保障涉及多方面的立法,包括国土利用规划立法、生态保护立法、自然资源立法、污染防治立法、生物安全立法等。
然而,我国目前的所有立法尚未涉及生态红线问题,那么生态红线的法律保障就是一个内涵非常广泛的课题。
本文主要对目前应引起注意的几个主要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引起学界和实务界对该问题的重视和进一步的研究。
生态红线法律保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生态红线法律保障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生态红线划定和保护的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指导性原则,只有确立了基本原则,具体制度的设计才能有所依凭。
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总的价值目标出发,生态红线法律保障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第一,保护优先,兼顾发展原则。
生态红线的划定和保护,首先要解决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矛盾,生态红线作为维护生态平衡的“安全线”和限制开发利用的“高压线”,以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根本目的,必须确定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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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述题:试论生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生态系统方式原则
所谓生态系统方式,即遵循生态系统运动发展规律、综合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成果,通过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管理手段对生态经济社会复合大系统运动发育过程进行系统的、综合的、全过程管理的方式。
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总的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就是要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自觉守法和法律监督,规范、调整、保障经济再生产、人口再生产和环境资源再生产之间的平衡、协调与稳定持续发展;就是要本着生态系统方式原则的要求,完善经济再生产规范、人口再生产规范和环境资源再生产规范,建立约束人口、资源、环境协调持续发展的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机制,以保障循环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二)生态资本的绿色核算原则
生态资本的价值形态,一是直接表现为经济再生产的生产要素(土地、矿藏、森林、水、风力等自然资源),二是表现为消纳、分解、转化生产消费所产生的废弃物的能力,三是表现为满足生物繁衍存续的环境质量和环境承载能力,四是表现为满足人类美学休闲等舒适性需求的生态服务功能。
循环经济法律对此应设定明确规范,并作为法制创新和体制创新的重点和亮点来加快推行步伐。
(三)国家宏观调控原则
循环经济尽管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但一方面市场经济本身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另一方面发展循环经济所要克服的“外部效应”和“公地悲剧”,单靠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是无能为力的。
因此需要依靠国家法律的宏观调控规范的强制干预。
在传统经济模式下,土地、矿藏、森林、河流、海洋、野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资源虽经宪法和法律确定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但除了土地等少数资源以外,对于这种所有权中的占有权、处分权、经营权、受益权的取得和行使并无明确规定,实际上所有权规范是模糊不清的。
当前,我国正处于循环经济建设的初始阶段,要在完善现有立法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行政规划,行政管理及财政、物价、金融、税收等各种规范措施,规范区域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让循环经济建设尽快走上法制轨道。
(四)环境公平原则
所谓环境公平原则,是自然生态系统生态平衡规律的法律体现。
循环经济法所规范的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要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基本前提是保障系统的生态平衡,环境公平则是保障生态平衡的基本法律准则。
其具体要求是:第一,完善人与其他生物种群之间的平等、协调与和谐的法律规范;第二,完善各类不同区域的经济主体公平享用生态环境权益的法律规范;第三,确定享用生态环境权益的各类主体公平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责任的法律制度。
(五)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不仅要自觉地履行法定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平衡和环境经济双赢的义务,而且要主动地投入循环经济建设的行列。
所以循环经济法律在赋予社会主体享有环境权利的同时,要确定其参与循环经济建设的义务。
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任务,就是要建立这样一种公众广泛参与的立法、守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的良性运行机制。
(六)环境经济双赢的原则
环境经济双赢原则是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本质要求。
具体指循环经济法律规范要能有效地保障和约束政府决策、规划、新扩改的每项建设项目,及各市场经济主体的每一项投入和所有经营行为都合符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要求,都有利于生态资源的循环再生和永续利用,都有利于生态平衡和经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