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生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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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述题:试论生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生态系统方式原则
所谓生态系统方式,即遵循生态系统运动发展规律、综合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成果,通过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管理手段对生态经济社会复合大系统运动发育过程进行系统的、综合的、全过程管理的方式。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总的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就是要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自觉守法和法律监督,规范、调整、保障经济再生产、人口再生产和环境资源再生产之间的平衡、协调与稳定持续发展;就是要本着生态系统方式原则的要求,完善经济再生产规范、人口再生产规范和环境资源再生产规范,建立约束人口、资源、环境协调持续发展的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机制,以保障循环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二)生态资本的绿色核算原则
生态资本的价值形态,一是直接表现为经济再生产的生产要素(土地、矿藏、森林、水、风力等自然资源),二是表现为消纳、分解、转化生产消费所产生的废弃物的能力,三是表现为满足生物繁衍存续的环境质量和环境承载能力,四是表现为满足人类美学休闲等舒适性需求的生态服务功能。循环经济法律对此应设定明确规范,并作为法制创新和体制创新的重点和亮点来加快推行步伐。
(三)国家宏观调控原则
循环经济尽管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但一方面市场经济本身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另一方面发展循环经济所要克服的“外部效应”和“公地悲剧”,单靠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是无能为力的。因此需要依靠国家法律的宏观调控规范的强制干预。在传统经济模式下,土地、矿藏、森林、河流、海洋、野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资源虽经宪法和法律确定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但除了土地等少数资源以外,对于这种所有权中的占有权、处分权、经营权、受益权的取得和行使并无明确规定,实际上所有权规范是模糊不清的。当前,我国正处于循环经济建设的初始阶段,要在完善现有立法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行政规划,行政管理及财政、物价、金融、税收等各种规范措施,规范区域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让循环经济建设尽快走上法制轨道。
(四)环境公平原则
所谓环境公平原则,是自然生态系统生态平衡规律的法律体现。循环经济法所规范的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要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基本前提是保障系统的生态平衡,环境公平则是保障生态平衡的基本法律准则。其具体要求是:第一,完善人与其他生物种群之间的平等、协调与和谐的法律规范;第二,完善各类不同区域的经济主体公平享用生态环境权益的法律规范;第三,确定享用生态环境权益的各类主体公平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责任的法律制度。
(五)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不仅要自觉地履行法定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平衡和环境经济双赢的义务,而且要主动地投入循环经济建设的行列。所以循环经济法律在赋予社会主体享有环境权利的同时,要确定其参与循环经济建设的义务。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任务,就是要建立这样一种公众广泛参与的立法、守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的良性运行机制。
(六)环境经济双赢的原则
环境经济双赢原则是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本质要求。具体指循环经济法律规范要能有效地保障和约束政府决策、规划、新扩改的每项建设项目,及各市场经济主体的每一项投入和所有经营行为都合符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要求,都有利于生态资源的循环再生和永续利用,都有利于生态平衡和经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