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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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践意义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一直被看作民法中的最高原则和最高理念,普遍为法律界学者称之为“帝王规则”。它适用于物权、债权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代合同法中的作用具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它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更具有平衡利益的功能。本文主要论述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它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条所确立的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中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其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因而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很高的实践价值。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与本质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就其内涵来说,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现代民法吸取了这一道德观念,要求人们在从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权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虽以社会化理观念为基础,惟其并非道德,而是将道德法律技术化。”
诚实信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不同的制度和社会经济条件,人们对诚实信用会有不同的解释,但是万变都不离其宗,诚实信用只具有伦理道德上的意义。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才成为评价一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行为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准,这个标准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不再只是道德规范,而上升为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规范,为每一个市场主体树立了一个行为准则,要求每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这个准则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如果一个社会的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不守合同,不讲信用,交易双方对对方履行合同都缺乏信心,那么就必然会导致市场经济活动的萎缩,也必然导致社会的信任危机,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了。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能否恪守诚信,已经成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合同中的适用。在我国的合同法中,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订立阶段应遵循诚信原则
我们也称之为前契约义务,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对方利益及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已经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保密、相互照顾和协力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恶意谈判、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也不得披露和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订约过程中的义务,随着当事人之间基于缔约磋商的联系的不断密切而发展,当事人一方对于不履行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履行之中应遵循诚信原则
我们也称之为契约义务。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及承担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要积极履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
3、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诚的义务
我们也称之为后契约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义务,但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因一方违反这种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例如:甲雇佣乙做助手,雇佣期为3年,在3年期满以后,甲因对乙的工作不满意,未同意乙提出的延长雇佣合同的要求,乙对此深表不满,受顾于与甲有竞争关系的丙,并将甲的许多经营管理方面的秘密都泄露给丙,致使甲蒙受重大损失,由于乙泄露的秘密并不同于专有技术,也不是甲的隐私,因此甲很难基于侵权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甲可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其根据在于乙已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合同义务,即忠实、保密的义务,因违反这种义务给甲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合同的解释应遵循诚信原则
在实践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时候可能所使用的文字不恰当,不能将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清楚,或不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纠纷难免就发生了。此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签订地的习惯等)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正确地解释合同,从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1、确定诚实信用,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诚信原则是道德伦理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该原则确定了符合伦理道德要求的规则具体表现在:(1)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诚实、守信的心理状况。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都应当是诚实的、善意的,并依据诚信的观念行为。只要主观上是善意的,即使因过失而未能如实陈述事实真相,也不能认为违反诚信原则;(2)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中,应当忠于事实真相,不得欺骗他人,损人利己。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恪守诺言,任何违反合同义务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都是对诚信原则的违背;(3)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
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是各个交易主体因追求各不相同的经济利益而产生的,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常常会发生各种冲突和矛盾,这就需要借助诚信原则来加以平衡。例如,一方交货在量上轻微不足且未致对方明显损害,则可以使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责任,但不应导致合同的解除,否则对出卖人是不公平的。
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具体来说,一方面,在适用法律方面,诚信原则要求司法审判人员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正确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可见,诚信原则实际上给予司法审判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等观念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另一方面,诚信原则也使司法审判人员在解释合同时所应遵循的一项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因其所使用的文字词句不当,未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合同未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难以正确履行,从而发生纠纷。此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签定地的习惯等)以探求出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并正确地解释合同,从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根据以上的论述,我们已经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本质以及它在市场经济中的适用和在合同发中的作用有了一定的认识,下面对其功能和实践运用进行分析探究。
市场中交易所采用的最普遍的形式是订立各种类型的合同,这种方式能够而且已经促进经济贸易的极大繁荣,而公正合理的合同信用体系的建立是合同方式促成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最为重要的前提之一。但是市场经济中合同双方的互不信任,乃至欺诈风行的真切社会现实,让我们不得不对我们的信用体系作出冷静的再思考。下面来看一则案例: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了水泥批量供应合同。双方约定水泥厂全年供应平价水泥1000 吨, 分四批用火车发运, 运费和货款每过半年必须结清。春节一过, 水泥厂就向建筑公司发送了300 吨水泥。但到了3 月份, 市场上水泥供不应求, 水泥价格不断上涨, 水泥厂就先满足议价水泥的客户供应, 停止向甲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