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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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药物警戒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药物使用安全性,制定本规
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从事药物警戒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药物警戒部门、
药学部门、医院管理部门和相关临床科室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药物警戒的工作目标是减少药物使用中的不良事件发生,确保药物使用安
全。
第四条药物警戒应当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药物警戒的最新技术要
求进行。
第五条药物警戒部门应建立健全警戒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向
相关人员提供预警信息和警示意见。
第六条药学部门应确保药物的质量控制,提供关于药物的合理用药、不良反应管理
等方面的专业指导。
第七条医院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物警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确保药物警戒
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警戒信息收集与分析
第八条药物警戒部门应建立警戒信息收集和管理系统,确保有关药物使用的信息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和分析。
第九条警戒信息的收集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临床医疗记录、药物不良反应报告、文献
研究和药监部门的监测数据等。
第十条药物警戒部门应对收集到的警戒信息进行分类和评估,包括药物的有害反应、药物相互作用、滥用/误用以及其他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药物警戒部门应定期发布警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信、警示标签和警
示通报等形式。
第三章药物警戒评估与反馈
第十二条药物警戒部门应根据警戒信息的评估结果,制订相应的处理措施和建议。
第十三条药学部门应根据药物警戒部门提供的警戒信息,加强对药物的质量控制,
确保药物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医院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药物警戒反馈机制,及时向相关临床科室和工作
人员提供警戒信息和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药物警戒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警戒信息的评估和反馈工作,加强自身专业
知识和技能的提升。
第四章药物警戒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药物警戒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药物警戒工作的规范
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药物警戒工作开展检查,对违规行为和管理不到位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
第十八条药物警戒部门、药学部门和医院管理部门应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对整
改情况进行记录和汇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于药物警戒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和技术难点,应加强业务交流和经验分享,提高警戒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进行修订的,应及时制定并报监管部
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