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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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及用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配套费,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相关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各地方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基本有:(一)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供热配套费:用于热源建设以及从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热源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的管网建设。

(三)供水配套费:用于从水厂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水厂至居民一户一表的供水管网建设。

(四)燃气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气源至居民用户灶前的管网建设。

(五)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的性质及缴纳主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两大类。

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等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公建项目供电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以及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新建小区及公建工程建设费六项为经营性收费。

潍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与收费主体(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财政局是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收取,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核把关并代收。

建设单位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主体。

依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

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应当反映在商品房售价内。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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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浙财综〔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资规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转为政府性基金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职责界限不清、征收管理不规范、应减未减或擅自减免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等规定,结合历史文件及制度渊源,现就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性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征收职能已划转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部门的地区,具体职责根据属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四、征收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12基础设施配套费-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12基础设施配套费-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12基础设施配套费-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D第一条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祟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

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

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

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所看守所、收审所、劳教、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九)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理顺经济关系,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整顿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供水、城市排水管道设施、公交、市政设施城市环卫设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二是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

(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标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收费范围,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编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取范围和标准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取范围:在全省城市建设的建筑项目。

收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民宅每平方米收取1元,其他建筑每平方米收取2元。

二、免、减、缓收范围要严格控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

除国家和省制定的优惠政策外,如确实需要减、免、缓的,由各市、州政府制定统一的减、免、缓政策。

在减、免、缓政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征收部门要经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在减、免、缓政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审批减、免、缓,否则,按违纪论处,问题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凭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收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列入“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类中的“其他基金收入”科目,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由省物价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是我市筹集的对城市规划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资金。

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单位,下同)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外线城市供水、供气、供热设施以及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配套建设。

第三条凡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257元。

其中综合配套费146元(城建130元、教育16元),专项配套费111元(红线外56元、红线内55元)。

(二)工业企业的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73元(城建65元、教育8元)。

(三)工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性用水、气、热,专项配套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供水专项配套费。

建筑面积在2-6万平方米的工业、服务业项目,按16元/平方米征收;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服务业项目按8元/平方米征收;日用水量5000以上的项目可参照不高于供水配套建设成本征收。

2、供气专项配套费,根据日供气量,按260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

3、供热专项配套费,根据每小时供汽量,按40万元/吨的标准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 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八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四)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

第七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八条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

除法律、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城市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九条以下项目,可免收城市配套费:(一)原登记产权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广场、码头、停机坪等);(三)公办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大中专院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四)公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五)公办或民办非盈利性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六)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七)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八)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十)村组产业发展项目;(十一)按规划建设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十二)市、区政府批准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

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

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城市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为了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所需的费用,由市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种费用。

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因此,合理确定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不同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成本是不同的,因此,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也应当因城市而异。

一线城市的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可以适当高于二线城市,而二线城市的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可以适当高于三线城市,以此类推。

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城市的实际情况,保障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其次,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来确定。

不同规模和性质的项目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也应当因项目而异。

例如,住宅项目的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低于商业项目,而商业项目的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低于工业项目。

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项目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影响,保障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有序进行。

最后,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确定。

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同时,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收费的公平公正。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合理确定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来确定,并且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确定。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山西省忻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收费项目名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项目性质:行政性收费
三、收费单位(机构)名称:忻州市建设局
四、收费依据文件:晋价涉字[1993]第13号《关于颁发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
五、收费标准:1、综合开发区内(元/平方米):①Ⅰ级中心地段35;②Ⅱ级中心区以外25;③Ⅲ边缘地段15。

2、综合开发区外(元/平方米):①Ⅰ级中心动段70;②Ⅱ级中心区以外50;③Ⅲ级边缘地段20。

3、按工程总投资的2.5%。

符合减免条件的执行有关规定。

六、收费范围:市区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建设项目)
七、收费对象:市区规划区内在收费范围以内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城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规划生效前,开发商为了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相关费用而向购房者收取的一种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算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市规划要求城市规划委员会要求开发商在城市建设中配套设施办理手续之前,将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计划提供给规划委员会审批。

这些城市基础设施计划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暖、交通及公共设施等资源的建设与管理方案。

规划委员会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及基础设施需要,制定相关的配套费计算标准和方法。

二、土地使用权价格开发商在购买土地使用权时,需要按照市场价格向政府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费。

这些费用包括土地租金和土地出让金,其中土地出让金是指按照土地使用权价值的一定比例向政府支付的费用。

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计算依据主要是土地价格和土地用途规划,而土地价格的核定又基于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和土地附加值的评估。

三、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

开发商在规划与设计阶段需要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以及土地现状,制定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其中包括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和质量等要素。

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的计算依据主要有设备和材料购置费用、人工成本、技术服务费用、工程设计和施工费用等。

四、基础设施管理维护费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之后,需要进行长期的管理和维护。

这些管理维护费用主要包括人工和物资成本。

人工成本包括相关设施的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培训费用;物资成本主要包括维修和更换设施所需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费用。

基础设施管理维护费用的计算依据主要有设施的数量、设施的使用寿命、管理和维修标准等。

综上所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算依据主要包括城市规划要求、土地使用权价格、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和基础设施管理维护费用等。

这些计算依据可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开发商通过向购房者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回收和分摊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费用,确保城市的信息基础设施达到规划要求,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竞争力。

做账实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会计处理

做账实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会计处理

做账实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会计处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科目。

借:开发成本贷:货币资金或其他科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何入账开发成本的会计处理1、本科目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企业对出租房进行装饰及增补室内设施而发生的出租房工程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出租开发产品经营业务中发生的按月计提的出租开发产品摊销等,可直接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为进行资金的筹集等理财活动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等。

企业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属于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本科目(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中);应由开发产品成本负担的间接费用,应先在“开发间接费用”科目进行归集,月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开发产品成本。

3、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特点,选择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方法。

本科目应按开发成本的种类,如“土地开发”、“房屋开发”、“配套设施开发”和“代建工程开发”等设置明细账,并在明细账下,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城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城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除工业、仓储(物流)外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
(2)中心城区规划区以东区域及红岛街道所辖区域内除工业、仓储(物流)外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
(3)中心城区规划区以西区域(不含红岛街道所辖区域)内除工业、仓储(物流)外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
(4)全区工业、仓储(物流)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

(八)收费依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88号)
青城政发[2003]86号
青城政办发[2004]15号。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发展规划和建设中所需要的各项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为了各个城市发展的关键所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是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给水、供电、供气、给排水、通信、公共交通、照明等,这些设施是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城市的发展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来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

为了筹措这些资金,许多城市采取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方式因城市而异,一般包括由城市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费用。

这些费用不仅用于新建基础设施,同时也可用于设施的维护、改造和更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充分保障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城市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了城市的正常运转。

其次,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的整体竞争力。

同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也可以促进城市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

然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征收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不透明,缺乏监管,容易导致滥用和浪费。

其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缺乏统一的规定,导致征收的费用差异较大。

此外,有些城市在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时,没有给予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足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管和管理。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方式。

其次,加强对征收资金的监管和公开透明,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同时,应当增加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参与度,提高征收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的来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对于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鞍财综[2004]96号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财综函〔2002〕354号)《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非〔2005〕667号)《关于同意鞍山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及鞍山市财政局(鞍财综〔2004〕96号)《关于调整海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相关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如下:一、征收范围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

二、征收标准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经海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实行住宅及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8元,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征收38元。

2、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标准按照海城市人民政府(海政发[1995]25号)《关于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通知》文件精神,继续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0元。

三、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属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主要用于市政道路、路灯、市政给排水管线、消防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四、征收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纳入(海政办发[2008]63号)《关于印发海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统一征收。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和建设项目开工前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要件,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一次性缴齐各项费用,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完费证明”后办理相关建筑手续。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是一项重要的,旨在缓解企业及其他单位支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应付方式中所面临的可能负担。

这项对有助于支持复兴城市经济以及改善城市水、电、气、煤气供应等社会公共服务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具体实施通常分为形式上的减免和税务优惠两个维度。

首先,形式上的减免是一种明晰的减免,根据县级及其以上地方领导的许可,那些有积极效果而被采纳的企业及其他机构或单位可以部分或完全减免城市配套费。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减免的程度取决于企业及其他机构或单位的能力及其办事的精细度,也取决于相关地方领导的及其执行体制。

其次,税务优惠是典型的支持企业及其他机构和单位发展的有效,促进投资和就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有效地减轻了企业及其他机构和单位在支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上的经济负担。

针对各行各业,可以分别设定税务优惠,包括汇算清缴,即减免税,贷款利息减免,降低所得税率,以及对中小企业和非营利性机构的商业利润税减免等多种。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实施有利于维护企业及其他机构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及其他机构和单位支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经济负担,从而带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促进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保障服务水平,有利于城市社会文明、经济复苏和可持续发展。

苏州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苏州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苏州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1. 引言哎呀,咱们说到苏州,脑海中是不是立马浮现出那古色古香的园林、灵动的小桥流水,还有那让人心驰神往的美食?但其实,苏州的魅力不止于此,咱们还得聊聊一个重要的话题——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听起来有点严肃,但其实也没那么复杂,今天就让我来给大家普及一下吧!2.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什么?2.1 定义基础设施配套费,简单来说,就是在你买房、办证的时候,要交的一笔钱,用于支持当地的公共设施建设。

比如说,学校、医院、道路这些,都是我们生活中离不开的“大人物”。

所以,交这笔钱,其实就是为咱们自己铺路,当然了,也得看清楚它是怎么算的。

2.2 重要性你说,万一没有这些设施,咱们的生活会不会乱得像一锅煮糊的面?当然会!有了这些设施,大家才能在苏州这片美丽的土地上,安心工作、快乐生活。

想想看,如果没有学校,孩子们该去哪儿上学?如果没有医院,生病了可怎么办?所以,这笔费用真的是为咱们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3. 苏州的收费标准3.1 收费标准的制定那苏州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是怎么收费的呢?其实这标准是由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来定的,像是什么人口密度、区域发展情况等等,都是考虑的因素。

听上去像是在算命,其实就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合理制定的。

就拿市中心和郊区来说,市中心的人多,需求大,自然费用就高一点;而在郊区,可能就会便宜一些。

3.2 收费标准的变动不过,别以为这收费标准是铁板一块,完全不会变。

随着城市的发展,会不定期调整,就像咱们的天气,有时候晴空万里,有时候乌云密布。

因此,想要了解最新的收费标准,最好还是关注官方的公告,不然就像在雨中淋了个透心凉,真是受不了啊!4. 大家的反应4.1 各界声音说到这儿,大家可能会问,那这些配套费到底贵不贵?其实这个问题就像问“苏州的汤包好不好吃”,答案各有千秋。

有些人觉得价格还算合理,毕竟是为了改善生活;而有些人则觉得压力山大,钱袋子总是扁扁的。

就像老话说的,“一分钱一分货”,花钱的同时,也是在为未来的生活投资嘛!4.2 意见反馈而且,相关部门也很重视大家的意见,常常会进行听证会,听听市民的心声。

长治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长治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长治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在我市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即:东至老顶山、史坊;西至屯留县界;南至北董、上秦;北至石圪节、黄碾。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建设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需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区级划分:Ⅰ级区段范围:东至延安路;西至天晚集、府西街、府后街、城西路北端一线;南至解放东、西街;北至太行西街液压厂到城东路与太行东街交叉口。

Ⅱ级区段范围:Ⅰ级区段以外,东至城东路;西至潞泽大街(即207国道)、五一街、南头街、西南城街一线;南至和平东、西街、李家庄和五马村一线;北至北中环史家庄到师专一线。

Ⅰ级和Ⅱ级区段范围内均包括界限街道外侧沿街单位和个人建设项目。

Ⅲ级区段范围:Ⅰ级和Ⅱ级区段以外的所有规划区内均属Ⅲ级区范围。

其中包括马厂区、故县区、淮海厂、惠丰厂、清华厂、自行车厂和山西水泥厂厂区。

二、收费标准:Ⅰ级70元/m2、Ⅱ级50元/m2、Ⅲ级20元/m2。

如属综合开发区内Ⅰ级35元/m2、Ⅱ级25元/m2、Ⅲ级15元/m2;不宜以建筑面积计算的项目一律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的2.5%征收。

三、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收的项目和额度及免收得项目分别为:(一)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减收30%;单位职工集资建设并办理职工产权过户手续的住宅减收50%。

(二)以下项目均属免收项目:城市道路、给排水、防洪、煤气、公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为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幼托、中小学教学设施、老年活动设施;市政府直管公房的维修、改造和解决特别困难户住房;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

城市配套费交到哪个部门

城市配套费交到哪个部门

城市配套费交到哪个部门
城市的基础设施包括了⼀些主⼲道的,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园林绿化等项⽬,这些项⽬都是需要收取费⽤的,那么这个费⽤应当交给哪⼀个部门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配套费
基础设施配套产⽣的费⽤。

是拟建项⽬向政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交纳的市政公⽤配套设施费,主要包括门前城市主次⼲道、给排⽔、供电、供⽓、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和园林绿化等项⽬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统筹安排使⽤。

⼆、城市配套费交到哪个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规划建设局负责追缴。

配套费收取应严格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标准征收,通常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建设单位和个⼈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到⾏政管理服务中⼼⼀次性缴纳。

省、市(州、地)⼈民政府(⾏署)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作。

县以上地⽅⼈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监督管理。

县以上地⽅⼈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进⾏监督、审计。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这次的城市配套费⽤,应该交给规划建设局来进⾏处理的,在之后的城市基础设施中,那么就会进⾏发放⾦额,这个是⼀个循环进⾏使⽤的,也就是通常说的聚款,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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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清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同意的清理整顿原则,即“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现就清理整顿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嵩明等县(市、区)继续收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并从发文之日起将该收费项目名称统一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市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凡未在附件的城市一律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三、收费范围:按照各地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最新的城市规划范围执行。

具体范围由各批准继续收取此项费用的城市建设部门报州、市价格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免收范围:
(一)原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
(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
(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
(五)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六)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七)省级财政拨款(含预算外资金拨款)的建设项目;
(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五、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缴入当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支出必须确保用于城市道路、环卫、市政、消防、绿化、供排水管网等需由政府投入或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对于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类似性质的其它费用。

六、通过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以及在上述减免范围以外划拨的土地,或者通过其它渠道划拨土地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基准地价并予以明示。

全省可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市及收费标准
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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