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依据及标准(20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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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精编文档).doc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基础设施配套费法律规定(3篇)

基础设施配套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基础设施配套费,又称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等,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向政府缴纳的费用,用于支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费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城市建设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征收标准、使用范围、征收程序等方面对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详细研究。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了规定。

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是专门针对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法律文件。

2. 征收范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商业、工业等建设项目;(2)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排水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3)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共设施;(4)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绿地和休闲设施。

3. 征收标准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负担原则:征收标准应当与建设项目的规模、类型、地理位置等因素相适应,确保建设单位能够合理承担;(2)公开透明原则:征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建设单位查询和监督;(3)动态调整原则: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4. 征收程序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建设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建设项目申请;(2)当地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确定征收标准;(3)建设单位按照确定的标准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4)当地人民政府将征收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2.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3.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绿地和休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4. 其他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相关的费用。

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

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

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市政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用于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扩建和维护等所需的费用。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和合理利用,因此必须合理科学地确定收费标准,以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市政配套费的确定原则。

市政配套费的确定应遵循公平、合理、科学、透明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公平原则,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合理原则,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各项收费标准,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3. 科学原则,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基于科学的依据和数据进行确定,确保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透明原则,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确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公开公正。

二、市政配套费的收费项目。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增值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往往会带来周边土地价值的增加,因此需要对土地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2.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扩建的费用,包括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

3. 环境保护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环境进行保护和修复的费用。

4. 公共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包括公园、广场、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的配套费用。

5. 其他费用,其他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相关的费用。

三、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确定方法。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确定方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成本核算确定收费标准,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以成本为基础进行核算,合理确定各项收费标准。

2. 综合考虑周边土地价值变动,在确定土地增值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周边土地价值的变动情况,确保补偿金额合理。

3. 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在确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环境保护费和公共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确保收费标准与城市发展规划相适应。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范文范例参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08-09-29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仅限于县(含县城)以上城市收取。

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不得收费。

(1)广州地区省政府A、小区项目省政府基建投资额5%B、零散项目省政府基建投资额10.5%(2)其他地区省政府基建投资额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v1.0 可编辑可修改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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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市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摘要: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以及其他单位和人不得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50元用热力管建设费用具体使用围是热厂沿市政道路至居民区热交换(包括热交换),从市城市配套费使用情况看不包括住宅区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到各各户供热、气管建设费用据市发改委调根据《市人民政府关印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通知》(汴政〔00〕9)件规定凡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单位和人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标准每平方米0元还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缴纳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以及其他单位和人不得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市征收城市配套费是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金所收取费用是专项用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林绿化、公用消防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知》(汴发改费管〔00〕30)规定收取0元当其5元用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道路、桥涵、供水、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林绿化、公共消防设施等;50元用热力管建设费用具体使用围是热厂沿市政道路至居民区热交换(包括热交换);8元用气管建设费用具体使用围是气厂沿市政道路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从市城市配套费使用情况看不包括住宅区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到各各户供热、气管建设费用因商品房销售价格属市场调节价定价权属企业区这些配套费用都是开发商与供热、气建设单位单独核算开发商或纳入房屋价格或采取代收代付形式向业主收取(包括有线电视等)如采取代收代付形式收取是要与购房者签订合或协议明确二是要向业主开具发票至收费标准应该按照合价格执行如开发商收取上述费用既没有事先签订合或协议又没有开具发票或者重复收取有水表、电表等费用则属乱收费业主可以向市价格举报心投诉投诉电话是358.。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管道燃气入网费收费标准-------- 欢迎下载资料,下面是附带送个人简历资料用不了的话可以自己编辑删除,谢谢!X X X 个人简历计算机能力能熟悉使用Office工具以及Photoshop、Flash等软件。

获国家计算机二级等级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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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
3、注册费50元/人;
4、执业证章收费: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差率部分用于支付制章损耗、邮寄费用
同上
(6)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职务考试费
20元/门
浙财综字[2000]25号、浙价费(2001)55号
(7)
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上岗考试费
40元/科
浙价费(2001)410号
(8)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
35元/人.专业(含证书费)
浙价房[1998]383号,浙财综[1998]136号
(4)
注册建筑师(包括一、二级)考试注册收费
1、考试报名费:35元/人.科;
2、客观题考试(基础考试):60元/人.科,专业考试(作图题考试):120元/人.科;
3、注册费50元/人;
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
8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
按不高于当地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费80%的标准,由各市、县财政、物价、建设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物价、建设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农民个人建房减半收取
省人大(97)72号令,浙财综(2000)31号,浙价房(2000)156号
(10)
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收费
1、注册费:50元/人;
2、执业印章收费: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差率部分用于支付制章损耗、邮寄费用
计办价格[2000]839号
3、注册费50元/人
4、执业证章收费: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差率部分用于支付制章损耗、邮寄费用
浙价费[2004]253号,计办价格[2000]839号,浙财综字[2005]5号

城市设备配套费征收规定

城市设备配套费征收规定

城市设备配套费征收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改善市民生产和生活条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是指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市政公用基础设备建设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

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按鄂财函430号和鄂价房服函08号文件规定。

收费标准为55元/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属财政性资金。

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行免征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一)按鄂财函〔〕430号文件规定:1托儿所、幼儿园的非盈利性用房;2学校的教育用房;3社会福利设备;4市政工程设备;5军事设备;6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

(二)因市政建设及其它公用设备建设。

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的原则予以减免。

(三)对落户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

第六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减免。

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

减免部分按先征后返的程序办理。

1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司法机关的办公用房实行部分减免。

2对其他申请减收配套费的特殊建设项目。

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减收幅度由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在省定标准的20%内掌握。

第七条以下建设工程。

不得减免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一)城市规划区内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二)城市规划区内商业性开发项目;(三)已办理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手续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应重新办理该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第八条拆一还一”政策指标不能流通、不得转让。

持有原“拆一还一”政策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只能在本单位或个人建设项目中冲抵配套费。

企业无资产安置职工或资产不足安置职工、确需变现“拆一还一”政策指标用于安置职工的由企业提出申请。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项目名称
收费主体
类别
收费标准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
(大配套费)
政府
住宅
165


商贸、娱乐、旅游项目
220
写字楼、公寓式酒店项目
215
文化、教育、金融项目
210
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大配套费)
政府
住宅
25
公建
35
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
(小配套费)
政府
(含用电量不大于100千伏安底商)
110
公建项目(含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底商)
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
自来水公司
住宅
25
公建
27
燃气
公司
普通住宅
28
燃气采暖
31
高档公寓、别墅
40
公建
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
供热
公司
住宅
25
公建பைடு நூலகம்
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
备注1、计费建筑面积为项目地上、地下和附属用房等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另有规定的除外。
住宅
70
公建电力建设配套费
(专项配套)
电力
公司
公建
10千伏(含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底商)
1280元/千伏安
35千伏
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
供热工程建设费(专项配套)
供热
公司
住宅
92
公建
130
公益
100(注)
小区工程费
电力
公司
多层住宅(含用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的底商)

城市建设配套费的规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的规定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我省房地产业和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对象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渡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

具体标准为:(一)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20元/㎡;(二)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收标准为150元/㎡;(三)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90元/㎡。

三、减免征收范围(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1、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2、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3、工业类项目;4、限价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补缴已减免费用。

四、我省城镇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用地类别,不同容积率标准等条件,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细化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按规定减免征收范围制定具体减免办法,报省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重庆市城市配套费标准

重庆市城市配套费标准

重庆市城市配套费标准在我们的⽣活中,可能会涉及到城市配套费的交纳,那么在缴纳这个费⽤的时候,应该是怎样的标准?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应该在什么地⽅进⾏交纳?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基础设施建设资⾦所收取的费⽤,它按建设项⽬的建筑⾯积计征,其专项⽤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燃⽓、污⽔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等设施的建设。

重庆市城市配套费标准各区县(⾃治县)⼈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民政府令第253号)规定,结合实际执⾏情况,现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执⾏标准(⼀)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分为Ⅰ档、Ⅱ档。

其中,主城区Ⅰ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积每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积每平⽅⽶150元计征。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档次范围详见附件。

(⼆)经规划、城乡建设⾏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住宅基地修建、改建⾃⽤住房的,以每⼈建筑⾯积30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治县)⼈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平⾃⾏确定。

⼆、征收管理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为1000万元。

三、执⾏时间本通知⾃2015年4⽉22⽇起执⾏。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城市⾥⾯都是有配套设施的,这些配套设施都是由建设单位承包的,但是他们的这个费⽤是由城市的城建部门,征集这些费⽤,就是为了修建城市的基础建筑。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城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08-09-29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粵价[2003]160号仅限于县(含县城)以上城市收取。

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不得收费。

⑴地区省政府A、小区项目省政府基建投资额5%B、零散项目省政府基建投资额10.5%⑵其他地区省政府基建投资额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勢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走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勢院扌出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 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走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且;取消虽按规走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扌比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具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2013成都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报建费

2013成都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报建费

2013成都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注:
基础设施配套费
2013年1月9日,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发出《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3〕21号),我市从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中心城区(五城区及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每平方米220元;二圈层区(市)县每平方米140元;三圈层区(市)县每平方米120元。

龙泉驿区、双流县、新津县已纳入天府新区规划范围的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中心城区(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的标准执行(对天府新区内的工业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标准暂不作调整,仍按每平方米160元执行)。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收取。

(二)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金堂县、双流县、郫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收取。

(三)邛崃市、崇州市、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收取。

第四条(减交比例)
下列建设项目按70%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党、政、军机关、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修建的办公用房、社区工作用房;
(二)医疗、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用房。

第五条(减交比例)
下列建设项目按50%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及学生公寓,中学、小学、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及学生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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