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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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3•【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施行日期】2021.11.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2021年11月1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结合上位法调整、机构改革和规章实施情况,市政府对部分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一、修改2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一)对《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作出修改1.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2. 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将第五款中“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

3. 将第七条第一款中“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财政、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

4.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修改为“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配备油水分离器”。

5.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及时将餐厨垃圾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6.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环保、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管理部门”。

7.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环境保护、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1、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介绍

1、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介绍
省内,出台食品小作坊准入制度的7个市: 南京、宿迁:登记制度。按照“申请→街道办或 者镇政府初审→质监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 核查→产品检验→发放登记证”的程序。 南通、淮安:准入检查。按照“申请→质监及卫 生部门审查材料→现场检查→产品检验→准入决定” 的程序。 无锡:生产核准。按照“填报申请→镇(街道)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料初审→质监部门(审核材料) 受理→现场核查→产品检验→核准决定”的程序。
4 常州 市政府办《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常政办发〔2012〕183号)
5 苏州 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办〔2011〕133 号)
1、市政府办《关于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管的通知》(通政办发〔2009〕195号);
2、《市食安委关于印发〈宿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食 12 宿迁 安委〔2013〕2号);
3、宿迁市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宿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 〔2012〕215号)。
1、调查摸底情况(食品小作坊)
数量分布
生产食品种类
主要问题
共有31902家 , 主要包括肉制 纳入监管范围
从业人员75166人, 品、豆制品、糕
比例不高,缺
其中被核准、准 点、食用植物油、 乏有效制度
入审查、备案或 登记9237家 ,持 营业执照13593家, 持健康证明33760 人,少数民族从 业人员678人。数 量众多、规模不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 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 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 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 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难点及对策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难点及对策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难点及对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我国长期形成的食品经营形式。

由于人文文化、消费习惯、体制机制上存在多头管理、无人愿管及交叉管理职责不清等原因,各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一直是个难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表现形式及特征一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少、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但生产条件及设备较为简单,一般都是从事炒货、糕饼、酿酒、豆制品和卤制品作坊等,其生产加工是主要环节,生产的食品是否卫生,质量是否合格是监管的关键。

二是小餐饮,在固定场所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和服务性劳动,向消费者提供现场餐饮和消费场所服务的经营户,多表现为早点店、小吃店、小餐馆等,提供现场餐饮和消费场所服务是显著特征,行业本质属餐饮。

三是食品摊贩。

一种是固定食品摊贩,指在当地政府允许或者临时指定的街巷或者其它公共场所有摊位(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者在相对固定的场所进行食品销售活动,以经营预包装为主、散装食品为次;另一种是流动食品摊贩,指以流动为主要经营形式,摆摊设点经营食品的经营户,没有固定场所,占用禁止摆摊设点的街巷和公共场所经营,不但食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难以达到要求,而且影响交通、影响环境和城市秩序。

二、恩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难点(一)大部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呈现脏、乱、差特点。

食品生产小作坊大多都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城区的背街小巷、居民住宅区,大部分经营规模小、分布散、卫生条件差、设施简陋,从业人员多数是农民和下岗职工,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以谋生为主要目的,流动性比较大。

消费人群主要是低收入者、学生及卫生意识差的群众。

(二)部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处于无证无照状态。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活动实施分段监管,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食品生产公司管理制度(3篇)

食品生产公司管理制度(3篇)

食品生产公司管理制度(3篇)食品生产公司管理制度(精选3篇)食品生产公司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综合治理、规范引导、社会共治。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依法组织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组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完整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完整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 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

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结合曾经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谈一谈对以上两条规定的粗浅认识,尝试回答一些地方立法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的授权立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很大,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仍需要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办法。

因此,原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截至2015年10月1日新法施行之前,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

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有8个(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内蒙古、广东、陕西),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在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或《地方食品安全条例》中作出规定或者设专章规定的有5个(黑龙江、上海、浙江、贵州、北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规章的有1个,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作坊⼩餐饮和⾷品摊贩管理条例》《⼩作坊⼩餐饮和⾷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章⼩餐饮 第⼗七条设⽴⼩餐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防⾍以及处理废⽔、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各功能区布局合理,能有效防⽌⾷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交叉污染; (四)具有专⽤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措施; (五)具有保证⾷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条设⽴⼩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民政府⾷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员健康管理、⾷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餐饮经营许可程序、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续期和信息变更等依照本条例第⼗条、第⼗⼀条的规定执⾏。

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

第⼆⼗条⼩餐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本条例第⼗⼆条第⼀项⾄第四项、第⼗项的规定; (⼆)对餐具、饮具进⾏清洗并按规定消毒,使⽤专⽤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件; (三)定期维护⾷品加⼯、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确保正常运转和使⽤; (四)贮存⾷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五)全部从业⼈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卫⽣; (六)在门店醒⽬位置悬挂⼩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员有效健康证明等⾷品安全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条禁⽌⼩餐饮经营⾃制裱花蛋糕、⽣⾷⽔(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以及法律法规禁⽌经营的其他⾷品。

⼩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为。

第⼆⼗⼆条⼩餐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款、第三款的规定执⾏。

第四章⾷品摊贩 第⼆⼗三条县级⼈民政府和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

新《食安法》中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笔者结合曾经参加《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谈一谈对以上两条规定的粗浅认识,尝试回答一些地方立法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的授权立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很大,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仍需要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办法。

因此,原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截至2015年10月1日新法施行之前,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

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有8个(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内蒙古、广东、陕西),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在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或《地方食品安全条例》中作出规定或者设专章规定的有5个(黑龙江、上海、浙江、贵州、北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规章的有1个,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模拟考试题与答案1

食品安全模拟考试题与答案1

食品安全模拟考试题与答案1、违反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

A、1万元以下罚款B、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C、吊销D、警告答案:D2、下列()项不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A、超市、便利店销售食用农产品;B、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C、通过农户自销食用农产品D、商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答案:C3、()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A、食品生产经营者B、消费者C、食品企业D、任何组织或个人答案:D4、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B、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C、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D、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答案:D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答案:A6、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结论。

A、3个B、7个C、5个D、10个答案:D7、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A、电话告知B、书面告知C、口头告知D、随机告知答案:B8、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

A、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和体系文件B、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C、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D、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答案:D9、食品的保质期是指它的()。

“三小”管理细则实施“三小”食品纳入监管范围

“三小”管理细则实施“三小”食品纳入监管范围

“三小”管理细则实施“三小”食品纳入监管范围【一】正式风格: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者健康意识的提高,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细则和监管措施。

其中,对于“三小”食品的管理已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

本文将重点介绍“三小”管理细则的实施情况及其对“三小”食品的监管范围。

二、管理细则的内容:1. 细化对“三小”食品的定义:明确了什么样的食品属于“三小”范畴,在范围界定上具体进行了细化。

2. 设立成立相关机构:成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三小”食品的监管和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标准、研究技术等。

3. 加强监管力度: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和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4.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三、“三小”食品纳入监管范围:1. 小作坊食品:对小作坊生产的食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2. 小餐饮店食品:对小餐饮店提供的食品进行监管,包括从供应链到加工环节的全程监管。

3. 小摊贩食品:对小摊贩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和抽检,打击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一。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三小”食品:指小作坊食品、小餐饮店食品和小摊贩食品。

2. 监管范围:指对“三小”食品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范围。

【二】简洁风格:一、背景介绍:针对当前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增加以及对“三小”食品管理的需求,本文将详细介绍实施“三小”管理细则和纳入监管范围的情况。

二、管理细则的实施情况:1. 细化“三小”食品的定义:明确了小作坊食品、小餐饮店食品和小摊贩食品的范畴,具体阐述了其特点和管理要求。

2. 成立相关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三小”食品的监管和管理工作,制定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

3.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4. 宣传教育: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湘市监食〔20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市监食〔2020〕206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修订的《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经省局第3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2.《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3.《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4.《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表5.《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6.《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式样7.《食品摊贩登记证》式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24日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简单,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的划定经营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鼓励小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不断提升标准,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倡导小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明厨亮灶,公开加工制作过程。

第四条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一址一证原则,即同一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场所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分别取得许可。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4修订)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4修订)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25.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于2024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按照其中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生产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

小作坊、小餐饮等从事食品网络经营的,应当遵守国家食品网络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和评议考核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

《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的相关规定
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含义
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和新的食品安全法(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表述。从各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 传统食品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食品摊贩(以下简称摊贩),是指不在固定 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
应该按照本法的规定,参照相关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小作坊 和摊贩的实际,制定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具体规定, 作为其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要求,以规范其作为,保证食品安全。 对一些具有特殊加工条件要求或经营条件要求的地方性特色食品, 还可以制定具体的生产经营条件要求。
《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的相关规定
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三)关于对小作坊管理的要求
2.综合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 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 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 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的相关规定
小作坊监管网格化体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小作坊现场监督检查要点
一、资质要求
(一)证照、登记表情况
检查方法: 查看证照、登记表原件
检查内容: 营业执照和登记证明(登记表)是否齐全; 登记证明有有效期的,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仅有销售点的营业执照;
登记证明已经过期。
登记与实际不符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 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 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和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不含酒类);(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不含酒类);(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五)热食类食品制售;(六)冷食类食品制售;(七)生食类食品制售;(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九)自制饮品制售(含饮料现榨,不含饮料现榨);(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应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提供自酿酒,应在自制饮品制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逐级上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经营者可同时申请多种经营项目,多项目经营的,根据主要经营项目申报一种主体业态。

第七条鼓励食品经营单位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可以向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其下属直营连锁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布局、操作流程技术性图纸等材料进行统一评定,并公布通过评定企业名录。

食品销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食品销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背景及目的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以下统称“四小主体”)的网络食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内蒙古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纳入了网络食品经营的条款。

二、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在内蒙古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四小主体”,包括食品摊贩可以网络销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

三、主要规定1. “四小主体”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公示。

2.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采购、加工制作、包装储存、运输配送等环节,确保食品安全。

3.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销售食品进行标签标识,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4. 食品摊贩通过网络销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确保产品质量。

5.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管措施1.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四小主体”网络食品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

2.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食品经营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3.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的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违反《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对销售食品进行标签标识、未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等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 食品摊贩通过网络销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违反国家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通过以上实施细则,内蒙古旨在为“四小主体”从事网络销售提供法律依据,规范其线上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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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加工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小餐饮经营第四条符合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对小餐饮经营的定义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可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市场监管所)申请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及其他不符合小餐饮定义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餐饮业态的判定以“即时加工制作、即时消费”的特点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者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时,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门店,距离粪坑、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二)各功能区布局合理,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比例原则上不小于1∶2,应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的交叉污染;(三)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设备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四)加工场所均应设在室内,厨房内不得设置卫生间;(五)制作冷荤、凉菜应设置操作专间。

制作蔬菜类凉拌菜(如拍黄瓜、凉拌海带丝等)、水果拼盘、自制饮品,应设置专用操作场所,有专用的工用具、容器;(六)至少配备一个消毒柜等消毒设施;(七)提供自酿酒的,其生产的成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定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对小餐饮管理工作要求。

推行信息“公示化”、流程“标示化”、场所“标准化”,确保食品加工制作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一)信息“公示化”。

统一信息公示牌匾格式,公示内容为:1.证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2.责任人信息:第一责任人、现场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3.监管信息:量化分级情况、监管人员姓名、投诉举报电话;4.食品(食品添加剂)信息: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情况公示;5.人员健康管理信息:健康证。

(二)流程“标示化”。

按照“四区、二柜、一盒”进行规范标示,具体内容为:1.“四区”:粗加工区、烹饪区、原料存放区、清洗消毒区。

粗加工区:至少配备一张台子,分荤类加工区、素类加工区两个区域,相应配备至少两套砧板、刀具。

清洗消毒区:应与粗加工区域相邻设置,至少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和餐饮具(工用具)清洗水池两个水池(有条件的分别分开设置各两个以上水池)。

烹饪区:一组(个)灶台,至少配备一个烹饪操作台,分区摆放粗加工好的原料、待用调料和烹制好的成品。

原料存放区:至少配备一个食品原料存放货架(有条件的设置库房),隔墙离地10厘米分类存放待用的不需冷藏(冷冻)的食品原料(调料)。

2.“两柜”:冷藏(冷冻)柜、餐饮具消毒保洁柜。

冷藏(冷冻)柜:至少配备一个冷藏(冷冻)柜,需冷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按生食区、熟食区严格分区存放。

餐饮具消毒保洁柜:至少配备一个与餐饮具用量相适应的消毒保洁柜(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筷子消毒保洁盒等,全部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可不配备)。

3.“一盒”:食品原料采购票据、台帐、消毒记录本收纳盒。

至少配备一个收纳盒,将每天采购食品原料时索取的票据按天整理入盒并做好台帐登记,消毒情况每餐次记录好入盒保管。

(三)场所“标准化”。

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基本要求,达到“三有三无一透明”,主要内容为:1.“三有”:对外的窗户、通道、下水道,通风口应当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餐厨垃圾及废弃物应有带盖密闭的容器存放。

2.“三无”:地面应平整易于清洗,无坑(无积水);墙面、天花板应无霉变、脱落;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干净整洁,地面、墙面、天花板应无油渍污垢。

3.“一透明”: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应用透明玻璃、矮墙等方式与就餐场所隔断(有条件的可在后厨设置摄像头进行“视频厨房”改造),消费者通过透明玻璃、矮墙可随时查看食品加工处理过程。

第八条鼓励小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不断提升标准,改进条件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年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在固定生产场所,按照一定工艺流程,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鼓励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通过不断提升标准,达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食用农产品,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不纳入食品小作坊许可管理。

从事现场制售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流通、餐饮混业经营的,根据主营业态和主营种类,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确定申请人业态并依法办理相应许可。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类别实行目录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许可的食品品种范围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应有效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禽畜。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防鼠、防蝇、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生产加工场所地面、墙面、顶部应平整、无霉变,防漏雨,且容易清洁。

入口处适当位置应设置洗手、更衣、消毒设施。

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并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应分开设置。

生料熟料加工区域应分隔,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进货查验制度、生产过程控制、食品销售记录管理、清洗消毒卫生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新办、新增类别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应当提交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有关程序和现场核查要求按照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预包装食品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要求;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注食品名称、原料、添加剂、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二)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且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应单独存放保存,且明确标识。

(四)保持食品生产加工场所整洁、卫生、通风,有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五)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散装食品运输时应当配备洁净的无毒无害专用容器,并有防护措施。

(七)食品添加剂应专区或专柜存放,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并使用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称量工具称量。

(八)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不得携带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进入生产加工场所。

(九)食品小作坊应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和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十)经营者(负责人)应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十一)进货查验、食品召回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产品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五条已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

新获证及换证的小作坊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和标签上标注新的小作坊许可证编号。

小作坊生产者已生产和上市销售的使用原包装、标签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存有的印有旧版小作坊许可证编号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至2017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

第四章食品摊贩第十七条本细则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的划定经营区域或者指定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摊贩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和时段经营。

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予以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信息,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食品摊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使用的,无法实现餐饮具现场消毒的应采购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消毒合格的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三)经营者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四)配备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或者棚、车、台灯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五)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有防尘、防蝇等设施;(六)在醒目位置摆放或者悬挂食品摊贩登记证和有效健康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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