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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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帐,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
13
部门决算
永久—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4
税收年报(决算)
永久
15
国家金库年报(决算)
10年
16
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
10年
17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
10年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8
税收会计报表
10年
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2年

其他会计资料
19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年
10年
20
银行对账单
事业单位
税收
会计
-一-
会计凭证
1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 凭证
10年
10年
2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10年
3
仃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各种会计凭证
30年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 票汇总表
4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30年
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二二
会计账簿
5
日记账
30年1
30年
6
总账
30年
10年
10年:
10年
21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年
30年
30年
2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永久
永久
2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永久
永久
24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永久
永久
注: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办理。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其他会计资料
10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完整版)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完整版)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有效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各级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各级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财务会计部是会计管理部门。

总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会计档案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作业流程标准,有权监督和检查各级财会部门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质量;省分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依据总公司规定监督和检查所辖分支机构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安全性;总省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地市分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具体实施会计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归档等工作,负责会计档案归档移交至办公室前的借阅管理。

第五条办公室是档案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公司档案相关管理制度,对会计档案管理各环节进行专业指导;负责会计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统计、利用等工作,有权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真实可靠、安全规范和长期可读;负责会计档案归档移交后的借阅管理,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鉴定及销毁工作。

第六条系统需求管理部是软件需求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统筹受理、审核和评估与会计档案管理相关的软件需求,组织进行需求的评审、确认,将审核通过的需求提交需求实现部门,并组织需求提出部门进行系统功能的验收。

第七条信息技术部是电子会计档案技术管理部门。

负责系统开发、功能改造、日常运行维护;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满足电子会计档案存储、归档、移交、保管、利用、销毁等要求;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21日财会字[199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上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己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l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1.1新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1.1新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1.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

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 ??? ???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讲解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讲解
4
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背景
一是适应信息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会计电算化已基本普及、会计信息
化迅速发展,客观要求对产生的电子数
据直接作为档案进行保存,以实现全面
的信息化,提供工作效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指出本
办法所称会计档案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
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
案。
5
二是适应档案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
23
2.规范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 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 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 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 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17
第二,会计档案既可以是外部接收取得的会计资料,也可以是 内部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会计资料。
其中: 外部接收取得的会计资料是指所记载内容需要从单位外部取得
的、能够证明经济事项实际发生的会计资料,主要是外部取 得的各类原始凭证,如发票、银行回单、银行对账单、购销 合同、收据、消费清单等。当前国家正在推进电子发票工作, 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子发票可以作为外部接收的会计资料予以 归档。 内部直接形成的会计资料是指单位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产生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等,以及单位内部相关管理系统生成的据以进行会 计核算的凭据,如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导出的计提折旧的资料、18 税务管理系统导出的计算所得税的资料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表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税收会计一会计凭证1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10年10年2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10年3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30年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4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30年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5 日记账30年30年6 总账30年30年30年7 税收日记账(总账)30年8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30年30年30年9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三财务会计报告10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永久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11 部门财务报告永久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12 财政总决算永久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13 部门决算永久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14 税收年报(决算)永久15 国家金库年报(决算)10年16 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10年17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10年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18 税收会计报表10年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2年四其他会计资料19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10年20 银行对账单10年10年10年21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30年30年2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永久永久2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永久永久24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永久永久注: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办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表2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财政
总预算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税收Leabharlann 会计一会计凭证
1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
10年
10年
2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10年
3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
30年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
4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永久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2
财政总决算
永久
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3
部门决算
永久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4
税收年报(决算)
永久
15
国家金库年报(决算)
10年
16
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
10年
17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
10年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8
税收会计报表
10年
30年
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5
日记账
30年
30年
6
总账
30年
30年
30年
7
税收日记账(总账)
30年
8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
30年
30年
30年
9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财务会计报告
10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永久
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1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32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32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09-03-23财会 [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2016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公布(附解读)

2016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公布(附解读)

2016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公布(附解读)2016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公布(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颁布时间: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公司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公司所属的,分公司,事业部,应遵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第三条会计档案工作应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公司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计等各种会计资料;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入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第七条会计档案的借用;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部长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部长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部长批准,并限期归还;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第十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二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了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给总经理;第十一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第十二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第十三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代管;第十四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共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五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七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按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人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益章;第十八条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九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第二十一条本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应报财政部门和档案局备案;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执行;附表一:企业和共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 [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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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
8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
30年
30年
30年
9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财务会计报告
10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永久
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1
部门财务报告
永久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2
财政总决算
永久
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3
部门决算
永久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
附表1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
30年
2
记账凭证
30年

会计账簿
3
总账
30年
4
明细账
30年
5
日记账
30年
6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7
其他辅助性账簿
30年

财务会计报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年
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0年
30年
30年
2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永久
永久
2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永久
永久
24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永久
永久
注: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办理。
会计

会计凭证
1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
10年
10年
2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10年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
30年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
4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30年
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5
日记账
30年
30年
6
总账
30年
30年
30年
7
税收日记账(总账)
14
税收年报(决算)
永久
15
国家金库年报(决算)
10年
16
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
10年
17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
10年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8
税收会计报表
10年
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2年

其他会计资料
19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年
10年
20
银行对账单
10年
10年
10年
21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永久

其他会计资料
10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年
11
银行对账单
10年
12
纳税申报表
10年
1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年
1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6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附表2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财政
总预算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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