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总贝U第I条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统一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尽可能保护公司涉及财务方面的商业秘密,更好地为公司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则会计档案的起围第4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消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计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5条以上所指的会计档案资料包含纸质档案资料和电脑存储的档案资料(元电子版的除外)。
第6条会计档案管理包括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复制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三则会计档案的整理第7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8条对于凭证类的会计档案,各单位需在会计月度结束后15日内将该月的记账凭证打印(手工账的需整理编号且签名或盖章).并将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整理后装订成册。
定本的会计凭证作为会计档案资料管理。
第9条对于账本类的会计档案,各单位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会计账簿整理(电脑账的须打印)并装订成纸质账本,在首页签字盖章后作为档案资料管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最新15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最新15篇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1.公司档案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
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财务部门及公司内部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1.会计凭证。
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
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2.会计账簿。
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财务报告。
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4.其它会计核算资料。
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
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1.会计凭证。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会计档案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在财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会计材料,通过整理立卷归档,集中保管起来的会计核算材料。
它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财务监督状况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会计档案必须由财务资金部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重要档案之一,公司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制度,将其纳入工作日程,并列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应由财务资金部负责,对库存会计档案进行保管和协助利用。
第二章归档范围及立卷要求第五条归档范围(一)会计凭证:会计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包括现金凭证,银行存款凭证,各科目的转帐凭证),汇总凭证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
(二)会计帐簿:日记帐(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明细帐,总帐(包括日记总帐),辅助帐和涉及外事的会计帐。
(三)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月、季度报表(包括文字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决算查帐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贷款投资等补充资料报告。
第六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财务资金部应按照会计工作标准和归档要求进行整理立卷及装订成册。
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资金部保管三年,期满之后由财务资金部编造清册移交公司综合管理部集中保管。
第七条财务资金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需财务资金部双人共同拆封整理。
第八条会计档案必须科学管理,按照会计专业档案特点进行分类编号,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九条公司所保存会计档案应为本公司积极提供利用服务,外单位调阅利用(司法机关),应持正式介绍信并经风险管理总部和财务资金部领导批准后方可调阅。
(完整版)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有效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各级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各级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财务会计部是会计管理部门。
总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会计档案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作业流程标准,有权监督和检查各级财会部门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质量;省分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依据总公司规定监督和检查所辖分支机构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安全性;总省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地市分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具体实施会计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归档等工作,负责会计档案归档移交至办公室前的借阅管理。
第五条办公室是档案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公司档案相关管理制度,对会计档案管理各环节进行专业指导;负责会计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统计、利用等工作,有权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真实可靠、安全规范和长期可读;负责会计档案归档移交后的借阅管理,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鉴定及销毁工作。
第六条系统需求管理部是软件需求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统筹受理、审核和评估与会计档案管理相关的软件需求,组织进行需求的评审、确认,将审核通过的需求提交需求实现部门,并组织需求提出部门进行系统功能的验收。
第七条信息技术部是电子会计档案技术管理部门。
负责系统开发、功能改造、日常运行维护;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满足电子会计档案存储、归档、移交、保管、利用、销毁等要求;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公司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是指会计核算分析的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经济活动中的历史纪录和经济效果的综合反映,是进行会计监督、分析、统计、决策的根据,是集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专门的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便于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查阅,依据国家关于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立中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会计档案的分类:会计档案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分析报告、银行资料、技改工程项目资料、税务资料、享受各项政策资料、外汇管理资料、及其他与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关的资料等。
(一)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
它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帐凭证(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三种)、记帐凭证汇总表等。
(二)会计帐簿会计帐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结的帐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
它包括按会计科目设置的总分类帐、各类明细分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以及辅助登记备查簿等。
(三)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会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主要有: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附表、财务情况分析及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银行资料银行资料是指企业进行筹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重要文件,包括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公证保险等有关资料。
(五)税收资料税收会计资料是指企业照章纳税的重要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变更表、发票购领登记簿、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纳税申报表、出口退税登记证(表)、出口退税申报表、清算表等、出口退税核销手续、税收年报(决算)等。
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档案管理,使会计档案管理实现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达标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和管理范围第三条公司财务部按档案管理部门(办公室是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组卷、装订、限期保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四条会计档案是公司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依据,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专业资料。
会计档案按载体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数据档案;按内容分为会计凭证档案、会计账簿档案、财务报告档案和其他会计档案,具体包含内容以下: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总账,日记账(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各类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专项财务报告;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工资发放清单,成本计算表,发票(收据)存根,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检查记录,会计工作移交清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济合同,协议,会计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批复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三章整理组卷第五条会计档案按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电子数据类、其他类等五大类进行归档整理。
分类清楚,分类方法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第六条会计凭证的整理组卷1.记账凭证应按月、顺序编号,按月装订,如业务较少可按年编号合并装订,原始凭证应按记账凭证大小折叠整齐。
2.每年1月31日前,应将上年12月份会计凭证装订完毕,其它各月15日前将上月会计凭证装订完毕,会计凭证的装订要整齐、规范。
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通用3篇)
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通用3篇)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一、总则为加强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的建设和使用,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档案管理机构集团公司设立会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存储、整理、检索、销毁等工作。
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应有专职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档案管理能力。
三、档案的分类和命名1. 按照会计核算科目、年度和所属单位,对会计档案进行分类命名。
例如:资产类-2021年-分公司A。
2. 各类档案命名规则需制定统一标准,确保命名规范、简洁、易于理解。
四、档案的存储1. 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潮、抗震等设施,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2. 不同档案应按照科目和时间顺序进行归类,采用编号管理。
3. 会计档案必须采用封装保护,并标注档案名称、编号、存档日期等信息。
五、档案的整理与归档1. 会计档案应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序性。
2. 按照档案归档流程,及时将新的会计档案归入相应的文件夹中,确保档案的及时归档。
六、档案的检索与利用1. 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检索系统,确保快速准确地检索目标档案。
2. 检索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检索人员、检索时间、检索目的等信息。
七、档案的销毁1. 按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档案销毁的程序。
2. 销毁过程应有相关人员监督,并制定销毁记录,以备查阅。
八、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并公示。
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二)一、总则为规范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档案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应设立会计档案管理中心,负责会计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中心应有一定规模的专职人员,具备相关的会计知识和档案管理能力。
三、档案的分类1. 会计档案应按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科目进行分类。
2. 档案还应按照年度和所属单位进行分类。
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三条公司财务会计部会计室主管和下属单位财会室主管为兼职档案员,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装订成册以及定期归档,在业务上接受办公室档案员的指导与监督。
会计工作人员做好业务范围内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并积极协助兼职档案员工作。
公司总部和下属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进行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期满之后,应由兼职档案员编造清册移交公司总部办公室。
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按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公司总部办公室,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办公室档案员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
第四条公司总部办公室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公司总部办公室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马上报告上级领导和审计监察部。
第五条公司财务会计部、各下属单位财会室、公司总部办公室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六条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但要遵守下列规定:(一)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二)公司下属各单位因公需要到总部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该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会计部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三)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总监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 编制目的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档案管理内容,规范会计档案管理程序,保证会计档案资料安全完整,制订本办法。
2 编制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X公司。
4 管理职责4.1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会计档案的统一管理,对会计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接收并保管财资部移交的会计档案。
4.2公司财资部负责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归档要求将会计档案资料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4.3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资部自行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财资部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4.4公司财资部应设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并落实到岗位责任中。
会计档案不得由个人分散管理。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5 内容和范围5.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5.2会计档案按照保存介质分为会计纸质档案和会计电子档案。
会计纸质档案指以纸质形式存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会计工作专业材料。
会计电子档案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的资料。
5.3会计档案具体包括:5.3.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5.3.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5.3.3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5.3.4电子数据类:会计核算软件及形成的电子数据,包括在磁带、磁盘、光盘、可装卸硬磁盘等介质存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数据。
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范本)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更好地为我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公司应按规定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1.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历史资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以下专业材料。
1.1 会计凭证:是指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
1.2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以及各种备查账簿等。
1.3 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的财务报告。
财务决算、预算。
1.4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财务快报、经济合同、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产清查汇总资料及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
2. 公司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整理、分类、装订、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内容。
3. 公司会计档案的整理、分类、装订管理由本公司计划财务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3.1 会计档案的整理、分类:3.1.1 整理工作要根据不同类别档案的特点定期并及时进行。
3.1.2 分类工作要依第三条中的标准进行归纳立卷,并顺序编号。
3.1.3 整理、分类工作要保证会计档案不遗漏、错乱。
3.2 会计档案的装订:3.2.1 会计凭证的装订:一般每月装订一次,装订好的凭证按年分月妥善保管、归档。
会计凭证装订前的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3.2.1.1 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期、编号是否齐全;3.2.1.2 按凭证汇总日期归集(如按上、中、下旬汇总归集)确定装订成册的本数;3.2.1.3 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如订书钉、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大小,且要避开装订线,以便翻阅并保持数字完整;3.2.1.4 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
3.2.1.5 再检查附件有否漏缺,领料单、入库单、工资、奖金发放单是否随附齐全;3.2.1.6 记账凭证上有关人员(如财务主管、复核、记账、制单等)的印章是否齐全。
3.2.2 会计凭证装订时的要求:3.2.2.1 用“三针引线法”装订,装订凭证应使用棉线,在左上角部位打上三个针眼,实行三眼一线打结,结扣应是活的,并放在凭证封皮的里面,装订时尽可能缩小所占部位,使记账凭证及其附件保持尽可能大的显露面,以便于事后查阅;3.2.2.2 凭证外面要加封面,封面纸用尚好的牛皮纸印制,封面规格略大于所附记账凭证;3.2.2.3 装订凭证厚度一般1.5厘米,方可保证装订牢固、美观大方。
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移交和销毁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会计档案在保险行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作用,根据国家财政部、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公司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传票)、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重要档案之一。
因此,必须加强会计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根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统一的管理办法,积极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本机构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制订本机构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第三章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移交和销毁第六条每年形成的会计凭证(传票)、账簿、报表等,都应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编制会计档案案卷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部门查找备用,一份留存档案室备案。
该类档案均由会计部门负责保管。
第七条会计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进库的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
要建立会计档案专门保管箱、柜,定期做好会计档案的接收工作。
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切实防止虫蛀、鼠咬,霉烂,保证会计档案完整无缺。
第八条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防止丢失和泄密;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办理借阅手续;司法机关查处案件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司法机关的公函或介绍信,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查阅会计档案时,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在场陪同。
查阅人所需要的证据和有关资料,经同意后,可以抄录或复制,严禁将原件抽出借走。
查阅会计档案的介绍信应妥善保管,并将查阅日期和卷号、查阅目的等有关情况登记在案,由经办人签字,以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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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规定(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有效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各级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各级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财务会计部是会计管理部门。
总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会计档案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作业流程标准,有权监督和检查各级财会部门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质量;省分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依据总公司规定监督和检查所辖分支机构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安全性;总省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地市分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具体实施会计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归档等工作,负责会计档案归档移交至办公室前的借阅管理。
第五条办公室是档案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公司档案相关管理制度,对会计档案管理各环节进行专业指导;负责会计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统计、利用等工作,有权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真实可靠、安全规范和长期可读;负责会计档案归档移交后的借阅管理,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鉴定及销毁工作。
第六条系统需求管理部是软件需求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统筹受理、审核和评估与会计档案管理相关的软件需求,组织进行需求的评审、确认,将审核通过的需求提交需求实现部门,并组织需求提出部门进行系统功能的验收。
第七条信息技术部是电子会计档案技术管理部门。
负责系统开发、功能改造、日常运行维护;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满足电子会计档案存储、归档、移交、保管、利用、销毁等要求;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三章归档和移交第八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九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各级机构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十条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各级机构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一条财会部门可以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会计档案包括:记账凭证、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保费电子发票、内部自制电子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会计资料。
第十二条将纸质会计资料扫描为电子影像件或其他电子文件类型的,不能仅以电子文件归档,仍需保留纸质会计资料,电子文件仅可作为数字副本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财会部门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利用会计档案管理系统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分类方法:会计档案按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四类进行一级分类,具体档案可按照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分类别,其中记账凭证明细分类应当与会计核算软件中分类标准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会计档案的立卷要求:(一)记账凭证类:按核算单位、会计档案类别、所属会计期间(年月)和凭证明细类型立卷。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可自行选择是否跨月、跨凭证明细类型立卷,但不得跨核算单位和年度立卷。
不含纸质原始凭证的电子记账凭证,由会计档案管理系统自动立卷,单独编制档号。
含纸质原始凭证的电子记账凭证随实体会计档案一同立卷,使用相同档号。
纸质原始凭证需经过收集、交接、组卷、装盒、上架入库流程完成财务归档,逐笔建立电子记账凭证与对应原始凭证的关联关系。
(二)会计账簿类、财务会计报告类、其他类:按核算单位、会计档案类别、年度和保管期限立卷。
第十六条归档的会计档案应编制档号,作为档案的管理标识。
档号设置规则:核算单位的全宗号(HR机构代码取前4位,省略后4位数字0)+档案类别(KJ01=会计凭证、KJ02=账簿、KJ03=报告、KJ04=其他)+年月(6位,跨月时显示最大月份)+保管期限(2位)+电子/实体(1位字母,其中S=实体档案,E=接口传输的电子档案)+流水号(6位)第十七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财会部门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办公室保管。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办公室同意。
财会部门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
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原则上,会计档案应由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或同级办公室保管,地市及以下分支机构如有使用需求可办理借阅手续,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
如确因工作需要移交至地市分公司财会部门或办公室保管的,应履行审批手续,经省分公司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
纸质保费发票记账联可以由各出单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临时保管,授权地市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由地市分公司财会部临时保管,临时保管期限应符合规定,临时保管期限到期后直接移交同级办公室保管。
第十八条财会部门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由财会部门和办公室各保留一份。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移交电子会计档案管理权时,通过会计档案管理系统进行设置,移交过程中应当保证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第四章保管和利用第十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二十条信息技术部应对会计档案管理系统进行定期备份,原则上对于系统实施每周一次的数据库级备份、每月一次的系统级备份。
对所有备份的数据,应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数据完整性校验。
对于需实施系统升级等变更的系统,在变更实施前后均应进行数据备份,必要时进行系统级备份。
第二十一条信息技术部对磁性载体每满2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检查可读性),抽样率不低于10%,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对磁性载体上的归档电子会计档案,应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应每年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可读取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如存在因软、硬件或其他技术升级、变动出现电子会计档案不可读取的风险,应对电子会计档案进行迁移。
电子会计档案迁移前应进行迁移可行性评估,包括目标载体、系统、格式的可持续性评估、保管成本评估等,并保证迁移过程中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性,过程可控,防止迁移过程中电子会计档案信息丢失,非法篡改。
迁移后原载体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各级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
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借阅会计档案时,借阅机构经办人应当以电子邮件、函件、OA公文等方式向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或地市分公司财会部提交借阅需求。
借阅会计档案管理系统上线后的会计档案时,应由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或地市分公司财会部在会计档案管理系统中根据借阅需求填写借阅申请单,写明借阅机构、人员和借阅用途等信息,约定归还时间,档案保管人在系统中办理会计档案出入库。
借阅会计档案管理系统上线前的会计档案时,须在会计档案借阅登记簿上手工登记,约定归还时间,由借阅人和档案保管人共同签名或盖章。
公司接受外部审计检查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借阅会计档案时,应当根据档案存放层级,经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主任岗或地市分公司财会部总经理审批。
如需借阅已归档至办公室的会计档案,还应由同级办公室部门负责人审批。
如因特殊原因导致财会部门无法使用财务软件提供电子会计档案数据,需要调用已归档至办公室的硬拷贝载体时,应由财会部门根据借阅需求向办公室以OA公文形式申请借阅使用,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方可复制使用,信息技术部负责协助技术处理。
第二十四条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利用电子会计档案过程中,严禁篡改和损坏电子数据,严禁随意扩大利用范围和用途。
第五章鉴定和销毁第二十五条各级机构应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会计档案的鉴定周期应当根据每年到期档案量和库房空间的实际情况确定,可以每年开展一次鉴定工作,也可以几年鉴定一次。
第二十六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总省办公室牵头,组织同级财务会计部、监察部/审计部、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被鉴定会计档案所属年度及保管期限、列入销毁档案的数据和主要内容、鉴定的概况;(二)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档案的主要理由;(三)需要销毁档案的清册。
第二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总省办公室牵头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