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两个问题
共同侵权知识点总结
共同侵权知识点总结一、共同侵权的表现形式共同侵权可以表现为多个侵权人对同一专利权或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进行侵权行为的情况。
其中,共同侵权的行为可以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 多个侵权人分别进行侵权行为:多个侵权人分别对同一知识产权进行侵权行为,例如多家企业分别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2. 多个侵权人联合进行侵权行为:多个侵权人联合进行侵权行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例如多家企业联合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3. 侵权人之间存在配合或默许关系:多个侵权人之间存在配合或默许关系,互相支持或默许对方进行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的认定原则针对共同侵权情况,法律通常会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在判断共同侵权时,一般会遵循以下原则:1. 同一侵权行为:对于多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需要考察他们是否对同一专利权或商标权进行了侵权行为。
2. 侵权行为的关联性:对于多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比如联合行为或者相互配合的行为。
3. 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对于多个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即是否明知对方侵权而采取配合或默许的态度。
4. 整体侵权责任:在确定共同侵权的情况下,需要对侵权人的整体侵权责任进行综合考虑,而非简单地将责任划分给各个侵权人。
三、共同侵权的责任确定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对于各个侵权人的责任确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确定共同侵权责任:1. 各自承担责任:对于多个侵权人,根据其各自的侵权行为和主观恶意程度,可以确定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侵权责任。
2. 寻求司法认定:对于共同侵权责任的确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认定,法院会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责任划分的裁决。
3. 协商和解:在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自行确定共同侵权责任的划分,达成一致意见。
4. 合并诉讼:对于多个侵权人,原告方可以将其诉讼合并进行,由法院综合考虑各个侵权行为确定共同侵权责任。
漫谈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229-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1 期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文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连带民事责任。
但在理论上,有学者对以连带责任作为共同侵权承担责任的方式持异议;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常常还面临一些诸如受害人对部分共同侵权行为人责任免除,以及部分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等具体的问题。
关键词:连带责任;责任免除;追偿权一、连带责任的特征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这是共同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的一个最基本的特点。
其具有以下几项特征:(1)数个行为人对受害人要共同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这种责任不同于分别责任,它意味着每个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至于各加害人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过错的程度是否相同,并不影响他们对受害人应负的连带责任。
同时,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的责任分担,也不影响他们在外部对受害人所负的责任。
(2)每一个行为人都有义务对受害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个或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3)行为人中的某一个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后,其他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因给付目的实现而归与消灭。
(4)共同侵权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
加害人之间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某个或某些行为人责任,对受害人不产生效力,也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
二、受害人对部分共同侵权行为人责任免除的后果在免除部分侵权行为人责任之前,应当首先区分以下问题:(1)受害人究竟免除的是债务还是连带责任。
如果受害人免除的是部分行为人的连带责任,则该部分行为人只需要就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负责,无需就其他行为人的债务负责。
(2)受害人免除的是全部债务还是一个行为人的债务。
受害人免除全部债务既可以向全体行为人表示,也可以仅向某一个行为人表示。
共同侵权中的连带责任问题探析
【摘要】共同侵权案件中,部分共同侵权人身份不明,无法追加,且受害人亦不放弃对其他侵权人的诉讼请求,该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共同侵权中的连带责任制度,应当先行判决已经明确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待其他侵权人明确之后,已经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可以向其他侵权人进行追偿。
【关键词】共同侵权;连带责任;部分侵权人身份不明共同侵权案件中,部分共同侵权人因身份不明导致法院无法进行追加且受害人亦不放弃对其他侵权女人的诉讼请求,造成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别是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且已经认定系共同犯罪,但只有一个侵权人是明确的,其他侵权人无法确定。
现受害人仅起诉已经明确的侵权人,对于其他无法确定身份的侵权人也不放弃,对此如何处理成了困扰司法实务的难题。
一、从一个案例说开去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被告谢某系共同犯罪,故被告谢某系共同侵权,被告谢某对造成原告吴某人身损害具有过错,应对原告吴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吴某仅起诉被告谢某,对于刑事判决中体现的其他侵权人,公安机关无法确认其身份,刑事判决未认定其身份情况,且原、被告均无法提供其身份情况,导致本院亦无法进行追加,同时原告亦不放弃对其他侵权人主张权利,故应先由被告谢某承担赔偿责任,待其他侵权人身份情况确认之后被告谢某可以再另行主张追偿。
二、共同侵权中连带责任问题综述(一)我国民事法律中的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加害人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 共同侵权:如果两个或多个关联公司共同参与了侵权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损失,那么这些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 共同债务:如果两个或多个关联公司共同承担了一项债务,那么这些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即使其中一家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其他公司也需要承担偿还的责任。
3.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如果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导致了他人的损失,那么这些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4. 合同违约:如果两个或多个关联公司共同签署了一份合同,并且其中一家公司违反了合同条款,导致了他人的损失,那么这些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还可能存在其他需要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例如,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规定,母公司需要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的共同侵权有哪些
民法典的共同侵权有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我们有权维护⾃⼰的合法权益,侵权⾏为有很多种,其中包括共同侵权。
⼆⼈以上共同实施侵权⾏为,造成他⼈损害的,就是共同侵权⾏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民法典的共同侵权有哪些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法典的共同侵权有哪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条⾄第⼀千⼀百七⼗⼆条,规定了共同侵权的具体模式。
共同侵权的种类⼤致包括四种,分别是主观的共同侵权⾏为、客观的共同侵权⾏为、共同危险⾏为、团伙成员。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条⼆⼈以上共同实施侵权⾏为,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千⼀百六⼗九条教唆、帮助他⼈实施侵权⾏为的,应当与⾏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实施侵权⾏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千⼀百七⼗条⼆⼈以上实施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为,其中⼀⼈或者数⼈的⾏为造成他⼈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的,由侵权⼈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的,⾏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千⼀百七⼗⼀条⼆⼈以上分别实施侵权⾏为造成同⼀损害,每个⼈的侵权⾏为都⾜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千⼀百七⼗⼆条⼆⼈以上分别实施侵权⾏为造成同⼀损害,能够确定责任⼤⼩的,各⾃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
⼆、共同侵权⾏为的四种类1、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为。
这种共同侵权⾏为的共同加害⼈包括实际⾏为⼈、教唆⾏为⼈和帮助⾏为⼈。
2、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为。
是指数⼈既没有共同故意⼜没有共同过失,实施的⾏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个损害结果的侵权⾏为。
3、共同危害⾏为。
共同危害⾏为就是⼆⼈或⼆⼈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权利危险的⾏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
共同侵权行为规定
一、共同侵权行为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行为诉讼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连带共同被告:(1)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2)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共同侵权人免责(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有释明义务,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三、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1、存在加害行为,且行为人为复数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
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这些人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
当然,该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即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
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从加害人的角度看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2、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1、连带责任。
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或者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2、加害人之间的追偿。
在一个或者数个加害人清偿了全部赔偿债务后,在共同加害人之间还进行追偿,即支付了赔偿金的加害人有权请求其他共同加害人支付一定的金额以补偿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受到的损失。
3、作为连带责任之例外的分别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就是这样一条规范:“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1、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主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故意而共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行为。
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
按照通说,只有实行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简单的共同侵权行为;而包括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复杂的共同侵权行为。
2、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我曾经将其叫做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各自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多个主体,这就产生了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旨在明确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程序,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 特征(1)共同性:共同侵权行为涉及多个行为人,他们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2)过错性: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均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3)连带性:共同侵权行为人对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4)独立性: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相互独立,不影响各自责任的承担。
三、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
共同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故意实施侵权行为。
共同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2. 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即他们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
3.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包括人身、财产权益等。
4. 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即多个侵权行为共同导致了同一损害结果。
四、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 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受害人有权向任何一个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
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内部责任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
2. 按份责任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如果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不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即按份责任。
浅析共同侵权的责任
浅析共同侵权的责任浅析共同侵权的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般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包括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又称共同加害行为)、帮助和教唆行为以及共同危险行为。
本文着重探讨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即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共同侵权”。
关于狭义的共同侵权(以下称之为共同侵权),其成立要件包括:(1)须加害人有数人。
(2)共同行为人都具备侵权行为的要件。
故各行为人均须有故意过失,其行为均须不法,均须有责任能力,其行为与损害间均须有因果关系。
[1](3)发生同一损害赔偿。
如数行为造成数个不同的损害结果,则构成单独侵权行为,而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中心观念,其所以异于一般侵权行为者,亦即在此。
[2](4)共同行为人的行为须具有共同关联性。
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对于被害人所受损害,所以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系因数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共同关联性。
所谓共同关联性即数人的行为共同构成违法行为的原因或条件,因而发生同一损害。
[3]即对“共同”二字的理解不同,方产生“主观说”和“客观说”。
根据王泽鉴先生的解释,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二字,是从德文“Gemeinschaftlich”翻译而来,原出自《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的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因此所受的损害负其责任。
”该条文中所称的“共同”,系指主观的共同,既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4]依据德国法院之判例及权威学说,该句中的“共同”是指“共同的故意(vorsaetzliches Zuzammenwirken)”,也称“共谋”,即多个行为人存在意思联络,他们都明知且意欲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
[5]关于共同关联性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主观说。
数人对于违法行为有通谋或者共同认识时,对于各行为所致损害,均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主观说在我国发展为两个分支的观点:①意思联络说。
意思联络是共同加害行为的必要要件。
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30条就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共同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30条就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共同侵权行为,有的学者称为“共同致人损害”,有的学者称为“共同过错”,还有的学者称为“共同不法行为”。
实务操作根据本条规定,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第一,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当行为人只有一人时,不可能成立共同侵权。
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这一要件中的“共同”主要包括三层含义:其一,共同故意。
数个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成立共同侵权行为。
其二,共同过失。
“共同过失”主要是数个行为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损害。
其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
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四,受害人具有损害。
这是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个基本要件。
无损害,则无救济,如果没有损害,根本不可能成立侵权责任。
注意事项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其中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推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的责任浅析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共同侵权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共同侵权问题常超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该规定为在刑事案件中遭受损害的一方提供了权利救济的渠道。
设立该制度初衷是借助国家公权力在维护国家的公共秩序时,更好的保障公民因犯罪行为而的遭受的民事权利的损失。
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重视对犯罪的打击,忽视了被害人民事权利的保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为在刑事案件中遭受损害的一方提供了权利救济的渠道。
实务中,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不断萎缩,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渐渐消失。
是否存在刑事犯罪行为成为决定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要素,很多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所附带的民事诉讼也会因行为人不成立犯罪,而对其民事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进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现象背后我们可以发现,共同犯罪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更是存在着广泛的交叉现象。
如何确定这些共同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成为一大难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理清共同侵权和共同犯罪的关系。
二者分别属于民法和刑法的范畴,在主体、主观方面有共性,也有区别。
当然二者在责任性质、归责基础、责任形式等方面的区别是明显的。
一、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侵权(一)简单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侵权。
简单共同犯罪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故意且直接执行某项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的共同犯罪。
每个行为人都属于实行犯。
在国外刑法研究中被称为共同正犯。
数行为人须共同实施了刑法条文中上的某一项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
可以是行为人针对相同的犯罪对象实施相同的行为;行为人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实施相同行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符合某一犯罪的客观要件,实行行为却不相同。
各行为人需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此种情形下,共同犯罪的共犯对他们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共同犯罪人应按照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则对被害人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有关的我将在下文中为您具体介绍相关知识。
侵权行为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有时候可能会出现存在多个侵权行为人的情况,这就是共同侵权,那么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由有关的我为您解答。
一、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也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没有共同过错但是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即“共同行为”的侵权行为,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责任,是“共同结果”的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
二、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1、存在加害行为,且行为人为复数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
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这些人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
当然,该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即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不仅是共同故意可以构成,而且共同过失也可以构成。
在民法上,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则意义不大。
论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处理
论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处理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处理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主体在侵权行为中共同参与造成损害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全面了解共同侵权行为责任的认定与处理方式,对于保护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指导意义。
一、共同侵权行为责任的认定方式1.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行为人: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行为人通常具有共同意图,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共同行动。
2.共同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行为人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关系,例如合同关系、劳动关系、合伙关系等。
这种关系可以是事实上的,也可以是法律上的。
3.共同行为人之间的分工和作用: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和作用,每个共同行为人对侵权行为的实施都起到至少部分的作用。
4.共同侵权行为的结果:共同侵权行为的结果是指因为共同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共同行为人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对侵权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侵权行为责任的处理方式1.连带责任的适用: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之间一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侵权受害人可以选择要求任何一个共同行为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共同行为人之间在承担责任方面也可以协商分担责任的比例。
2.故意过失的区分和追责:共同侵权行为中,如果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侵权行为人可能要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各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对于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可以适用更高的赔偿比例。
3.参与程度和责任划分: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行为人,根据各自的参与程度和责任大小,可以划定不同的责任比例。
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参与人进行量刑或判决,以实现责任的公正分配。
4.清偿责任的追溯:如果侵权行为共同行为人中有人先行承担了全额或部分的赔偿责任,其他共同行为人应当向承担责任的人清偿其所支付的金额,以实现责任的共担和分摊。
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规定
一、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也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没有共同过错但是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即“共同行为”的侵权行为,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责任,是“共同结果”的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
二、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是怎样的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加害行为表现出如下的特征:1.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单一的民事主体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自然人的共同侵权,也可以是法人的共同侵权,或者是自然人与法人的共同侵权。
2.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3.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
共同加害人的行为应该彼此联系,造成同一的损害后果。
如果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分别造成不同的损害后果,则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4.共同侵权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
有的侵权行为是主要原因,有的是次要原因;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间接原因。
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侵权原因的不同及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在其内部进行责任分配。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侵权行为是由多个人共同实施的,这就涉及到了共同侵权的法律问题。
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共同侵权有着特殊的规定,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进行简要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共同侵权可能出现在多种情况下,比如多人联合进行打架斗殴导致他人受伤,多人共同实施盗窃或抢劫等行为。
在这些情况下,侵权责任法上规定了共同侵权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将共同侵权者归责为连带责任,即每个共同侵权者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的背后是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确保被侵权人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由于多人共同实施,难以区分各个侵权人实际造成的损害程度,因此将责任归为连带责任,能够更好地保障被侵权人的利益。
侵权责任法对于共同侵权的规定也存在一些特例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共同侵权行为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平等情况,导致责任分配上的不公平。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为这种特殊情况做出了特别规定,使得对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能够更加灵活地运用。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共同侵权人中,可以请求减轻自己的责任的,可以向其他共同侵权人请求减轻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为共同侵权者在责任分配上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如果某个侵权者认为自己在实际行为中没有造成或者造成了较小的损害,可以向其他共同侵权人请求减轻责任或者甚至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于共同侵权的特例还规定了一些其他情况下的责任分配原则。
比如在列举了特例情况下的责任分配原则。
其中包括,如果共同侵权行为中的每个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有着不同的行为过错,那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担赔偿责任。
如果某一个侵权人的过错是主要原因,其余侵权人只有辅助作用,则主要原因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浅析共同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浅析共同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共同参与,并分别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侵权人之间存在着共同侵权关系,需要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和责任分配。
本文将向读者介绍共同侵权的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
一、共同侵权的认定要认定共同侵权,首先需要判断侵权人是否存在共同行为,即有没有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参与了同一侵权行为。
如果只有一个侵权人,那么就不存在共同侵权的问题,只需根据这个侵权人的行为进行认定和责任承担。
如果有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参与了同一侵权行为,那么就需要判断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如何的。
根据侵权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和行为方式,可以将共同侵权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独立共同侵权指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没有相互配合或者指挥关系,各自独立地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
此时,每个侵权人应当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并各自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2. 合作共同侵权指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存在相互配合或指挥关系,各自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
此时,每个侵权人都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并按照各自的比例分别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3. 连带共同侵权指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存在相互配合或指挥关系,但是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是不可分的。
此时,每个侵权人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各自的比例分别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二、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在共同侵权中,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是一项十分关键的问题。
如果将责任分配不当,可能会导致其中一方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或者受到不应受到的惩罚,从而影响到权益的保护。
依照我国的民法,共同侵权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并且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的分配通常有一下两种方式:1. 实际损失法以被侵权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基础,按照侵权人所占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这种做法符合实际情况,因为每个侵权人都应当承担其实际造成的损失。
但这种方法可能容易受到证据不充分、计算困难等问题的影响。
论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
论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作者:马海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2期摘要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作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详细界定,对原有的侵权法规进行了梳理与创新,其核心在于保障私权、明确侵权责任,更能体现民法的公平公正基本原则,是一部符合当代法治精神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
关键词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作者简介:马海云,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59-02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这里强调必须是侵权行为,且具有共同主观过错。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侵权主体的复数性。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侵权责任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单个主体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侵权。
(2)主观过错的共同性(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及故意与过失的混合)或原因力竞合的数个分别侵权行为。
(3)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即数人的行为导致了同一个结果。
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必须是侵害行为所导致的,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所致的损害,不能赔偿。
共同侵权是多数人的侵权,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单独侵权行为。
法律以连带责任作为责任承担原则,其目的是给予受害人更充分的救济,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使其赔偿请求能够实现。
法律对连带责任本身的制度设计,使其发挥了充分救济受害人,起到及时填补损害的重要作用,其在侵权行为制度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从而使连带责任成为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特征。
二、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主要内容及深刻内涵(一)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1.连带责任可分为真正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
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民法典1168】
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民法典1168】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民法典对共同侵权的规定。
这个条文有两个要点。
一是,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理解。
这里的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包括故意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也包括基于过失而导致的共同侵权行为。
杨立新教授将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区分为“主观的关联共同”和“客观的关联共同”。
也就是说,数名侵权人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同时,基于过失,数个侵权行为叠加而导致的侵权行为,也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是,对“连带责任”的理解。
对连带责任最简单的理解就是很重的责任。
举个例子来理解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张三、李四、王五共同偿还原告100万元的债务。
原告可以向张三、李四、王五分别主张100万元(当然总数不得超过100万元),也可以向三个人共同主张100万元。
这种责任类型就被称为连带责任。
所以说,如果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共同侵权,全部侵权人都有义务承担责任,而且都有可能对整体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其中规定了共同侵权的特例。
共同侵权是指多个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共同参与或合作导致损害的情况。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共同侵权的特例,分为连带责任和相对责任。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如果两个以上的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了侵权损害,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主张全部或部分的赔偿要求,但主张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其他被告仍然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任意一个被告主张全部赔偿要求,被告之间互相负有相互偿还的义务。
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主张全部的赔偿要求,然后由该被告与其他被告一起分担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的特例适用于多个人在侵权行为中共同参与或合作的情况,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多个人共同造成了事故导致的损害,或者在一起盗窃案中,多个人共同参与了盗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在这些情况下,侵权责任法允许原告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主张赔偿要求,而其他被告仍然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的特例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如何确定被告之间的连带责任比例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等问题都可能涉及到争议。
在处理共同侵权的案件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包括每个被告的具体行为、过错程度和经济实力等,以公正、合理地判断和确定各方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侵权特例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灵活的选择,可以适用于多个人共同参与或合作导致损害的情况。
在实践中需要法院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以公正、合理地判断和确定各方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
根据该法,当多个人共同进行侵权行为时,可以适用共同侵权责任的特例。
共同侵权主要分为共同侵权责任和个别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是指多个人一起犯罪,并对受害人造成损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如果多人共同侵权,法院可以认定他们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因为多人的共同行为增加了侵权行为的危害和后果,需要多人共同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共同侵权责任的特例。
特例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共同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两种特例情况。
一种特例是当多人共同侵权,但其中一人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的发生,而其他人的行为没有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只有直接导致损害发生的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他人承担附带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的特例是侵权责任法对于实际案件中特殊情况的调整和适用。
根据实际情况,法院会根据各个侵权人的责任程度和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责任的划分和赔偿的确定。
这些特例在维护公平和公正,平衡各方利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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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卷第1期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6年1月Vol .21No .1 Journal of J ing men Technical College Jan .2006[收稿日期]2005-06-16[作者简介]邱文华(1964-),男,湖北宜城人,襄樊学院法律援助工作处主任,硕士,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两个问题邱文华(襄樊学院政法系,湖北襄樊 441053)[摘 要]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是处理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案件的两个重要问题。
由于民事责任重在补偿受害人损失,为有效保护受害人利益,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宜采“客观说”;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人损害是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为平衡监护人、被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关系,不宜让监护人一律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构成要件[中图分类号] D9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657(2006)01-0058-03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多的一种连带责任,对这种连带责任的性质、特征、内部责任的划分等均有比较一致的看法。
值得研究的是这种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认定取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的认识。
对此,通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共同性。
因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理解不同,该说又分共同故意说和共同过错说两种观点。
共同故意说认为共同侵权之成立主观上必须存在意思联络即共同故意,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之成立不以存在共同故意为限,共同过失亦可。
该说统称为主观说。
[1](P692)根据该说,构成共同侵权在主观上必须存在共同的过错。
笔者认为,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宜采取“主观说”,而宜采“客观说”,即只要数人之共同行为在客观上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即构成共同侵权,其主观上有无意思联络或共同过错,在所不问。
理由如下:(1)“共同故意说”忽视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刑事责任不同于民事责任,刑法法理不同于民法法理。
将刑法上共犯构成理论简单套用到共同侵权理论上是不恰当的。
其一,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作用不同。
刑事责任重在惩罚犯罪,民事责任重在补偿受害人损失。
刑法上规定共同犯罪与民法上规定共同侵权的出发点并不相同。
从表面上看,二者都是为了加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但从立法初衷来看,刑法上规定共同犯罪制度是由于共同故意犯罪是一种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重的犯罪,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都大于单独故意犯罪,为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保证罚当其罪,必须对其做专门规定并从重处罚。
之所以将共同犯罪限定于共同故意犯罪,而将共同过失犯罪排斥在外,是因为二人以上过失犯罪与单个犯罪在主观恶习和社会危害性方面并没有实质区别,无单独规定和加重处罚之必要。
一言以蔽之,刑法上规定共同犯罪并将其限定为共同故意犯罪的出发点是为了保证罚当其罪。
但是,民法上规定共同侵权制度的出发点却有所不同,它不是为了体现“责当其行”,保证民事责任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损害后85果相适应,而是为了有效保护受害人利益,切实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简单地说,共同犯罪制度重在考虑如何正确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其重点在加害人这面;而共同侵权制度重在考虑如何有效保护受害人权益,其重点在受害人一面。
据上所述,由于民事责任重在补偿受害人损失,共同侵权制度旨在有效保护受害人利益,那么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不能以共同故意即共同意思联络为限。
只要二人以上的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共同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即使有的行为人是过失,或者行为人均为过失,也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甚至于在高度危险作业、产品缺陷等场合,有的行为人无过失,也可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第一,一般地说,二人以上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共同给他人造成损害,该损害往往比一个行为人的单独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重,因此,在这里法律不应把着眼点放在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上,而应放在如何合理地,即放在如何确保受害人所受损失获得补偿上。
如此考虑问题,必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连带责任最容易使受害人的损失完全得到补偿,那么在二人以上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均为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原因场合,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他们的侵权行为也应是共同侵权行为。
再从实践来看,二人以上行为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场合,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实际上是数个侵权行为交互作用的结果。
在行为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时如此,在行为人无共同意思联络时亦然。
既然如此,不论行为人有无共同的意思联络,只要他们的行为共同造成了他人损害,并且依法应构成侵权责任,就以共同侵权行为论,适当加重他们的责任,即令其负连带责任,并不算苛刻。
第二,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要负证明侵权行为给其造成多少损失的责任。
尽管人民法院负有查明事实真相的义务,但从终极的意义说,还是要由受害人举证。
在数个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时,受害人所受的某部分损失是由哪个行为造成的,很难区分,受害人也难以举证。
这样,如果固守共同意思联络的主观说,在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共同造成他们损害却无共同意思联络时,只能是各个行为人就自己的行为单独负责,这样,势必导致这样的后果:一是人民法院难以作出准确的判决,二是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补偿。
如果不论行为人之间是否有共同意思联络,只要他们的侵权行为共同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以共同侵权行为论,上述弊端就会得到克服。
其二,刑法法理不同于民法法理。
刑事责任理论和民事责任理论虽有一些相通之处,但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以共同危险行为理论而言,在数人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而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民法上可以让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是不可想象的,是与“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格格不入的。
台湾学者及司法实务界也认识到“民事上之共同侵权行为与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构成要件并不相同,共同侵权行为人间不以有意思联络为必要,数人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苟各行为人之过失行为均为其所生损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谓行为关连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权行为。
”[2](P308-309)这一观点值得借鉴。
(2)“共同过错说”忽视了特殊共同侵权行为的存在。
“共同过错说”将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都包括在内,克服了“共同故意说”的局限,并且涵盖了绝大部分共同侵权案件。
但是,这一学说也还有一些疏漏,这就是特殊共同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大部分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特殊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当然不能要求有共同过错。
应予说明的是,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放宽到有的行为人无过错,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只能在我国民法承认无过错侵权责任场合才允许。
譬如《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的赔偿责任、相邻权人责任、国家机关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饲养责任等场合,才有可能在行为人无过失时也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无过失之行为人也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
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以有共同过错为原则,以无共同过错为例外。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人损害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
从要求为他人行为负责这一点来看,也是一种加重责任。
正因为如此,为保护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承受过重负担,在规定监95护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同时,又从三个方面对这一责任进行限制或补救。
即(1)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2)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先从其财产中支付,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3)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兼顾了被监护人、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是公平合理的。
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简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人损害的情况下,除涉及被监护人、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关系外,还涉及到多个监护人、被监护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确定这种侵权的民事责任必须兼顾以上各种利益关系,保持利益关系的平衡。
基于这种指导思想,借鉴《民法通则》对监护人责任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损的责任应区别情况作出不同规定:第一,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不把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致损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该监护人不对其他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而仅对自己所监护的人负责。
因为,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是法定减责事由。
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害行为的责任可以减轻,相应地亦应免除对其他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仍让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则即使监护人对自己的被监护人责任得以减轻,而由于要承担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侵权人的责任,其总体责任不但没有减轻,反而予以加重。
这显然有失公允,且不利于鼓励监护人恪尽职守,履行职责。
第二,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又有较多财产的,可把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致损作为共同侵权处理,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监护人未尽职责,其责任不应减轻;另一方面,被监护人有财产,监护人只承担补充责任。
监护人对其他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并不会加重其负担。
第三,监护人未尽职责,被监护人又无财产或财产较少的,原则上不作为共同侵权处理,不承担连带责任。
但根据其过错程度,可以加大其承担责任的份额。
因为监护责任本身就是一种替代责任、加重责任,如果再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则重上加重,雪上加霜。
监护人不仅要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无清偿能力的共同侵权人的行为负责,显失公正。
但另一方面未尽职责确应受到惩处,将监护人责任份额适当加重,兼顾了以上两方面因素,是比较合理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1]郭明瑞.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责任编辑:政 文】J o i n t To rt and J o i n t L i a b ilityQ I U W en-hua(Xiangfan Universtiy,Xiangfan,Hubei,441053,China)Ab s trac t:The paper discusses the components of j oint t ort and the compensati on de manded fr om the j oint liability of the one without civil act capacity and the one with li m ited civil act capacity,since their liability is shouldered by their guardians.Hence,the balance of the relati onshi p is necessary in sharing the liability.Key wo rd s:j oint t ort;j oint liability;component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