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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大队窗口告知单

(许可事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一、申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本窗口负责受理大队审核的工程。

二、申报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应与申报消防验收建筑工程及范围对应);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6、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其中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暂不提供)

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8、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

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审批流程:

五、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六、验收结果: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消防法律、技术标准查询网站:南通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合格消防产品名录查询网站: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

九、收费标准:免费。

十、咨询电话:窗口86524076;监督举报电话:消防大队86020721;审批服务中心投诉电话:8652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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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大队窗口告知单

(许可事项: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一)备案抽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二)备案范围、时限和方式

除上述需要申请消防验收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

(三)抽查程序和方式

备案后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其中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暂不提供)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公告。

(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使用。

(五)消防法律、技术标准查询网站:南通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合格消防产品名录查询网站: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

(六)收费标准:免费。

(七)咨询电话:窗口86524076;监督举报电话:消防大队86020721;审批服务中心投诉电话:8652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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