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公安消防大队窗口告知单
(许可事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一、申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本窗口负责受理大队审核的工程。
二、申报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应与申报消防验收建筑工程及范围对应);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6、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其中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暂不提供)
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8、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
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审批流程:
五、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六、验收结果: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消防法律、技术标准查询网站:南通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合格消防产品名录查询网站: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
九、收费标准:免费。
十、咨询电话:窗口86524076;监督举报电话:消防大队86020721;审批服务中心投诉电话:86524065。
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公安消防大队窗口告知单
(许可事项: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一)备案抽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二)备案范围、时限和方式
除上述需要申请消防验收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
(三)抽查程序和方式
备案后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其中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暂不提供)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公告。
(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使用。
(五)消防法律、技术标准查询网站:南通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合格消防产品名录查询网站: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
(六)收费标准:免费。
(七)咨询电话:窗口86524076;监督举报电话:消防大队86020721;审批服务中心投诉电话:86524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