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决定-莆政〔2016〕53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决定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决定莆政〔2016〕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精神和要求,市政府组织对2015年前(不含2015年)发布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意见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予以公布。
宣布废止或宣告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一、《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莆政〔2003〕1号)等40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莆田市测绘管理办法的决定》(莆政〔2009〕36号)等30件继续有效需适时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改革企业注册登记办法实施意见的决定》(莆政〔2009〕39号)等130件宣布予以废止或宣告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00件)2. 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0件)3. 宣布废止或宣告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30件)莆田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9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00件)序号发文字号文件标题1莆政[2003]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莆政[2003]6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活动实行举报有偿制度的通告3莆政[2008]1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中心城区道路客运站搬迁的通告4莆政[2008]2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渣土和砂石运输车辆实行密闭式加盖的通告5莆政[2009]3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若干意见的决定6莆政[2009]4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进一步对全市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决定7莆政[2009]7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罗屿作业区北片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的通告8莆政[2009]7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头作业区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的通告9莆政[2009]11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10莆政[2009]11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划定海域临时用海范围内禁止采砂的通告11莆政[2010]6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罗屿作业区及周边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的通告12莆政[2011]1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13莆政[2011]3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乱张贴、乱涂写的通告14莆政[2011]4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湄洲湾北岸海域禁止采砂的通告15莆政[2012]1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16莆政[2012]1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17莆政[2012]2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18莆政[2012]7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石门澳区域及周边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的通告19莆政[2013]5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渣土车安全监管的通告20莆政办[2003]3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1莆政办[2003]5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行牛羊定点屠宰工作的通知22莆政办[2003]7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莆田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23莆政办[2004]8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4莆政办[2004]20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通知25莆政办[2005]4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生委、财政局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26莆政办[2005]11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7莆政办[2005]15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住建局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莆政办[2005]21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9莆政办[2006]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用水定额的通知(试行)30莆政办[2006]6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31莆政办[2006]9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税收管征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32莆政办[2006]13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33莆政办[2006]17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妇女扫盲教育工作的通知34莆政办[2006]18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强市战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35莆政办[2007]1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36莆政办[2007]5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37莆政办[2007]7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实施名牌再提升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莆政办[2007]10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39莆政办[2007]11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40莆政办[2007]15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41莆政办[2007]16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驻莆部队随军家属工资待遇的通知42莆政办[2007]17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政府采购部分通用项目实行网上竞价询价采购意见的通知43莆政办[2007]17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通知44莆政办[2007]21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全面推行科学婚检预防出生缺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45莆政办[2008]11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46莆政办[2008]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47莆政办[2008]2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48莆政办[2008]5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登革热防控方案的通知49莆政办[2008]5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市区渣土和砂石运输车辆密闭式加盖改装实施方案的通知50莆政办[2008]8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认定莆田市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先进学校的通知51莆政办[2008]8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52莆政办[2008]12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莆田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实施意见53莆政办[2008]12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名命名和推广标准地名的通知54莆政办[2008]12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粮食企业流通设施拆迁严格审批规定的通知55莆政办[2008]13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实施猪肉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管理的通告56莆政办[2008]13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57莆政办[2008]14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58莆政办[2008]14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59莆政办[2008]15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60莆政办[2008]16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莆田市电力设施安全与林木协调发展若干意见61莆政办[2008]16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集体林木采伐指标分配使用管理的意见62莆政办[2008]17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划北岸经济开发区辖区内市直征纳税人的通知63莆政办[2009]1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向莆铁路(莆田段)、湄洲湾港口铁路支线、福厦铁路莆田站疏站道路(莆阳大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64莆政办[2009]3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开展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65莆政办[2009]4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的通知66莆政办[2009]7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乡规划实施建议书的通知67莆政办[2009]8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68莆政办[2009]1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69莆政办[2009]12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70莆政办[2009]12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71莆政办[2009]13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枇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72莆政办[2009]13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桂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73莆政办[2009]13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实施管理的通知74莆政办[2009]15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妈祖城核心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75莆政办[2009]16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76莆政办[2009]16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77莆政办[2009]17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动员和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服务企业行动方案的通知78莆政办[2009]17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强犬类管理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79莆政办[2010]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的通知80莆政办[2010]2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81莆政办[2010]2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82莆政办[2010]3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方案的通知83莆政办[2010]3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的通知84莆政办[2010]3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S201荔城段(黄北第二通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85莆政办[2010]4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暂行)的通知86莆政办[2010]4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抵押物评估登记工作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意见的通知87莆政办[2010]4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出口蔬菜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88莆政办[2010]6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和复核求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89莆政办[2010]6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90莆政办[2010]8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91莆政办[2010]8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方案的通知92莆政办[2010]10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兰溪下游三期荔涵段防洪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93莆政办[2010]12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推动科技创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94莆政办[2010]13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社会保障卡信息数据采集和对比工作方案的通知95莆政办[2010]13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96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中心城区摩托车等车辆限制通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97莆政办[2010]16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金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98莆政办[2010]17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莆田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接收生活垃圾有关事项的通知99莆政办[2010]17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对口援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00莆政办[2010]18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101莆政办[2010]18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102莆政办[2011]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布局的实施意见103莆政办[2011]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104莆政办[2011]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通知105莆政办[2011]1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106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第三产业主要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07莆政办[2011]5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108莆政办[2011]5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意见的通知109莆政办[2011]6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意见110莆政办[2011]7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民营企业产业项目对接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111莆政办[2011]7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112莆政办[2011]8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113莆政办[2011]9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114莆政办[2011]10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的通知115莆政办[2011]11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116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117莆政办[2011]11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规范发展城市菜农早市和便民服务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18莆政办[2011]12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119莆政办[2011]12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120莆政办[2011]12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121莆政办[2011]12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122莆政办[2011]14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23莆政办[2011]14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的通知124莆政办[2011]14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125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加强认证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126莆政办[2011]16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猪肉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27莆政办[2011]16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128莆政办[2011]17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战略部署实施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129莆政办[2011]17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央企、民企、外企项目管理的通知130莆政办[2011]19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的意见131莆政办[2011]19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132莆政办[2011]19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的通知133莆政办[2011]20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通知134莆政办[2011]20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教育强乡镇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135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街道)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方案的通知136莆政办[2011]21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137莆政办[2011]23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138莆政办[2012]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39莆政办[2012]6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140莆政办[2012]8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方案的通知141莆政办[2012]11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142莆政办[2012]15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143莆政办[2012]17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市发改委监察局关于莆田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诚信体系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144莆政办[2012]17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莆田市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2]18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实施意见146莆政办[2012]19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产业项目对接工作的通知147莆政办[2012]21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148莆政办[2012]22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独女、二女在参加事业单位招聘时给予加分的通知149莆政办[2012]23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储备地块报批及开发成本初审实施方案的通知150莆政办[2012]23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151莆政办[2012]23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通知152莆政办[2012]24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153莆政办[2012]24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关于推进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154莆政办[2012]24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莆政办[2012]24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强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56莆政办[2012]25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莆田花蛤品牌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157莆政办[2012]25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莆田鲍鱼品牌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158莆政办[2013]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由市造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的通知159莆政办[2013]1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莆田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160莆政办[2013]2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推进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161莆政办[2013]3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点线面”攻坚计划的通知162莆政办[2013]4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规划局关于莆田市创新规划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163莆政办[2013]5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县区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64莆政办[2013]6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65莆政办[2013]6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交通、水利、港行工程投资建设及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等五类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166莆政办[2013]6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167莆政办[2013]6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168莆政办[2013]7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创建国家生态市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169莆政办[2013]7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对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办法的通知170莆政办[2013]10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县级慈善机构建设的通知171莆政办[2013]12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的通知172莆政办[2013]12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173莆政办[2013]12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宪法
【发文字号】莆政办[2018]78号
【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12
【实施日期】2018.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
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莆政办〔2018〕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莆田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宪法宣誓是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
为做好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闽政办〔2017〕9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宣誓人员范围
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农贸市场整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农贸市场整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莆政办规〔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农贸市场整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莆政办规〔2023〕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农贸市场整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30日莆田市农贸市场整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进一步改善农贸市场综合环境,规范市场秩序,繁荣市场经济,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目标,以保证“菜篮子”商品质量为核心,坚持“便民、利民、为民”,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秩序管理和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建设及配套滞后、管理层次不高和脏乱差等问题,提升农贸市场综合环境。
二、工作目标力争用3年时间(2024-2026年),对全市现状已形成的61个农贸市场(其中仙游县12个、荔城区12个、城厢区18个、涵江区9个、秀屿区6个、湄洲岛1个、北岸开发区3个)按照“整体筹划、分类实施、一场一案”的整治提升思路,分类采取“整治提升、就地改造、选址新建、关停取缔”的方案统筹提升,着力构建“食品安全卫生、环境清洁有序、市场管理精细、商户经营文明”的市场体系。
同时,突出农贸市场公益性,鼓励农贸市场资产整合和规范化、专业化管理,实现农贸市场“颜值”“内涵”双提升。
三、工作原则借鉴先进城市农贸市场整治提升和运营管理经验做法,全面改善市场硬件环境,同步提高软件管理水平,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04•【字号】莆政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莆田市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莆田市人民政府2023年2月4日莆田市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支撑,现制定行动方案如下:一、发展目标至2025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达600家。
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新增70家,保有量达370家以上;2024年新增100家,保有量达470家以上;2025年新增130家,保有量达600家以上。
二、主要措施(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由各县(区、管委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向市科技局备案。
培育库实行常年入库滚动管理。
入库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首次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企业至少拥有在有效期内的1件Ⅰ类或5件Ⅱ类知识产权(外观专利除外);3.符合条件或已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当年度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为准);4.企业近三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园区管委会(二)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加强服务队伍建设。
组建市科技创新工作专班,采用分县(区)挂钩帮扶的方式,壮大各县(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企业服务队伍,协助并指导各县(区、管委会)开展培育辅导工作。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8•【字号】莆政办[2012]185号•【施行日期】2012.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办〔2012〕1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8日莆田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莆田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系统运行管理,增强系统为民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莆田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系统(以下简称12345系统)是为及时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反映的日常生活、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与问题,依托“中国莆田”门户网站()构筑的一个覆盖全市范围的公共服务技术平台。
借助这个平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短信、上网等多种方式反映各类诉求,由市、县(区)信访局分类批转至各相关单位限期办理,办理结果在互联网上公布。
第三条对反映以下内容的诉求件,12345系统不予受理:(一)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四)公开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恶意攻击他人的;(五)所反映问题非本市管辖范围的;(六)所反映问题已进入司法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事项的;(七)所反映问题涉及的办理部门尚未加入12345系统的;(八)不属于行政管理职能范畴的。
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的诉求件之外,其余所有的诉求件,由市信访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诉求件通过12345系统批转到市直相关单位限期办理答复,或批转到县(区)信访局,由县(区)信访局再转批到县(区)相关单位限期办理答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1•【字号】莆政综〔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征收工作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征地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见附件1)。
(一)征收耕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统一按相应耕地地类平均年产值的10倍、15倍(人均耕地不足0.4亩)、1倍计算。
(二)征收园地等其他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附件1的相应标准执行。
(三)市辖四区的水田平均年产值统一为1600元/亩,旱地平均年产值统一为1300元/亩。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3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件4、5、6的相应标准执行。
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补偿。
三、集体土地的房屋征迁安置条件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5•【字号】莆政[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莆政〔2014〕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203号)要求,市政府对2013年前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莆政〔2003〕1号)等39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莆田市测绘管理办法的决定》(莆政〔2009〕36号)等4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鲤鱼山片区旧城改造的通告》(莆政〔2007〕113号)等11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99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6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17件)莆田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5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十二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十二五”教育发展
专项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27
•【字号】莆政综〔2011〕100号
•【施行日期】2011.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十二五”教育发展专项规
划的通知
莆政综〔2011〕1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十二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规划任务、目标顺利完成。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20〕33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20〕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20〕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开发区(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按照基础设施优先、产业优先、公共配套优先、环境优先原则,坚持以质量效益为中心,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围绕打造“改革试验区、开放先行区、创新引领区、合作示范区”目标,突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推动资源有效整合,形成集聚效应,构筑定位清晰、优势互补、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开发区发展新格局,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
立足实际、着眼长远,以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按照“一县一区、一区多园”布局,落实“多规合一”,科学编制全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开发区的数量规模、空间布局、产业定位和未来发展方向,引导全市开发区科学有序发展,明晰开发区边界,明确功能分区,重点建设好核心区,突出生产功能,统筹核心区与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构建“大园区+小城市”公共服务网络,推进产城融合。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二、优化空间布局。
以“扩、并、转、提”为整合方向,以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为主体,整合或代管同一区域工业园区,选准龙头延伸产业链,精准筛选入驻企业,实现开发区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钱奕新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钱奕新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钱奕新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经研究决定:
钱奕新任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张平生任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林荔煌任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陈国水任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方昭连任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副调研员。
机构改革前的莆田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副局长、副调研员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4.02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已经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建议,请及时报送市委组织部。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房补助第三章人才公寓第四章购房补助第五章申办程序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机制,根据《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壶兰计划”的意见》(莆委发〔2017〕2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自2017年4月1日“壶兰计划”实施以来,从莆田市外新引进到我市工作,符合《莆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莆委人才〔2018〕3号)中的人才层次认定标准,经审核确认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是指政府通过财政资金支持或提供优惠政策,为高层次人才安居提供基本保障。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实行货币补助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
货币补助包括租房补助和购房补助,实物配置是指人才公寓。
第五条经确认为莆田市高层次人才,且在我市城区(以我市县、区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认定为准)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超过莆田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准入标准,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相关安居保障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申请上述一种安居保障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第二章租房补助第六条租房补助是指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个人自行(或由用人单位)到市场承租住房时,政府按规定向其发放的租金补助。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片区改造工业用地收回收储的实施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片区改造工业用地收回收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片区改造工业用地收回收储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落实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保相关规划,进一步规范城区工业用地收回收储工作,促进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推进美丽莆田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闽政〔200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区片区改造涉及工业用地收回收储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为了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充分调动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的积极性,对城区内片区改造的工业用地(原则以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图范围为准,即以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图中城区五级,涵江区、秀屿区住宅三级,火车站片区、北岸开发区住宅二级范围为准)按土地现状进行收回收储,对于一些短期内能用于经营性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的企业按本意见标准予以补偿补贴。
对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不适用本意见。
二、收回收储工业用地补偿和补贴标准(一)收回收储工业用地、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1.土地使用权补偿:按收回时企业所在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修正后给予补偿。
2.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建筑物)补偿:收回企业地上建筑物按收回时评估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3.拆迁补助费:参照《莆田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莆政综〔2010〕3号)包干执行。
4.生产企业主设备拆迁造成的拆迁损失按经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企业搬迁损失补贴标准鉴于企业停产停业等搬迁损失,在对搬迁企业给予第(一)项第1、2、3、4点补偿的基础上,再按下列标准予以补贴:在给予企业第(一)项第1、2、3、4点补偿数额的基础上,以所在地段现行公布的住宅基准地价(所在地区级政府可根据片区规划、用途、容积率、市场等因素,按现行公布基准地价修正幅度进行适当修正,其中中心城区最高按住宅三级地测算)的1.5倍金额扣除上述第(一)项第1、3、4点补偿总额的差额为基数,给予60%的补贴。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乡一体化总体规划(2013-2020)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乡一体化总体规划
(2013-2020)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24
•【字号】莆政综〔2014〕90号
•【施行日期】2014.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乡一体化总体规划(2013-
2020)的通知
莆政综〔2014〕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莆田市城乡一体化总体规划(2013-2020)》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规划是莆田市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的顶层设计,各级各部门要自觉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按照本规划的统一部署,及时修编产业布局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的专业规划,推动相关规划在全域空间安排上的有机统一;要以“十三五”规划启动为契机,加快编制城乡一体化教育、医疗、公共交通等专项规划;要加快启动全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构建出更为全面的生态安全格局。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4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文件莆政综[2006]8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各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暂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进一步统一市辖各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本市实际,市国土资源局编制了《莆田市各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暂行),该方案已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通知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监察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拆迁办、土地登记中心、房产管理中心,各区国土资源分局。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06年6月27日印发莆田市各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暂行)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当前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市辖四区经依法批准的各批次建设用地、各单独选址项目征收(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村民住宅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条征地拆迁范围、期限征地拆迁范围以经核定的批次或项目征地红线图为准。
征地拆迁期限以公告确定的征迁期限及经批准的延长期限为准。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本方案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简称为征迁人;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征地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
第四条征迁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一)征迁人应本着“依法征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迁人的三方利益。
征迁工作应做到“五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座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并造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被征迁人应服从项目建设需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征迁工作,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提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不做阻碍征迁工作的事。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沈国顺等任职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沈国顺等任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30
•【字号】莆政人〔2010〕36号
•【施行日期】201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沈国顺等任职的通知
莆政人〔2010〕36号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
任命沈国顺为莆田市物价局局长;
任命陈长荣为莆田市粮食局局长;
任命李国华为莆田市旅游局局长(正处长级);
任命林文通为莆田市体育局调研员。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构建12345热线快速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构建12345热线快速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构建12345热线快速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莆田市构建12345热线快速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4日莆田市构建12345热线快速联动机制工作方案为进一步畅通诉求渠道,强化快速联动,打造升级版12345平台,更好地发挥12345热线“社情民意晴雨表”的作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解决好民生问题,众志成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建立快速联动响应机制,全面升格12345平台,确保第一时间听到和解决群众所急所需所盼所愿,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二、工作措施(一)建立领导现场接线机制。
疫情防控期间,安排领导轮流现场接听12345热线,主动向社会通报疫情情况、宣传防疫政策,回应群众企业关切,市长每月接听一次,每周一位副市长,每天一位市直部门领导,现场在线听民声、答民问、解民忧,并固化形成常态化机制。
责任单位:市府办,市直有关单位(二)建立接诉即办机制。
全天24小时受理市民有关疫情的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后通过领导定期接线互动、与指挥部应急联动、远程电话转接等方式,进行“点对点”解答解决,由接到办“一键”到位,逐步实现从被动受理向主动办理转变,提升政府应对重大公共事件的快速响应能力。
对领导接线互动、部门连线回应等情况,建立健全实时录音保存、话务员在线监督、群众在线评价、诉求件跟踪督促、承办单位量化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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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文件莆政综[2006]8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各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暂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进一步统一市辖各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本市实际,市国土资源局编制了《莆田市各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暂行),该方案已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通知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监察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拆迁办、土地登记中心、房产管理中心,各区国土资源分局。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06年6月27日印发莆田市各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暂行)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当前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市辖四区经依法批准的各批次建设用地、各单独选址项目征收(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村民住宅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条征地拆迁范围、期限征地拆迁范围以经核定的批次或项目征地红线图为准。
征地拆迁期限以公告确定的征迁期限及经批准的延长期限为准。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本方案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简称为征迁人;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征地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
第四条征迁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一)征迁人应本着“依法征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迁人的三方利益。
征迁工作应做到“五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座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并造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被征迁人应服从项目建设需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征迁工作,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提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不做阻碍征迁工作的事。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征收(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进行,征地补偿安置费严格按经批准的征收(用)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和征地丈量登记计算,其中应分配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由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直接分户发放到位。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房屋所占的土地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
(一)房屋拆迁补偿费:属套房产权调换的按附件l、3、4相关标准执行;属自建的按附件2、3、4相关标准执行。
征迁补偿费归地上建(构)筑物所有者所有。
凡被拆迁的主屋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
(二)征迁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附件5、6相应标准执行。
(三)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5-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30-7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
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按70元/㎡。
补偿。
第七条房屋和土地的面积丈量登记:征迁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丈量、登记、评估造册。
地上建筑物为房屋的,建筑面积丈量登记办法,按照国家颁发《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2000)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执行。
被征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经核对无误的原始丈量登记记录表上签名或盖章。
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应在公示有效期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双方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对。
第八条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产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的。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批准建房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第九条征迁安置原则房屋征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套房产权调换和被征迁户自建的方式,其安置原则为:(一)被征迁人另有一处达到用地标准的住房且达不到分户要求的应实行货币安置;被征迁人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
(二)凡在城镇规划区和重点规划控制区内安置的,应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套房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
(三)安排在城镇规划区和重点规划控制区外安置的,可实行统一规划安排,被征迁人自行建设的安置方式。
第十条安置方式与标准(一)货币补偿方式条件与要求。
被征迁人在领取拆迁补偿款外,由征迁人另行按照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发给作价补助金,不再享受其它安置资格。
l、货币补偿安置适用对象:有合法产权、无纠纷的被征迁入。
2、货币补偿标准:城镇规划区内的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作价补助;城镇规划区外的,按合法用地面积200元/㎡给予作价补偿。
3、被征迁人实行货币安置后,不得再申请建房用地,凡违法占地建房的;应依法予没收。
(二)统一规划建设、套房产权调换方式。
1、安置楼房建设标准:一般为主体框架6-7层(含底层店铺或工具间),外墙面以规划审批为准,内墙面和天棚混合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昆凝土楼板、不抹面,内门窗不安装。
2、安置房规格:建筑面积根据拆迁房屋及安置需要,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的户型面积为准实施,但单套套房建筑面积原则不超过150㎡。
3、安置房价格标准:按照建筑面积(不含室内水电线路,卫生洁具费用),安置价600元/㎡;优惠价780元/㎡;成本价880元/㎡。
安置房底层设计的储藏间、工具间(工具间指安置底层房屋,近期为工具问,远期可作为店铺用途的安置房间,原则上每户安置房配一间储藏间或工具间),储藏间的安置价600元/㎡,工具间的安置价880元/㎡。
明确为店面的应参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
安置房实行层次,朝向调节价,调节系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安置房属7层以上,可根据建筑造价合理确定各层次安置价格。
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外并立户,增容及室内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4、安置标准严格按照“拆一还一、差价互补”的原则执行。
①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面积相等部分以安置价结算。
②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超过面积在15㎡以内(含15㎡)部分按优惠价结算,15㎡以上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③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超过部分另按200元/㎡给予补助。
5、征地拆迁补偿款发放办法:实行征地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款相互抵扣的办法,差价在安置房款结算时互补。
6、安置房安排办法:采取“先签协议先选房,先结算清楚先安置”的办法。
同时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形式决定先后顺序。
7、安置区内规划设计为商住店面(指主干道、周边店面)价格标准,根据各地段差价的不同档次另行公布。
(三)统一规划安排、被征迁户自建方式由征迁人统一报批安置建设用地,经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后,按规定统一安排给被征迁人自建。
本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安置对象原则上为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资料体现的产权人,但同一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在被征迁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达晚婚年龄未婚的,经征迁人同意可以分户;按子女分户的,父母居所由子女负责安排,不另行安排安置地。
l、安置房建设要求:自建楼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筑;2、安置规格:建筑占地面积分为60㎡,90㎡和120㎡(以规划设计为准)三种规格。
3、安置房安排办法:采取“先签协议先选地,先结算清楚先安置”的办法。
4、安置标准:①拆迁合法的房产,建筑占地面积50㎡以下原则上不安排安置地,但经证实在该村没有其他住宅或建筑占地面积50-60㎡的,安置面积为60㎡;拆迁合法建筑占地面积61-90㎡的安置面积为9O㎡;拆迁合法建筑占地面积90㎡以上的安置面积为120㎡。
在本村内另有住宅且户均住宅建筑占地面积超过80㎡的采取货币补偿,不予安排自建。
②拆迁合法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少于安置建筑占地面积的,不足部分按250元/㎡安置价收费;拆迁合法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多于安置的建筑占地面积的,多余的部分由征迁人按250元/㎡给予经济补偿。
③安置用地按规划分摊的房前屋后埕地、杂地等应摊的公共用地(不包括主干道用地)按85元/㎡收取开发成本费。
④征迁人只负责对被征迁人的水、电立户实行等量替换(同使用性质、同数量、同容量替换),民用改商用及增容的费用由被征迁人承担。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原水、电立户按现行立户费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临时过渡期限及补助标准:(一)临时过渡期限:实行套房产权调换的从旧房交付之日起至安置结算之日止的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实行被征迁人自建方式安置的,从旧房交付之日起至供地放样之日止计,另加自建期限12个月。
(二)临时过渡原则采取被征迁人投亲靠友或借房、租房自行过渡的办法。
(三)征迁人在临时过渡期限内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限安置的部分按双倍标准支付。
同时搬迁住宅、仓储、办公用房每平方米3元,生产经营用房每平方米4元计发往、返各一次的搬迁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只按其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计付一次搬迁补助费,不发临时过渡费。
第十二条征迁属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产,按本规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安置区新建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简称“两证”)由征迁人负责统一申报办理,原被征迁房屋的权属证件(“两证”)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注销,等面积同功能部分免收办证费用,超面积部分费用自理;没有权属证件(“两证”)的,办证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违章建筑处理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结合本市实际,对按期搬迁并签订协议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进行翻建、扩建、新建、加层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地上建筑物每平方米给予30-5O元的材料费补贴,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含埕地、滴水),土地按合法用地面积每平方米70元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不得予补偿。
征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设立或变更租赁房屋关系4、续建在建工程;5、新开办工商企业;6、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六条被征迁的房屋自行拆除的应扣回统拆与自拆的差价款。
第十七条在征迁期限内,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地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签定协议时,被征迁人须持产权所有者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土地房屋权属材料原件、原水电立户及交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