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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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文件
莆政综[2006]87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莆田市各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暂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进一步统一市辖各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本市实际,市国土资源局编制了《莆田市各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暂行),该方案已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监察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拆迁办、土地登记中心、房产管理中心,各区国土资源分局。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06年6月27日印发
莆田市各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暂行)
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当前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市辖四区经依法批准的各批次建设用地、各单独选址项目征收(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村民住宅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条征地拆迁范围、期限
征地拆迁范围以经核定的批次或项目征地红线图为准。征地拆迁期限以公告确定的征迁期限及经批准的延长期限为准。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本方案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简称为征迁人;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征地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
第四条征迁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
(一)征迁人应本着“依法征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迁人的三方利益。征迁工作应做到“五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座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并造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被征迁人应服从项目建设需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征迁工作,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提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不做阻碍征迁工作的事。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征收(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进行,征地补偿安置费严格按经批准的征收(用)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和征地丈量登记计算,其中应分配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由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直接分户发放到位。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房屋所占的土地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
(一)房屋拆迁补偿费:属套房产权调换的按附件l、3、4相关标准执行;属自建的按附件2、3、4相关标准执行。征迁补偿费归地上建(构)筑物所有者所有。凡被拆迁的主屋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
(二)征迁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附件5、6相应标准执行。
(三)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5-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30-7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按70元/㎡。补偿。
第七条房屋和土地的面积丈量登记:
征迁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丈量、登记、评估造册。
地上建筑物为房屋的,建筑面积丈量登记办法,按照国家颁发《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2000)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执行。
被征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经核对无误的原始丈量登记记录表上签名或盖章。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应在公示有效期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双方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对。
第八条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产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的。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批准建房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
有一处住房的。
第九条征迁安置原则
房屋征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套房产权调换和被征迁户自建的方式,其安置原则为:
(一)被征迁人另有一处达到用地标准的住房且达不到分户要求的应实行货币安置;被征迁人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
(二)凡在城镇规划区和重点规划控制区内安置的,应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套房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
(三)安排在城镇规划区和重点规划控制区外安置的,可实行统一规划安排,被征迁人自行建设的安置方式。
第十条安置方式与标准
(一)货币补偿方式条件与要求。
被征迁人在领取拆迁补偿款外,由征迁人另行按照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发给作价补助金,不再享受其它安置资格。
l、货币补偿安置适用对象:有合法产权、无纠纷的被征迁入。
2、货币补偿标准:城镇规划区内的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作价补助;城镇规划区外的,按合法用地面积200元/㎡给予作价补偿。
3、被征迁人实行货币安置后,不得再申请建房用地,凡违法占地建房的;应依法予没收。
(二)统一规划建设、套房产权调换方式。
1、安置楼房建设标准:一般为主体框架6-7层(含底层店铺或工具间),外墙面以规划审批为准,内墙面和天棚混合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昆凝土楼板、不抹面,内门窗不安装。
2、安置房规格:建筑面积根据拆迁房屋及安置需要,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的户型面积为准实施,但单套套房建筑面积原则不超过150㎡。
3、安置房价格标准:按照建筑面积(不含室内水电线路,卫生洁具费用),安置价600元/㎡;优惠价780元/㎡;成本价880元/㎡。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