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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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我国互联网的普及和快速发展,使得网络版权问题日益突出。

在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成为一种疯狂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我国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因此,加强对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和打击措施,是保障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途径。

一、立法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虽然在保护著作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原有的法律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这个时代的需要。

因此,需要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完善:1.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明确网民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盗版、侵权的打击措施,从法律上使侵权行为无法得逞。

3.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保护网民的隐私。

二、案例分析1.2016年11月6日,公安部门在重庆、四川等地联合打击一个涉嫌批量盗卖海外小说的网络侵权案件,涉案金额达1.3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39人,查封服务器40台。

2.2017年,共青团中央以及多家公安机关打击了一个规模庞大的盗版集团,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01人,涉案金额达1亿元人民币。

3.2019年,警方在深圳抓获了一个特大的网络盗版集团,该集团盗用他人作品80余万部,涉案金额2000万元。

以上这些案例表明,我国网络版权问题已经到了亟待解决的阶段。

因此,我国应加强立法和打击力度,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机制,从根源上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

同时,互联网企业也应该自觉遵守法律,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好网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让我国网络环境更加健康、稳定,利于文化市场的发展。

三、建立打击机制加强立法完善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的打击机制。

在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方面,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完整的打击机制,防止产生合规流弊现象,以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1.加强执法力度,如加大对涉案网站的警示和惩罚力度,对著作权犯罪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诉和查处,以及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著作权保护刑法规制研究分析论文(共五篇)

著作权保护刑法规制研究分析论文(共五篇)

著作权保护刑法规制研究分析论文(共五篇)第一篇:著作权保护刑法规制研究分析论文[摘要]著作权保护制度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几十年中取得了重大进步,制度设计日趋完善,形成了民法、行政法、刑法调整的归责体系。

但是,近年来社会发展中侵犯著作权犯罪出现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加上我国的著作权刑法保护起步较晚,导致司法实践存在困难,有必要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刑法规制,本研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法律层面的措施,以期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刑法规制;刑事立法;邻接权;司法实践一、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及其必要性著作权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保护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公民合法的智力成果,保护著作权也是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整体上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方面。

狭义上,著作权是包含财产权和人身权在内作品作者专有的权利;广义上,著作权是在狭义著作权即财产权和人身权之外衍生的一系列权利[1],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电视制作者权利等,这些权利的法律称谓通常是著作邻接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随着我国著作权理论的发展,广义概念被学术界更多的接受,基于此,法理上的著作权保护应当是广义范围内的概念。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归责体系中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责任形式对侵犯著作权的要求不同,总体来说,民事和行政责任相对于刑事责任适用方便,流程简单,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更多的行使;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归入刑法规制因严苛的刑罚性质引起学术界的讨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著作权是否被刑法适当保护也是需要学者深思的问题。

1990年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没有关于刑事制裁的规定,主要因为我国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为了有效的法律实施将这一命题暂时放缓。

经过多年的著作权实践与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全国人大设立了“侵犯知识产权罪”,设置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分别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标志着著作权保护正式纳入刑法规制。

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加强,著作权保护成为了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

我国的著作权刑法保护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对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改进刑法保护的建议,旨在促进我国著作权保护工作的不断完善。

1. 引言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保护了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创作、创新的活力。

而著作权刑事保护则是在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采取刑法手段进行惩罚和修复的重要保护途径。

2. 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现状2.1 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法律基础我国目前的著作权刑法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刑法》。

其中,《著作权法》规定了侵权行为和民事责任,而《刑法》则对如何界定刑事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2.2 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著作权侵犯行为作出了不同的刑事责任规定。

其中,盗版、制作销售侵权盗版复制品等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3. 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3.1 立法不足当前,我国虽然有关著作权刑法保护的规定比较完备,但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比如对于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无法有效打击网络盗版行为。

3.2 执法难度大由于著作权刑事侵权案件涉及范围广泛,加上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执法难度持续增加。

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盗版行为更为普遍,打击难度更大。

3.3 刑事制裁效果不明显虽然刑法对于某些侵权行为规定了刑法责任,但实际上刑事制裁的效果并不明显。

一方面,侵权盗版成本低、利润高,使得侵权行为仍然存在;另一方面,刑法刑罚力度不够,难以有效震慑侵权犯罪。

4. 提高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建议4.1 加强法律立法完善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

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定性、定罪和处罚力度的规定,增加对互联网上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之重构与完善

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之重构与完善

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之重构与完善摘要: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著作权法律修改频繁,不断加重对著作权犯罪的刑罚处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并把刑法保护作为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著作权重构完善一、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从新中国成立至1990年8月,我国没有颁布过系统的著作权法。

1979年颁布的刑法仅有关于假冒商标的刑事处罚规定。

直到1990年9月才由七大审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这部著作权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仍有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对著作权进行刑法保护的单行刑事法律。

为了更好地适用这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16日又作出了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八节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其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规定主要吸收《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的内容,共规定了两条两个罪名,即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以及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二、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重构与完善(一)在立法观念上对私权利性质重视不够1、侵犯著作权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目前对著作权的保护倾向于社会公益性,而对著作权人的保护相对不够。

如我国刑法将侵犯著作权犯罪设置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将定罪的标准规定为违法所得而非受害人实际损失。

建议重视对著作权人的私权保护,定罪标准应以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为准。

2、刑事立法保护应体现谦抑性原则刑事立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获得最大的社会防控效益。

一般认为,刑事立法对于经济犯罪的干预应持一种谨慎的态度和宽和的原则。

由于经济活动本身涉及面较广,涉及的社会关系又广,区分其合法与非法、正当与不当的界限时较模糊,对这些“模糊”行为,从科学、理性的原则出发,应确立刑事法是“最后防线”的观念,坚决抛弃刑事法适用上“优先性”的做法。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著作权保护的问题日益凸显。

在这样的背景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进行分析和探讨。

我们来谈谈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对各种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特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对创作人在其作品中所享有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保护。

著作权的存在能够激励人们进行创作,促进文化艺术的繁荣发展。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则规定:对于利用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等手段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是相当严厉的。

我国还将著作权侵权行为列为刑事犯罪,针对盗版、网络侵权等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法律制裁,以极大地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的刑事保护不仅仅在立法上给予了明确规定和严格制裁,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充分执行。

各级法院对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件进行审理,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了惩处。

应该说,我国著作权的刑事保护的实施比较到位,并能够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在实际情况中,著作权的刑事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著作权案件多为个案化,而且侵权证据难以把握,因此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立案、举证和判决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难度。

这就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由于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周期比较长,而且著作权案件的公共性和社会关注度较低,一些侵权者可能会产生侥幸心理,觉得即便侵犯了著作权也不太容易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心理也会增加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提升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力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案件的立案和审理。

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指导法官对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审理,提高对案件的认定和定性能力。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著作权是指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了经济权和道德权两方面。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罚。

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文化产权,促进创作和传播健康发展。

一、我国著作权的立法基础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是建立在国家法律系统中的,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文化产权的保护,为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提供了立法基础。

我国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详细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主要内容1. 侵犯著作权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刑事处罚规定。

对于明知是侵权行为,仍然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别规定了盗版侵权、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犯电视剧著作权等多种情形,并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做出了刑事处罚。

三、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存在难度在实际执法中,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盗版侵权行为更加隐蔽,使得执法部门面临更大的挑战。

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证据收集和认定程序,提高执法部门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能力。

2. 刑法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当前刑法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低,不能有效震慑侵权行为。

可以进一步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还需完善尽管我国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但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包括维护文化产权的立法完善、保护作品合法版权的完善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加强,为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结语】著作权是文化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文化的创造和传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网络背景下对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完善设计

网络背景下对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完善设计

网络背景下对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完善设计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何在网络背景下对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进行完善设计,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背景下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现状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在网络背景下,著作权保护仍然面临很多挑战。

一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和隐蔽化,犯罪手段更加高科技化,使得打击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困难。

另一方面,网络空间的特殊性也使得著作权的保护变得更加复杂。

例如,在互联网上,电子版权、数字版权赋予了传统版权固有概念以外的新含义,对于著作权的判断和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尽管我国已经将著作权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政策进行推行,但与此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各种难以避免的侵权行为。

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追踪和打击更为复杂,侵权程度也更加严重。

例如,在互联网上传播侵犯版权的作品,会造成更多的盈利损失,影响版权人的利益,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迫在眉睫。

二、完善设计网络背景下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策略为了有效保护版权人的权利和利益,完善设计网络背景下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几个策略:1. 加强版权保护基础设施有效保护版权需要一个基础设施的支持,这个基础设施必须包括各种技术和法律工具。

技术上,需要采用多种技术手段来预防和打击网络侵权行为;法律上,需要出台完善的监管法规,明确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刑事责任。

2. 建立互联网上侵犯著作权的监测机制建立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侵权监测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

这个监测系统需要具备实时反馈、准确定位、快速解决问题的特点。

同时,建立一个完善的诉讼机构也是非常必要的,这样侵权行为可以得到处理和惩罚。

3. 制定涉及数字版权的新规范当前,数字版权是比传统版权更加复杂的,因此制定新的涉及数字版权的规范非常必要。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了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保护著作权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对于推动创新和文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著作权法》是对著作权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而刑法则是对违反著作权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就我国著作权在刑法中的保护进行探讨。

我国的刑法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出版、翻译、引进已发表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视播放录像制品、电脑软件等作品,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处罚。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要求侵权行为要以营利为目的。

《著作权法》也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权利人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为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的刑法还对于侵犯著作权的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非法出版、复制、销售有关侵犯著作权的作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充当走私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条款对非法出版、复制、销售有关侵犯著作权的作品,以非法经营充当走私品的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刑事责任规定。

这些规定为刑法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了惩罚的依据。

我国的刑法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进行了相应的刑事责任规定。

这些规定为对著作权进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罚规定。

与此我国还应当进一步完善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提高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和维权机制的完善,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创新,推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

著作权保护制度完善

著作权保护制度完善

著作权保护制度完善著作权是指对于某一作品的权利,包括任何对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的控制权。

保护著作权是维护创作人的权益,激励创作活动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当前信息时代,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一、强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著作权,国家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应该加强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以起到威慑作用。

其次,应该完善起诉机制,提升著作权持有人的维权成本,增强维权意愿。

此外,还应当加强对于公共图书馆等机构的监管,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在社会大众中普及著作权保护的观念,是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环节。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解释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意义,普及著作权保护的知识。

此外,还应当加强对于学生群体的教育,培养他们的版权意识,从小树立正确的版权观念。

三、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著作权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各国之间应当加强合作,共同应对侵权行为。

首先,应该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国际互认,为创作者提供跨国界的保护。

其次,应该加强对于跨国版权合作的推动,建立起跨国界的版权保护机制。

最后,各国之间可以通过资源共享以及经验交流等形式,共同提升著作权保护的水平。

四、建立高效的维权机制为了保护著作权,需要建立起高效的维权机制。

这包括建立起维权申诉渠道,提供给版权持有人一个有效维权的平台。

同时,应加强对维权律师队伍的培养,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以更好地为版权持有人提供法律支持。

此外,应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侵权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五、加强著作权审批与登记管理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还必须加强著作权审批与登记管理。

在创作完成后,创作者应当主动向相关机构申请著作权登记,以确保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相关机构也应当提高审批效率,为创作者提供便利的登记服务,加强对于侵权行为的监控。

六、鼓励创新和原创作品的产生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国家应该鼓励创新和原创作品的产生。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导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飞速发展,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对于文化、科技和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刑法层面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著作权刑事保护体系。

本文将从我国著作权的法律体系、刑法保护的原则与手段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展望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建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是一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对著作权的定义、取得、内容、限制、保护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刑法层面的保护奠定了基础。

二、刑法保护的原则与手段:保护原则:刑法保护著作权的核心原则是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文化创意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刑法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别从犯罪构成要件和刑罚两个方面进行明确,确保了刑法的适用与惩戒力度的合理性。

保护手段: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采用刑事责任追究的手段。

主要包括刑罚的种类、量刑的标准、侦查、审判等程序。

不同严重程度的侵权行为将面临不同的刑罚,以达到对侵权行为的威慑和打击。

三、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刑罚力度不足:部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能因刑罚力度不足而难以形成有效威慑,从而影响到著作权的实质保护。

法律适用难题: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变得更为复杂,法律适用难题愈发凸显。

刑法对于技术性侵权的规制面临挑战,需要更为灵活和及时的法律手段。

国际合作问题:随着全球化的加深,跨国著作权的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刑法层面需要更多的国际合作机制,以应对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四、未来展望与完善建议:刑罚加重:针对严重侵权行为,可以适度加重刑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达到更好的威慑效果。

法律技术手段:利用法律技术手段,更好地适应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侵权形势,包括建立更为灵活的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机制。

国际合作机制:强化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合作机制,推动国际间信息共享,共同应对跨国著作权侵权问题。

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著作权犯罪规定的修改与完善

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著作权犯罪规定的修改与完善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4(3):87-92Journal of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著作权犯罪规定的修改与完善赵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条文进行了修改,对其构成要件要素和法定刑配置进行了较大调整,但仍存在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法定刑设置不合理、对罚金刑和资格刑重视不够等问题,需要从明确罪名选择适用规则、调整法定刑、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的运用等方面进行完善,从而更好地实现著作权保护。

[关键词]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著作品罪[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922(2021)03-0087-06[DOI]10.13322/ki.fjsk.2021.03.011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已正式公布。

本次修改是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以来的第11次修改,历经3次草案审议。

2020年6月28日提请审议的草案一审稿和2020年10月13日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均未涉及著作权犯罪条文的修改,而2020年12月22日提请审议的草案三审稿,从一审稿的30处修改增加到48处修改,其中包括对规定著作权犯罪的《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销售侵权著作品罪的修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我国《刑法》有关著作权犯罪的规定相应地进行修改是及时且必要的,尤其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背景下,合理运用刑法保护著作权,建立和完善著作权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了新的要求茁。

我国著作权刑法的适用困境与完善

我国著作权刑法的适用困境与完善

关键词数字网络著作权刑法适用0引言数字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已经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对于著作权而言,数字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借助于数字网络技术,普通大众能够提升创造的可能性,尤其是人工智能与大数据让人们的创造更加便捷与高效,产生越来越多著作权保护的需要;另一方面,数字网络技术带来了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技术,使得原本制定的法律规范难以适应网络时代的变化,使得法律适用变得复杂。

对于刑法而言,遵循“罪刑法定”与“谦抑性”原则,会导致刑法在保护著作权的过程中,难以有效应对数字网络技术带来的变革。

例如,网络直播平台中,侵犯他人原创性视频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自媒体或公众号等平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等,当数额巨大、达到刑法规范的程度,便需要适用刑法。

然而现实中刑法适用存在诸多困境。

因此,数字网络时代中著作权的刑法适用成为一项值得研究的课题。

1数字网络时代下我国著作权刑法适用的困境1.1刑法滞后性使得刑法难以有效适应数字网络时代下著作权保护数字网络技术发展迅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新变化。

著作权的数字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开发成果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借助于网络科技,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扩散,使得著作权一旦受到侵害便难以停止或者挽回损失。

利用数字网络技术,使得创作过程多在网络条件下进行,通过数字网络技术保存与传播。

与此同时,黑客等利用网络技术侵入他人电脑或者数据库,窃取信息或者电子著作权的可能性加大。

由于数字网络技术具有隐蔽性与开放性,一旦著作权被侵犯,难以进行收集证据、准确认定,也给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带来难度。

1.2网络著作权犯罪行为的认定缺乏明确性与具体性刑法在规制著作权犯罪行为中,具有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范的独特之处。

相较之下,刑法更加严厉,惩罚的手段包括人身刑与财产刑,给犯罪嫌疑人更多的威慑力。

所以,有效利用刑法手段保护数字网络下的著作权,是促进著作权健康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在现代社会中,著作权已经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切实保护创作人的著作权利,我国通过立法确立了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制度。

本文将对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进行探讨。

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刑法相关规定实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盗窃、侵占、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以及对该类行为的处罚。

其中,对擅自复制、发行、翻译、改编、演出等行为予以打击,以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同时,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行政法规文件和司法解释。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

1. 盗窃、侵占著作权罪: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复制、发行、改编、演出、播放、传输、翻译等著作物,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该罪行可以导致社会不稳定和知识产权受损,因此根据予以严惩。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盗窃、侵占著作权罪的行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可以处以罚金。

在实践中,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适用范围也比较广泛。

无论是网络文学、影视剧、音乐作品还是新兴的游戏作品,只要涉及著作权,都可以被纳入刑法保护之列。

尽管我国在著作权刑法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一些侵权行为往往更加隐秘。

尤其是在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等领域,盗版行为更为猖獗。

因此,在著作权刑法保护中需要更灵活的手段,以应对越来越复杂的侵权形式。

其次,有些侵权行为并不是出于恶意或者蓄意的盗窃行为,而是在无意之中出现的,如摄影者在拍摄市场、公园等场所时随手拍摄到的著作物。

这些行为虽然也属于侵权,但惩罚力度应当相对较轻。

再次,目前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执法力度还有待加强。

一些地方的执法效率较低,侵权行为难以得到及时制止和惩罚,需要加大打击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对侵权行为的抵制和警惕。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是指依法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一种保护方式。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的权利,包括经济权利和非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作者享有将其作品出版、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益,而非经济权利则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在我国主要体现在刑法的相关规定中,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第218条、第219条等条款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二是为了损害他人名誉、利益,公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这一条款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构成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8条规定了以故意过失方式侵犯著作权的情形。

以故意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以过失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权,情节较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了盗版制品的犯罪行为。

盗版制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复制、翻录、传播等方式制造、销售、传播他人著作的产品。

盗版制品的生产、销售行为符合盗版制品罪的构成要件,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规定主要侧重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这种刑法保护对于维护我国的文化创新和著作权的正常运营起着积极的作用。

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侵权行为的取证难度比较高,尤其是在涉及网络侵权的情况下,如何收集证据、确立侵权事实等面临一定的困难。

著作权的维权成本较高,很多侵权行为涉及金额不大,著作权人或权利人可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来维权。

浅谈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完善著作权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始终伴随着表达与传播技术的变革,从书商版权、印刷著作权、电子著作权直到现在的数字(网络)著作权。

几乎每一次涉及到著作权的新技术出现,都使原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最终促使著作权法做出相应调整。

尤其自现代以来,这种调整变得更为频繁与激烈,一方面表现为立法上著作权法的不断修改,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不断被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出现就正是如此。

不难发现对著作权法的变革始终保持了“权利强保护”的单向措施:一旦出现的新技术,危及到权利人的既得利益,就要加强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就目前的情况看,这一模式已经导致了产业内部的严重冲突,既得权利者采取遏制创新手段,保护其固有的商业模式,增加了庞大的法律和社会成本,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新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

从我国互联网产业与著作权十多年来博弈发展,到网络市场化背景下著作权法律制度面临的文化产业转型的尝试,都已充分反映出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问题和与之相关的制度困境已经成为了制约我国互联网产业持续发展的“阿喀琉斯之踵”,我国著作权制度体系亟待尽快完善,并应当在未来修订法律的时候予以体现。

接下来,我从著作权客体制度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两方面提出一些浅显的构想1.完善我国现行著作权客体制度的构想所谓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这个对象就是作品。

所谓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本文所探讨的著作权客体制度也就是指有关于作品的法律规定。

1.1.对于作品定义本身不足的完善一方面,我们在对作品进行定义时,应删除掉有悖于国际公约对作品的附加限制,即删除“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表述;另一方面,在对于作品范围的表述时,应以示例性列举取代现有的穷尽性列举,强调任何方式或方法表现出来的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成果都可以纳入作品范畴。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主要体现在刑法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惩处。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盗版、侵犯著作权、发表、出版、传播著作侵权物品罪的最高刑罚为7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可以处以罚金。

对于故意侵犯著作权,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有期徒刑7
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这些规定明确了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严惩,具有震慑作用,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对于一些特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惩处。

对于伪造、出售、传播经过伪造的著作管理信息系统单据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规定,
最高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对于伪造、变造、销售公文、证据罪中,如果公文、证据涉及著作权,也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刑罚。

这些规定使得对
于著作权侵权的各种行为都受到法律的限制和打击,提升了侵权成本。

我国还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刑法保护进行了相关的补充,比如强化了公检法等执法
机关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加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加强了对著作权人的
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护,提高了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加强了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
其他国家共同打击跨国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国际上积极维护我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使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了明
确的界定和惩处,并对于特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和从犯进行了规定和打击,从而有效地维
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和蓬勃。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作为著作权的重要保护措施之一,刑法对于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主要指的是,对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实施刑事处罚,以此来强化著作权的法律地位,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侵权行为的构成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他人的著作物上进行复制、发表、传播、演出、展览等行为的,均构成侵权行为。

例如,盗版、侵犯著作权的网络传播、改编等行为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范畴。

二、刑事处罚的种类对于著作权的侵害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事处罚。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 盗版行为:盗版行为是最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我国刑法中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属于侵犯著作权罪。

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2. 网络侵权行为:现代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侵权行为屡屡发生。

侵犯著作权的网络传播、网上销售盗版物品等行为均属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情节严重者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3. 著作权与商业贿赂:商业贿赂也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范畴之一,比如将作者的作品售出、出版、传播等行为视作商业行为时可能存在此类的违法行为。

涉及商业贿赂的情节更为严重,实施者也会受到更重的刑事处罚。

此外,刑事处罚也可以起到震慑作用,防止侵权行为的重复发生,降低侵权的风险。

并且,刑事处罚本身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加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从而达到遏制侵权行为的目的。

总之,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加强著作权保护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大打击盗版等侵权行为的力度,完善法律制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著作权是对作品的法律保护,其保护范围和力度对于鼓励创作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通过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规定和明确,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我国刑法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盗版、制作、复制、出版、发行等活动,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盗版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复制、发行未经授权的作品,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

这些著作权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需要通过刑事处罚来进行打击和惩罚。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对侵权行为的刑事处罚进行了具体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规定,盗版、制作、复制、出版、发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造成较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上,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还增加了对网络侵权的刑事处罚规定,对侵犯著作权的网络活动进行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打击措施。

这些刑事处罚规定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刑法保护著作权还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为进一步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对版权侵权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强。

典型的例子就是制造、贩卖盗版光盘、音像制品等盗版产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制造、贩卖盗版、走私盗版物品的,将根据不同情况追究刑事责任,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有力的打击。

我国还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来进一步完善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该法为著作权人规定了一系列权利,同时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追究责任进行了明确。

我国还建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来完善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如《商标法》、《专利法》等。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是保护文化产权和促进文化创新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在我国,著作权享有人对于著作权的经济利益和版权的保护都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同时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也在不断完善。

首先,我国的著作权法已经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以未经作者许可的方式复制、发行、展示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刑法也规定了以后述行为为主要内容的著作权侵权罪,例如侵犯著作权罪、侵犯作品署名权罪等,以明确表达了国家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态度。

同时,为了更好地惩罚著作权侵权行为,我国设立了相应的刑法判罚标准,对于侵犯著作权的情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特定的调整。

这为我们保护著作权提供了依据,也保证了刑法惩罚的实效性。

其次,我国不仅完善了著作权法律规定和刑法判罚标准,还开展了大力的司法宣传,提高了公众对于著作权保护的认识。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更有力地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我国法院不断加强了对著作权案件选案与审判的统一规范管理,为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当然,我国对于著作权保护尚有不足之处,例如侵权主体的证明、侵犯程度的评估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解决。

为此,我们需要加强对于著作权保护知识的普及,建立更加完善的证明机制和分级划分的犯罪评定标准来推进著作权刑法保护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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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完善[摘要]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方面,《民法通则》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需要通过法律规范的完善来实现。

刑法保护是著作权保护的最后防线,它能够通过剥夺或限制著作权犯罪人权利来惩罚犯罪人。

文章通过分析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四个要件,探讨如何实现著作权的刑罚保护。

[关键词]著作权;刑法保护我国把“知识产权”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中尤为重要的一部分。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著作权是民事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然而,随着我们经济、科技的不断发展,著作权在我们生活中逐渐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仅仅只通过《民法通则》来保护,保护力度已明显不足,因此应当如何通过法律规范的完善从而实现对著作权的保护成为我们不得不正视的问题,其中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则更为关键。

一、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主观要件完善(取消以营利为目的)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条款规定为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归责条件需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希望发生侵害著作权的危害结果为自己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具备了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

侵犯知识产权罪行为人主观上较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也确实有其他犯罪目的存在的可能性。

《刑法》中只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须“以营利为目的”似有不妥,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等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侵犯著作权罪等的行为人也完全可能是出于其他犯罪目的。

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其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程度,均可以构成犯罪。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事实上并不会直接影响到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如行为人完全可能出于其他目的而严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世界各国和地区刑法中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中,一般也没有专门规定要“以营利为目的”。

例如日本、法国、意大利等国的刑法中均未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观要件。

在信息时代,普遍存在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按立法者的原意,加上这一限制原本是为了严格控制刑法的打击面,也突出了打击的重点,毕竟“以营利为目的”的危害性更大,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破坏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

但在“以营利为目的”这一限制下,我国司法机关追诉的证明难度明显增大,违法者逃过惩罚的概率就会加大。

二、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客观要件完善(一)对著作权益的保护范围适当扩大刑法保护著作权的范围注重对财产权的保护,忽视对人身权、邻接权的保护。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保护的主要是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及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权、署名权,以及出版人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等财产权利,而对作者享有的大部分人身权利,以及以表演、展览、播放、演绎、摄制影视等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邻接权,都未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因此,刑法对著作权益的保护范围应适当扩大。

同其他知识产权体现商业经济利益为主有所不同,著作权是私权性质,刑法应当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邻接权都给予保护。

《加拿大著作权法》将三种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列为犯罪:改变或隐瞒作者姓名;改变或隐匿文章标题;对作品本身进行改变。

①相比之下,我国刑法中侵犯著作权罪所保护的人身权仅限于“美术作品作者的署名权”,其范围显得过于狭窄。

立法机关在关于对赝品的刑罚惩治的同时,却把其保护范围限制在美术作品之内,事实上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赝品。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必定会产生更多被确认的新权利,因此大多数学者建议:扩大刑法保护范围,减少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制裁的可能性,从而刑事法网更加严密。

(二)适当修改定罪量刑标准单纯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处刑的量化标准,操作局限性大。

“违法所得数额”应指违法获利数额,即行为人在经营活动中非法获得的利润数额,是扣除了成本和费用后的利润。

但是实践中,由于有关“违法所得数额”的证据难以取得,这类犯罪的实际金额往往较难查清,很难证明其是否达到刑事起诉标准,一些行政机关只能对犯罪分子“以罚代刑”,屡抓屡放。

单纯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处刑的量化标准,操作的局限性较大,也是导致打击此类犯罪过程中刑罚适用率低的直接原因之一。

在定罪量刑方面,我们应当适当修改定罪量刑标准以满足实际需要。

从实际情况来看,像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侵权规模上,判断侵权规模不仅在于侵权金额的大小,更重要的是制售侵权品的数量和侵权范围。

在制定定罪量刑的标准上,除了“违法所得金额”标准之外,若能将制售盗版侵权产品的数量、规模、对被侵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内容也作为这类案件可选择的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对大力打击软件和音像制品的盗版侵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更加便于司法实践。

三、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主体完善在《刑法》第217条中未特别强调本罪的主体内容,因此本罪的主体应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单位构成本罪的,可以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团体。

《非法出版物案件解释》中也规定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实施本罪的单位可以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一般构成本罪的多数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文化单位,如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电视台、电台、文化传播公司、广告公司等。

在解释中还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情节的数额标准高于个人犯罪5倍。

这种对不同主体区别对待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以下不足:首先,从犯罪行为对社会和受害人的危害后果来看,不管是单位还是自然人行使犯罪行为,在程度相当的情况下对被侵害客体的危害程度应是相同的,单位实施犯罪行为的规模一般都大于自然人犯罪行为的规模,相应的对著作权人的权益损害也大于自然人犯罪。

事实上,盗版犯罪多为有组织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比个人犯罪更加严重。

其次,这种区别对待的作法在客观上为处心积虑的犯罪分子提供了规避法律的途径,极易放纵犯罪。

因为不同的处罚待遇,使得现实中的许多人为了逃避刑事制裁而注册公司来进行犯罪,企图以单位行为为由规避刑事处罚。

最后,TRIPS协议第六十一条强调了应予刑罚的“蓄意并具有商业规模的侵权案件”。

该条的立法意图是,一般应对“具有商业规模的侵权案件”采取比个人犯罪更严格的刑罚标准。

因为个人犯罪的规模不易达到此规模要求,也难以对社会形成比商业规模的犯罪更大的危害。

关于该罪的主体问题,笔者倾向于取消此类犯罪中区别对待单位和自然人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在犯罪主体方面不区分单位或个人,只要实施同等程度的犯罪就应适用同等定罪量刑标准,接受同等刑罚,以严格惩处实施盗版行径的侵权者。

四、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客体完善“犯罪客体是刑法所规定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益。

……其中的‘权’主要指权利,包括国家权利、法人等单位的权利与公民个人的权利,也包括国家机关的权力。

其中的‘益’是指利益。

……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包括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

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以下几种观点:1.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2.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②3.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进行法律保护的制度,即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4.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笔者以为,就《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来看,第一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侵犯了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刑法》第217条分四项列举了犯罪的客观行为,第(一)、(四)项犯罪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著作权,第(二)、(三)项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著作邻接权。

从广义著作权概念上来讲,可以认为侵犯著作权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著作权。

同时,笔者也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并不矛盾,二者主要是表述上的区别,且第二种观点更具科学性。

因为邻接权虽然与著作权联系紧密,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明显不同于人格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和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利的性质和特征,这使知识产权犯罪有别于传统的人身犯罪和财产犯罪,成为一种新类型犯罪。

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刑法》规定的“作品”与《著作权法》的规定存在逻辑上的不协调。

《著作权法》将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合在一起构成作品的一类,但在刑法中却单独将“音乐作品”列出而未提及其它作品类型。

这是否表明曲艺、戏剧、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不在刑法保护之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为何音乐作品可受到刑法保护而其他作品却不能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又与刑法的“法无明文规定即无罪”原则相矛盾。

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受保护的几种作品,将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排列在一起,即把作为属概念的文字作品与作为种概念的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并列在一起,犯了逻辑上的错误。

又如,著作权法中将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合在一起构成作品的一类,但在刑法中却单独将“音乐作品”列出而未提及其它作品。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立法者明确界定各客体间的逻辑系,定义清楚以让司法者明确立法意图,可通过修改刑法或颁布相关司法解释得以解决。

[注释]①聂洪勇.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104.②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521.[参考文献][1]黄晖译.法国知识产权法典[M].商务印书馆.1999.[2]德汉斯·海因里希,托马斯魏根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3]党建军.侵犯知识产权罪[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4]阿瑟米勒等著.周林等译.知识产权法概要[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5]茆巍.产权的自负与规制:从玛曲草原承包看林权改革[J].中国软科学.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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