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检查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银行问责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银行问责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加强问责机制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各级领导、员工,包括总行和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动全行工作落实,加强风险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银行应当落实问责责任,加强内部监督,防范各类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银行内部各级领导应当履行问责责任,加强内部管理,推动工作开展。
第二章问责原则第六条银行问责原则是责任倒查、全程监控、综合考评、明确奖惩、公开透明。
第七条问责责任应当按照责任范围、重要性、危害性、责任主体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问责范围应当包括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个人责任、监督责任等。
第九条问责应当有明确的目标和标准,依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决策。
第十条问责应当公平、公正、合理,确保问责对象享有申诉权。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十一条问责程序应当包括问题通报、责任调查、问责审定、问责决策等环节。
第十二条问题通报应当及时、全面,明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主体等情况。
第十三条责任调查应当对问题的原因、责任主体、危害程度等进行深入调查。
第十四条问责审定应当由有关部门负责,审查责任调查报告,明确责任主体及问责建议。
第十五条问责决策应当由领导层负责,根据问责审定结果,做出问责决定。
第四章问责措施第十六条问责措施包括警告、诫勉、责任追究、降级、撤职、开除等。
第十七条警告是对于轻微失职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旨在提醒问责对象。
第十八条诫勉是对于一般失职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旨在警告问责对象。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是对于较重失职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旨在严肃问责对象。
第二十条降级是对于较重失职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旨在降低问责对象等级。
第二十一条撤职是对于严重失职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旨在调整问责对象职务。
第二十二条开除是对于极其严重失职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终止问责对象雇佣关系。
银行问责规章制度内容
银行问责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工作秩序,促进业务发展,提升服务质量,保护客户权益,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银行的特点及业务需求,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银行问责规章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包括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基层员工等。
银行领导班子要带头遵守本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根据事实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处分、记过处分、降级处分、撤职处分等严肃处理。
第四条银行问责规章制度内容包括问责原则、问责程序、问责对象、问责方式等方面。
第二章问责原则第五条依法办事原则。
银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不得违法乱纪。
第六条廉洁从业原则。
银行工作人员要廉洁从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七条服务至上原则。
银行工作人员要以客户为中心,服务至上,做到诚信守约,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追责与帮责相结合原则。
追责要帮责,帮责要追责,综合考虑行政问责、纪律问责、法律问责等因素,确保问责效果。
第九条综合考量原则。
对问责对象的违纪违规行为,要综合考量其影响、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作出恰当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公平公正原则。
对违纪违规行为要公平公正进行问责,不得搞特权、包庇、纵容。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十一条发现问题层级处理原则。
银行内部发现问题应按照层级分级处理,确保问题及时得到合理解决。
第十二条流程化处理原则。
问题处理应按照规章制度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问题的处理范围。
第十三条听证取证原则。
在做出问责决定前,必须听取被问责人的申辩意见,并充分搜集证据,确保问责决定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问责决定书写程序。
对涉及问责的决定书应当明确罪名、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内容,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签发。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的公告程序。
对有关问责决定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告知被问责人复查或申诉的权利。
第四章问责对象第十六条问责对象包括银行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
信用社银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使我社所有网点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依章依纪(以下简称依规)进行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正确履行职责,预防和减少案件事故,提高金融服务和管理核算水平,根据《ZZ县农村信用联社章程》、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南》和省联社《案防管理暂行规定》及综合行政、人事劳资、财务结算、信贷存款、科技电脑、内控保卫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违规,是指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中,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党纪)和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以下统称违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发生事故、案件、工作差错、经济损失、风险隐患等,以下统称风险)依照本办法应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社所有员工(含固定工、临时工、内退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
业务联络员违规追责另行规定。
第四条追究违规行为责任,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依规追究的原则。
(二)责任自负的原则。
(三)过错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
(四)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五)行政处理处罚与经济处罚(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种类第五条责任追究种类:(一)经济处罚:包括收缴违规(非法)所得、扣减或停发津贴、奖金;处以罚款或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含1年和2年两档)、开除等7档。
(三)其他处理包括:责令检讨;通报批评;按员工业务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办法扣减相应分数;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荣誉称号);解聘行政或专业技术职务;下岗待聘;限期调出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含辞退、除名)。
(四)是中共党员的,按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进行相应追究。
(五)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司法机关处理的原则上不得免除本办法规定应受的处理处罚。
第六条追究违规责任,根据违规行为发生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认错态度,单独或合并使用责任追究种类。
银行问责制度
Part Three
内部问责:银行 内部对员工或管 理层的问责制度
外部问责:监管 机构对银行的问 责制度
法律问责:司法 机关对银行违法 行为的问责制度
道德问责:社会 舆论对银行道德 问题的问责制度
明确问责主体和客体:问责主体通常是 上级机构或监管部门,客体则是下级机 构或具体经办人。
规定问责方式和程序:问责方式包括质 询、调查、纪律处分等,程序通常包括 报告、调查、处理和反馈等环节。
促进合规经营:问责制度要求银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避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银行业务的合规性。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项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请言简意赅的 阐述观点。
增强员工责任感:问责制度要求员工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对工作成 果负责,提高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项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请言简意赅的 阐述观点。
保护消费者权益:银行问责制度能够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的监管和问责,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金融机构利用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银行问责制度能够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加强对银行业金融 机构的监管和问责,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银行业整体水平。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银行问责制度能够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通过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 构的监管和问责,防止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对金融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提升银行业整体形象:通过实施问责制度,银行能够提高业务水平和风 险管理能力,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信任和认可,提升银行业整体形象。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项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请言简意赅的 阐述观点。
Part Five
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主体缺乏明 确的规定,导致问责过程中存在责 任推诿和扯皮的现象。
农村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完善内控体系,防范案件隐患、强化员工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和《ⅩⅩ省农村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皖农信联发[2005]131号)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案件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一千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的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案件问责是指本行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本行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总行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责任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根据相关岗位和条线从业人员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应包括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制约人、知情人、稽核人(检查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等。
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作案或参与作案的本行从业人员;制约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岗位职责分工,与当事人有相互制约关系,因未正确行使其职责而未能有效阻止案件发生的本行从业人员。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有效发挥案件这种机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作用,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区别对待政策的基本规定(一)本通知所称自查发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日常经办业务和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相互监督、管理监督、内审监督和检查监督等途径发现异常情况或线索,并采取得当措施,自行揭露的案件。
(二)本通知所称案件责任,是指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有关人员)在所发生案件中应负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区别对待政策只适用于自然人作案,不适用于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情形(一)在业务流程中,关联岗位员工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反映举报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二)在业务流程中,通过流程监督机制或IT系统预警功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三)业务流程或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在日常管理监督或通过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四)在本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本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本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五)在上级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上级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责成或会同该机构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的部署,在组织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检查处理移送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检查处理移送办法(试行)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检查处理移送办法(试行)(二000年二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监督与再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业务经营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保障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颁布的法规、制度。
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具有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稽核部门,各级行领导及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在业务主管部门处罚权限内的,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稽核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超越处理权限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监察部门是中国农业银行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依照本办法受理同级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移送的对有关责任人违反规章制度,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事项。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六条人事部门是中国农业银行行使人事管理职能的部门,依照本办法受理同级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移送的对有关责任人违反规章制度,需要给予其它处理的事项。
其它处理分为下岗待聘、解聘、停职、免职、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等。
第七条移送应坚持准确、及时、规范、保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移送范围第八条在业务检查中,凡发现下列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一,按照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移送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至第二十六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三)《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六条至第九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四)《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五)《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组织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六)《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七)《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八)《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九)《中国农业银行枪支管理违规处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至第十二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中国农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办事规则(试行)》第十条与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一)《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试行)》中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二)《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干部人事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三)《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第四条至第十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四)《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银行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至第七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五)《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
银行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银行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1. 简介银行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确保银行业的安全运营和保护客户利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档将介绍该制度的背景、目的及其主要内容。
2. 背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金融业务的复杂化,银行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安全风险。
这些风险可能来自内部员工的错误或恶意行为,也可能来自外部黑客的攻击。
为了及时应对和解决安全事故,银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3. 目的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银行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发现、快速处理,并追究责任。
通过及时报告和责任追究,银行可以减少安全事故对客户、业务及声誉造成的损害,并加强对安全风险的管理。
4. 主要内容银行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4.1 安全事故报告流程银行应建立明确的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包括安全事故的发现、报告、记录和处理等环节。
相关部门及人员应按照流程及时报告安全事故,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描述、影响程度评估和应急处置措施。
4.2 责任追究机制针对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银行应建立相应的机制和程序。
对于内部员工的错误或恶意行为,将根据情况进行纪律处分或法律追责;对于外部黑客攻击等无法控制的因素,银行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改进。
4.3 教育培训和宣传指导为了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银行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的了解和遵守。
同时,银行还应开展宣传指导活动,向客户普及银行的安全政策和措施。
4.4 监督和改进银行应建立监督机制,对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定期进行改进。
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和措施,银行可以提高安全事故的处理效率和准确性,并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5. 总结银行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银行业安全运营的重要制度。
通过明确的报告流程、责任追究机制、教育培训和宣传指导,以及监督和改进,银行能够更好地应对安全事故,并降低相关风险对业务和声誉的影响。
银行问责办法(试行)
银行问责办法(试行)近年来,银行业发展迅速,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但是,在一些企业和个人“假借业务需要”、“管理漏洞”等各种手段,在银行之间的大规模网络犯罪活动中,银行比较被动,受到了较大的损失。
为了规范银行业的行为,保护银行业的利益,银行问责办法应运而生。
一、概念和作用银行问责办法是指对银行内部相关人员(尤其是高管)在行使职责中的不当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约束的管理措施。
银行问责办法的实施可以保证银行业的稳健运营,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和健康发展,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银行问责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责任追究标准责任追究的标准是指在银行中工作的员工如果发生了错误或其他不当行为,就要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问责。
这些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银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责任分级、企业文化、行为准则等方面的规定;(2)市场价格失控、泄漏机密,个人得利等方面的责任区分;(3)不同岗位对异地风险的应对能力、应对机制的完善程度等方面的绩效评估。
2.问责程序问责的程序主要包括质量核查、问责决策、纪律处理、行政追究和法律诉讼等几个方面。
(1)质量核查:当检测到某员工工作存在问题时,银行要通过调查、核查等手段进行事实查明,了解其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
(2)问责决策:银行要根据事实核查结果,作出责任认定和问责决策。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决策,例如诫勉、批评、降职、辞退等处置。
(3)纪律处理:对于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问题,要采取相应的纪律处理方式,并按照程序和标准予以执行;(4)行政追究:对于涉嫌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要及时启动行政追究和立案查处程序,实行机关间合作,加大严打力度。
(5)法律诉讼:当需要采取法律手段保护银行权益时,相关人员必须遵守程序,不得出现违法行为。
3.问责执法机构问责执法机构是指负责维护银行业健康发展和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的执法部门,主要包括:(1)监管机构:负责银行业监管、行业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的机构。
xx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xxx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执行力,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各项工作依法依规高效完成,xxx 银行(以下简称 xxx 银行)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 〕第 5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 xxx 银行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金融消保工作)的分公司(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范围:(一)对公司作出的有关金融消保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或公司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金融消保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二)对总公司会议决定涉及金融消保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三)对公司领导关于金融消保工作的重要批示涉及需要查办落实,并向领导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及责任追究;(四)对分公司(部门)和个人进行纪律监督检查,对违反金融消保工作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xxx 银行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追究责任。
(五)对公司和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金融消保工作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四条监督主体分工及工作方式:(一)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工作由总公司行政部负责。
总公司行政部负责监督检查各分公司(部门)对有关金融消保工作的公司文件、公司会议决定事项及公司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执行情况。
各分公司(部门)要明确一名专 / 兼职监督检查员,负责本分公司(部门)承办任务的分解、督办、汇总和反馈工作。
监督检查任务要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以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二)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公司相关保密规定。
严格按照规定妥善传递、使用、保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材料;对需要保密的监督检查事项,要严守秘密;不需要扩大影响的监督检查事项,要在指定人员、指定范围内进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24•【文号】银监发[2006]8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85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问责办法》是银监会内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规范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严格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面履行银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保障。
贯彻执行《问责办法》,对于推进银监会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问责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认真抓好落实。
要对学习贯彻《问责办法》作出具体部署,认真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全体工作人员领会其基本精神,认清意义,提高认识,熟知内容,明确相关规定。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履职问责规定,严于律己,为人表率,自觉接受监督。
要依据《问责办法》,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尽快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工作岗位职责和要求,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措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问责机制。
要加强对执行《问责办法》情况的督促检查,不断加大履职问责工作力度,保证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问责办法》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银监会反映。
2006年11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履行职责,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银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称“本行”)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案件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
1/ 1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追究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责任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银条法[1988]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追究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责任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追究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责任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银条法[1988]6号)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你院因查处一起玩忽职守案件需查询法律依据的来函收悉。
现答复如下:一、以玩忽职守罪对银行工作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应客观对待。
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贷款本身存在风险。
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企业更多地面向市场组织生产,这不仅给银行贷款审批提出了更高要求,也相对增加了贷款风险。
在银行贷款目前绝大部分都是信用贷款的情况下,贷款风险乃至于贷款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银行要建立呆账准备金制度。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把银行经营中的风险损失和确因玩忽职守或以贷款谋取私利从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区别开来。
二、关于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一日以前的贷款政策、批贷权限、贷款条件、审批制度等问题,并不是某一法规能够全部包括的,而是散见于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有关的金融法规中。
如:一九八六年一月七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五年公布的《借款合同条例》。
另外由于各专业银行信贷业务分工不同,具体的贷款政策、批贷权限、贷款条件也不同,各专业银行也制定了一些规定和办法,如:一九八四年公布的《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工商争行关于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开发贷款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四年十月公布的“中国农业银行贯彻执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公布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等。
银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银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银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以确保银行运作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核心机构,必须重视安全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2. 安全责任追究原则2.1 安全责任追究原则是银行安全管理的基础。
银行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自觉承担安全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内部规定执行。
2.2 安全责任追究原则包括以下方面:- 银行内部应设立明确的安全责任岗位,明确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及权限;- 银行应不断提升安全意识,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测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银行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安全事件的能力;- 银行应建立详细的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措施以防范安全风险。
3. 安全责任追究措施为了加强银行的安全责任追究工作,银行将采取以下措施:3.1 安全责任追究机构的设立- 银行将设立专门的安全责任追究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安全责任追究工作;- 安全责任追究机构将制定相应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安全责任的追究工作公正和有效。
3.2 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 银行将建立健全的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安全事件得到及时上报和处理;- 银行将根据安全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追究措施,包括警示教育、纪律处分等;- 银行将建立安全责任追究记录,对追究结果进行存档,并进行定期审核和检查。
4. 安全责任追究结果的公示为了加强对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和评估,银行将对安全责任追究的结果进行公示。
4.1 安全责任追究结果的公示内容包括:- 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姓名和岗位;- 违反的具体安全规定;- 采取的安全责任追究措施。
4.2 安全责任追究结果的公示方式包括:- 内部公示:在银行内部发出通知,并进行内部公开;- 外部公示:对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可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银行规行为责任追究工作流程模版
银行规行为责任追究工作流程
一、工作特点
为了确保各项内控制度的贯彻实施,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问责。
二、工作要求
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处理遵循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三)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四)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区别对待的原则;
(五)处理结果与行为后果、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三、工作流程
受到纪律处分或积分处罚的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总行合规保卫部提出申请复查;经分管行长、行长同意后,合规保卫部视情况单独或协同建议处罚部门对违规事实和处理决定进行复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复查结果。
经分管行长、行长签批的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司法机关检查意见书 监管部门检查意见书 条线管理部门处罚建议 合规保卫部 按照业务条线
确认责任人 按照业务条线确认责任人 出具处罚通报 下发处罚通知单到违规责任人单位 处罚明细单 人力资源与发展部 总行财务室。
银行强化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银行强化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保障银行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银行在发生违规行为、风险事件或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况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的责任确认和追究。
第三条银行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清楚:追究责任应基于确凿的事实和证据。
(二)责任明确:根据事件的性质、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处理适当: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应适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
(四)手续完备:责任追究的程序应合法、完备,确保追究过程的公正、公平。
(五)权责对等:责任人应承担与其权利相匹配的责任。
(六)逐级追究:责任追究应按照层级管理原则,逐级进行。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第五条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一)员工在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二)员工因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的银行损失。
(三)员工涉及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一)直接责任人:直接参与违规行为或导致损失发生的员工。
(二)间接责任人:对违规行为或损失发生有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的员工。
(三)领导责任人:对下属员工的违规行为或损失发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第七条责任追究的程序分为:调查、认定、处理和反馈。
(一)调查:对涉嫌违规行为的员工进行调查,收集相关事实和证据。
(二)认定: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责任人的责任程度和性质。
(三)处理:根据认定结果,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反馈:将责任追究的结果反馈给相关责任人,并进行解释说明。
第八条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等级。
(二)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
(三)解除劳动合同。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的处理措施。
银行规行为责任追究工作流程
银行规行为责任追究工作流程银行规行为责任追究是指银行在业务操作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行为后,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过程。
规范银行行为是银行业发展的重要保证,银行规行为责任追究也是银行运营管理中的必要环节。
本文将围绕银行规行为责任追究的工作流程进行详细阐述。
一、规行为责追究工作流程的基本概念规行为责追究工作流程是指银行针对员工违规行为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保障银行业务正常稳定的管理制度。
银行规行为责追究流程包括违规行为证据收集、责任部门审核、纪律处分审定、纪律处分执行等环节。
通过这些环节的治理,保障银行的信誉和经济利益,促进员工自觉守法。
二、规行为责追究工作流程(一)违规行为证据收集银行规行为责追究的第一个环节是违规行为证据的收集。
在这个环节中,银行内控人员按照规章制度和业务标准,在系统、短信、证据和现场取证等方面,对违规行为进行细致的搜证和分析,对证据材料做出初步判断,确保证据充分、准确、可信,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汇总,形成最终内容。
(二)责任部门审核银行规行为责追究的第二个环节是责任部门的审核。
对于规定的违规行为证据,责任部门将组织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判断材料是否足够、证据是否清晰、责任人是否明确。
并就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进行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再结合规章制度和业务标准进行处理,以确保制度严格、公平公正的实施。
(三)纪律处分审定银行规行为责追究的第三个环节是纪律处分的审定。
在此环节中,对于确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员工,责任部门将列出必要的处分程序和标准,并进行审定和批复。
它既能以及时地纠正员工违规行为为目的,又能起到名利双收的作用。
如果证据不足或责任不明确,责任部门将对此进行审定,以确保理论和实践之间保持符合。
(四)纪律处分执行银行规行为责追究的最后一个环节是纪律处分的执行。
银行通过实施纪律处分,取得了在员工管理方面的良好声誉,加强了员工集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同时也降低1 / 2。
银行检查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银行检查人员责任追究制度银行检查人员责任追究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监督与再监督,及时处理检查人员工作中的不尽职行为,确保总行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对我行各级管理检查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法规、制度及我行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实施业务检查过程中,存在的应知未知,应报未报等不尽职或失职行为进行专门认定和处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具有管理职能的各级主管部门检查人员、各级行(社)的主管领导。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规章制度及不尽职的行为,属业务主管部门处罚权限内、情节较轻,由条线主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本制度从严惩处。
第五条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是我行行使监察职能部门,依照本制度负责组织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罚。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开除党纪。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是银行行使人事管理职能的部门,依照本制度受理纪检监察和同级各主管部门移送的对有关责任人违反规章制度,需要给予其它处理的事项。
其它事项处理分为:下岗待聘、停职、免职、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内容第七条检查人员的责任范围包括政策法规、计划财务、结算业务、储蓄业务、信贷业务、票据业务、自助银行业务、银行卡业务、国际业务、计算机管理、中间业务、事后监督、典当行业务、档案管理、安全保卫工作、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纪检监察等。
第八条政策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检查。
一、检查是否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财经纪律以及有关的业务规定,是否有违反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二、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计划财务业务检查。
一、检查执行计划财务基本制度情况,帐实、帐帐、帐表是否相符,检查执行财务计划情况,各项须报批费用执行流程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检查人员责任追究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监督与再监督,及时处理检查人员工作中的不尽职行为,确保总行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对我行各级管理检查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法规、制度及我行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实施业务检查过程中,存在的应知未知,应报未报等不尽职或失职行为进行专门认定和处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具有管理职能的各级主管部门检查人员、各级行(社)的主管领导。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规章制度及不尽职的行为,属业务主管部门处罚权限内、情节较轻,由条线主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本制度从严惩处。
第五条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是我行行使监察职能部门,依照本制度负责组织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罚。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开除党纪。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是银行行使人事管理职能的部门,依照本制度受理纪检监察和同级各主管部门移送的对有关责任人违反规章制度,需要给予其它处理的事项。
其它事项处理分为:下岗待聘、停职、免职、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内容第七条检查人员的责任范围包括政策法规、计划财务、结算业务、储蓄业务、信贷业务、票据业务、自助银行业务、银行卡业务、国际业务、计算机管理、中间业务、事后监督、典当行业务、档案管理、安全保卫工作、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纪检监察等。
第八条政策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检查。
一、检查是否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财经纪律以及有关的业务规定,是否有违反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二、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计划财务业务检查。
一、检查执行计划财务基本制度情况,帐实、帐帐、帐表是否相符,检查执行财务计划情况,各项须报批费用执行流程情况。
二、财务管理的检查。
包括对固定资产管理与低值易耗品的检查:主要检查各种财产的购建、使用、折旧、修理或报废、盘盈、盘亏等手续是否完备,核算是否准确,管理是否严密,帐卡、帐实是否相符,是否定期盘点。
三、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情况检查:检查租金收入是否入帐,有无截留收入的情况,出借的固定资产是否经总行批准。
四、利润真实性的检查:检查利润核算是否真实,有无虚假利润或盘盈实亏的情况。
检查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包括以贷收息、截留利润、贷款利率的执行、投资收益、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五、检查各项财务费用支出是否符合总行管理规定,有无扩大开支范围,乱摊成本的问题。
六、检查包括利息核算是否正确,应付利息的计提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递延资产、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摊销。
七、检查各项经费的提取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各项准备金的计提是否准确,营业费用的列支是否合理合法,成本列支范围是否合规,营业外支出是否真实,各种税金的提取、缴纳是否真实准确。
八、检查利润分配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积金,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
九、各项非信贷资产的检查:主要包括拆出资金、投资资金、上存资金及缴存备付金款项和存放同业往来资金等;其他应收款的检查,检查帐表是否相符,挂帐是否合理,是否经总行计划财务部和有关领导审批。
十、各项负债的检查:主要包括各项存款、拆入资金、同业存放、委托业务等;其他应付款的检查:核对报表、总、分帐,检查核算是否正确,有无隐藏收入,有无截留利润或不合理收费或其他不合理挂帐。
第十条会计结算业务检查。
一、检查是否落实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是否坚持结算原则,是否符合结算制度和结算办法的要求,重大事项是否向本单位领导和总行汇报,重要岗位人员是否按规定时间轮换,检查业务授权执行情况。
二、检查各种会计专用印章是否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是否建立和实行印章保管、使用登记制度,是否做到人离章收,有无私自授受印章问题,交接手续是否完备,入库保管情况。
三、个人名章是否章在人在,离柜收起,有无借用和代替盖章问题。
四、检查办理通汇业务的印章、密押、支票是否实行分管制度,对在总行和专业银行开户结算的印鉴和支票是否按规定分管。
五、检查会计档案管理是否指定专人负责,是否按时入库保管,保管是否符合安全和保密制度的要求,调阅档案是否进行审批与登记。
六、检查银企对帐单是否按规定及时发出,并实行签收制度,对外帐务核对是否采取分离换人核对,对帐是否真实有效,未达帐项是否登记核对,是否按时对帐。
行社往来、辖内往来、上存、缴存款资金及备付金等是否按规定核对。
七、检查会计凭证是否数字清晰、内容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审核付款票据是否做到了核对印鉴。
八、检查会计帐务和科目归属、帐簿记载、报表编制、会计凭证的处理是否符合制度要求,总、分帐是否相符,帐表是否一致。
九、检查同城提出提入票据是否双人核对,有无人为失误导致他行退票情况,检查有无故意压票、无理退票或挪用资金的行为。
十、审查贷款借据与贷款分户帐余额是否相符,贷款结清借据是否随同传票作为附件装订。
十一、检查各项贷款利息计算是否准确,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是否纳入表外核算,帐表是否相符。
十二、检查到期贷款是否按规定转逾期帐户,逾期贷款是否执行加罚息制度。
十三、大、小额支付系统是否按规定办理,印、押、证是否实行三分管,重要物品是否按规定入库保管。
十四、帐户开销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单位定期存款是否按规定办理,个人结算账户是否超范围使用,预留印鉴管理是否规范。
十五、现金支取三级审批检查及是否存在公款私存及超范围使用现金情况。
十六、反洗钱工作落实及执行情况,大额可疑资金登记报告执行情况。
十七、检查授权卡和柜员卡是否按规定保管、使用、更换密码。
十八、金库钥匙、密码的使用保管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十九、检查双人管库执行情况。
二十、检查相关负责人是否坚持查库制度,定期查库,并进行记载,记载的问题是否进行整改。
二十一、检查重要空白凭证是否纳入表外核算,是否认真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二十二、检查各种登记簿,登记情况。
二十三、检查表外科目是否按规定设置和使用,核对清点帐表、帐实是否准确。
二十四、清点库存现金帐实、帐帐、帐表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或采取其他违规手段挪用库款情况。
二十五、整捆库存现金是否按规定分类摆放,拆捆、拆把的零散现金是否分别摆放;二十六、当日办理的业务,传票是否真实完整,与轧账单是否一致。
二十七、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是否坚持一笔一清,当时发现长短款,立即退补;事后发现长短款,按规定办理。
二十八、金库正副钥匙、密码的使用保管是否严密,并执行登记制度,交接手续是否齐全。
二十九、双人管库执行情况。
保管箱业务开展情况,执行制度落实情况。
三十、库存现金是否控制在核定的限额内,库存超限额是否及时上报会计结算部,残损币是否及时上缴。
三十一、检查现金调配操作流程是否符合规定。
三十二、营业终了现金封包是否坚持双人清点双人封包制度。
三十三、各种登记簿是否建立健全,登记是否规范,包括:查库登记簿、款包交接登记簿、出纳长短款登记簿、工作交接登记簿、假币登记簿、差错事故登记簿、备用钥匙、转字密码保管登记簿、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
三十四、款包交接全过程是否在监控下进行。
三十五、柜员临时离岗,现金、凭证、印章是否上缴。
三十六、库管员调款期间或其他原因离岗,库存现金及凭证如何保管。
三十七、查看出入库房登记簿,检查是否存在1人随意进出库房行为。
三十八、清点库存重要空白凭证帐实、帐表、帐帐、帐簿是否相符。
三十九、检查重要空白凭证是否指定专人负责,请领、保管、使用、交接是否合规。
四十、检查《作废(上缴)重要空白凭证登记表》记载保管是否合规。
四十一、重要空白凭证是否存在跳号使用的问题。
四十二、是否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售出登记簿”,并严格办理签收手续。
四十三、有无对重要空白凭证预先盖好印章备用行为。
四十四、查看凭证调配操作流程是否合规。
四十五、对单位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作明显作废标记,造具清单,交库管员保管。
四十六、其他安全防范隐患。
第十一条储蓄业务检查。
一、是否按规定定期清理长期不动户储蓄存款,及时划转会计部门,并将长期不动分户账单独装订保管。
二、长期不动户的支取、续存手续是否严密无误。
三、挂失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挂失申请书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挂失证明是否有效。
五、补发新存单(折)、支取存款的日期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挂失申请人签名。
六、补发新存单(折)、储户撤销挂失是否收回原存单(折)、并注明“挂失作废”字样或切角注销。
七、挂失申请书的使用与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八、储户密码挂失更改,是否按管理权限,进行办理。
九、储蓄存款利息的检查。
(一)计算机计算利息是否准确。
(二)存款利率变化是否及时调整修改。
(三)活期结息是否正确,征收利息税是否正确。
第十二条信贷业务检查。
一、信贷管理业务检查。
(一)检查信贷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放贷、收息收贷、压降等各种信贷指标。
(二)检查信贷统计、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与贷款的真实性、检查会计部门有关信贷业务的表、帐、凭证与信贷部门是否相符。
(三)检查信贷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1、信贷规章制度是否全面,各项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存在有章不循、违章不究或执章不严的情况。
2、各项贷款业务流程是否根据客观环境变化及时更新,制度流程是否适应业务发展需要。
3、有无越权、违规发放贷款。
4、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等环节的职责是否明确,是否按总行规定执行。
5、支行、社是否建立有效的信贷决策机制,审贷委员会成员是否符合总行规定,审贷会记录内容是否真实。
二、检查信贷档案管理。
(一)是否建立完善的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各种资料是否健全,合同文本的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按制度要求交接妥善保管信贷档案资料,档案管理责任是否明确。
(二)每笔贷款签订借款合同情况,借款合同有无遗失、损毁等现象。
三、检查抵质押物情况。
(一)检查《抵(质)押物登记簿》,对抵(质)押物的记录是否准确、及时,完整清晰,登记簿的经手人、取回人签字是否真实。
(二)抵押物是否合法,是否是本行管理制度规定可接受的抵质押物;(三)抵质押期限是否涵盖贷款期限,是否及时到相应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证。
(四)抵质押物或他项权证、房产证、土地证、止付凭证等是否在我行妥善入库保管,信贷部门是否设有保管台帐。
四、信贷业务申报是否符合总行规定的要求,客户是否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是否按照信用等级标准办理信贷业务。
新增贷款及非100%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否按总行规定查验借款企业法人代表人的个人信用。
五、是否存在客户贷款卡无效、未年检或暂停期间办理贷款业务的现象。
以个人名办理贷款业务及以个人名作为贷款抵押保证人的信贷业务,是否提供有效的个人征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