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要求-证监会37号文
上交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要求
上交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要求作为全球最大的股票交易所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对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提出了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从而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以下是上交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要求的主要内容:1.年度报告编制依据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其中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2.年度报告内容要求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要素:(1)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主要业务范围、股票交易信息等。
(2)董事会及董事情况:包括董事的姓名、职务、股权情况、履职状况等。
(4)高管人员情况:包含高管人员的姓名、职务、薪酬情况等。
(5)股本结构:包括公司股本结构、股东情况、股份交易情况等信息。
(6)财务报告:应当包括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摘要等信息。
(7)内部控制情况:应当包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情况、内部审计等信息。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还应当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如公司的经营情况、业务变化、合规状况、公司治理等内容。
3.报告披露时间要求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审计并披露。
公司应在上交所指定的媒体或网站上公布完整的年度报告。
此外,上市公司还需在每半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发布后的一季度末(一季度报告)公开披露公司经营状况。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以电子方式进行披露,公司应提供足够的下载链接和文件大小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方便地下载和查看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所有的企业年度报告,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备查,以便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检查。
总之,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市场透明和公正,并帮助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这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有关监管要求讲解
一、概述上市公司年报是公司每年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披露的重要文件,对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监管要求进行讲解,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年报披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上市公司年报的重要性1.年报是公司对外披露的主要文件,包含了公司在过去一年内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等重要信息。
2.年报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和风险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3.年报的披露质量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对公司的股价和信誉有着重要影响。
三、年报披露的监管要求1.披露内容范围(1)年报应当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业绩情况、股东情况、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内容,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披露。
(2)公告事项中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2.披露方式(1)年报的披露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或渠道进行,包括披露在指定的报纸、公司全球信息站、交易所全球信息站等。
(2)公司还要根据监管要求,及时披露年报的摘要及相关重要信息,以方便投资者了解和查阅。
3.披露时限(1)年报的披露时间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一般为公司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2)对于特殊情况,公司需及时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并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延期公告。
4.披露真实性(1)年报的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或隐瞒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2)公司应当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5.披露格式(1)公司年报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及经营业绩报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等内容。
(2)公司还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年报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披露。
6.其他要求(1)年报还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情况、重大合同和事项披露等内容,以全面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律要求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律要求
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要遵循一系列法律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证券法和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必须遵循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包括持续信息披露的要求,如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披
露的形式和内容等。
2. 公司法和股票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还需要遵守公司法和相关交易所规定,如中国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香港联交所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可能涉及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要求、内部控制要求、董事会管制要求等。
3. 会计准则:上市公司需要遵循中国的会计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
财务报告编制规范》,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当遵循
国际会计准则,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4. 信息披露规定:上市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年度业绩报告、
内幕信息、重大事项等。
这些信息的披露通常需要按照固定的时间表进行,并逐级提
交给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
5.其他法律和行业规定:根据具体行业和公司的特殊情况,上市公司可能还需要遵守
其他法律和行业规定,如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行业协会的规定等。
总之,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要求,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透明度和一致性。
这些法律要求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正常运行。
上交所年报预报披露规则
上交所年报预报披露规则
上交所年报预报披露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前需提
前披露年报预计情况的规定。
根据上交所的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在年报披露前,提前进行年报预报披露,向投资者披露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情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情况等重要信息,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上交所的规定,年报预报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
公司需要对上一年度的经营收入、净利润、资产
负债表等财务指标进行披露,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
其次是公司的财务状况。
公司需要披露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表,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等,从而评估公司的财务健康状况。
再次是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
公司需要披露上一年度的业务发展情况,包括公
司的主营业务情况、市场地位、发展趋势等,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前景。
最后是公司的风险提示。
公司需要对可能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因素进行披露,
包括市场风险、行业竞争风险、政策风险等,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风险情况,从而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总的来说,上交所年报预报披露规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良好发展。
上市公司需要严格遵守上交所的规定,及时披露年报预报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希望上市公司能够重视年报预报披露规则,加强信息披露,提升公司的诚信度和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和投资机会。
上市企业年报和半年报发布准则
上市企业年报和半年报发布准则上市企业年报和半年报是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定期向投资者披露的重要财务和业务信息,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准则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和半年报中提供一定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并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下面将介绍上市企业年报和半年报发布的主要准则。
首先,上市企业年报和半年报应包含的基本信息。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年报和半年报应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股本结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经营情况、关联交易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法人代表、公司地址等;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主要经营情况包括销售收入、利润、投资、研发等方面的数据;关联交易包括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影响。
这些基本信息能够帮助投资者对公司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其次,上市企业年报和半年报应按照一定的格式和标准进行编写。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年报和半年报应采用特定的编制准则,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中国会计准则(CAS)等。
采用统一的编制准则可以确保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具有可比性,方便投资者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分析。
此外,上市企业年报和半年报还应配备相应的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等信息,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第三,上市企业年报和半年报应披露与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有关的信息。
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的年报和半年报应向投资者披露关于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的信息,如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的组成和职责、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公司章程的修改等。
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机制、保护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上市企业年报和半年报应及时发布,并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年报和半年报,如年报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发布,半年报应在每年的8月31日前发布。
年报披露时间规定
年报披露时间规定
年报披露时间规定是指上市公司在每个财务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需要披露年度报告。
具体规定如下:
1.按照《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在每年的4月30日前,披露上一财务年度的年度报告。
这表明上市公司于每年的1月
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所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
现金流量情况等都需要在该时间之前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进行披露。
2.对于股票交易所上市公司来说,还需要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披
露规定进行公告。
比如,上交所规定了股票发行公司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上交所报送上一财务年度报告,并在4
月底前向市场公告。
深交所则规定了公司应当在3月底前发布上一财务年度报告,并在4月底前通过深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开披露。
3.有些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适当延长披露时间,但需要向证
监会和交易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般来说,公司需要提供充分的合理理由,并确保披露时间不会过长,以免给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不确定性。
4.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每
年的三季度和半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分别披露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这些报告需要提供公司在相应时期内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情况的详细数据,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总的来说,年报披露时间规定是为了确保上市公司及时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以增加市场透明度,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认知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准确、及时、可靠的披露对于保证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和公司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规定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规定虽然公司的拥有者,掌权者可能是个⼈,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可以任凭⾃⼰的意志来经营这家企业。
这是因为国家需要对此企业进⾏⼀定的监督与管理才能够维护市场的平稳。
像法律就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定的期限中进⾏年报披露,店铺⼩编将为我们讲解。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第⼀季报、第三季报。
年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起4个⽉内编制完成(即⼀⾄四⽉份),中期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结束后两个⽉内完成(即七、⼋⽉份),季报由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九个⽉结束后的三⼗⽇内编制完成(即第⼀季报在四⽉份,第三季报在⼗⽉份)。
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为在指定报刊披露其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站上披露其正⽂。
⼆、相关法律知识⼀是上市公司如果在报告期内发⽣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公司应在本次年报全⽂的“重⼤事项”中披露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时间、⾦额;⼆是上市公司在执⾏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做出变更或调整的,应当作为单独议案与本次年报同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对变更或调整的具体项⽬和⾦额进⾏说明。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于2008年4⽉30⽇前完成2007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作。
在2008年1⽉1⽇⾄4⽉30⽇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07年年度业绩情况的,也应当于4⽉30⽇前披露2007年年报。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4⽉30⽇前完成本次年报披露的,应当在4⽉15⽇之前提交书⾯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上证所将⾃5⽉1⽇起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或相关⼈员予以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律要求
1.报告的内容要求: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详细信息。
其中,年度报告必须包括公司董事会的报告、财务报表、独立审计报告等重要内容。
2.报告的编制要求: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必须遵循我国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的基本原则,并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同时,上市公司还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3.报告的披露时限: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每年度报告的编制之后的4个月内将其年度报告发布。
证券交易所也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告发出后立即将年度报告提交交易所备查。
4.报告的披露方式: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纸质报告、电子报告、披露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等。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指定的报刊、媒体上公告其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
5.报告的审核要求: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审核是必要的环节。
证券监管部门会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真实、准确。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要聘请独立审计师对其年度报告进行审计,以提高报告的可信度。
6.报告的提示性语言要求:为了增强对投资者的警示和引导,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提示性语言要求要清楚明确。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披露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并说明可能对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总之,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法律要求主要包括报告内容的要求、编制要求、披露时限、披露方式、审核要求以及提示性语言要求等。
这些法律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上市公司信息的透明度和可靠性,保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上市企业年报和半年报发布准则
上市企业年报和半年报发布准则上市企业年报和半年报发布准则引言上市企业年报和半年报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自身运营、财务状况和业绩情况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透明、真实和准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于2001年发布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编制与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不断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对上市企业年报和半年报发布的准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基本原则1.真实准确:年报和半年报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特点、风险因素等信息。
2.公平公正:年报和半年报应该公平、公正地对待各利益相关方,不得存在造假、夸大虚报、隐藏信息等行为。
3.及时性:上市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年报和半年报,并确保发布时间不晚于证监会的规定。
4.连贯性:上市公司应当保持年报和半年报的连贯性,及时更新和披露与前一报告期有关的重大变化。
二、编制与披露要求1.编制机构:上市公司应当以财务会计人员为主体,结合高级管理人员、运营部门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编制机构。
2.编制程序:年报和半年报的编制程序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包括数据收集、调整、核实、审查、汇总等环节,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其中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年报和半年报。
4.报表格式:年报和半年报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财务指标分析、重要事项说明等。
三、内容和披露要求1.经营业绩:年报和半年报应当全面、详细地披露经营业绩,包括收入、成本、利润、利润分配等方面的信息。
2.财务状况:年报和半年报应当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现金流量状况、股东权益变动等进行披露。
3.业务发展:年报和半年报应该披露上市公司的业务特点、主要产品、市场份额、竞争优势等方面的信息。
4.风险提示:年报和半年报应当披露上市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如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要求-证监会37号文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要求-证监会37号⽂证监会公告[2010]3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7号为增强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步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各上市公司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10年年报编制、披露和审计⼯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总体要求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和《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统称《年报准则》)以及《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做好2010年年报披露⼯作。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企业会计准则、我会有关规范问答及其他涉及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2010年年度财务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步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对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提供合理保证。
⼆、建⽴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规范运作⽔平,确保信息披露质量(⼀)健全并有效执⾏内部控制制度,提⾼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健全和有效运⾏负全⾯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建⽴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内部控制的⾃我评价报告,提⾼公司风险防范能⼒和规范运作⽔平。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和运⾏情况。
上市公司应披露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依据,本年内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整改责任⼈及整改效果。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发行人配股、公开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本准则附件1;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适用本准则附件2。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 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
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六条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第七条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九条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XXX公司配股/公开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字样。
发行申请文件的扉页上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
2023年年报预告强制披露规则
2023年年报预告强制披露规则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度报告披露截止日前,对本年度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进行预告。
预告内容应当包括公司的经营业绩、盈利能力、财务状况、重大合同、投资、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业务发展计划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预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其词或者虚假夸大,不得误导投资者。
在预告披露过程中,上市公司需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规范,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和程序,加强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披露内容的及时性和一致性。
此外,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还应当及时披露年度报告的编制进展情况,包括编制进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和市场及时了解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情况。
总之,2023年年报预告强制披露规则的实施,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
义。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质量,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准则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准则在中国,上市公司年报是公开公司的重要披露渠道之一。
为了保证年报的质量和透明度,证监会颁布了《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分 tranche 和中期票据募集文件编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了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要求和标准。
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准则。
1. 披露范围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范围包括财务报表、业绩报告、报告期内重大事项、公司治理报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董监高人员报酬、股权激励计划等。
2. 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是上市公司年报的核心内容,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附注等。
财务报表需要按照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编制,并经过审计机构审计。
3. 业绩报告业绩报告需要对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业绩进行详细分析和说明,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现金流量、经营指标等,还需要分析主营业务情况、行业竞争情况、未来发展趋势等。
4. 报告期内重大事项报告期内重大事项是指在报告期内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事项,如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诉讼、重大合同等。
公司需要对这些事件或事项进行详细披露,以便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5. 公司治理报告公司治理报告是上市公司年报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说明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营方式的状况。
公司治理报告需要对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说明和披露。
6.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是上市公司决策的核心,需要在年报中进行披露。
股东大会决议包括公司章程修订、分配利润、股权著作权和前期筹建工作等;董事会决议包括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合同等。
7. 高级管理人员及董监高人员报酬高级管理人员及董监高人员报酬是上市公司人才管理的重要方面,需要在年报中进行披露。
这些报酬包括薪酬、福利、股权激励、社保、公积金等。
8. 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是一种企业为吸引、激励和留住优秀人才而设置的一项奖励制度。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规则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须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其年度报告:
一、披露时间
(一)上市公司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及其它报告期末日前,向证券市场公开披露其上一财年度末的年度报告(包括中期报告)。
二、披露内容
(一)报告要求
1.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分析财务报表和公司基本信息;
2.上市公司应披露为该年度报告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示资产和负债的实际情况;
3.上市公司应披露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相关事项的陈述、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计审议报告;
4.上市公司应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工收入和股票激励(包括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报表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入的相关分析报告等;
5.上市公司应披露有关股东受益包括财务报表、其有关现金流量表或其他有关资产或负债的陈述、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计审议报告等;
6.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说明其财务报表中余额数量或结构有重大变动的说明;
7.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有关拟交易和其他经营活动的陈述。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律要求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律要求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律要求每年上半年,各家上市公司纷纷在《中国证券报》或其他报刊上披露其年度报告。
我国有关法律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有什么样的要求?上市公司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股民损失的,法律上有哪些处理规定?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要求(一)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要求《证券法》第61条规定,股票或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披露方式的要求《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后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报纸上,并将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三)年度报告披露内容的要求年度报告应如实陈述公司现状,全面披露公司一年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
依据《证券法》及《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年度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概况;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公司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
)3.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5.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及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不当而产生的对股民的民事赔偿责任年度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违反年度报告披露要求,对股民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年报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在中国,上市公司年报业绩预告披露规则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制度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些规定由中国证监会颁布并监管。
根据规定,年报业绩预告的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在每年发布的年度报告公布之前对当年业绩进行预告,通常在年度报告公布日前三个月内进行。
2.业绩预告的范围和内容:上市公司应对当年的业绩进行客观、准确的预测和描述,包括收入、利润、净资产等关键指标的预期数据,并对业绩变动的原因进行解释和说明。
3.业绩预告方式: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业绩预告,包括公告、通知书、发布会等形式。
同时,公司还可以选择披露全年、半年、季度或其他周期的业绩预告。
4.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对业绩预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
对于有重大影响的业绩预告,应在一定时限内与证监会各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和备案。
5.相关责任和后果:上市公司和其管理层应承担披露业绩预告的法律责任,如因虚假预测导致投资者损失,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后果。
需要指出的是,年报业绩预告披露规则并非完全统一,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
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和市场监管的发展,相关规则也可能进行调整和更新。
总之,年报业绩预告披露规则是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的重要制度规定,对于保证信息透明度、投资者保护和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规则的执行和监督对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市场参与者的信心至关重要。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发行人配股、公开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本准则附件1;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适用本准则附件2。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
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六条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第七条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毫米×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起草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起草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稿)起草说明
为配合修订后《证券法》的实施和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准则》)进行了修订。
现就相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申请文件准则》施行以来,对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报送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注册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关于注册制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启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
注册制下对发行人申请文件报送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申请文件准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原则和主要修订内容
针对修订后《证券法》对公开发行的定位,《申请文件准则》合并了不同再融资品种的申请文件目录。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创业板上司公司再融资遵循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加快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提升违法违规成本的原则,《申请文件准则》主要新增保荐人的尽职调查报告文件,并按照注册制流程对申报文件和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
1。
37号文和7号文外汇报备,创始人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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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ESOP还是IPO,对企业来说都是复杂的挑战,离不开专业人士的智慧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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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年前的春天,硅谷银行带着包括红杉资本、凯雷基金、红点创投、经纬创投等25家美国知名风投团队前来中国考察,悄悄掀开了中国风投行业的序幕。
次年即2005年,多家风投机构落地中国,正式开始了中国外资风投机构在中国的冒险之旅。
伴随着境外投资机构在中国捕捉独角兽的步伐,越来越多初创企业搭建了境外架构——这是中国企业获得境外机构投资或境外IPO的必要步骤。
而在境外架构之下,传说中的“37号文”和“7号文”成了创始人们经常会听到的两个神秘文件。
本期「富途安逸专家分享」栏目,将为您解读这两个“神秘文件”。
本期分享嘉宾:李亦斐,ICS投资咨询合伙人本期分享内容要点:- 办理登记“37号文”的3个作用- “7号文”登记要求及企业面临的4个问题一、37号文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37号文”。
37号文的全称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而37号文登记,指的是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办理37号文有3个作用:1. 解决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2. 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的合规性3. 打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资金调回通道▎解决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合规性的问题中国人在境外投资或持股有诸多限制的,举个例子,外汇管理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中国自然人在境外投资。
在现有的外汇管理体系下,37号文是中国自然人唯一的、合法合规地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方法。
▎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合规性的问题返程投资通俗来讲,是指中国籍的个人或企业在境外投资之后,又回到中国境内投资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要求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要求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要求是指按照《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号)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3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一年度业绩预告。
一、披露内容
1.披露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情况预测;
2.原因分析及可能对本年度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
3.如果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应当进行说明;
4.如果存在重大变更,应当进行说明;
5.披露重大事项及其他有关情况;
6.上市公司披露本年度业绩预告时应当公开声明自己承担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责任。
二、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应当于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以后,披露当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预测数字和其他有关情况,但应当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90%以前披露本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最终预测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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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10]3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7号为增强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各上市公司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10年年报编制、披露和审计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总体要求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统称《年报准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做好2010年年报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我会有关规范问答及其他涉及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2010年年度财务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一步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对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提供合理保证。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质量(一)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负全面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上市公司应披露建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依据,本年内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
鼓励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董事会对于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
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公司,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公司的自我评价意见不一致的,公司应解释原因。
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为确保2011年顺利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在年报“监事会报告”部分说明监事会已经审阅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对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是否有异议。
(二)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是否因部分改制等原因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如存在,应披露相应的解决措施、工作进度及后续工作计划。
上市公司应积极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多种方式实现整体上市,从根本上解决由于部分改制上市等事项遗留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确实不能减少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独立董事事前审查义务以及事后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关联交易运作的规范性。
(三)加强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严禁违规占用资金行为上市公司应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债务往来情况,明确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依据。
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如报告期内发生新增资金占用,应详细披露资金占用的原因和责任人,如报告期内未完成清欠工作,应披露未完成清欠工作的具体原因、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已采取的清欠措施、预计完成清欠的时间等。
上市公司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完善重大资金往来的控制制度及尽责问责机制,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明确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违规资金占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占用形式规避内部决策程序的行为,坚决杜绝通过关联方非关联化方式隐匿实际占用方的恶意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如根据公司制度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应建立健全资金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执行相关决策程序,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
(四)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禁止内幕交易上市公司应加大信息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降低引发内幕交易的风险。
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重大信息的内部流转程序,强化敏感信息内部排查、归集、传递、披露机制,落实信息披露的归口管理责任,制定涉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防范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影响公司股价重大敏感事项发生前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敏感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五)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充分披露暂停上市和退市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年报披露后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应当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充分披露导致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原因以及公司采取的消除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情形的措施。
面临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应同时披露终止上市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详细安排和计划,维护社会稳定。
(六)深化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促进“三会”有效制衡上市公司应巩固近年来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成果,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治理机制中的作用。
新上市公司应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年报准则》的要求披露公司治理情况,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治理问题,如存在,应披露整改计划及整改进度。
(七)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披露环境信息上市公司作为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的重要主体,应增强社会责任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同时应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环境知情权。
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披露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环保达标情况、同行业环保参数比较、环保问题及整改等环保信息。
同时,鼓励其他上市公司对环境信息进行自愿披露,主动承担社会环境责任。
(八)提高电子化信息披露质量,务必使用正版软件上市公司董事会在保证年报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同时,还应在披露年报过程中选用正版软件并在证券交易所电子化信息披露填报系统(XBRL)中认真填报,确保所填报的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与公开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
上市公司若涉及盗版软件的诉讼事项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年报“重大事项”中如实披露该事项的基本情况、涉及金额、及预计负债等信息。
(九)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其核心价值、风险、高管减持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创业板公司应如实披露核心竞争能力及其重要变化和对公司的影响、研发支出情况、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及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充分揭示公司风险,全面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动情况,并强化退市风险的警示;强化披露高管持股数量、禁售期限及其减持情况;充分披露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情况以及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把握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定的实质,确保重要性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符合准则规定(一)合理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会计估计是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历史积累的和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会计估计所涉及的交易和事项均有内在的不确定性,进行会计估计的过程是一种集主、客观因素于一体的综合判断过程。
因此,不能简单以对或错来评价会计估计,而应评价会计估计确定过程及其依据的合理性。
上市公司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应合理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有关处理,不得利用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在不同会计期间操纵利润。
对于会计估计变更,应自会计估计变更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二)关注关联方之间特殊交易的经济实质,合理确认权益性交易的经济利益流入公司应区分股东的出资行为与基于正常商业目的进行的市场化交易的界限。
对于来自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等向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捐赠现金或实物资产、直接豁免、代为清偿债务等),交易的经济实质表明是基于上市公司与捐赠人之间的特定关系,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等向上市公司资本投入性质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作为权益性交易。
(三)恰当运用会计专业判断,有关判断应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公司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恰当实施会计专业判断。
在减值迹象的判断、预计负债的计提、控制权的认定、公允价值的确定等方面,公司应充分关注会计人员专业判断依据的可靠性、判断过程的合理性和判断结论的适当性。
公司应审慎对待专业判断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会计估计,并在年报中对相关会计估计做出充分披露。
(四)按会计准则要求对特定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和后续计量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定义,结合公司管理层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金融工具的特点等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
其中,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同时应有活跃的市场,可以取得其市场价格。
对于已贴现应收票据等金融资产应以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作为终止确认的主要依据,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五)按规定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充分披露商誉减值信息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发生减值的,首先冲减商誉的账面价值。
公司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商誉减值会计处理并披露减值测试情况,特别关注商誉可收回金额确定的合理性。
公司应在附注中充分披露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的情况,包括可收回金额的确定过程、使用的折现率等参数选择及其依据等。
(六)正确理解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恰当列报其他综合收益信息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正确理解和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用来反映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与所有者之间的交易无关、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也就是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所形成或发生且不计入当期损益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动但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并不简单等同于资本公积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