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施工质量监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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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使工程项目土建施工质量监控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EPC项目的土建施工质量监控。

3.定义

本规定无特殊定义。

4.规定内容

按照项目施工质量计划的要求,土建专业质量监督人员对以下技术质量资料及施工内容实施监控:

4.1.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

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应有出厂质量证明和试验报告,并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或按规定批量要求提供试验报告。

合格证、试(检)验报告或记录抄件(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并有抄件人、抄件单位的签字和盖章。

不合格的产品不准使用,并注明去向,需要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的产品,应满足技术要求,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

凡使用新材料、新品种、新工艺、新技术,应有法定单位鉴定证明及省市主管部门签发的确认文件。产品要有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使用前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工程中采购和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应符合工程新在地省市建委或主管部门实行《准用证》和供应管理的规定。

凡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够配件的质量保证资料,由施工分包方收集、整理,使用前向监理单位报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见表A-6)。质量保证资料是交工资料的主要组成部分。

4.1.1.水泥

a)应有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包括厂别、品种、出厂日期、出厂编号或实验数

据)。

b)用于承重结构的,或用于部位有强度等级要求的,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

酸盐水泥为一个月),或进口的水泥,应进行抗折强度、抗压强度、凝结时间、安

定性等项目的复试,并提供试验报告(见表4)。

4.1.2.钢筋

a)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或厂方试验报告,并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样做力学性能试验。

b)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发生脆断、焊接性能不良和力学性能明显不正常的,或进口的

钢筋,必须做化学成分检验(见表式5)。

c)有特殊要求的钢筋,应进行相应的专项实验。

d)钢筋加工厂或施工现场集中加工的钢筋,应由加工单位出具出厂证明及钢筋出厂合

格证和钢筋试验报告的抄件。

e)不同等级、不同国家生产的钢筋进行焊接时,应有可焊接性检测报告。

4.1.3.钢结构用钢材、连接件及涂料

a)钢材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如对钢材的质量有异议时,必

须按规范进行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的抽样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b)钢结构的连接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高强度螺栓、高强度大六角头

螺栓在安装前,按有关规定复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及连接副予应力,或扭矩系数,

合格后方可安装。

c)涂料应有质量证明书,防火涂料应经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认可。

d)有予拼装要求时,钢结构验收应出具予拼装记录。一、二级焊接无损检验报告及涂

层检测资料。

4.1.4.焊条、焊剂和焊药

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按规定需要进行烘焙的还应有烘焙记录。

4.1.

5.砖和砌块

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用于承重结构的,应有强度等级试验报告(见表式7)。

4.1.6.砂、石

砂、石使用前应按规定取样进行必须项目试验:

砂子的试验项目有: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等(见表式8)。

石子的试验项目有: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壮颗粒含量、压碎指标值等(见表式9)。

4.1.7.轻集料

轻集料应按品种、密度等级分批取样,使用前应进行试验,其必试项目有:粗细集料筛分析试验,堆集密度,粗集料筒压强度试验、吸水率试验等(见表式10)。

4.1.8.外加剂

a)应有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技术检测单、产品说明书,包括:品种、

包装、质量(重量)、出厂日期、有关性能和使用说明。使用前,应进行性能试验

并出具掺加量配合比试配单。

b)用于结构工程的外加剂,应符合当地省市建委《准用证》规定和试验报告(外加剂

特性指标),防冻剂还应进行钢筋的锈蚀试验和抗压强度比。

4.1.9.掺合料

使用粉煤灰、蛭石粉、沸石粉等掺合料应有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见表式14)。

4.1.10.防水材料

a)各种防水材料必须取得省市建委颁发的《准用证》和材料试验报告、使用说明书、

同时应有防伪标志。

b)防水卷材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品种、标号等各项技术指标,并应有抽

样检验报告,必试项目内容:拉伸强度、不透水性、耐热度、断裂延伸率、低温柔

性等(见表式11)。

c)防水涂料使用前应提供试验报告(见表式12)。

d)各种接缝密封、粘结材料,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使用前应按规定抽样复验,出具

试验报告。使用沥青玛碲脂做为粘结材料,应有配合比通知单和试验报告(见表式

13)。

4.1.11.保温材料

应有出厂合格证。其厚度、密度及热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1.12.予制混凝土构件

应有出厂合格证(见表式27)。

4.1.13.门、窗

应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当地省市建委《准用证》的规定。

4.1.14.轻质隔墙材料

应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标准规定。

4.1.1

5.玻璃幕墙使用的骨架、连接件、玻璃粘结材料等应有质量证明书和性能试验报告。

4.2.施工试验记录

由施工分包方负责填写、收集、整理,要求与施工同步,完工后及时整编为交工资料。

4.2.1.回填土、灰土、砂和砂石

a)有分层、分段的取样平面位置图

b)试验报告(见表式15、16)。

4.2.2.砌筑砂浆

a)应有试配申请单和经试验室试配后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见表式19)。

b)有分层、分段试块28天标准养护抗压强试验报告(见表式17、18)。

c)按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强度统计评定(见表式20)。凡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或未

按规定留置试块的要有处理结果和有关资料。需要检测的,应出具法定检测单位检

测报告,并应有设计人确认。

4.2.3.混凝土

a)混凝土应有试配申请单和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见表式22)。

b)有分层、分段试块28天标准养护抗压强度试验报告(见表式17、21)。

c)按检验评定标准的强度统计评定表(见表式23)。凡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或未按规定留

置试块的,应有结构处理的有关资料,需要检验的,应出具法定检测单位检测报告,并应征得设计人确认。

d)商品混凝土,应有出厂合格证,施工现场应有混凝土塌落度检验记录及施工现场取样的

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见表式30、26)。

e)结构工程冬季施工的混凝土应增设不少于二组与结构同条件养护试块的试验报告。

f)有防水、防火、防腐蚀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应有配合比申请和配合比通知单,抗

渗、防火、耐酸碱腐蚀等试验报告或其他专项试验报告(见表式22、24)。

4.2.4.钢筋连接

a)钢筋连接接头采用焊接方式的,或采用锥螺纹、套管接头方式的,均应按有关规定

进行试验,其试验按同品种、同规格、同接头型式、同一焊工进行划分。提供试验

报告的焊(连)接件试件应从外观检查合格后的成品切取。

b)焊工必须有焊工合格证(有效期内),并出具合格证的复印件。

c)工厂或施工现场集中加工的钢筋,加工单位应提供焊接试验报告。

d)予制阳台、梁、柱及外挂板等在现场有焊接要求的予制混凝土构件,按班前焊接要

求取样模拟焊接试件,每个单位工程应具有按批量且不少于三组试件的试验报告。

e)焊(连)接试验的必试项目内容有抗拉强度,断裂特征及位置,闪光对焊应增加冷弯

试验等 ( 见表式6 )。

4.2.

5.钢结构焊接

承受拉力或压力的一、二级焊缝无损检验,必须经省市有关部门审定合格的单位出具超声波或X射线探伤检验报告。

4.2.6.现场予应力混凝土试验

a)应有予应力锚夹具出厂合格证及硬度、锚固能力抽检试验报告。

b)予应力钢筋的各项试验资料及予应力钢丝墩头强度抽检记录。

4.3.施工记录

由施工分包方负责填写、收集、整理,要求与施工同步,完工后及时整编为交工资料。

4.3.1.地基处理记录

a)灰土、砂、砂石和三合土地基,应有干土质量密度(干容量)或贯入度试验资料(见

表式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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