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非营利为目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事业单位登记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公示事业单位的登记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并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条件与程序第四条拟设立事业单位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事业单位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任命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二)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拟用名称说明及法定代表人所持证件;(三)事业单位章程及其他筹备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自收到事业单位登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发给申请人。
核准包括颁发《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盖有登记专用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在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30日内,持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报告其上一年度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的组织机构,包括机构设置、岗位编制、人员配备等,明确职责权限,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机构,对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或者监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选举或者聘任成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经济活动等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工作,确保事业单位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本文将结合现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对该细则的内容有更深入的了解。
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目的和原则进行了规定。
其中明确指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旨在规范事业单位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保障事业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活动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此外,还强调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合理使用社会资源。
第二章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是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机构,该章节规定了登记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其中明确了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职责,确保登记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同时还规定了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便于系统管理和查询。
第三章登记报告登记报告是事业单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重要材料,该章节规定了登记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填报要求。
明确指出登记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并接受法律、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登记审核登记审核是登记机关对登记报告进行审查评估的程序,该章节规定了登记审核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其中明确指出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登记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依法核准或者不予核准事业单位的登记申请。
同时还规定了对登记报告的审核不通过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的原因,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或提出复核申请的权利。
第五章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是事业单位经过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将事业单位的相关信息登记保存的程序。
该章节规定了登记备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明确指出事业单位登记备案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签署备案登记表、缴纳登记费用、领取登记证书等环节。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促进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1.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设立并将登记注册在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事业单位。
2.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要求进行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事业单位登记申请第三条申请条件1. 申请人应当符合《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2. 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 申请人应当具备定款或者章程。
4. 申请人应当具备符合事业单位设置和登记规定的资产。
5. 申请人应当具备与事业单位性质相适应的场所。
6. 申请人应当具备与事业单位设备、设施相适应的经费。
7. 申请人应当具备与事业单位开展相关业务相适应的人员。
第四条申请材料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明。
3. 定款或者章程。
4. 存在的事业单位,应当提供最近一年经营情况报告和会计报表。
5. 不动产登记证明和场所使用证明。
6. 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7. 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表。
8.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职责第五条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职责1. 受理事业单位登记申请。
2. 对事业单位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登记。
3. 对已登记事业单位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处理。
4. 监督事业单位的运行情况,评估事业单位的绩效状况。
5. 提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咨询服务。
6. 执行其他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条件1. 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应当具备依法开展登记管理工作的条件。
2. 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应当具备依法受理申请、审查、决定等业务处理的专业人员。
3. 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应当具备依法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机制。
4. 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应当具备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的信息系统。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14年1月24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登记管理不规范、职责不清、运行机制不健全等。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实施细则》,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细化和完善。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一)登记管理的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哪些事业单位需要进行登记管理,包括各级各类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如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规定了相应的登记管理要求。
(二)登记的条件和程序详细规定了事业单位进行登记所需满足的条件,如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等。
在登记程序方面,明确了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时限,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三)监督管理强调了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年度报告制度、公示制度、投诉举报制度等。
通过这些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运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对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变更和注销的情形、程序和要求,保障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和正常运行。
(五)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实施细则》的法律责任,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在登记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登记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实施细则》的重要意义(一)规范事业单位运行为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等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有助于事业单位依法依规运行,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保障公共利益通过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事业单位能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共事业的健康发展。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事业单位有效运行,根据《事业单位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依法在特定社会经济领域内,依法自主开展公益性服务、社会福利事业,实行非营利性经营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登记机关事业单位的登记机关由国务院授权的社会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登记主体事业单位登记主体分为备案登记主体和审批登记主体。
第六条登记资料事业单位登记应提交的资料包括:1. 登记申请表;2.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明;3. 组织机构代码证;4. 设立许可证明(适用于审批登记主体);5. 预算方案和财务状况证明。
第二章事业单位登记程序第七条备案登记程序备案登记主体的事业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登记:1. 提交登记申请;2. 登记机关审查和核实资料;3. 发放备案登记证书。
第八条审批登记程序审批登记主体的事业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登记:1. 提交登记申请;2.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3. 审核申请材料;4. 进行现场核实;5. 研究审批决定;6. 发放登记证书。
第九条补办登记程序事业单位登记资料发生变更或者登记证书丢失的,应按照以下程序补办登记:1. 提出变更或补办登记申请;2. 登记机关审核和核实申请材料;3. 发放变更或补办登记证书。
第三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第十条登记公示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事业单位的登记信息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登记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备案登记管理备案登记主体的事业单位,由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审批登记管理审批登记主体的事业单位,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核管理。
第十四条登记变更事业单位的名称、地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变更情况,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14年1月24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就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就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她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与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就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与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与规定;(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三)监督条例与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与本细则的行为;(四)指导与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登记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经费来源证明;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对于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作为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其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并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显得尤为必要。
该条例明确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目的和依据。
其目的在于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依据则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在登记条件方面,条例规定了事业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包括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
这些条件的设定,确保了登记的事业单位具备基本的运营能力和法律责任承担能力。
登记程序是条例中的重要内容。
一般来说,事业单位需要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如设立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等。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是检查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实质审查则重点关注事业单位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审查通过后,予以核准登记,并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它是事业单位开展活动、对外交往的合法身份标识,也是社会各界识别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和合法地位的重要依据。
条例还规定了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当事业单位的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而当事业单位出现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况时,则需要进行注销登记。
在监督管理方面,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年度报告等进行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政,加强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指的是对事业单位的建立、组织、增减、注销、变更等事项进行登记、备案和审批的行为。
第四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和维护事业单位登记机关。
第五条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是指依法对事业单位登记、备案和审批工作负责的机关。
第二章事业单位登记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发展方向和行业分类,通过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应当对事业单位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合法。
第八条事业单位登记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事业单位名称、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2.事业单位章程、规章制度和组织结构;3.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和经费来源;4.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
第九条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需要补正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在收到补正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事业单位备案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2.事业单位的章程、规章制度;3.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4.资产、负债、经营状况等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备案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机关应当组织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第四章事业单位审批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在开展经营活动或者进行重大变更时,应当依法向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申请审批。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审批范围包括以下事项:1.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变更;2.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变更;3.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变更;4.事业单位的章程、规章制度变更;5.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下文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欢迎阅读!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登记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经费来源证明;(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14年1月24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现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什么时候修订的?内容有什么?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公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登记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经费来源证明;(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14年1月24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二讲∶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第二讲:《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共八条。
总则一般对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其他一些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全法起统领和指导作用,总则中的有关原则和制度,在其后的条文中一般都有具体体现和明确规定。
本细则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依据;二是适用范围;三是基本原则。
其中第一条是关于立法依据的规定,第二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是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是有关事业单位概念、《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等的规定。
这些内容的确定与规范,为以后各章节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对总则的学习和理解,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和以后各章节的具体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学习研究,不能孤立地学习研究总则,否则会感到空洞、空泛;另一方面也不能认为总则抽象,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忽视对总则内容的学习研究。
总则之后各章具体内容的理解和把握,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精神和指导原则来掌握,特别是在遇有不同理解时,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判断。
本章的重点条款是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共九条。
主要内容是各级登记管理机构的职责任务、登记管理权限和登记管理对象。
本章的重点条款是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第九条指出了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这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则指出了国家和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辖的范围,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则是对一般登记管辖原则的补充。
第三章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第三章“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共十八条,主要内容是各个登记事项的概念、相关条件和登记的基本程序。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是事业单位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具体表现,对法人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它是事业单位法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也是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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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2005年4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四)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要标志,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一)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二)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二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
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
第二十四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登记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章设立登记第三十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三)有稳定的场所;(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八)住所证明;(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