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试采审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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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4•【文号】国土资规〔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深化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二)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

(三)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

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提交项目任务书及预算批复。

(四)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含增列,下同),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探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流程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流程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流程1.项目申请人向主管部门提交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申请材料。

The project applicant submits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for the oil and gas construction project to the supervising department.2.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The supervising department is responsible for conductinga preliminary review of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3.若初步审查合格,主管部门将召集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论证和评审。

If the preliminary review is satisfactory, the supervising department will convene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conduct project demonstration and review.4.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论证和评审,就项目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展开讨论。

Relevant departments conduct project demonstration and review, discussing technical, economic,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project.5.论证和评审结果将作为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

The results of the demonstration and review will serve as important basis for approval decision-making.6.主管部门根据论证和评审结果,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The supervising department conducts a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of the project based on the results of the demonstration and review.7.若综合评估通过,主管部门将批准项目立项。

矿产资源法讲座

矿产资源法讲座

矿产资源法讲座一、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一个动态的结构。

它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变化。

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按效力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宪法,矿产资源管理单行法律,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矿产资源管理规章。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其内容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其他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矿产资源立法要受宪法的指导。

宪法中对我国矿产资源的产权关系和利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

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矿产资源立法的基本依据。

(二)矿产资源管理单行法律矿产资源单行法律是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以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

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它们对矿产资源的具体管理制度、开发利用制度及治理保护制度都作了规定,是我国对矿产资源进行依法管理的主要依据。

(三)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包括两部分:一是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实施细则,以及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低于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二是地方法规,即地方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照宪法、法律所制定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03•【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内容,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绿色开发,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编制指南》,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的,应按照《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

二、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由具有相应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给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审查。

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后,应将审查结果(专家审查意见、审查专家签字名单等)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管理,审查单位应明确审查程序、审查制度、审查人员及专业等,聚焦矿区范围科学合理设置、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把审查质量,提高审查效率。

四、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矿种的采矿权,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申请的采矿权矿区范围是否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禁止限制区域以及与其他矿业权重叠等情况协助核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高核查效率,及时反馈核查意见。

五、采矿权申请人对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质量和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标注密级。

六、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要求;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及海砂的开发利用方案可参照本《编制指南》另行制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5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5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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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相关规定,在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中,勘查实施方案评审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探矿权申请人收取费用。

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探矿权申请项目(油气项目除外)的勘查实施方案,仍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厅发〔2010〕29号)规定,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申请财政资金,切实保障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

2017年3月24日
——结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字号】晋政办发〔2016〕139号•【施行日期】201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规范推进我省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部分煤层气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5号),结合我省煤层气矿业权管理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总体要求(一)努力实现承接委托事项的总体目标。

省国土资源厅要全面落实委托决定,办好审批登记,加强监督检查,协调开发时序,促进综合利用,保护合法权益。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协调推进办好委托事项、促进产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落实资源惠民等各项工作,共同实现国家放心、地方满意、企业安心、群众受益的共赢目标。

(二)始终坚持实施审批和监管的基本思路。

省国土资源厅实施审批和监管,应做到承接委托不走样、审批标准不降低、办事效率有提高、管理机制有创新、服务发展见成效。

省直有关部门要落实省政府要求,主动推进相关审批和监管事项的调整完善,以放大改革效应,实现创新联动。

二、落实煤层气矿业权宏观管理政策(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

省国土资源厅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采矿权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试采审批服务指南》,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实施中的重要问题,落实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2.01•【文号】自然资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落实党中央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促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加快推进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的建立,部组织研究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明确要求。

开展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有利于及时摸清资源利用家底,更好地统筹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准确把握管理薄弱环节,采取差别化政策措施,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内生动力,助力推进找矿增储,是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一项重点工作,是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国家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油气公司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督导,有序推进,确保调查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调查数据质量管理(二)调查评估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公开信息为数据基础,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勘查开采信息管理责任,采取多种措施推动矿业权人如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加强对公示公开数据质量管理。

(三)充分结合勘查开采信息管理抽查核查工作开展调查评估数据质量核查。

石油天然气矿产开发管理法律法规

石油天然气矿产开发管理法律法规

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简称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业开发的重要法律。

根据《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又制定发布了多部配套法规。

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在《矿产资源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中除与其他矿种共同遵循的条款外,还有专门的规定。

(一)《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石油、天然气开发管理的规定1. 《矿产资源法》中的专门条款1986年3月19日公布,从1986年10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而制定。

共7章50条。

对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管理,《矿产资源法》第2章第10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13条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特定矿种的采矿许可证,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

1990年2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法工委发文(90)4号明确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矿产三个矿种属《矿产资源法》第10条、第13条规定的“特定矿种”。

1996年8月29日公布并于199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对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登记管理,在条款内进一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12条规定,“国家对矿产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燃气建设项目审批指导流程

燃气建设项目审批指导流程

燃气建设项目审批指导流程目录一、项目前期准备 (1)1.1 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审批 (2)1.2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审查 (3)1.3 项目决策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4)二、项目申请与受理 (6)2.1 申请材料准备 (7)2.2 申请表格填写及提交方式 (8)三、审批前审查与评估 (9)3.1 规划与用地审查 (10)3.2 安全风险评估及评审流程 (10)四、审批决策阶段 (12)4.1 内部审批流程介绍 (13)4.2 专家评审会议安排与结果反馈 (14)五、项目批复文件下发及公告发布要求说明 (16)六、项目实施阶段监管要求介绍说明 (17)七、项目验收阶段相关事项说明介绍说明目录层级关系如下 (18)一、项目前期准备项目立项阶段:在项目启动之初,需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包括市场调查、技术方案论证、经济效益分析等。

通过这些研究,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后续的审批工作奠定基础。

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的研究结果,编制项目建议书,详细阐述项目的背景、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经济效益等方面的信息。

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项目规划与设计:在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需进行项目规划与设计。

包括燃气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布局设计、设备选型、施工方案等内容。

项目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环保影响评价:燃气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因此需进行环保影响评价。

环保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其对策措施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安全生产预案:燃气建设项目涉及安全风险较高的施工过程,应制定安全生产预案。

安全生产预案应包括项目的安全组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土地使用权申请:如项目需要征用土地,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申请应包括项目的土地需求、土地用途、土地补偿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天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天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经修订后,于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2009年5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施行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12条规定:采矿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的有关规定:(一)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1.煤、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2.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3.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含)的矿产资源;5.外商投资开采以上第1、2、3项所列矿产资源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下(含)的矿产资源;6.矿区范围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7.自治区财政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产资源;8.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9.国土资源部授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理、审批发证的其他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相关工作经历、申报表、职责、不履行评审职责记分情形、考核计分表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相关工作经历、申报表、职责、不履行评审职责记分情形、考核计分表

评审专家相关工作经历一、油气矿产包括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和煤层气评审专家,应具有以下相关工作经历之一:(一)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或修订过油气矿产储量技术标准,承担相应专业内容的起草,且标准作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适用专业:地质、物探、测井、开发、经济)(二)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大、中型油气田勘探开发综合研究项目或工程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或者主持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大、中型油气田开发可行性研究(或开发方案设计)的经济评价工作,且成果通过验收;(适用专业:地质、物探、测井、开发、经济)(三)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份及以上大、中型油气探明储量报告,且报告通过评审备案;(适用专业:地质、物探、测井、开发、经济)(四)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大、中型油气田开发方案研究报告,且开发方案研究报告等成果通过审查;(适用专业:开发、经济)(五)作为技术负责人,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大、中型油气田的专业报告(地质研究报告、物探研究报告、测井研究报告、开发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且报告通过审查;(适用专业:地质、物探、测井、开发、经济)(六)上述主持、主编仅限于排名前5位的人员;主要起草人限于排名前10位的人员。

二、固体矿产应具有以下相关工作经历之一:(一)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矿床勘查工作,且项目野外工作通过验收;或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份及以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含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下同),且报告通过评审备案;(适用专业:地质矿产、测量、物探、化探、水工环、采矿、选冶)(二)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或修订过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承担相应专业内容的起草,且标准作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适用专业:地质矿产、测量、物探、化探、水工环、采矿、选冶、矿产经济)(三)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矿山采选(冶)工程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初步设计)工作;或者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的相应专业章节内容,且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通过审查;(适用专业:地质矿产、水工环、采矿、选冶、矿产经济)(四)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采矿专项研究报告或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研究报告,且报告通过审查;(适用专业:采矿、选冶)(五)主编过与矿产勘查报告(此条款指矿产资源勘探报告或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详查报告)配套的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专业勘查报告(如物探报告、矿区水文地质勘探报告等)或矿产勘查报告相应专业章节内容,且相应矿产勘查报告通过评审备案;(适用专业:地质矿产、测量、物探、化探、水工环、采矿、选冶)(六)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采矿、选(冶)工程建设或矿山采矿、选(冶)技改工程建设项目,且项目通过验收;(适用专业:水工环、采矿、选冶)(七)熟练掌握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和相关软件,使用资源储量估算软件主编过2个及以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相应专业章节内容,且报告提交的资源储量通过评审备案;(适用专业:资源储量核算)(八)上述第(三)、(五)、(七)款主编过矿产勘查报告相应专业章节内容的仅限该专业排名第1位的人员,其余主持、主编仅限于排名前3位的人员;主要起草人限于排名前5位的人员。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5.19•【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现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

二、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

三、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应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附件2)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凡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四、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2024〕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相关处室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新立采矿权申请登记程序,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一)审查流程1.申报受理(5个工作日)。

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1份)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由厅矿业权处对资料内容予以审查,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需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未按时提交的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包括:(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复印件);(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提交);(4)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业务审查,明确是否同意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意见);(5)探矿权范围、申请的采矿权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三者叠合图(含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格式电子坐标);(6)勘查许可证(复印件);(7)申请人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送件人身份证复印件;(8)申请人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9)包含上述应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光盘)。

2.业务审查(10个工作日)。

省自然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由厅矿业权处会同规划局、耕保处、矿保处、财务处、执法局对申请的矿区范围管控条件和探矿权人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意见模板见附件1)。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审批服务指南(2020版)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审批服务指南(2020版)
-I-
1.3.7 探矿权补证登记.................................................................... 51 1.4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非油气类)............................................ 55
1.4.1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55 1.4.2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延续 .......................... 60 1.4.3 新设采矿权登记.................................................................... 64 1.4.4 采矿权延续登记.................................................................... 69 1.4.5 采矿权变更登记.................................................................... 74 1.4.6 采矿权转让登记.................................................................... 81 1.4.7 采矿权注销登记.................................................................... 86 1.4.8 采矿权补证登记.................................................................... 90 1.5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 ...................................................... 94 1.5.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审批 ......................... 94 1.5.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审批.......................121 1.5.3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批.......................148 1.5.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175 1.5.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201 1.6 一般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227 1.7 一般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231 1.8 一般古生物化石改变发掘方案审批 .....................................236 1.9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矿产资源)审批 ........................240 1.10 勘查煤层气资源审批................................................................244

2023年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许可规定

2023年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许可规定

2023年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许可规定____年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许可规定一、总则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为了保障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环境,维护能源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申请条件1. 企业在我国合法注册并取得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资质;2. 企业具备相应技术力量和设备,能够安全、环保地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3. 企业具备充足的资金实力,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和环境保护责任;4. 企业满足国家有关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三、申请程序1. 企业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技术能力证明、设备清单、资金证明等;2. 向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3. 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并进行现场考察;4. 根据审核结果,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四、作业许可期限1. 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许可有效期为5年,许可期满后,如企业仍需继续开采作业,应重新申请许可;2. 许可期内,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开采作业,并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五、作业许可管理1. 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作业许可的管理和监督;2. 对于未取得作业许可或违反作业许可规定的企业,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措施责令停产停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3. 作业许可持有人应按规定报送作业情况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年度报告,接受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4. 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对作业许可进行年度评估,对履行良好的企业予以奖励,并提供更便利的条件,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六、环境保护要求1. 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2. 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并落实,定期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3. 开采作业产生的废弃物、废水、废气等应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4. 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有权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石油天然气审批流程

石油天然气审批流程

石油天然气审批流程1.申请单位向能源管理部门提交石油天然气项目审批申请。

The applicant submits the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project approval application to the energy management department.2.能源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初步评估。

The energy management department reviews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and conducts a preliminary assessment.3.如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能源管理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If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meet the requirements, the energy management department will organize relevant experts to conduct on-site inspections.4.现场考察主要包括资源勘探情况、环境影响评估等内容。

On-site inspections mainly include the exploration of resources,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s, and other content.5.能源管理部门将根据现场考察结果,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和论证。

The energy management department will conduct further evaluation and demonstration based on the results of on-site inspections.6.如果项目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能源管理部门将批准项目立项。

If the project meets the relevant legal and regulatory standards, the energy management department will approve the project establishment.7.项目立项后,申请单位需提交详细的开发方案和环保措施。

矿产资源勘探单位办理资质和项目备案

矿产资源勘探单位办理资质和项目备案

矿产资源勘探单位办理资质和项目备案1. 引言矿产资源勘探单位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勘探单位的办理流程,保障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档旨在提供矿产资源勘探单位办理资质和项目备案的指导。

2. 资质办理矿产资源勘探单位的资质办理是指单位获得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工作的合法资格。

资质办理流程如下:2.1 资质申请矿产资源勘探单位需要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申请时,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单位具有的技术条件和设备证明材料- 具体勘查项目计划书2.2 技术审查经过资质申请后,行政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并安排相关专家对单位的技术条件进行评估。

2.3 审批和颁发证书经过技术审查合格后,行政部门会向矿产资源勘探单位颁发资质证书。

3. 项目备案项目备案是指矿产资源勘探单位在开展具体项目前,需要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项目备案流程如下:3.1 项目申请矿产资源勘探单位需要提出项目申请,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勘查方案、预计投资等相关信息。

3.2 技术审查行政部门会对项目申请进行技术审核,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估,确保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和可行性。

3.3 环境评估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环保部门会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审核。

3.4 审批和备案经过技术审查和环境评估合格后,行政部门会对项目进行审批,并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

4. 结论矿产资源勘探单位办理资质和项目备案是保障勘查工作的重要环节。

通过按照本文档提供的流程和指导,矿产资源勘探单位能够正常开展工作,确保勘查工作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本文档能够对矿产资源勘探单位实施资质办理和项目备案提供帮助和指导。

2024年矿产资源开发与勘探合同标的及服务内容

2024年矿产资源开发与勘探合同标的及服务内容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矿产资源开发与勘探合同标的及服务内容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与定义1.1 合同主体1.2 合同定义第二条矿产资源开发与勘探范围2.1 矿产资源范围2.2 勘探范围第三条合同标的3.1 标的概述3.2 标的详细描述第四条服务内容4.1 服务概述4.2 服务详细描述第五条合同期限5.1 合同开始日期5.2 合同结束日期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6.1 合同价款6.2 支付方式第七条合同履行与验收7.1 履行标准7.2 验收程序第八条合同变更与解除8.1 变更条件8.2 解除条件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9.2 违约责任承担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机构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2.1 法律适用12.2 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附加条款13.2 附录第十四条合同签署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主体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与定义1.1 合同主体1.1.1 本合同甲方为(甲方全称),乙方为(乙方全称),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

1.1.2 甲方为矿产资源的权利人或者授权代表人,乙方为具有矿产资源开发与勘探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合同定义1.2.1 本合同所述矿产资源,是指位于(矿区位置)的(矿产名称),其资源储量、品位、分布等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

1.2.2 本合同所述勘探服务,是指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对矿产资源进行地质勘查、采样分析、资源评估等服务。

第二条矿产资源开发与勘探范围2.1 矿产资源范围2.1.1 矿产资源的开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开采区域)。

2.1.2 矿产资源的勘探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勘探区域)。

2.2 勘探范围2.2.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勘探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服务内容)。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五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六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一)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三)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五)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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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试采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试采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二)子项名称: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试采审批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4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318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6号)
五、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
2.申请人具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申请煤层气、页岩气采矿的除外);(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勘查单位具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单位资质证书;(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
2.试采井为所在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条)
3.申请的试采区范围必须在已设置的油气探矿权范围内;(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条)
4.符合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七、十八条)
5.符合油气资源勘查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七条)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窗口报送纸介质并同时在网上提交电子材料。

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邮编:100812 电话: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从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件后,材料不全的,由地质勘查司通知政务大厅告知申请人按要求补充资料。

申报材料齐全的,由勘查司决定受理后,转入审查程序。

(二)部内审批
会审项目采用并联审批方式,由地质勘查司负责,向省厅查询已设矿业权情况之后再会审办公厅、法规司、规划司、财务司、开发司、环境司、执法局、储量司的意见,结合省厅和各司局的意见进行审查,并提交部矿业权会审会审议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勘查司对通报项目经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提交部矿业权会审会审议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对于部分申请项目的试采方案,可组织专家审查,审查结果作为矿业权登记申请审查的依据之一。

(三)办理批复
自然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十二、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十三、审批时限
在40日内办结。

其中:办理过程中补正、征求省厅意见、专家审查等事项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五、审批结果
勘试采批准书
十六、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的方式将试采批准书等相关文件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与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
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部对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信函咨询: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
(三)电子邮件咨询: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
(二)监督、投诉邮箱: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查询电话:
二十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见附件2。

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试采审批
服务指南流程图
收到申请顺序号(政务大厅填写)批准文号(审批机构填写)
收到申请时间(政务大厅填写)批准时间(审批机构填写)
油气探矿权
试采申请书
项目名称内蒙古**盆地****井区石油试采
勘查许可证号020000**30*** 申请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签章)勘查单位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签章)填表时间201*-**-**
填表说明
1. 项目名称:指石油、天然气等试采项目名称。

命名原则:陆域油气试采由试采井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所在盆地名+试采井名称+试采矿种+试采组成。

海域油气试采由试采井所在海域名+所在盆地名+试采井名称+试采矿种+试采组成。

2. 申请人:指油气试采的申请人,同时应为试采井所在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

3. 勘查单位:指承担试采井所在勘查项目勘查作业的勘查单位,与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名称一致。

4. 法定代表人:应盖法定代表人签章。

5. 勘查项目名称:试采所在探矿权项目名称。

6. 探矿权有效期:试采所在探矿权项目有效期限。

7. 试采矿种:与试采项目名称中的矿种一致。

8. 申请试采时间:试采期限为1年。

9.试采井地理位置:申请试采井所在的省、区、县、乡的行政区划名称;申请试采井经纬度坐标。

10.试油情况:分试油层位填写主要参数。

试采井位坐标表
内蒙古**盆地****井区石油试采
油气试采控制范围坐标表内蒙古**盆地****井区石油试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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