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调概规定试行稿发文
山西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调整概算编制规定(试行)山西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二○一一年三月第一条为了合理反映我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造价,加强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执行和管理,规范在建工程调整概算的编制、审查及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建设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利用省级政府投资的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其他方式投资的我省范围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调整概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经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不予调整。
确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查机构批准,且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第四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项目法人可以申请调整项目概算:(一)因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重大政策变化或者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增加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总投资,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四)由于投资主体方面的原因延长建设期的;(五)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其它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原因之一,同时完成工程量达到70%以上时,项目法人可向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提出调整概算要求,并申述调概理由。
第六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第七条调整概算的编制单位为原设计单位,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及水利部办公厅文件《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办规计[2009]287号)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调整概算的编制原则和要求如下:(一)调整概算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对于超出初步设计核定内容、规模和标准的部分应履行审批手续,并列为新增工程项目。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20号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20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投资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存在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的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凡未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设计变更或工程投资概算调整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施工合同完工结算手续,不得进行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导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必须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业主进行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由此造成的投资突破,不予进行投资概算调整。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6〕50号)精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十一五” 水利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和市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 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 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 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 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管理水平,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力提高勘测设计水平。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等的变化。
水利部变更管理办法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臵、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一、设计变更的目的为了规范设计变更的提出、报批等程序,确保设计变更后的工程质量及安全,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结合XX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设计变更的范围由于设计内容发生变更使工程造价发生变化,采用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三、设计变更的分类1.第一类:小型设计变更修改后不涉及到原来设计的原则,不影响质量与安全经济运行,不影响环境保护、整洁美观,不增减结算费用的修改事项。
2.第二类:一般设计变更工程内容有变化,但还不属于重大设计修改的项目。
3.第三类:重大设计变更因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变化,如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 因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的变化。
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如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 因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的变化,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主要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方案、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的变化; 除险加固或改(扩)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的变化。
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电厂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 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
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 水利枢纽工程的施工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方案的变化; 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案和工程总进度的变化,均为重大设计变更。
四、设计变更文件编制1、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重大设计变更(水利)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1.11.03•【文号】国能新能[2011]361号•【施行日期】2011.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水利水电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加强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和设计变更行为,保证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件一: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项目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水电工程)。
其他水电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是指根据水电工程建设要求,查明、分析和评价工程场地地质条件,分析论证技术、经济、资源和环境相关情况,确定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水电工程建设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实现水电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2011〕92号文发出通知,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其全文如下: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概算调整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水电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对于经核准并开工建设的水电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以及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原批准设计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投资完成额超过原批准设计概算80%及以上的,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调整概算。
第四条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核准文件;(二)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文件及技术审查文件;(三)工程调整概算报告(或称工程复核概算报告),应包括调整后的概算文件及与原批准设计概算对比分析,分类定量说明投资变化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四)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核准意见;(五)与调整概算有关的合同文件及结算资料;(六)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原设计概算编制单位编制。
项目法人委托编制完成调整概算报告,并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同意后,方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调整概算。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收到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后,委托原设计概算审查单位,按照工程概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工程调整概算报告应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以原设计概算为基础,根据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调整专项报告(含补偿投资概算调整)等复核调整设计概算相应项目及工程量,按原设计概算价格水平编制工程静态投资,并在分年度静态投资基础上,依据工程建设期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以及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编制工程建设期价差和贷款利息。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5.02.16•【文号】水建管〔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积极、稳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规范项目代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我部制定了《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水利部2015年2月16日附件: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国家将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大规模水利建设深入推进,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基层建设任务繁重,管理能力相对不足。
在水利建设项目特别是基层中小型项目中推行代建制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基层管理力量,实现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十分必要。
为积极、稳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规范项目代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文件及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为建设实施代建,代建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三)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代建相关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根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操纵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能够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与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与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与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操纵重大设计变更。
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与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与通常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要紧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变更为通常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与通常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重大设计变更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一般的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水利及公路工程概算调整办法
浙江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合理反映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造价,加强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执行和管理,规范在建工程调整概算的编制、审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初设概算及施工图审查1、初步设计概算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设计规范和标准、定额来编制。
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在规定范围内,不留缺口,打足概算。
2、初步设计应列全工程项目和准确计算工程量。
施工图阶段主要项目的工程量原则上应控制在初设阶段工程量范围内,如有突破,最高不利超过5%。
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主要项目的工程量增加必须超过5%或施工图阶段有较大的新增工程项目(细部结构除外),业主和设计单位必须在项目实施前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报初设审查部门同意。
3、对外交通、管理用房等非主体工程项目,在初设阶段要考虑充分。
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初设批准的规模和标准实施。
对超过初设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增补。
4、政策处理涉及的项目、数量、补偿标准,业主与设计单位应在初设阶段调查清楚。
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政策标准。
一般情况下调概时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事先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5、国家有关税费,如耕地占有税、造地费、投资方向调节税等,不能减免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概算。
6、初设审查前,业主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提出资金筹措方案,在初设概算中按规定计足建设期还贷利息。
调概只对超概算部分资金筹措方案中的贷款利息的利率变化部分增加的贷款利息进行调整。
7、建设管理费在初设概算中根据规定打足,业主应尽量压缩管理费支出。
除建设期延长或费用标准发生变化外,一般在调整概算中仍按规定计算。
8、初设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的计算基础改为表态投资,并按规定计入概算编制期至工程开工时的价差预备费。
二、调概程序1、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工程投资突破原批准概算总投资的,可以要求编制调整概算:(1)超出初步设计范围的重大地质与设计变动;(2)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上浮超出价差预备费幅度;(3)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4)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5)由于投资主体方面的原因延长建设期。
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
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扎实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00号)的要求,现就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管理相结合,着力解决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报大建小、重复申报、擅自改变规划、随意调整设计、不按程序变更设计、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加强投资计划管理,进一步完善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体制机制。
二、查找和整改突出问题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具体名录见附件),认真查找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并加以整改:(一)项目决策方面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重复申报立项问题;规划依据是否充分;是否通过流域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批;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对移民规划、项目用地、水保、环评、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取水许可、水价、电价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法人等前臵条件进行审核;前期工作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勘测设计工作是否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建设规模和标准制定不科学、工程造价制定不合理的问题;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公开透明;重要项目决策是否落实技术审查或专家咨询制度;是否存在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问题。
(二)投资计划管理方面投资计划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现有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与国家政策法规不一致的内容,是否存在不适用和不健全的内容;计划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议计划内容和投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随意调整投资计划问题;是否存在多头申请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报大建小”问题;投资下达和拨付是否及时;是否按要求足额落实配套投资;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不按程序变更设计、调整概算问题;是否存在未经审批将节(结)余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
温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调概
温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规范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行为,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温州市、市级功能区和县(市、区)审批的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指设计变更是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指投资概算调整是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变化、工期变化、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等原因,并符合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工程概算投资在初设审批投资概算基础上进行的调整。
二、设计变更划分和文件编制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六条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排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排涝标准、挡潮标准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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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以及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三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施工组织、征地移民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或工程主要单项投资超过批复单项投资的10%,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第四条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一)水文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文、泥沙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发生重大变化。
(二)地质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修改水库诱发地震的判别结论;修改库区渗漏及库岸稳定的判别结论;修改地基地震液化判别的分析结论;修改地基承载力或地基岩石土体的抗滑、渗透稳定性的评价结论;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地基断层的位置、规模、性状或组合情况、地基承压水或渗透性勘探结论;修改天然建筑材料分布及储量和质量结论。
(三)工程任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工程项目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旅游、养殖、生态保护等功能主次调整。
(四)规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库主要特征水位发生变更;电站装机总规模发生变更;水厂总规模调整;总灌溉面积增减超过1万亩;改变河道及堤防工程的规模、防洪标准、治理范围。
(五)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主要是指:水库大坝坝型的变化、大坝填筑材料的改变或坝轴线位置的重大调整;堤防工程河道治导线向河心方向移动和堤体结构型式及填筑材料发生重大调整;改变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相应地震基本烈度;将建筑物的加固改为拆除重建(或拆除重建改为加固);改变永久工程设计标准、校核标准、荷载标准、质量控制标准;改变建筑物工程总体布置,改变大坝、船闸、溢洪道、取放水设施、输水渠(管)道及其建筑物、电站、水厂及其供水管道工程、污水处理厂及其进出水管道工程、码头等建筑物位置;改变工程设计断面尺寸;改变建筑物地基(含堤基、堤身、隧洞衬砌)防渗或加固处理工程设计方案;改变主体建筑物的结构型式、挡水或过水部位断面尺寸、主要控制高程、消能防冲设计方案;改变挡水建筑物与岸坡或其它建筑物的连接方式、改变挡水建筑物上下游连接段河道防护设计方案;改变电气主接线方案、供(输)电方案或线路设计方案;改变病险建筑物加固内容或关键部位(对工程安全、效益有显著影响部位)的加固措施;因施工工艺或建筑材料调整引起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调整等。
(六)施工组织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调整主体工程控制性工期,提前或延迟2个汛期,或工程施工总进度延长2年以上的。
(七)征地移民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征地移民政策调整;移民安置方案调整;水库淹没或征地范围内实物指标突破初设审批的。
(八)安全及水(环)保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观测设计方案、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第五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在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效益、资金不突破初步设计审批的单项投资概算前提下,在工程分期规模、机电设备配置、施工组织、安全设施、征地移民分期、施工技术措施等方面的变更。
(一)规模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主要指:在电站装机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电站机组台数或单机装机容量调整;在水厂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水厂分期实施规模调整。
(二)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主要设备型式、容量、数量、主要参数、控制尺寸;金属结构的规格调整;采用国产设备替换进口设备,或采用进口设备替换国产设备的调整。
(三)施工组织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导流工程及施工围堰洪水标准;调整主体工程控制性工期提前或延迟一个汛期。
(四)工程管理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管理单位交通工具数量、用途;改变管理单位办公用房、防汛仓库、生产及生活用房数量、标准、用途、位置。
(五)安全及水(环)保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消防设计方案、安全措施及环境保护设计方案发生变化。
(六)征地移民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在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方案不变的前提下,对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的分期进行调整。
(七)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勘和修改设计等。
(八)改变建筑物坝(闸)顶布置方案、土石坝背水坡坡面排水设计方案、非挡水或非过水部位断面尺寸、启闭机房及泵站厂房设计方案、检修门设计方案、病险建筑物非关键部位的加固措施;改变堤防工程堤顶布置方案、桥基防冲护砌设计方案、河道清障设计方案、堤防背水坡坡面排水设计方案;主要电力设备选型、电气设备布置方案;改变检修门配套起吊设备设计方案、拦(清)污设备设计方案、金属结构防腐措施、采暖或通风系统设计方案;改变施工平面布置方案、施工排水方案、临时供电方案、临时场外道路布置等。
第三章设计变更管理与审批第六条设计文件是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只有当工程变更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取得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以优化、完善设计,并结合当地经济近期整体发展为前提,达到提高设计质量、节约建设资金、确保符合设计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的目的,并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现对建设项目科学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工程变更可以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设备制造单位等提出。
(一)设计单位的工程变更要求,可以使用施工图修改或者直接向建设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的方式提出。
设计变更通知单应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工程量增减及其相关预算费用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的工程变更要求,可使用工程联系单直接向设计单位提出,比较重大的变更要求应向设计单位发出正式公函。
上级(项目审批)单位和运行单位的工程变更要求,都应当通过建设单位提出。
(三)项目监理部的工程变更要求可使用工程联系单直接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审核。
(四)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的工程变更要求,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报项目监理部审查、建设单位审核。
第八条监理机构可依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要求承包人就变更意向书中的内容提交变更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审核承包人的变更实施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
若承包人提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原因和依据,监理机构应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建议后,应按下列内容进行审查;监理机构若同意变更,应报发包人批准后,发出变更指示。
(1)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
(2)变更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3)变更可能对工程质量、价格及工期的影响。
(4)变更的技术可行性及可能对后续施工产生的影响。
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授权和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内容、工程量、进度和技术要求等。
需要设代机构修改工程设计或确认施工方案变化的,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通知设代机构。
第九条各类变更正式申报和审批前,有关各方应充分沟通,达成初步意向和方案。
必要时可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主持召集各方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变更提出单位要提供真实、详细的数据和资料。
相关审核部门应认真研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认真勘察现场。
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原则上要求书面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承诺,但事后必须在3日内补办书面手续。
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均须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后,由现场业主代表、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签具原始凭证。
未经签证程序审批、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制度。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变更现场程序按以下程序执行:(一)由施工单位通知业主、监理单位代表至现场查勘,确定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会发生工程变更;如设计结构变化,应通知设计单位代表到场。
(二)如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认需要发生工程变更,应由施工单位上报变更申报表或工程联系单,应写明发生变更的工程部位、准备采用的施工方法。
同时应附以下附件:1.变更前的影像资料;2.拟采用施工方法的工程造价分析,当施工方案有多种选择时,应附多种方案的工程造价分析对比;3.工程变更部位的原始测量资料(需业主、监理、施工单位或其他必要单位的共同签字);4.变更项目工期及对总施工进度计划的影响。
(三)变更批复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批复方案施工,施工过程中,对于隐蔽的工程在隐蔽之前,应及时通知业主、监理至或其他必要单位现场验收,并共同签字确认原始验收数据,同时留存影像资料。
(四)变更工程完成后5天内,应通知业主、监理单位或其他必要单位代表进行验收并确认,签证应附以下附件:1.变更前、施工过程中、变更完成后的影像资料;2.变更工程量计算书;3.工程变更造价分析;4.提交变更申报审核表;5.工程变更前和变更完成后的原始测量资料;(五)施工方案经批复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批复方案施工,若未批准自行施工或超过批复方案工程量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但确实需要增加已批复方案工程量的部分需另行补充方案报批;(六)工程变更完成后5日内施工方将变更资料报送给现场监理,监理单位收到材料后在5日内完成审核,业主接到监理审核材料后在7日内完成。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应说明原因,若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在审批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给施工方,严禁故意拖拉或扣留事件发生,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因施工单位报送材料不及时或材料不齐产生后果自负。
(七)工程变更签证单是增减工程量的重要依据,未签证或无效签证不能进入当期支付及工程结算;工程变更签证单由监理提出申请并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查勘现场,施工单位填写并组织相关现场签证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