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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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防止在易燃易爆区域由于动火作业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经营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公司实行对动火作业的审批和实施进行严格管理。特制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2、管理职责
2.1动火作业所在部门(以下简称“动火单位”)负责填写《动火证》和《工作票》(以下简称“两证”)中有关动火工作详细情况;负责在“两证”上填写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派现场监护看火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及审核“两证”。
2.2安全主任负责审核属于二、三级动火的《动火证》,并负责填报三级动火所需的《临时动火作业呈批表》。
2.3 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核批准二、三级动火的《动火证》和三级动火的《临时动火作业呈批表》。
2.4 动火施工单位负责按“两证”要求和本程序第5.2条“动火安全规定”实施动火作业。
2.5 安全主任和各动火单位负责动火作业的档案管理。
3、动火分级
动火作业是指动用明火或可能形成着火源(可导致着火)的作业,如产生明火的气割和焊接作业等。动火作业分为三级。
3.1 三级动火:指在危险化学品仓库等禁火区域,因增建设施、管道,或者改变原设施功能或工艺流程等而需进行的动火作业。
3.2 二级动火:包括在上述禁火区域涉及易燃、易爆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维修动火作业;以及非禁火区域涉及油气储存、运输设施维修的动火作业。
3.3 一级动火:指不产生明火的作业及二、三级以外的动火作业。
4、动火安全规定
4.1 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禁止动火
4.2 可以移出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禁止在危险区域内动火。
4.3 动火单位必须有监护人在现场执行安全监护任务,否则不准动火。监护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及环境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4.4 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交叉作业。
4.5 所有的禁火区域内或禁火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在动火前和动火过程中必须用测爆仪对动火点及周围环境进行取样检测,确认可燃气体浓度低于5%LEL(LEL表示爆炸下限)才可动火,取样点的选择必须有代表性,如可燃气体比空气重则在下部取样。
4.6 动火点周围(15米范围)的易燃物质清除干净;附近难以移开的易燃物品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7 凡盛装过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或易燃物品的容器、管道必须洗刷干净,不能确认为干净的,必须用惰性气体置换到氧气浓度低于3%,或者用水置换。
4.8 凡动火点与盛装危险化学品或油漆溶剂等易燃物品的容器、管道相连的必须用盲板隔开或者拆开连接,呈断开状态。
4.9 动火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4.10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员必须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残留物,经监护人检查确认没有火险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5、动火申请
5.1 动火单证
1)三级动火须填写《临时动火作业呈批表》,向公安消防机关报批。
2)二级动火和一级动火仅须填写《动火证》。
5.2 动火许可
动火所在单位必须认真填写《动火证》,项目负责单位协作。
1) 动火申请人须写明动火作业的范围、设备、起始日期及期限、工作详述、使用工具等内容,并签名。
2) 动火单位安全主任再根据动火作业的性质、级别,规定动火时应具备的工作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并签名确认。
3)最后,动火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签字同意。
5.3 动火审批
1)安全主任负责人须对属于二、三级的《动火证》进行审核,并签字认可。
2)对一级动火,《动火证》经动火所在单位审批即可。
3) 对二级动火,《动火证》经安全主任审核、签字后,还须公司长审批。
4) 对三级动火,安全主任负责填写《临时动火作业呈批表》,经公司总经理及施工单位领导提出审批意见后,报消防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6、动火作业实施
6.1填写工作票
1) 各级动火作业在实施前,除已有批准的《动火证》外,动火负责单位还须填写《工作许可证》。
2)《工作许可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人员作为工作“申请人”填写工作详述等内容,并签字。
3) 动火所在单位作为“工作审批人”,须列明操作员保护措施、施工队现场保护措施及其他防护措施等要求,并签字。
4) 动火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作为“上述工作条件接受人”予以确认、签字。
6.2 动火前的检查
1) 对一级动火,施工单位与动火单位人员共同检查动火现场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具备动火条件后,并签字确认,方可在规定的动火时间内动火。
2) 二、三级动火作业前,安全主任与施工单位、动火单位三方人员共同检查动火现场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具备动火条件后,并签字确认,方可在规定的动火时间内动火。
6.3 动火监护
1) 各级动火实施全过程,必须有动火单位的监护人在场监护。
2) 监护人在接到“两证”后,检查其规定的工作条件和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全部落实。若是,监护人签字准许动火作业;若否, 则不予签字,不准动火作业。如《工作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采取的措施有变化,也必须暂停工作,并向审批人报告。
6.4 动火实施
各级动火作业均须严格遵照本程序第四条“动火安全规定”执行。
6.5 动火检查
1) 动火单位安全主任或工作区域负责人在动火作业期间须对动火作业和监护情况进行检查。
2) 动火单位安全主任、工作区域负责人或监护人一经发现现场继续动火作业会危及安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则有权立即要求停止动火,施工队必须无条件停止动火作业。恢复动火必须经动火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采取了进一步安全防护措施后,并在《工作票》列明,方可恢复动火。
3) 每日动火作业收工前,施工负责人要和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如符合安全要求,则监护人在《工作票》上的结束时间/检查人一栏签字,方准施工人员离去。
6.6 现场清理
施工队结束整个动火作业后,须负责清理好施工现场。此后施工负责人通知监护人检查验收。现场清理符合要求后,施工负责人在“工作完成人”栏签名,监护人在“工作完成验收人”栏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