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材办[2000]083号: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通知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
44
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以下的聚 乙烯丙纶等复合防水卷材
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的屋面工程和地下防水 工程,除上述限制外,凡在屋面工程和地 下防水工程设计中选用聚乙烯丙纶等复合 防水卷材时,必须是采用一次成型工艺生 产且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mm以上(含 0.5mm)的,并应满足屋面工程和地下防 水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使用未取 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理条例》 上海市人大(200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0号令)
38
纸胎油毡、焦油型防水涂料、石棉 各类新建工程,禁止设计、使用纸胎油 类防水材料等落后防水材料 毡、焦油型防水涂料、石棉类防水材料
27
水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使用未取 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28
水泥
立窑水泥
重大工程,住宅工程以及商品混凝土搅拌 《上海市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 站、水泥预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使用回转 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 窑水泥,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沪府[2000]58号)
29
包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预拌砂浆、混凝土 砌块、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及其他水泥 制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包装水泥; 2003年7月1日起在本市外环线内、郊区 (县)政府所在镇和“一城九镇”内的 建设工程(包括市重点工程)禁止使用 包装水泥; 2004年1月1日起,本市所有城镇区域内 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包装水泥。
《关于发布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公告》 (建设部27号公告)
5
建筑 门窗
普通钢窗
新建住宅、商办楼和公共建筑,禁止设 计、使用普通钢窗。
《关于在本市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 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 市建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农委 《上海市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 (沪建材[98]第0511号) 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 (沪府[2000]58号)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淘汰落后建材 产品的通知》 市建委、市经委、市技监局 (沪建材[2000]第0407号)
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粘土砖,是指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粘土砖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但农民自建住房除外。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在业务上受市建委指导。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限制生产)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禁止新建空心粘土砖生产线。
市建材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按照年度递减的原则,制定空心粘土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
市建材办应当根据空心粘土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和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核定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年度生产指标。
第六条(禁止使用范围)建设工程中非承重墙体以及围墙,禁止使用粘土砖;建设工程零零线以上的承重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七条(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要求)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八条(征收专项资金)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应当缴纳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实心粘土砖(折标准砖)每块0.10元和空心粘土砖(折标准砖)每块0.025元的标准征收。
第九条(核定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在建项目正式接通供水管网之前,应当向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办理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核定手续。
上海市建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汇编
目录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沪建管【2015】726 号)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建建材【2017】1089号)
三、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开展重要建材供应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沪建建材【2017】1130号)
四、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产品目录的通知(沪建市管【2018】2号)
五、建筑工程重要建材供应信息报送系统施工现场工作指南
六、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使用手册
七、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八、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建材【2017】584号)。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三批)
序号 1 材料名称 现场搅拌砂浆 禁止或者限制的范围和内容 发文单位,相关文件名称和编号 1,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工程施 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2,市建设交通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 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 禁止在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使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 用(设备用房和非空调的辅助建筑除 通知(沪建交〔2006〕765号) 外)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中 使用(瞬时有自熄自控开关装置除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外)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禁止在市政和住宅小区工程中使用 市政府《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第90号 市长令) 5 6
普通照明白炽灯 水封深度小于50mm 的地漏 砖砌检查井 粘土瓦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文物 市政府《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第90号 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纳入风貌 市长令) 保护区的老建筑除外)中使用
�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
〔说明:2003年11月21日建设部和全国 化学建材协调组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 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 见》(建科[2003]227号),对聚乙烯 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的应用做出了相应的 规定,执行过程中由于理解的偏差产生 了一些歧义。关于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 卷材在房屋建筑中应用的规定以本公告 为准。〕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理条例》 上海市人大(200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0号令)
52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53
低碳冷拔钢丝的应用
不得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中的受力 《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 钢筋 (建设部218号公告) 在中心城范围内,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 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现场露天搅拌;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 要在现场露天搅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扬 尘防治措施。
47
水嘴
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新建住宅工程中,禁止使用螺旋升降式 铸铁水嘴
48
便器
一次冲水量9升以上的便器
新建工程中,禁止使用一次冲水量9升以 上(不含9升)的便器
49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50
建筑 用钢
冷轧带肋钢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使用未取 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钢丝、钢棒 和钢绞线)
内墙 涂料
20
多彩内墙涂料 (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 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
21
《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 (建设部218号公告) 仿瓷内墙涂料 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的室内高级装饰装修工 (以聚乙烯醇为基料掺入灰钙粉、 程 大白粉、滑石粉等) 钢结构 矿物纤维防火喷涂材料和高含量苯 不得用于房屋建筑室内钢结构工程 防火涂料 类溶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水性 聚乙烯醇缩甲醛类胶粘剂 粘结剂 不得用于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 教室等民用建筑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应用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黄沙、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结构性材料和功能性材料。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有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第四条市质监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生产、销售。
市建委对尚未纳入国家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准用管理;未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第五条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四)产品质量保证书。
第六条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已经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其生产单位应当凭该准用证或者有效证明,向市建委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水泥,其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办理登记手续,并凭生产许可证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上海市第二批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
此类外墙涂料耐水、耐老化性能差,产品质量达不到现行的国家标准(GB/T9755-2001),不能适应上海城市外墙面保护装饰的要求推广使用高性能的丙烯酸、硅丙等外墙涂料
4
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类外墙涂料
抗剪强度低,热工性能差,两次装修不方便。推广使用封底多排孔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7
包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预拌砂浆、混凝土砌块、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及其他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包装水泥;2003年7月1日起在本市外环线内、郊区(县)政府所在镇和“一城九镇”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市重点工程),2004年1月1日起,本市所有城镇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包装水泥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中使用
市建委“转发建设部《关于发布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的公告》的通知”
此类外墙涂料易返黄、耐老化性能差,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GB/T9755-2001),不能适应上海城市外墙面保护装饰的要求推广使用高性能的丙烯酸、硅丙等外墙涂料
5
粘土烧结砖(包括实心粘土砖、多孔和空心粘土砖)
市建委等10个委办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本市散装水泥的意见》
禁止使用包装水泥、发展散装水泥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上海市第二批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禁止或者限制的范围和内容
相关文件、发文单位和文件名称
本市禁止或者限制的理由
1
普通单玻建筑外门窗
2003年起,禁止在新建节能建筑中使用
市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五”期间建筑节能实施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理程序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理程序为做好本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简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程序,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办理程序。
一、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需具备的条件建设工程报建限额(100万元)以上项目,在进行报监前,建设单位需在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办理完成的手续如下: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2、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发包(招投标);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4、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登记备案5、按规定需要进行设备监理的项目,已办理设备监理承发包手续。
报建限额以下项目,应完成相应的合同登记备案,房屋建筑项目需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方法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采用计算机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受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计算机网上申报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具备安全质量监督报监条件时,凭《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报建限额以下的项目进行设计合同登记后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概况表》,取得报建编号和卡号。
),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进行项目报监申报。
网上申报软件系统将进行数据比对,比对通过后,建设单位可以打印带有条形码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表》(一式两份)(项目建设参与单位中涉及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企业时,同时打印《缴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书》),完成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网上申报。
保密项目直接到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备案,无需网上申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二)、书面材料提交项目报监需提交以下材料:1、《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或《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概况表》2、《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表》、《单位工程明细表》一式两份;3、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原件一份)4、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测验收登记表(原件一份)5、相应工程项目综合保险预缴费凭证 ( 收据联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6、电梯安装工程报监时须提交电梯销售、安装合同项目建设参与单位中涉及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企业时,缴纳企业应按照《缴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书》的要求,缴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在报监时,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确认函》。
建筑材料方面政策法规[1]
建筑材料方面政策法规目录1、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建建管(2007)第007号 (2)2、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告知要求 (6)3、关于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154号 (24)4、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164号 (27)5、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装运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建安质监(2006)第165号 (29)6、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089号 (31)7、建筑节能围护结构保温工程质量监督要点沪建安质监(2006)第060号 (34)8、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042号 (39)9、本市2005年度首批通过评估的建设工程材料检测机构名单 (42)10、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154号 (47)11、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 (2005) (49)12、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4.1.1) (50)1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4)第027号 (53)1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规定沪建研(2004)261号修正 (56)15、关于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台帐及质量保证书管理的通知沪建材质监字(2003)第047号 (57)16、关于预制混凝土构件产品实行准用的通知(2003.10.22) (65)17、关于实施饰面石材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建材质监字(2003)第038号 (66)18、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商品粉煤灰质量管理的通知沪建材办(2003)第004号 (67)19、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67)沪建建管(2007)第007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大(2000年1月1日) 《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 《上海市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 行办法》 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 (2000年第90号市长令) (沪府[2003]65号)
砖瓦
25
普通单排孔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限制在新建住宅框架填充内墙中单独使 用; 禁止在住宅外墙填充墙体中不采取抗裂 、保温措施的单独使用。
上海建安质监总站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简单管理告知要求》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6〕第156号 附件二: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
序号 1 2
类 别
建筑外窗
材 料 名 称
禁止、限制的范围和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相 关 信 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使用未取 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铝合金建筑型材
39
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
40
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禁止用于房屋建筑的防水工程 《关于发布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公告》 (建设部27号公告)
41
焦油型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
42
防水 材料
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
不得用于防水等级为I、II级的建筑屋面 及各类地下工程防水。 在防水等级为Ⅲ级的屋面工程使用时,必 须采用三层叠加构成一道防水层。
38
纸胎油毡、焦油型防水涂料、石棉 各类新建工程,禁止设计、使用纸胎油 类防水材料等落后防水材料 毡、焦油型防水涂料、石棉类防水材料
《关于在本市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 《上海市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 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 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 市建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农委 (沪府[2000]58号) (沪建材[98]第0511号)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三批)
2
单玻建筑外门窗
3 4 5 6
普通照明白炽灯 水封深度小于50mm 的地漏 砖砌检查井 粘土瓦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文物 市政府《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第90号 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纳入风貌 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令) 保护区的老建筑除外)中使用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三批)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三批)
序号 1 材料名称 现场搅拌砂浆 禁止或者限制的范围和内容 发文单位、相关文件名称和编号 1、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工程施 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2、市建设交通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 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 禁止在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使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 用(设备用房和非空调的辅助建筑除 通知(沪建交〔2006〕765号) 外)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中 使用(瞬时有自熄自控开关装置除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外)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禁止在市政和住宅小区工程中使用 市政府《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第90号 市长令)
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沪建材(2000)第0407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技监局
3
埋地水泥、铸铁排水管
住宅区、小区建设工程,禁止设计、使用埋地铸铁排水管和水泥排水管。
《关于在本市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沪建材(98)第0511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农委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纸胎油毡等落后建筑防水材料的通知》(沪建材(99)第0587号)
市建委
5
立窑水泥
重大工程、住宅工程以及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水泥预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使用回转窑水泥,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使用水泥管理的通知》(沪建材(99)第0923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技监局
8
用保护林和珍贵树种为原料生产门窗地板
新建住宅工程中,禁止使用长江、黄河上中游等天然保护林、生态建设工程地区的天然林及天然珍贵树种为原料生产门窗、地板。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沪建材(2000)第0407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技监局
9
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雨水管的通知》(沪建材[96]第0868号)
市建委
《关于在本市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沪建材(98)第0511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农委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沪建材(2000)第0407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技监局
市建委
6
外墙面砖和马赛克等外墙瓷质贴面材料
新建工程限制设计、使用外墙面砖(底层或裙房外墙贴面材料除外),禁止设计、使用马赛克等外墙瓷质贴面材料。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为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一些对环境有害的建筑材料。
下面将从四个方面介绍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
首先是水泥。
水泥作为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之一,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碳排放和固体废物。
根据上海市政府的规定,传统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实施减排措施,并逐步转向绿色低碳的生产模式。
同时,上海市也鼓励使用新型矿物水泥,如粉煤灰水泥和矿石粉水泥,以减少对原材料的需求和减少环境污染。
其次是甲醛类建材。
甲醛作为一种有害物质,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在建筑装修过程中,常常使用大量含有甲醛的建材,如胶合板、密度板和人造板等。
为了保护居民的健康,上海市政府禁止使用含有甲醛超标的建材,对建筑材料进行甲醛释放标准的严格把关,以保障居民的室内空气质量。
再次是能源密集型材料。
为了节约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上海市政府实施了能源密集型材料的限制政策。
对于使用大量能源的建筑材料,如石棉、镇袋线和玻璃棉等,上海市要求生产企业使用环保替代品,降低能耗,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此外,上海市也鼓励采用新的建筑保温材料,如聚合物外墙保温材料和无氟隔热材料,以提高建筑的节能性能。
最后是危险废弃物类建材。
为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上海市政府严格控制危险废弃物类建材的生产和使用。
危险废弃物类建材包括石棉、铅害砂浆和含氟材料等。
上海市要求生产企业采取环保措施,降低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并鼓励使用无危害物质的替代材料,以保护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总之,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禁止和限制生产和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以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这些措施包括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水泥、甲醛类建材、能源密集型材料和危险废弃物类建材。
相信在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下,上海市的建筑材料行业将朝着更加环保、节能的方向发展,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上海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
上海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上海市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建设工程的需求量也非常大。
为了保护环境、提高建筑品质,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
接下来,我们将对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进行详细介绍。
一、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建筑材料1.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建筑材料,例如高碳钢材等。
2.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建筑材料,例如铅材、石棉等。
3.不符合国家建筑材料强度标准的建筑材料,如质量低劣的水泥、沙子等。
二、限制生产和使用的建筑材料1.木材:限制使用非法采伐的木材,推广应用环保型、可再生的木材。
2.塑料:限制使用及生产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具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塑料制品。
3.玻璃:限制使用不符合强度要求的玻璃,推广使用低辐射玻璃、隔热玻璃等节能环保型玻璃。
4.石材:限制使用过度开采的自然石材,推广使用人造石材、再生石材等环保型石材。
5.涂料:限制使用含有重金属、有机挥发物等有害物质的建筑涂料,推广使用环保型涂料。
6.保温材料:限制使用含有有害气体、甲醛等有害物质的保温材料,推广使用环保型保温材料。
三、促进环保材料应用1.推广使用环保框架结构系统,减少传统建筑材料的使用。
2.鼓励使用绿色环保建材,如水泥混凝土、砂浆等。
3.强化对环境友好型建材的使用宣传和培训,提高市民和企业的环保意识。
4.组织开展环保材料研发和推广活动,促进环保材料产业的发展和应用。
总结:上海市政府对建筑行业的环保要求非常严格,禁止或限制了一系列有害或者低质材料的生产和使用,同时也推广应用了一系列环保材料。
这些措施不仅提高了建筑质量,还保护了环境,为上海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更多的城市可以效仿上海市的做法,推动我国建筑行业朝着更加环保、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玻璃幕墙项目申报与受理指南
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玻璃幕墙项目申报与受理指南一、办理依据1、《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上海市第35号市长令,施行时间1997年1月1日)2、《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沪建材办[2000]083号)。
3、《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玻璃幕墙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建材(98)第0322号)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二、受理范围本市所有新建、改扩建工程中使用玻璃幕墙的项目。
三、申报要求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属于公共建筑或厂房建筑;2、玻璃幕墙设计建造必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幕墙玻璃必须选用安全玻璃;4、玻璃幕墙应当采用节能效果较好的中空LOW-E玻璃;5、幕墙玻璃设计和安装符合半隐框至全明框工艺技术要求;6、玻璃幕墙支撑结构设计符合国家现行安全规范;7、邻近住宅楼、教学楼、医院病房大楼等敏感点的工程,不对居民、学生和病人形成反射性强眩光直接刺激影响;四、提交资料建设单位申报玻璃幕墙工程项目,应当递交下列资料:1、填报申报表。
(详见《附表》)2、申请报告。
3、承诺书。
4、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或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复印件)。
7、A3型软封面《玻璃幕墙专项施工设计论证方案》文本。
8、《玻璃幕墙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原件。
9、《玻璃幕墙可行性技术论证意见》原件。
10、工程项目各外立面A4型正投影彩色效果图。
11、工程项目标准层A4型施工平面图。
12、工程项目A4型立面剖面图。
13、A4型玻璃幕墙结构节点图。
五、资料要求及备注(一)《申报表》填写需一式三份,并达到完整、工整和准确。
(二)《申请报告》应按照下列格式行文:申报题目:“关于×××工程使用玻璃幕墙的申请报告”,工程名称原则上应与《报建表》名称相一致,若以地块冠名的,应冠上正式名称;收文部门:“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或“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正文内容:工程概况,工程所处方位,使用玻璃幕墙理由;报告单位:署上建设单位全称和日期后盖上公章。
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玻璃幕墙项目申报与受理指南
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玻璃幕墙项目申报与受理指南一、办理依据1、《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上海市第35号市长令,施行时间1997年1月1日)2、《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沪建材办[2000]083号)。
3、《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玻璃幕墙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建材(98)第0322号)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二、受理范围本市所有新建、改扩建工程中使用玻璃幕墙的项目。
三、申报要求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属于公共建筑或厂房建筑;2、玻璃幕墙设计建造必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幕墙玻璃必须选用安全玻璃;4、玻璃幕墙应当采用节能效果较好的中空LOW-E玻璃;5、幕墙玻璃设计和安装符合半隐框至全明框工艺技术要求;6、玻璃幕墙支撑结构设计符合国家现行安全规范;7、邻近住宅楼、教学楼、医院病房大楼等敏感点的工程,不对居民、学生和病人形成反射性强眩光直接刺激影响;8、幕墙玻璃可见光反射率控制在15%以内。
四、申报主体由建设单位提出申报。
五、办理程序1、从市建筑建材业网站()的本指南文告中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玻璃幕墙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2、建设单位到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堂窗口送交申报资料。
3、受理审查。
4、到送交申报资料窗口领取批复。
六、提交资料建设单位申报玻璃幕墙工程项目,应当递交下列资料:1、填报申报表。
(详见《附表》)2、申请报告。
3、承诺书。
4、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或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复印件)。
7、A3型软封面《玻璃幕墙专项施工设计论证方案》文本。
8、《玻璃幕墙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原件。
9、《玻璃幕墙可行性技术论证意见》原件。
3-012 附件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四批)
公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建材〔2018〕212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
(第四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四批)》,2018年5月1日前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的相关项目,均应当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1 —
附件: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四批)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2 —
附件: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
的材料目录(第四批)
—3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4月24日印发—4 —。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五批)
7
建筑 采用钢销、T形连接件和角形倾斜连接件连接和支撑的石 幕墙 材面板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中设计使用(局部破损维修除外)
8
干挂石材幕墙的花岗石磨光面板最小厚度小于25mm,粗面 板材厚度小于28mm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中设计使用
9
不锈钢整体铸造挂件厚度小于3mm,铝合金挂件厚度小于 4mm的石材挂件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设计使用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第1条与此条冲突 的,以此条为准
15
气密性能分级低于6级的建筑外窗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中设计使用
16
外窗
外窗用铝合金主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基材公称壁厚小于 1.8mm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中设计使用
17
及五 金配
外平开窗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七层及以上民用建筑中设计使用外平开窗。二层至六层民用建筑中 限制使用外平开窗,当确需采用时,外窗应设计有儿童和窗扇防坠落装置及安全限位装置。
18
件
现场加工拼装建筑外窗(大型组装窗和带有转角的凸窗除 外)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中使用
19 防水 再生料生产的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
材料
20
明火热熔法施工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中设计使用 禁止在密闭空间、通风不畅空间和附近有易燃材料的建筑工程中设计使用
21 涂料 溶剂型涂料 22 管道 砂模铸造铸铁管
12
非Low-E镀膜单腔普通中空玻璃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外窗部位设计使用
[2000]083号沪建材办《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
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沪建材办[2000]0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由市建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农委联合向市政府申报的沪建材(2000)第0525号文“关于请求批准并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的请示”,已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2000]58号文批准,现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
望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日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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镀锌钢管
多层住宅和多层公共建筑室内给水管道,禁止设计、使用镀锌给水钢管。高层建筑给水管道和各类建筑的煤气、消防管道,禁止设计使用冷镀锌钢管。
《关于在本市部分建设工程中实施禁止使用实腹钢门窗和镀锌给水钢管规定的通知》(沪建材[98]第0141号)
市建委
《关于在本市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沪建材(98)第0511号)
市建委
新建住宅工程中,禁止使用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沪建材(2000)第0407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技监局
10
一次冲水量9升以上的便器
新建工程中,禁止使用一次冲水量9升:以上(不含9升)的便器。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沪建材(2000)第0407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技监局
11
石棉制品
禁止生产和使用石棉制品。
《关于禁止在沪生产和使用石棉制品的通知》(沪建材(97)第1031号)
市建委
12
幕墙玻璃
环线以内建设工程,除建筑物裙房外,禁止设计和使用幕墙玻璃。内环线、外环线之间的建设工程,使用幕墙玻璃面积不得超过外墙面积的40%(包括窗面积)。
《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建材(98)第0322号)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日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
(第一批)
序号
材料名称
限制、禁止的范围和内容
相关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
1
铸铁排水管、雨水管
建筑结构高度在100米以下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铸铁排水管、雨水管。建筑结构高度在100米以上的住宅及公共建筑中,禁止使用砂模铸造铸铁管。
市建委
6
外墙面砖和马赛克等外墙瓷质贴面材料
新建工程限制设计、使用外墙面砖(底层或裙房外墙贴面材料除外),禁止设计、使用马赛克等外墙瓷质贴面材料。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建筑外墙涂料的通知》(沪建材(2000)第0059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农委
7
普通钢窗
新建住宅、商办楼和公共建筑,禁止设计、使用普通钢窗。
市建委、市经委、市技监局
8
用保护林和珍贵树种为原料生产门窗地板
新建住宅工程中,禁止使用长江、黄河上中游等天然保护林、生态建设工程地区的天然林及天然珍贵树种为原料生产门窗、地板。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沪建材(2000)第0407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技监局
9
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关于在本市部分建设工程中实施禁止使用实腹钢门窗和镀锌给水钢管规定的通知》(沪建材[98]第0141号)
市建委
《关于在本市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沪建材(98)第0511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农委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沪建材(2000)第0407号)
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2000-06-25
索取号
AB4101057-2004-071
载体类型
光盘
发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材办(2000)第083号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材办[2000]083号
各有关单位:
市建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农委
《关于在本市部分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埋地水泥排水管和铸铁管的通知》(沪建材(98)第0582)
市建委
4
纸胎油毡、焦油型防水涂料、石棉类防水材料等落后防水材料
各类新建工程,禁止设计、使用纸胎油毡、焦油型防水涂料、石棉类防水材料
《关于在本市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沪建材(98)第0511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农委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纸胎油毡等落后建筑防水材料的通知》(沪建材(99)第0587号)
市建委
5
立窑水泥
重大工程、住宅工程以及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水泥预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使用回转窑水泥,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使用水泥管理的通知》(沪建材(99)第0923号)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由市建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农委联合向市政府申报的沪建材(2000)第0525号文“关于请求批准并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的请示”,已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2000]58号文批准,现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望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遵照执行。
市建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农委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沪建材(2000)第0407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技监局
3
埋地水泥、铸铁排水管
住宅区、小区建设Biblioteka 程,禁止设计、使用埋地铸铁排水管和水泥排水管。
《关于在本市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沪建材(98)第0511号)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雨水管的通知》(沪建材[96]第0868号)
市建委
《关于在本市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沪建材(98)第0511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农委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沪建材(2000)第0407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技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