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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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与标准》局部修订版与以前版本对照(2020年九月整理).doc

《深圳市城市规划与标准》局部修订版与以前版本对照(2020年九月整理).doc
表2.1.6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使用
类别代码
类别
名称
范围
适建用途
大类
中类
GIC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管理、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宗教及特殊性质的用地
GIC1
行政管理用地
行政管理类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主导用途:办公
其它用途: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4)仓储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物流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
表2.2.2.3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
序号
类别名称
范围
1
住宅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
……
……
10
厂房
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其中,厂房(无污染生产)指产品原料
……
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条文说明)
2.1城市用地分类
2.1.3……本次标准与准则修订的城市用地分类在2004版的基础上取消了小类,将原三个层次分类体系调整为两个层次,并对与上述原则不相适应的部分中类进行合并,形成大类和中类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9大类、32中类。
……
2)关于优化分类的说明
11
厂房
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其中,厂房(无污染生产)指产品原料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修订(科研用地)对照表(条文说明)
《深标》(2013年)
2019年局部修订
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条文说明)
2.1城市用地分类
2.1.3……本次标准与准则修订的城市用地分类在2004版的基础上取消了小类,将原三个层次分类体系调整为两个层次,并对与上述原则不相适应的部分中类进行合并,形成大类和中类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9大类、31中类。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修订科研用地对照表条文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修订科研用地对照表条文
……
2)关于优化分类的说明
以城市规划管理的需求为导向,以用地功能相容性研究为理论基础,结合近年深圳市城市建设、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精简、合并、调整部分用地分类,由2004版的11大类53中类大幅缩减为9大类31中类(各类用地优化具体详见2.1.6)。
2.1.6……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GIC)
……
5)仓储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物流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
表2.2.2.3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
序号
类别名称
范围
1
住宅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
……
……
10
科研设施
科研机构用于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建(构)筑物,如大科学装置、国家重点实验室、配套设备,以及为科研人员提供的配套办公用房等
……
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条文说明)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3……本次标准与准则修订的城市用地分类在2004版的基础上取消了小类,将原三个层次分类体系调整为两个层次,并对与上述原则不相适应的部分中类进行合并,形成大类和中类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9大类、32中类。
……
2)关于优化分类的说明
以城市规划管理的需求为导向,以用地功能相容性研究为理论基础,结合近年深圳市城市建设、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精简、合并、调整部分用地分类,由2004版的11大类53中类大幅缩减为9大类32中类(各类用地优化具体详见2.1.6)。
2.1.6……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GIC)
……
5)关于“教育设施用地”(GIC5)的说明
“教育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国民教育系列和各类非国民教育系列的学校。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标准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标准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总则1.0。

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1.0.2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

3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

0.4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

0。

5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城市用地分类2.1。

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

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2.1。

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

1.5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

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

1的规定.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

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

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2。

2.2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表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表
R12
一类幼托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13
一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R14
一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5
汽车维修站用地
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6
教练场用地
提供汽车驾驶教学和训练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7
洗车场用地
进行汽车清洁的设施用地。
U28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上述交通设施之外的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U3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
U4
电信设施用地
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5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服务业用地
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游乐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用地,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营业网点的用地。
C31
餐饮业用地
餐饮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2
休闲娱乐用地
各类室内休闲、娱乐、运动、保健、小型影院等服务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3
其它服务业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等营业网点以及除上述服务业以外的维修、代理及相关服务业的用地。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S
S1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道路、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
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 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
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 2.2.3的格式。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
2.2.3
2.2.4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 2.2.4的格式。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2.2.4。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目录1 总则 1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3 居住用地154 公共设施215 工业用地306 仓储用地327 城市绿地34 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37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379 居住建筑控制要求3910 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41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43 第三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4612 交通设施4613 给水工程5214 排水工程5515 电力工程5916 通信工程6317 燃气工程66 第四部分其它设施6918 环境卫生6919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72附录A 名词解释79 附录B 本标准用词说明831 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用地分类表

用地分类表
6、农用地。
M、W、T1(铁路线路用地)、T2、T3、T4、T5、G、E2、E3、E4、E5、E7
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
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用地;
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用地;
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
附件3:
用地分类表
类型
基 本 分 类
参 照 分 类
城市用地
分类代码
参考




1、商业用地: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金融保险用地: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信用社等用地;
3、餐饮旅馆业用地:饭店、餐厅、茶馆、酒吧、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4、其他商服用地:写字楼、商 业性办公楼用地;旅行社、运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
R、C1、C3、C4、C5、C6、C7、C8、T1(铁路站场用地)、S32、D、U

矿仓储用地
1、工业用地:工业生产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2、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砂场、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3、仓储用地:用于物资储备、中转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1、铁路线路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林;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地;
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18年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18年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今天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公告》:《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T 85-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原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

绿地分类;3。

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调整绿地大类;2。

调整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3.调整附属绿地中类;4。

调整其他绿地的名称并增加中类内容;5。

调整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6。

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2层,邮政编码:100083).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市规划研究院宜兴市规划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徐波郭竹梅刘冬梅赵锋李金路贾俊李梅丹孙鸿洁佟跃程鹏李悦何旭宋洁郭倩梁治宇于一丁涂胜杰傅徽楠本标准主要审査人员:张树林王磐岩张菁朱祥明张晓军路林丘荣吴雪萍赵鹏总则1。

0。

1为统一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便于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表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表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表表2.1类别代号大类中类小类类别名称范围居住用地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独立式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独立式住宅用地单独占地、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独门独户住宅的用地。

R12一类幼托用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1R13一类社区体育设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施用地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R14一类社区其它设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施用地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一类住宅区道路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R15用地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16一类住宅区绿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用地。

R21单元式住宅用地指建设按套型设计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R2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R22二类幼托用地用地。

R23二类社区体育设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施用地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续表 2.1类别代号大类中类小类类别名称范围R24二类社区其它设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施用地动、保健设施、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2R25二类住宅区道路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用地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26二类住宅区绿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三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新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新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深圳市人民政府目录第1章总则 1 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 22.1 城市用地分类 22.2 土地混合使用 6 第3章用地规划与布局 103.1 基本准则 103.2 居住用地布局 103.3 工业用地布局 113.4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 123.5 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 13 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154.1 城市密度分区 154.2 地块容积率 15 第5章公共设施185.1 分级分类标准 185.2 布局准则 185.3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 185.4 社区级公共设施 195.5 公共设施混合设置 20 第6章交通设施 276.1 公共交通 276.2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316.3 道路交通 346.4 机动车停车场(库) 366.5 公共加油(气)站、充电站 39 第7章市政设施417.1 给水工程 417.2 排水工程 457.3 电力工程 497.4 通信工程 547.5 燃气工程 587.6 本地资源的综合利用 637.7 环境卫生 647.8 管线综合 70 第8章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738.1 城市总体风貌 738.2 城市景观分区 738.3 街区控制 748.4 地块与建筑控制 78 第9章城市地下空间利用849.1 基本准则 849.2 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859.3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87 第10章自然保育、文保和防灾 8810.1 自然保育 8810.2 文化遗产保护 9210.3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96附录A 用词说明附录B 名词解释附录C 图表索引第1章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目标,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导向作用。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支路用地
城市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其他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进行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
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
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
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
以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 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
GIC41 综合医院用地
GIC42 专科医院用地
GIC4 GIC43 卫生防疫用地
GIC44 休疗养用地
GIC45
GIC5
GIC51 GIC52
其它医疗 卫生用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教育科研
用地 高等院校
用地 中等职业 学校用地
科室齐全、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
C5
用地
用地
续表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GIC1
GIC21
类别名称
政府社团用 地 行政办公用 地 文化设施用 地 图书展览用 地
GIC2
GIC22 GIC23
文物保护用 地
广播电视用 地
GIC24 剧院用地
GIC25
文化活动 用地
GIC3 GIC
体育用地


政府行政事业机关团体的办公用地以及各种文化、教育、体 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宗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二类幼托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4)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4)

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行政管理、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宗
教及特殊性质的用地
行政管理类办公建筑及其附属 主导用途:办公
设施的用地
其它用途: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
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

社 区 以上 级 别的 各类 文化 设 主导用途:文化设施、体育设施
施、体育设施的用地(不包括 其它用途:商业、宿舍、游乐设施、
84
9.1
基本准则
84
9.2
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85
9.3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87
第 10 章
自然保育、文保和防灾
88
10.1
自然保育
88
10.2
文化遗产保护
92
10.3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96
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用词说明 名词解释 图表索引
第1章 总则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条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1章
总则
1
第2章
用地分类与使用
2
2.1
城市用地分类
2
2.2
土地混合使用
6
第3章
用地规划与布局
10
3.1
基本准则
10
3.2
居住用地布局
10
3.3
工业用地布局
11
3.4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
12
3.5
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
13
第4章
密度分区与容积率
15

深圳市 国土空间土地利用分类标准色系

深圳市 国土空间土地利用分类标准色系

深圳市国土空间土地利用分类标准色系一、引言深圳市是中国广东省下辖的一个经济特区,拥有独特的国土资源,并且经过多年的规划和开发,实现了快速的城市化进程。

为了更好地管理土地利用和国土空间,深圳市制定了土地利用分类标准色系,以便统一对土地利用的标准和分类。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市的国土空间土地利用分类标准色系。

二、深圳市国土空间土地利用分类标准色系的设计目的与原则深圳市国土空间土地利用分类标准色系的设计目的是为了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统一标准:通过建立一套标准的分类色系,可以对土地利用进行统一分类,便于管理和评估。

2.易于辨识:色系的设计要求色彩明亮、鲜明,以便在不同的场景下能够清晰地识别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

3.完备性:色系要包含城市规划中常见的土地利用类型,以便能够满足各种规划和评估的需求。

4.灵活性:色系的设计要考虑到土地利用可能的变化和发展趋势,以便能够进行适应性调整和扩展。

三、深圳市国土空间土地利用分类标准色系的具体内容深圳市国土空间土地利用分类标准色系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的土地利用类型,每个类型分配一个独特的颜色。

1. 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是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的用地,包括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

在深圳市国土空间土地利用分类标准色系中,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浅蓝色表示。

2. 农用地农用地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农田、林地、草地等。

在深圳市国土空间土地利用分类标准色系中,农用地使用浅绿色表示。

3. 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地是用于保护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土地,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区等。

在深圳市国土空间土地利用分类标准色系中,自然保护地使用浅黄色表示。

4. 水域水域是指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

在深圳市国土空间土地利用分类标准色系中,水域使用浅蓝色表示。

5. 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利用设备和技术手段进行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温室、大棚等。

在深圳市国土空间土地利用分类标准色系中,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浅紫色表示。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1 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3的格式。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标准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标准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

3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

0.4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

0.5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

1城市用地分类2。

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

1。

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

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2。

1。

5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

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

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

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

2。

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2。

2.2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跟准则条文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跟准则条文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2、3、5、10.3章节(征求意见稿2011.07.22)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目录修订说明 2 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 32.1 城市用地分类 32.2 建设用地标准82.3 土地混合使用 9 第3章用地规划与布局 153.1 居住用地 153.2 工业用地 173.3 仓储用地 183.4 城市绿地 19 第5章公共设施235.1 分级分类标准 235.2 布局准则 235.3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 245.4 社区级公共设施 245.5 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25 第10章其他 3210.1 自然保育 -10.2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10.3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32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和中类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9大类、39中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适建范围、量化控制等土地混合使用要求应符合“2.3土地混合使用”。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6的规定。

表2.1.6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 建设用地标准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地广场八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75~95平方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3的格式。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校、党校、 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政府所属的科研、勘测及测试机构等用地,不包括 附属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的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 属设施的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用地。 一、二线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包括口岸内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 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 E)。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类型的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类型的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类型的用地。
范围
续表 2.1
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 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价 值和意义的建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的用地。不包括 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 相应的用地类别。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 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市、区级配建剧院和音乐厅等大型演出设施及其附 属设施的用地。 为居住配套建设的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综合文化 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 年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设施的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 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 用地。 科室齐全、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 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 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 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 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R )。 除上述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其它医疗卫生设施的用 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和 中小学等各类教育设施以及各类科学研究、勘测及 测试机构的用地。

深圳工改工专题:宿舍建筑设计研究

深圳工改工专题:宿舍建筑设计研究

宿舍建筑设计研究朗元设计《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使用类别:R3类别名称:三类居住用地范围: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医院等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宿舍区的用地适建用途:主导用途:宿舍;其他用途:幼儿园(托儿所)、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二、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宿舍:供学生、员工使用、集中管理的住宿建筑,如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三、交通设施自行车停车配建指标:宿舍:2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场(库):单身宿舍:0.3~0.4/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专门或利用内部道路为每栋楼设置一个装卸货泊位及一个上下客泊位。

轨道车站500米半径范围内的住宅停车位,不超过相应分类配建标准下限的80%《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一、名词解释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二、建筑日照日照分析标准: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与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即:大寒日3h或冬至日1h。

有效日照时间带:冬至日、大寒日均为8~16时(真太阳时)三、外部空间1、一般规定(1)宿舍位置宜接近工作和学习地点,并宜靠近公用食堂、商业网点、公共浴室等方便生活的服务配套设施,其距离不宜大于250m。

(2)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要求外,还应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有关非住宅建筑间距的控制要求。

(3)学生宿舍不宜与教学楼合建,男女宿舍宜分区设置。

(4)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出入口应与宿舍出入口分开设置。

(5)每栋宿舍应设置一个(处)户内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的公共活动室(空间)和一个户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0平方的管理室,管理室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处。

(6)宿舍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2、内天井一般不宜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因采光通风需要而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为3户及以上共同使用且集中设置,每栋(座)住宅不得超过一个。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表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表
R35
三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36
三类住宅区绿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原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R41
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GIC43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GIC44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1
商业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用地。
C2
商业性办公用地
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
服务业用地
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游乐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用地,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营业网点的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4
剧院用地
市、区级配建剧院和音乐厅等大型演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5
文化活动用地
为居住配套建设的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设施的用地。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一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16
一类住宅区绿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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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C5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和中小学等各类教育设施以及各类科学研究、勘测及测试机构的用地。
GIC5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设施的用地。
GIC52
中等职业学校用地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设施的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GIC2
文化设施用地
各类文化机构和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文化设施的用地。
GIC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2
文物保护用地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的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U22
轨道交通用地
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U2
U23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它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U24
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5
汽车维修站用地
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6
教练场用地
提供汽车驾驶教学和训练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7
洗车场用地
进行汽车清洁的设施用地。
U28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上述交通设施之外的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中类
小类
R2
R24
二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保健设施、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25
二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26
二类住宅区绿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
R31
单身宿舍用地
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R33
三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yu地。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S
S1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道路、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快速路用地
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S12
主干路用地
城市主干路的用地。
S13
次干路用地
城市次干路的用地。
W21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的用地。
W22
特殊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如粮食库和冷库等用地。
W3
堆场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58
科研用地
政府所属的科研、勘测及测试机构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的用地。
GIC6
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7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8
口岸设施用地
一、二线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口岸内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
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
GIC43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GIC44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GIC45
其它医疗卫生用地
除上述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其它医疗卫生设施的用地。
C4
旅馆业用地
旅馆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5
游乐设施用地
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的用地。
GIC
政府社团用地
政府行政事业机关团体的办公用地以及各种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宗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
GIC1
行政办公用地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消防和海关等行政机关及各党派、团体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指建设按套型设计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R22
二类幼托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23
二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表
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独立式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独立式住宅用地
单独占地、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独门独户住宅的用地。
S14
支路用地
城市主、次干路间的பைடு நூலகம்系道路用地。
S15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地。
S2
广场用地
进行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GIC2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4
剧院用地
市、区级配建剧院和音乐厅等大型演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5
文化活动用地
为居住配套建设的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设施的用地。
GIC53
中学用地
指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
GIC54
小学用地
小学的学校用地。
GIC55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
GIC56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校、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GIC57
特殊学校用地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R34
三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35
三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36
三类住宅区绿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
R44
四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45
四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R4
R46
四类住宅区绿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商业性办公、旅馆业、游乐等各类服务业活动的用地。
C1
商业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用地。
C2
商业性办公用地
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
U13
供燃气用地
燃气供应和储存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及煤气抢险设施等用地。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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