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0•【文号】食药监稽〔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动实现适用一般程序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要注重对被处罚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信息的保护,避免因公开信息不当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缩短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工作时限,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组织监测和评价各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工作情况,考核结果将按照年度考核要求进行通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12月20日附件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05•【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化妆品命名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二月五日化妆品命名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三)医学名人的姓名;(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食药监法〔2017〕125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法〔2017〕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打造阳光政府部门,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12月22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产品(配方)注册、生产经营许可、广告审查、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监管活动中形成的以一定形式制作保存的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以公开。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并及时公布、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包括公开事项、具体内容、公开时限、公开部门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12•【文号】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意识、履行法定义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并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对不合格食品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相关处理情况。
对未按要求履行上述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二、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核查处置工作程序,督促企业做好风险防控,将产品控制到位、问题原因排查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到位。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在5日内送达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监督抽检结论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将检验结论送达,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并依法从严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米诺地尔检测方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米诺地尔检测方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23•【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340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米诺地尔检测方法(暂行)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6-(哌嗪基)-2,4-嘧啶二胺-3-氧化物(米诺地尔)为禁用组分。
为做好化妆品中米诺地尔的检测工作,国家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化妆品中米诺地尔的检测方法(暂行)》进行了论证,并经国家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评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化妆品中米诺地尔检测方法(暂行)1范围本方法规定了测定化妆品中米诺地尔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方法适用于醇-水、水溶液型发用化妆品中米诺地尔含量的测定。
当样品取样量为1g时,本方法米诺地尔的最低检出限为10μg/g。
2原理米诺地尔在280nm处有紫外吸收,可用反相高效液相色谱(HPLC)分离,并根据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3试剂与材料3.1 甲醇,色谱纯。
3.2 冰醋酸,分析纯。
3.3 磺基丁二酸钠二辛酯,分析纯。
3.4 高氯酸,分析纯。
3.5 磺基丁二酸钠二辛酯溶液[ρ=3.0g/L]:称取磺基丁二酸钠二辛酯3.0g,加甲醇-水-冰醋酸(730∶270∶10)混合溶液约950mL溶解,用高氯酸调节至pH3.0,用甲醇-水-冰醋酸(730∶270∶10)混合溶液稀释至1L,摇匀。
3.6 米诺地尔标准储备溶液[ρ=0.25g/L]:准确称取米诺地尔对照品0.025g(精确至0.0001g),置于100mL量瓶中,加磺基丁二酸钠二辛酯溶液(3.5)适量溶解并定容,摇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沪食药监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5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现将《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8日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级管理,实施更为科学有效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
第三条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指导和监督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将评定材料和结果纳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开展分级监督管理。
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相关工作,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企业应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风险管理与信用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11]984号•【施行日期】201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11〕984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相关监测哨点医院、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关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要求,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11〕961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请各相关单位根据方案要求,依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工作。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关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要求,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规范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了解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及原因,提升本市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早期预警控制能力。
二、定义及监测范围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全身性的损害。
不包括生产、职业性接触化妆品及其原料所引起的病变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所引起的不良反应。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使用化妆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均属于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范围。
三、监测依据(一)法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节选)
《 化妆品监督抽裣工作规范》 ( 苇选பைடு நூலகம்
监 督 检 查
由受 理 复 检 申请 的食 品药 品监 督 管理 部 门 在公 布 的 复 检 机 构 名 录 中随 机 确 定 复 检 机 构 。复 检 机 构 与 初 检 机 构 不 得 为 同一 机 构 。逾 期 未 提 出复 检 申请 的 ,视 为 认 可 检 验
f ] 转第 7 3页)
《 轻工 标 准 与质 量 》 2 0 1 7车 第 4期 ・5 ・
门和抽 样 单位 。抽 样 单位 应 当在 收 到检 验报 告 后 5个 工作
⑥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食 品药 品监督管理 总局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6 . 组 织 监 督 抽 检 的食 品 药 品 监督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复 检 的 ,应 当用 留存 的样 品进 行 复 检 。复 检 申请 人 应 当在 作
量 安 全 问 题 的 下 列 化 妆 品 ,可 采 取 针 对 性 抽 样 :
复 检 机 构 名 录 由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发 布 。复 检 机 构 与 复 检 申 请 人 存 在 日常 检 验 业 务 委 托 等 利 害 关 系
的,不得接受复检 申请。 4 . 复检 申请人 在 申请 复检 时应 当提交 以下材料 ,并
3 . 可 疑 变 质 、受 污染 的 化妆 品 ; 4 . 产 品 标 签标 识 与许 可批 件 ( 备 案 凭 证 )内 容 不 相
处理企业提 出的异议 .并在 收到复检 申请之 日起 7个 工
作 日内 作 出是 否 予 以 复 检 的 决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1 . 可疑 使 用 化 妆 品禁 用原 料 、未 经 批 准 的 化 妆 品新 原料 或超量超范围使用限用物质生产的化妆品 ; 2 . 可 疑使 用不 符合 国 家法 规 或标 准 的 原 料 、辅 料 以 及 直 接 接 触 化 妆 品 的容 器 和 包 装 材 料 生 产 的化 妆 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式样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28•【文号】国食药监许[2011]134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式样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等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式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2011年4月1日起受理的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申请,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式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名称产品类别生产企业地址说明:在地址后应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审批结论经审核,该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予批准。
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批准日期年月日请于批件有效期满4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
批准单位盖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式样)编号:HZGT******** 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名【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方法】【贮存条件】【保质期】说明:本《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一部分,加盖批准单位印章后生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节选)
第三 十 四条 :食 品添 加 剂 、集 中消毒 的餐具 饮具 参 照本 办 法规 定 实 施 食品 安 全信 息 追 溯管 理 。 其他 食 品相 关产 品 可 以参 照本 办 法有 关 规 定执 行 。 第 三 十 五 条 :根 据 本 办 法暂 未 实 行一 品一 码食 品安 全 信 息追 溯 管理 的其 他 食 品和 食 用 农 产 品 ,生 产经 营者 应 当遵 守 食 品 安全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保证 食 品 可追 溯 。 第三 十 六 条 :大 型食 品 零售 企 业 ,是 指 实 际 营业 面积 6000平 方 米 以上 的 食 品零 售企 业 。 原粮 、政 策 性粮 食 经 营 企业 ,是 指从 事 原 粮 收购 、储 存 、运 输 、政 策性 粮 食 加工 和 原 粮 、政 策性 粮食 销 售 等 活动 的 企 业 。 第三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2018年3月 1日起 施 行 。
第 二条 :本规 定 适 用于 本市 各 级 食品 药 品 监督 管 理 部 门 对行 政 区域 内食 品药 品 生产 经 营 者监 管信 用 信 息 的记 录 、 归集 、共 享 、 使用 和 安 全管 理 等 。
本规 定 所称 的食 品 药 品 生产 经 营 者信 用 信 息 ,是 指 本 市 各级 食 品 药 品监 督 管 理部 门在 依 法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产 生 或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7.30
•【字号】2018年第33号
•【施行日期】2018.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
2018年第33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46号),本局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9件。
现将我局废止、失效以及由我局制订或者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对上述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附件: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或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0日附件1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件)
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7件)
附件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或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1 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组织和部署全国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进行指导。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检不合格化妆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置。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
1.3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利益回避的原则。
1.4承担化妆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以下基本条件:1.4.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4.2具有与承检任务中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拥有良好实验室管理体系;1.4.3具有与承检任务相匹配的人员、设备、设施;1.4.4无重大检验差错的记录,能够保证检验结果质量,能够参与相关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2 抽检方案制定2.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需要,制定年度或专项监督抽检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2.2化妆品监督抽检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目的、依据、品种、数量、抽样点分布及确定原则、抽样单位、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承担检验的单位、抽样检验时限、结果报送等内容。
2.3监督抽检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抽检力度。
2.4检验项目应当有针对性,根据化妆品的生产工艺和成分,选择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以及容易出现问题的指标。
2.5抽样点的设置应当涵盖本行政区域的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2.6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应当采用化妆品卫生规范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或规定。
3 监督检查3.1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先行对被抽样单位的资质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1•【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现将《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二月十一日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保证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以下称许可检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化妆品行政许可前,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以下称许可检验机构)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提出的许可检验申请所进行的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或人体安全性检验。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许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许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检验机构认定资格(以下称认定资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许可检验工作,提供准确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许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从事许可检验工作,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出具的检验报告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产品抽样时,应当保证抽样的代表性,抽样过程不得影响所抽样品的质量。
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1 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组织和部署全国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进行指导。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检不合格化妆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置。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
1.3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利益回避的原则。
1.4承担化妆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以下基本条件:1.4.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4.2具有与承检任务中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拥有良好实验室管理体系;1.4.3具有与承检任务相匹配的人员、设备、设施;— 1 —1.4.4无重大检验差错的记录,能够保证检验结果质量,能够参与相关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2 抽检方案制定2.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需要,制定年度或专项监督抽检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2.2化妆品监督抽检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目的、依据、品种、数量、抽样点分布及确定原则、抽样单位、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承担检验的单位、抽样检验时限、结果报送等内容。
2.3监督抽检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抽检力度。
2.4检验项目应当有针对性,根据化妆品的生产工艺和成分,选择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以及容易出现问题的指标。
2.5抽样点的设置应当涵盖本行政区域的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2.6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应当采用化妆品卫生规范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或规定。
3 监督检查3.1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先行对被抽样单位的资质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21•【文号】国食药监许[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技术要求,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1.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的检测方法2.化妆品中甲醛的检测方法3.化妆品中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检测方法4.化妆品中钕等15种稀土元素的检测方法5.化妆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检测方法6.化妆品中三氯卡班的检测方法7.化妆品中苯氧异丙醇的检测方法8.化妆品中奎宁的检测方法9.化妆品中6-甲基香豆素的检测方法10.化妆品中苯甲醇的检测方法11.化妆品中苯甲酸及其盐的检测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的检测方法1范围本方法规定了采用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测定化妆品中丙烯酰胺单体(CAS:79-06-1)的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化妆品中丙烯酰胺单体含量的测定。
2方法提要样品经过提取后,用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测定,以多反应离子监测模式进行监测,采用特征离子丰度比进行定性,丙烯酰胺与内标峰面积比定量。
本方法对丙烯酰胺的检出限为0.00005 µg,定量下限为0.0002 µg;若取0.2 g样品测定,本方法对丙烯酰胺的检出浓度为0.005 mg/kg,最低定量浓度为0.025 mg/kg。
3试剂除另有规定外,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实验室用一级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29•【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化妆品检测方法的验证程序,《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为加强对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研究工作的技术指导,规范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研究和验证工作,明确检测方法验证内容和评价标准,有效保证研究制定的检测方法具备先进性和可行性,特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研究和建立过程中检测方法验证内容、技术要求和评价指标。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验证与评价。
2 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3 释义3.1本规范中所指化妆品中禁用物质是指《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化妆品禁用组分。
3.2本规范中所指化妆品中限用物质是指《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限用防晒剂、限用防腐剂、限用着色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等。
4 定义与术语4.1被测物质是指本规范第3项规定的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
4.2特异性在确定的分析条件下,检测方法所具备的检测和区分共存组分中被测物能力的特性。
4.3线性及线性范围4.3.1 线性是指在设计范围内检测响应值与样品中被测物质浓度或量成比例关系的程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15•【文号】食药监法〔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食药监法〔2017〕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严惩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履行监管政治责任(一)充分认识加强案件查办的重要意义。
案件查办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能,是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落实“最严厉的处罚”的重要措施。
十八大以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改革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加强食品药品检查检验,强化违法犯罪案件查办,促进了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
但近年来部分地区基层专业执法人员有所减少,案件查办数量有所下降。
目前,我国仍处于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各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
(二)科学划分案件查办事权。
食品药品案件查办按照属地管辖和分级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案件查办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县、市、省、总局的分级管辖按照监管事权划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按本意见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案件,应逐级报告,由有权管辖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县局主要负责查办下列案件:一是行政许可类案件,包括县局负责的行政许可环节发生的案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医院用药评价与分析》
【年(卷),期】2014(000)007
【摘要】为保障公众健康,切实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近期组织对宣称祛痘/抗粉刺和美白/祛斑类化妆品进行国家监督抽检。
标示为“契尔氏雪盐止痘祛印膏”等6批产品检出禁用物质。
【总页数】1页(P598-598)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二阶段饮料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报 [J],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品及保健食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J],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15年第三期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合格信息 [J], 田玉霞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 [J],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益安宁”等违法药品广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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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17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17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6.28
•【文号】国家药监局通告2024年第23号
•【施行日期】2024.06.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
正文
国家药监局通告
2024年第23号
关于17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在2023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委托方为山东懿方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为广州赛因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懿方美草本祛痘修护精华霜等17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自查整改。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附件:17批次检出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信息
国家药监局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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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化妆品专项监督
抽检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办稽[2017]2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3.01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沪食药监办稽〔2017〕22号)
市局执法总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2017年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当前化妆品监管重点,坚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加大对化妆品违法添加禁限用物质的打击力度,及时发现化妆品安全隐患,我局制定了2017年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检计划,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检品种和时间要求
2017年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样由市局执法总队实施,检验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实施,抽检品种为防晒类、面膜类、祛斑/美白类、祛痘类、染发类和婴幼儿产品等6类,抽样数量和完成时限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