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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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章程(经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厂长办公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企业性质、注册资金

第三章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四章企业组织机构

第五章厂长和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订立和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本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名称: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

第三条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中国湖北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船厂村特1号。

第四条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企务公开,加强劳动保护。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享受各项权力,承担各项社会义务。

第五条本企业将努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通过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和应变能力,在积极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同时,为国家和职工谋取更多的利益。

第六条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内贯彻执行。

第八条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企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企业性质、注册资金

第九条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以下简称青山船厂),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中国外运长航集团重工板块下属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企业的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的经营管理的资本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第三章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企业经营范围;

主营:

一、船舶制造及修理,船用机械配件制造及设备安装,拆船,钢材改制;

二、经营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

三、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除外)开展本企业“三来一补”业务;

四、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工业用氧;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安装、改造及维修;门式起重机制造。

兼营:

一、炊事机械、金属结构、机械零件加;家具制造;

二、通用机械、起重设备制造及安装、空调安装及室内装饰;

(主兼营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企业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本厂厂长由中国外运长航集团委任,每届任期五年。

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企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政、工、团组织。

第十四条中共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委员会为企业的党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第十五条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章厂长和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十七条厂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二、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三、提请上级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六、依法奖惩职工;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第十八条厂长必须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本法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由企业各方面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条企业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下发<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遵循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高效决策的议事原则,务实开展工作,保障青山船厂决策效率,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三重一大”事项,即:

一、重要人事任免

二、重大决策

三、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二十一条重要人事任免,指青山船厂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青山船厂领导班子副职的建议人选;

二、青山船厂厂长助理、总法律顾问、副总会计师、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的聘免;

三、青山船厂二级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的聘免;

四、上述人员的重要奖惩;

五、青山船厂后备干部的确定与调整;

六、青山船厂其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聘免、聘免备案和重要奖惩。

第二十二条重大决策事项指应当由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厂长办公会、职代会等决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党务职能重大事项:

1、关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的决定、决议、指示的重大措施。

2、党建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企业领导人员重大违纪立案、查处,责任追究;

3、党代会召开与党委、纪委换届;

4、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5、职代会召开与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有关事项;

二、企业经营和职工民主管理职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有关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成本控制、科技进步、产品创新、造船转模和信息化建设、生产辅助和生活后勤保障等重要问题。

2、根据市场变化,研究制定相应的经营措施。

3、有关厂年度效益目标及各单位考核指标的确定,监控及奖惩办法的确定。

4、全面预算管理计划及经营计划、生产计划、大额资金使用计划、科技发展、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方案。

5、企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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