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销售假药罪案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销售假药罪案例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销售假药罪案例

【案情介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

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冰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闵行区宾川路XXX弄XXX号楼后简易房内经营一成人保健品店期间,对外销售假药。2015年1

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向他人出售“皇族肾宝”、“百

交不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又被查获待销售的“皇族肾宝”、“百交不泄”、“VIAGAR”等232粒。经鉴定,其中230粒

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应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闵行

分局出具的复函,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

场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情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

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