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销售假药罪案例
销售假药罪案例
销售假药罪案例近年来,我国打击销售假药的力度不断加大,对于涉及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也给予了严惩。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销售假药的罪案例,以此警示广大民众,远离假药,珍爱生命。
2018年,某省某市警方接到举报,称某药店涉嫌销售假药。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通过侦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一些药品并非正规渠道进货,而是从一些小作坊购进的假冒药品。
这些假冒药品包装粗糙,标签不清晰,甚至有些药品的成分并非药物,而是一些未知的化学物质。
经过进一步调查,警方发现这家药店的老板与一些黑心商贩勾结,通过低价购进假冒药品,再以正规药品的价格销售给顾客,牟取暴利。
这些假冒药品销售给消费者后,不仅无法治疗疾病,甚至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
在警方的严密侦查下,最终将这家药店的老板和相关涉案人员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这些涉案人员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起案件不仅揭露了假药销售的黑暗内幕,也给予了社会一个警示,销售假药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对他人生命的威胁,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销售假药的危害是多么严重。
假药不仅无法治疗疾病,还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因此,我们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药店和渠道,不要贪图小便宜而购买来源不明的药品。
同时,对于发现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我们也要积极举报,让这些不法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打击销售假药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仍有一些不法分子顽固不化,仍然在进行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要增强防范意识,远离假药,珍爱生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用药环境。
通过这个销售假药罪案例,我们深刻认识到了销售假药的严重危害,也更加坚定了打击假药犯罪的决心。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引以为戒,远离假药,自觉抵制假药犯罪,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卫生环境。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卖白面(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市区内贩卖毒品。
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有重大嫌疑。
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公安机关掌握了张某某贩卖毒品的证据,并于2019年7月10日将其抓获。
二、案件经过经调查,张某某,男,35岁,无业。
自2018年开始,张某某开始涉足毒品交易,以贩卖毒品为生。
张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了多名吸毒人员,并利用这些关系进行毒品交易。
张某某所贩卖的毒品主要是海洛因,每次交易数量从几十克到几百克不等。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某的毒品来源复杂,涉及多个贩毒团伙。
张某某不仅贩卖毒品,还参与毒品运输、分销等环节。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还发现张某某曾多次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
三、案件审理2019年8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他交代,自己贩卖毒品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满足个人欲望。
张某某表示,自己对毒品交易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四、案例分析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毒品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案件分析(1)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案件事实,张某某以贩卖毒品为业,长期从事毒品交易,涉及多个贩毒团伙,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严重危害了社会的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毒品交易不仅对吸毒者本人造成严重伤害,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家庭破裂、犯罪增加等。
张某某的贩卖毒品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3)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性。
张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不惜从事贩卖毒品这一严重违法行为,其主观恶性明显。
(4)张某某的行为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律卖假货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需求日益旺盛。
然而,与此同时,假货问题也日益严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例以某知名品牌化妆品假货销售事件为背景,从法律角度分析假货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某知名品牌化妆品在我国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近期却爆出该品牌化妆品存在假货销售的问题。
消费者在购买该品牌化妆品时,发现产品外包装、瓶身、二维码等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
经调查,发现这些假货大多来自网络平台。
消费者在购买假货后,不仅遭受了经济损失,还可能对皮肤造成伤害。
三、法律分析1. 假货销售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规定用途、满足规定标准、满足消费者要求的能力。
而假货产品往往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因此,假货销售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 假货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假货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假货后,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假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卖假药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药品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但仍有个别药店为追求利益,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本案涉及某药店销售假药案件,通过分析此案,旨在揭示假药销售的法律风险,提高药店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药店涉嫌销售假药。
经调查,该药店销售的某品牌“抗菌消炎药”经检测,药品成分与批准文号不符,属于假药。
该药店负责人李某承认,为追求利润,从非法渠道购进该假药,并进行了销售。
三、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所谓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本案中,某药店销售的“抗菌消炎药”经检测,药品成分与批准文号不符,属于假药。
因此,某药店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销售假药的,责令召回或者销毁药品,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某药店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召回或销毁假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4)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5)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给药店从业人员及药品市场带来以下启示:(1)提高法律意识。
药店从业人员应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杜绝销售假药。
(2)加强药品质量管理。
法律案例分析:保健品店叫卖假伟哥 一批销售假药店主被判刑
[案情介绍]2004年至2012年7月,江苏来沪人员被告人徐某某在金山区其经营成人保健用品店期间,从他人处购入各类性药品等进行销售牟利。
2012年7月25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徐某某经营的上述店内查获各“英雄本色”、“伟哥二代”等各类性品药共计100余盒,经检验及研判,上述药品均为假药。
12月13日,金山区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犯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自2007年5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在金山区漕泾镇经营“某保健品店”期间,其从批发市场购入各类性药品等予以销售牟利。
2012年7月25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上述店内查获待销售的“神龙威哥王”等十二种性药品共计100余盒(瓶),经检验及研判,均为假药。
12月13日,金山区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因在金山区朱泾镇销售假药而被金山区法院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之后,被告人余某某在金山区朱泾镇某成人保健品店继续从批发市场或他人处购入各类性药品等销售牟利。
2012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余某某经营的店内当场查获待销售的“极品伟哥”四盒、“万爱可”七盒、“乐翻天”八盒等性药品,经检验及研判,均系假药。
12月13日,金山区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撤销前判宣告缓刑三个月的判决,连同前判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分析]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保健用品店的经营者,应诚实经营,注意辨别药品真假,不要以为有文号就轻信是正品。
另外要规范进货渠道,从正规途径进货,对上门推销的可疑药品保持警惕,不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铤而走险。
[相关法规]暂无数据。
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销售假药罪案例
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销售假药罪案例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销售假药罪案例【案情介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冰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闵行区宾川路XXX弄XXX号楼后简易房内经营一成人保健品店期间,对外销售假药。
2015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向他人出售“皇族肾宝”、“百交不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又被查获待销售的“皇族肾宝”、“百交不泄”、“VIAGAR”等232粒。
经鉴定,其中230粒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应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复函,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情结果】被告人胡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药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某市一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因涉嫌销售假药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
经调查,该企业销售了某品牌止咳药水,该药品经检验为假药。
此外,该企业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储存等管理制度;2. 未按照规定对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培训;3. 未按照规定对药品进行质量验收;4. 未按照规定对药品进行储存,导致药品质量受到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以下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2. 罚款人民币100万元;3.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4.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销售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一)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三)生产、销售假药,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四)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本案中,该企业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2)未建立药品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储存等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
本案中,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储存等管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3)未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培训。
本案中,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法律角度分析假药案例(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假药问题屡见不鲜,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本文从法律角度对一起假药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揭示假药犯罪的法律特征、法律责任及预防措施,为打击假药犯罪提供参考。
一、引言假药是指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未经批准或者未经检验的药品。
近年来,我国假药问题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严重的健康风险。
本文以一起假药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打击假药犯罪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地警方破获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假药。
经调查,李某生产的假药与真药外观相似,但药效完全不同,甚至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
警方查获假药约10万盒,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李某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假药,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
(3)主体要件:李某作为犯罪主体,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主观要件:李某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仍然故意为之。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李某因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者因使用假药所遭受的损失。
(3)行政责任:李某应承担行政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四、预防措施1. 加强药品监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
卖假药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健康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药品市场也随之蓬勃发展。
然而,与此同时,假药问题也日益严重,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本案例以一起卖假药案件为背景,分析卖假药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药品零售店涉嫌销售假药。
经调查,该药品零售店销售的某品牌“感冒灵颗粒”经检测为假药。
公安机关随后对该药品零售店进行立案调查,并将店主李某抓获。
经调查,李某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从非法渠道购入大量假药,以低价销售给消费者。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该药品零售店内查获假药共计1000余盒,涉案金额达10万余元。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2.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假药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2年,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家名为“XX制药厂”的企业生产的胶囊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
经调查,该厂生产的胶囊产品被大量销售至全国各地,涉及消费者众多。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近年来影响最大的假药案件之一。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产品为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药品。
本案中,XX制药厂生产的胶囊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违反了国家药品标准,属于典型的假药。
(二)案件原因1. 企业利益驱动:XX制药厂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生产过程中降低成本,使用劣质原料和不合格的生产工艺,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
2. 监管不力:本案中,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XX制药厂的生产问题,导致假药产品流入市场。
3. 法规不完善: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尚存在一定漏洞,对假药、劣药的界定不够明确,给执法部门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案件影响1. 消费者权益受损:假药产品的流入,导致消费者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引发死亡事件。
2. 药品市场秩序混乱:假药案件的发生,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损害了正规药品企业的合法权益。
3. 社会信任度下降:假药案件的发生,使公众对我国药品安全监管产生质疑,降低了社会信任度。
三、案件处理(一)行政处理1. 没收XX制药厂生产的假药产品,并予以销毁。
2. 对XX制药厂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涉案货值金额的10倍。
3. 吊销XX制药厂《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刑事处理1. 对XX制药厂法定代表人、生产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涉及虚假宣传、销售假药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四、案件启示1. 加强药品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确保药品安全。
2.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药品管理法规,明确假药、劣药的界定标准,提高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
假药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个体医药经营者。
2019年5月,李某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一批名为“特效减肥药”的药品,并在其经营的药店进行销售。
该药品标注有“纯中药制剂,无副作用,一个月内可减重10斤”等虚假宣传。
经检测,该药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二、案件调查2019年6月,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李某销售的“特效减肥药”可能为假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李某的药店进行突击检查。
经查,李某销售的“特效减肥药”共计100盒,已售出50盒。
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剩余药品,并对李某进行询问。
三、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李某未经批准,从非法渠道购进“特效减肥药”;2. 李某明知该药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仍进行销售;3. 李某销售的“特效减肥药”共计100盒,已售出50盒;4. 李某在销售过程中,对“特效减肥药”进行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
具体理由如下:1. 李某销售的“特效减肥药”未经批准,属于假药;2. 李某明知该药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仍进行销售,具有主观故意;3. 李某销售的假药数量较大,且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
四、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同时,法院判决李某退赔消费者损失,并赔偿消费者因购买假药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假药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面广。
李某销售的假药涉及多个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 案件危害性大。
该假药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3. 案件查处难度大。
李某通过非法渠道购进假药,且进行虚假宣传,增加了案件查处难度。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假药犯罪的严厉打击。
以下是本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假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卖假药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药市场的不断发展,假药问题也日益突出。
这不仅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扰乱了正常的医药市场秩序。
本案涉及张某某销售假药一案,通过审理,旨在揭示假药销售的法律后果,警示社会各界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的安全。
二、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男,45岁,初中文化,无业。
2019年5月,张某某通过网络结识了卖家“小王”,得知其可以低价购买到各类药品。
张某某心想,如果将这些药品以高价卖出,一定能从中获利。
于是,张某某开始大量购买“小王”提供的药品,并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进行销售。
经过一段时间的销售,张某某发现这些药品不仅价格低廉,而且疗效显著。
于是,他开始大量囤积,扩大销售范围,甚至雇佣了数名销售人员协助销售。
至案发时,张某某已累计销售假药价值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10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销售假药。
经调查,公安机关迅速锁定张某某并将其抓获。
现场查获假药共计500余盒,涉案价值人民币10万元。
三、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张某某涉嫌销售假药一案立案侦查,并对其住所、销售场所进行搜查。
2. 起诉经侦查,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4. 判决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悔罪态度,合议庭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卖假药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药市场的不断扩大,药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特别是假药问题,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卖假药案件为例,探讨卖假药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药店涉嫌销售假药。
经调查,该药店销售的某品牌药品为假药,且销售数量较大。
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药店进行查处,抓获了药店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并查获了大量假药。
经鉴定,该批假药为某知名品牌药品的仿制品,成分与真药不符,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
药店负责人交代,其明知该药品为假药,仍进行销售,以获取高额利润。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药店负责人明知该药品为假药,仍进行销售,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2.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药店负责人及销售人员。
(2)犯罪客体:国家药品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3)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3.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犯罪情节,药店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药店需退还消费者购买假药的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行政责任:药店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将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如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四、案例启示1. 提高药品安全意识:药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相关部门和药品生产经营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药品安全管理。
2. 加强药品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假药、劣药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3. 增强法律意识:药品生产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卖假货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销售假货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系某知名品牌服装的消费者,在被告某服装店购买了一件标价1000元的品牌服装。
购买后,李某发现该服装并非正品,而是由被告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李某在被告某服装店购买了一件标价1000元的品牌服装。
2. 李某购买后,发现该服装并非正品,而是假冒伪劣产品。
3. 李某与被告协商退赔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4.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该服装虽为假冒伪劣产品,但原告在购买时已知晓,故不同意退赔。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存在缺陷仍然销售,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作为销售者,明知或应当知道所售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仍然销售,造成消费者李某的损害,应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正品服装,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1. 被告退还原告李某货款1000元。
法律讲堂卖假药案例(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药品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铤而走险,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卖假药案例,为大家揭开假药背后的法律风险。
一、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地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卖假药案件。
被告人张某,男,45岁,无业。
2016年至2018年间,张某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假药原料,在家中非法加工、包装,并对外销售。
经查,张某销售的假药涉及多种疾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
这些假药不仅没有治疗效果,反而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
二、案件经过1. 侦查阶段2018年5月,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某网络平台上销售假药。
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同年6月,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
2. 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案例分析1. 假药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药品,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在本案中,张某生产的假药不仅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而且没有治疗效果,属于典型的假药。
2. 假药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生产的假药涉及多种疾病,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因此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卖假药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假药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药品安全监管力度的加大,打击假药犯罪的案例不断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卖假药的法律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在打击假药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地发生一起特大制售假药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互联网购得大量假药,再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进行销售。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李某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涉及全国多个省份。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三、案例经过1. 犯罪嫌疑人李某购得假药李某通过网络购得大量假药,包括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常见病的药品。
这些假药包装精美,与正品药品相似,难以辨别。
2. 销售假药李某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将假药销售给全国各地的不特定人群。
他声称这些假药是正品,具有神奇疗效,吸引了大量患者购买。
3. 被警方抓获警方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展开侦查。
通过技术手段,警方成功锁定李某的犯罪行为,并将其抓获。
四、案例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法律法规分析(1)销售假药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法对假药的定义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或者不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质量要求的药品。
2. 司法实践分析(1)我国法院对假药犯罪案件的审理在审理假药犯罪案件时,我国法院坚持依法严惩的原则,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惩处。
如上述案例,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药品销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席卷全球,给世界各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我国政府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封城、封控、医疗资源调配等,以遏制疫情的蔓延。
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各类药品、医疗器械的需求急剧增加,其中不乏一些被誉为“特效药”的药品。
然而,在这种特殊时期,一些不法分子却趁机浑水摸鱼,违规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本案当事人甲为一家药品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为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2020年3月,甲、乙得知我国某知名药企研发了一种名为“XX片”的“特效药”,可以治疗新冠病毒感染。
于是,他们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了一批“XX片”,并以远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销售,声称该药可以100%治愈新冠病毒感染。
在得知甲、乙的违规销售行为后,当地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核实,甲、乙销售的“XX片”并非某知名药企生产的“特效药”,而是未经批准的假冒伪劣药品。
此外,甲、乙还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三、法律分析1. 涉嫌违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甲、乙销售的“XX片”为假冒伪劣药品,属于违法行为。
2.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甲、乙在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XX 片”可以100%治愈新冠病毒感染,属于违法行为。
3.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甲、乙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和虚假宣传,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法律制裁假药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国家药品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药品安全,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假药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制裁假药的案例,旨在提高全社会对药品安全的认识,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地发生一起假药案。
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
经调查,李某生产的假药已销售至多个省份,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三、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接到群众举报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李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买原材料,生产假冒伪劣药品。
同时,李某还通过网络平台、微信等渠道,将假药销售至全国多个省份。
2. 查封扣押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李某的工厂内存在大量假冒伪劣药品。
经清点,共计查封假药1000余盒,涉案金额达50万元。
同时,执法人员还扣押了李某的制假设备、原材料和销售记录等相关证据。
3. 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当地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
4. 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同时,法院还判决李某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案件鉴定费用。
四、案例分析1. 假药的定义及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药品。
假药对人体健康具有极大的危害,可能导致病情加重、延误治疗甚至死亡。
2. 法律制裁假药的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对制售假药行为有严厉的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假药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医药市场不断壮大,药品品种繁多,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本案例将以张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为例,分析法律对假药行为的惩处。
二、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网络上销售假药。
经调查,公安机关发现张某某(化名)涉嫌生产、销售假药。
张某某,男,35岁,初中文化,无业。
他通过网络平台,以低价销售假药,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
三、案件经过1. 初步侦查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大量假药、包装材料及非法所得。
经鉴定,这些假药含有有害成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2. 深入调查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张某某在2018年开始生产、销售假药,通过网络平台、微信等渠道进行非法交易。
他聘请他人为其提供包装材料、运输等服务,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假药产业链。
3. 逮捕归案在掌握了充分证据后,公安机关对张某某实施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张某某交代了其生产、销售假药的全部过程,并表示愿意悔罪。
四、案件审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 审判阶段检察机关以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法应予严惩。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张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同时,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及用于犯罪的工具、设备。
五、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2. 犯罪特征(1)主观方面:张某某明知是假药,仍故意生产、销售,具有犯罪故意。
(2)客观方面:张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严重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3)客体:本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品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3. 社会危害性张某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扰乱了医药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四)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2020年的第一场预售,比以往时候来得更早一些。
叶子黄了,橘子红了,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节又到了,“买买买”成为了十一月的关键词。
在各大网站促销活动和直播间折扣大比拼之际,有人却在朋友间打起了主意。
近日朝检君办理了一起真朋友卖假货的诈骗案件,让我们来说说网购那些事儿。
被害人李某欲购名品手表,通过其好友康某认识了嫌疑人翟某。
翟某向李某表示自己有一块某名牌女士手表现货出售,李某看到翟某向其发送的视频和图片中有手表全套的出生纸证书、发票等,遂询价,翟某报价8.8万元。
参考市场价格(10万元左右),李某认为该表价格合适,于是向翟某全款转账。
不久李某收到了该表,却发现自己心心念念的手表是假的,于是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鉴定,该块手表评估价格仅为820元。
经查,翟某是在某市场修表铺以3800元购入的该赝品,此前用于销售的视频和图片则是其在商城专柜随手拍下的,卖表所得的8.8万元也早已挥霍一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持有名品手表,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目前朝阳区检察院以翟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无远弗届的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网购逐渐普及,山寨货却随之大肆泛滥。
不仅各主流网购平台上鱼目混珠,短视频APP上也充斥着不少假货,甚至每日离不开的社交软件都被仿冒品占据。
在此,朝检君提示广大消费者:第一,理性思考正如本案中的名品手表,其出售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事实证明确非正品。
除此之外,亏本大甩卖、清仓甩货作为营销手段,很容易吸引消费者的目光,殊不知其背后可能是精心准备好的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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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销售假药罪案例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销售假药罪案例
【案情介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
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冰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闵行区宾川路XXX弄XXX号楼后简易房内经营一成人保健品店期间,对外销售假药。
2015年1
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向他人出售“皇族肾宝”、“百
交不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又被查获待销售的“皇族肾宝”、“百交不泄”、“VIAGAR”等232粒。
经鉴定,其中230粒
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应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闵行
分局出具的复函,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
场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情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
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
二、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