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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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若干规定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若干规定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8号•【施行日期】2022.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8号《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若干规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监督管理和用热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供热,是指由供热企业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供热用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用热有关工作。

第五条积极发展以清洁热电联产为主导的供热方式,优先利用各类工业余热、废热资源,充分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和可再生能源作为供热能源。

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新建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2013年8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7号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落实集中供热直管到户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落实集中供热直管到户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落实集中供热直管到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冀建城函〔2018〕301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落实集中供热直管到户工作的通知冀建城函〔2018〕30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2013年11月《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施行以来,各地按照《办法》相关条款要求,就推行供热直管到户做了大量工作,基本消除了由物业公司或其他单位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切实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供热服务质量。

但从本采暖季暴露出的问题看,仍有部分地区未全面彻底实现直管到户,对供热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为彻底消除这一现象,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摸排建立台账。

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组织辖区内所有集中供热企业对供热直管到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排。

既要查阅企业资料台账,又要实地勘查,确保不落一个小区、不落一个换热站。

对查摆出的未实现直管到户的小区、换热站要建立详尽台账。

二、分类施策进行整改。

各地要根据查摆出的问题台账分类施策制定整改计划,已正常供热的既有居民小区,公共供热设施经评估改造和验收合格后,移交供热企业管理运营;配套集中供热设施的新建居民小区,公共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直接移交给供热企业管理运营。

尽快实现居民供热直供到户全覆盖、无死角,实现居民小区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统一管理,直接供应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提高居民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宣传动员引导。

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社会宣传等多种形式,充分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广泛宣传供热直供到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争取广大群众、相关企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稳步推进供热设施移交、接管改造等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2013年8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9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 第7 号公布自2013 年1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

河北燃气供热管理规定(3篇)

河北燃气供热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供热管理,保障供热安全,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服务、安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燃气供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保障供热用户用热需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供热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供热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燃气供热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燃气供热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能源发展规划等相协调。

第七条燃气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供热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燃气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条燃气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确保燃气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章运营与维护第十一条燃气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运行方案,确保供热质量。

第十二条燃气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保障用户用热需求。

第十三条燃气供热企业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燃气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设备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燃气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供热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第四章服务与收费第十六条燃气供热企业应当公开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供热期限等信息,接受用户监督。

第十七条燃气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缴费制度,确保供热费用及时足额收取。

第十八条燃气供热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供热服务合同,明确供热期限、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违约责任等内容。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河北省供热用热》已经 2013年 8月 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年 11月 1日起施行。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详细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

[VIP专享]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定稿)

[VIP专享]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定稿)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

市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县(市)、矿区人民政府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园林、环境保护、质监、民政、水务、工信及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政府主导、以集中供热为主、多元化供热为辅、属地管理、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公布其推广、限制、淘汰目录。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加强热源、热网建设,并制定鼓励和支持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新工艺供热的具体政策,积极加以推广,逐步淘汰能耗高和污染重的供热方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内区和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供热用热规划由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变更城市供热用热规划,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县(市)、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内的供热用热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制定年度新建、改建、扩建热源、热网供热设施等供热工程建设计划,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用热规划预留建设热源、热网、热力站等供热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或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12•【字号】冀发改能价〔2023〕1154号•【施行日期】202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21〕31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维护热用户切身利益,促进供热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应包括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其运行维护、修理改造等费用计入供热成本,供热企业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

因供热管理体制的原因,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负担小区换热站所发生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二、新建房屋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首次供热热费纳入房价(供热期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间执行),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纳。

供热企业不得向热用户另行收取新建房屋首次供热费用。

三、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具体措施满足符合条件热用户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要求,对热用户采暖期暂停用热是否收取相关费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6〕132 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9月1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6.1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省政府将《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

按有关工作程序,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了《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13年7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登陆河北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 ),进入首页右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公示暨公众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3.传真:*************4.通信地址: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石家庄市师范街75号,邮编:05005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法规反馈意见”字样。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发展原则】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划分】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7 号《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现已2014年8月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11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4 年9 月 6 日2014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河北省供热用热方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处理,规范供热用热行动,节约动力和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两边合法权益,推进供热工作开展,依据有关法令、法规,联系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计划、建造、运营、设备维护和用热活动以及有关处理活动的,应当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供热工作应当遵循一致计划、配套建造、确保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效劳的准则。

第四条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担任全省的供热用热处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总称供热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变革、财务、国土资源、环境维护、报价、质量技能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做好供热用热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工作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优先开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法,鼓舞运用清洗动力和可再生动力开展供热工作,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计划拟定城市供热管网建造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施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供热应急确保准则,进步供热应急确保才能,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别离安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呈现供热中止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纳应急办法,赶快康复供热,有关单位和自己应当予以合作。

第二章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计划建造: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计划,按规则程序赞同后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冀建法改〔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23年第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9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9月5日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供热经营行为,加强供热经营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供热经营许可。

供热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供热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企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经营许可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供热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不受限制,二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为合计500万平方米(含)以下,三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为合计100万平方米(含)以下。

供热企业热源方式包括热电联产供热、燃煤锅炉供热、燃气锅炉供热、生物质(垃圾)焚烧供热、电直热(蓄热)供热、热泵供热、低品位工业(商业)余热供热、中深层地热井供热及其他方式供热。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3号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热力价格行为,保护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以及热费的收取和交纳,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热力价格的管理工作。

热力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价格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制定和调整热力价格应当遵循科学界定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兼顾承受能力,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热力价格包括热力出厂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

热力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热力价格应当以热力生产、热力经营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同时考虑以下因素:(一)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二)居民收入水平;(三)法定税金与合理利润;(四)热力出厂价格与热力销售价格的合理比价;(五)政府财政补贴。

第七条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拟制定热力价格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拟制定的热力价格;(二)拟制定热力价格的依据和理由;(三)拟制定的热力价格对相关行业、热用户及对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影响;(四)与制定热力价格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生产或者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热力价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现行的热力价格和拟调整的热力价格;(二)拟调整热力价格的依据和理由;(三)拟调整的热力价格对相关行业、热用户及对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影响;(四)近3年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热力价格核算成本报表;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应当提供生产或者经营以来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热力价格核算成本报表;(五)与调整热力价格有关的其他材料。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

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

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

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

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

河北供热用热办法

河北供热用热办法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第一条,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法律、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规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第二条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第三条则。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优先发展热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第六条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规划建设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使其与不断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集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拆除,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河北省热力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河北省热力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河北省热力管理办法河北省热力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居住和工作环境的舒适性要求越来越高。

热力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河北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之一,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热力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二、目标河北省热力管理办法的目标是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标准,提高热力供应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温暖生活,促进节能减排,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所有热力供应单位和热力消费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居民区、商业建筑等。

2.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热力供应形式,包括锅炉供热、集中供热等。

四、主要内容1. 热力供应单位的建设与管理1.1 任何热力供应单位在建设前均需申请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

1.2 热力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保证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1.3 热力供应单位应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有效利用和使用寿命。

2. 热力消费单位的管理2.1 热力消费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安装热量计量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

2.2 热力消费单位应合理使用热能,遵守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加强能源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2.3 热力消费单位应按照约定的供热期间和温度要求缴纳供热费用,并配合进行能源消耗监测,及时进行结算。

3. 热力管理的监督与执法3.1 河北省热力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和执法机制,加强对热力供应和消费单位的监督管理。

3.2 对违反热力管理办法的单位,热力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罚款、责令停供等处罚措施。

3.3 对涉及重大安全事故的热力供应单位,热力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营业、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4. 热力管理的创新与发展4.1 河北省热力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广和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促进热力供应的可持续发展。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7号《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现已2014年8月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4年9月6日2014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河北省供热用热方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处理,规范供热用热行动,节约动力和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两边合法权益,推进供热工作开展,依据有关法令、法规,联系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计划、建造、运营、设备维护和用热活动以及有关处理活动的,应当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供热工作应当遵循一致计划、配套建造、确保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效劳的准则。

第四条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担任全省的供热用热处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总称供热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变革、财务、国土资源、环境维护、报价、质量技能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做好供热用热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工作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优先开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法,鼓舞运用清洗动力和可再生动力开展供热工作,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计划拟定城市供热管网建造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施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供热应急确保准则,进步供热应急确保才能,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别离安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呈现供热中止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纳应急办法,赶快康复供热,有关单位和自己应当予以合作。

第二章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计划建造: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计划,按规则程序赞同后施行。

经赞同的供热专项计划不得私行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报原赞同机关赞同。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2012发布,2013年最新定稿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

市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县(市)、矿区人民政府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园林、环境保护、质监、民政、水务、工信及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政府主导、以集中供热为主、多元化供热为辅、属地管理、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公布其推广、限制、淘汰目录。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加强热源、热网建设,并制定鼓励和支持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新工艺供热的具体政策,积极加以推广,逐步淘汰能耗高和污染重的供热方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内区和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供热用热规划由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变更城市供热用热规划,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县(市)、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内的供热用热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制定年度新建、改建、扩建热源、热网供热设施等供热工程建设计划,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用热规划预留建设热源、热网、热力站等供热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或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河北省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集中供热经营活动,促进燃气、集中供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实施对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工作第四条。

从事燃气或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文件(一)河北省燃气、集中供热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三)燃气、集中供热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施工图及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四)气源、热源来源情况(五)当地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经营范围文件(六)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章程、服务规范等。

(八)其它相关文件、证明。

第七条。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初审决定;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决定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后,应当在20日作出审批意见。

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第八条。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拟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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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7号《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现已2014年8月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4年9月6日2014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河北省供热用热方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处理,规范供热用热行动,节约动力和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两边合法权益,推进供热工作开展,依据有关法令、法规,联系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计划、建造、运营、设备维护和用热活动以及有关处理活动的,应当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供热工作应当遵循一致计划、配套建造、确保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效劳的准则。

第四条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担任全省的供热用热处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总称供热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变革、财务、国土资源、环境维护、报价、质量技能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做好供热用热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工作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优先开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法,鼓舞运用清洗动力和可再生动力开展供热工作,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计划拟定城市供热管网建造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施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供热应急确保准则,进步供热应急确保才能,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别离安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呈现供热中止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纳应急办法,赶快康复供热,有关单位和自己应当予以合作。

第二章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计划建造: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计划,按规则程序赞同后施行。

经赞同的供热专项计划不得私行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报原赞同机关赞同。

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计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规划,使其与不断增加的城市寓居规模相适应。

在集中供热管网掩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涣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掩盖前已建成运用的涣散燃煤锅炉,应当撤除,并将供热体系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任何单位和自己不得私行撤除、搬迁、改建、变卖热源设备。

确需撤除、搬迁、改建、变卖热源设备的,应当提早60日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陈述,并供给替代热源设备,确保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契合供热专项计划,并依法处理工程项目批阅手续。

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90日内,应当向城建档案处理安排抄送建造工程档案。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其安全和环保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一起设计、一起施工、一起投入运用。

第十条运用集中供热的建造工程,开发建造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定合同,依据供热专项计划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则断定的供热方法和技能需求安排施行。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建造和旧区改造,应当按有关计划需求,配套建造供热设备,或许预留供热设备配套建造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备配套建造用地,任何单位和自己不得私行占用,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动用处。

第十二条供热工程需求穿越地下、地上空间或许修建物、构筑物时,有关单位和自己应当予以合作。

因穿越施工形成有关修建或许设备损坏的,建造单位应当及时修正;无法修正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开发建造单位应当承当供热体系保修期内的修理、调试等保修职责。

供热体系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个供热期;保修职责未施行或许延迟施行的,供热体系的保修期不受2个供热期的约束。

供热体系的保修期,自正式投入运转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运用集中供热的建造工程,开发建造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则交纳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造费,将其归入开发建形本钱,不得向房子购买者另行收取。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造费专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换热站等供热设备的建造,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造费的收取和处理方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拟定。

第三章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供热处理:第十五条供热应当施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运营处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户。

没有施行一体化运营处理体制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则,撤销由单位或许物业效劳公司自行处理换热站的形式。

多热源供热的应当施行联网运转。

第十六条从事供热运营活动应当获得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公司运营答应证,并按供热公司运营答应证规则的规模供热。

第十七条请求供热公司运营答应证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一)建造项目契合城市总体计划及供热专项计划需求,并竣工检验合格;(二)有安稳的热源和政府赞同的运营区域;(三)有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能人员、偿债才能和抗危险才能;(四)有完善的运营处理体系和安全处理准则;(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六)有健全的供热事端抢险预案,并装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十八条请求供热公司运营答应证应当向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并提交有关材料。

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答应决议。

准予答应的,应当核发供热公司运营答应证;不予答应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定供用热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刻、温度规范、收费规范、缴费时刻、结算方法、供热设备维护处理界限、违约职责以及当事人约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好及时交纳热费。

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能够向用户宣布催缴告诉书,用户自收到催缴告诉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状况下,能够对其限热或许中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存案。

对初次归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子施行全体供热,新建房子未交付运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造单位交纳。

第二十一条供热起止时刻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实践断定。

供热单位应当按断定的起止时刻供热,不得私行改动。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开端供热时刻15日前具有供热条件。

如遇反常低温状况,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能够决议提早供热或许延期停热,并对提早供热或许延期停热发作的费用给予相应补助。

第二十二条供热时期,供热单位应当确保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

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契合国家住所设计规范的需求。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规范或许由供热用热两边在合同中约好。

第二十三条热电联产或许大型区域锅炉等热源单位应当具有备用热源。

电力调度行政处理部门应当按以热定电的准则,合理拟定供热期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出产、供给计划,满意居民供热热负荷需求,不得以电量目标约束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

向供热单位供给水、电、燃气等单位,应当确保供给,不得私行中止。

形成丢失的,由职责方承当职责。

第二十四条未经供热主管部门赞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私行歇业、歇业。

确需歇业、歇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端之日起6个月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请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不是赞同的决议。

经赞同歇业、歇业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规模内的热用户、热费以及设备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供热开端之日起3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结供热设备及技能档案、用户材料、热费等事项的交代工作,一起书面奉告供热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关于私行歇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刊出或许撤消供热运营答应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其他供热单位暂时接收。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私行歇业、歇业、弃管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相应职责。

第四章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供热计量:第二十六条新建寓居修建和公共修建应当设备供热体系调控设备、供热计量设备和室温调控设备。

既有寓居修建和公共修建进行修建节能改造的,应当同步设备供热体系调控设备、供热计量设备和室温调控设备。

新建修建和完结热计量改造的既有修建,供热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则施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二十七条新建修建供热体系调控设备、供热计量设备和室温调控设备的置办及设备费用应当归入开发建形本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开发建造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单位运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准则,树立新建修建供热计量资金处理准则。

第二十八条开发建造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定合同。

合同中应当包含修建物热力进口、供热体系调控设备、供热计量设备和室温调控设备的技能目标、质量规范,明确开发建造单位修建节能质量职责和供热单位对供热体系调控设备、供热计量设备、温度调控设备的置办、设备、处理职责以及违约职责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供热单位应当运用契合国家有关规范的供热体系调控设备、供热计量设备和室温调控设备。

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体系调控设备、供热计量设备和室温调控设备的出产出售单位签定合同,两边就产品质量、售后效劳、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形成的补偿职责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好。

供热计量设备、室温调控设备在保修期内,由出产出售单位担任修理替换。

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担任修理替换,费用归入供热本钱。

人为形成损坏的,由职责人承当修理替换费用。

第三十条开发建造单位安排供热计量工程竣工检验时,应当告诉供热单位参与;未经检验或许检验发现未按规则施工、计量设备和室温调控设备不契合国家规范需求的不得处理竣工检验存案手续,不得交付运用。

第三十一条施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热费按根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联系的方法计收,详细规范和方法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报价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则拟定。

具有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修建和完结热计量改造的既有修建,供热单位不施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能够按面积收费规范的85%交纳热费。

第三十二条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应当依法经法定计量检定安排进行强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设备运用。

热计量表运用时期,应当按有关规则向法定计量检定安排请求周期检定。

供热用热两边对热计量表的准确度发作争议时,由法定计量检定安排进行检定,检定费由职责方承当。

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备节能减排处理,关于能效低、污染重的超支设备应当进行节能改造,使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则的规范。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拟定供热体系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估准则,对供热单位能耗施行在线监测。

第五章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用热效劳:第三十四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则确保正常、安稳、接连供热;供热单位应当树立供热效劳承诺准则,向社会揭露效劳内容、效劳规范和就事程序,揭露收费规范和投诉电话,在供热时期施行24小时不间断效劳;发现问题或许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备进行检查、修理时,应当向热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文明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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