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建突破70分(记忆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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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0000法规突破70分之核心考点记忆图表(2013) -- 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 郭劲V (实名微博)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Z2010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框架体系 注册建造师

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我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

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执业凭证 1注册证书,2执业印章 均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

监督管理 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省建设厅+同级专业部门

国外 1834年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际建造师协会有 17 个成员

我国 2002年我国开始实施注册建造师制度

组织 全国统一大纲;省级地方组织命题或国家统一命题

内容 2综合+1专业(施工管理、法规;专业 6选1)增项考专业

注册管理

法规2h 单选60×1+多选20×2=100分

时间 施工管理3h 单选70×1+多选25×2=120分

专业实务3h 单选20×1+多选10×2+案例4×20=120分

成绩

资格证书

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参考3个科目,连续两年通过

《建造师资格证书》省内有效

初始注册

有效期

3年

多专业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

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延续注册

增项注册

变更注册

有效期

不变

变更注册办理不及时,工程项目损失由其所在聘用单位承担责任,并以不良行为记入

企业档案

签章 1相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 2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必须由其签章

利义务 禁止行为

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2.使用不合格建材

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用工方面的规定

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谋取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

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8.同时在两个或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执业

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

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

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继续教育 1.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一般3年),接受120学时的继续要求

2.必修60学时选修60学时(30公共、30专业)

3.每增加一个专业,须增加60学时(必修30,选修30)

档案管理 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管理,

2Z201021掌握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立法目的及调整对象 举例

宪法 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宪法、立法法、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国籍法

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

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

商法 调整平等主体间商事关系或行为 公司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

行政法 国家在行政管理中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经济法 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

他公害

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

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

刑法 犯罪与刑罚 刑法

诉讼法 诉讼、非诉讼活动程序的法律 民诉、刑诉、行政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

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制定机关 表现形式

宪法 全国人大 宪法、立法法,选举法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民法通则 建筑法 XX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XX条例

地方性法规 省级省会市、较大市人大及常委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XX地区+ XX条例

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性规章 省级、较大市政府 X地区+ 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际条约 缔约国共同声明保留除外 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共同宣言

宪法

1.4.法律冲突的解决 法律

行政法规

自治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省法规 ﹥ 省规章

上级﹥下级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人大﹥政府

1.不同立法机关 规章v规章 →国务院

家长裁决

地方性法规v部门规章 →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

特别法 优于 一般法

2.同一立法机关 新法 优于 旧法

新的一般法V旧的特别法 →不知如何适用的,制定机关裁

※2Z201030宪法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

1、平等权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政治权利和自由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好公共财产,遵守劳

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宗教信仰自由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人身自由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依法纳税

6、文化教育权利

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对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2Z201040民法

2法人与自然人

法人 自然人

依法成立 权利能力始于成立止于撤销 自然产生,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是其活动的物质基础,应与其经营范围或目的适应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18,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2.限制行为能力人 10<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无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也是确定管辖依据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区别于内部机构等非法人组织

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依法或章程行使职权 自然人可以成立法人

企业法人 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营利为目的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概念 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或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定应采用

特定形式与

要式 建设工程合同

不要式 口头,书面及其他任何形式

成立 要件 行为主体 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的内心效果与意思表示一致 (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 内容合法 不违反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

1.民事法律关系 由民法调整以权利义务

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终

自然终止

协议终止

1.即时协商

2.约定终止条件

3.违约终止

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更 1.主体数目 2.主体的改变

客体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1客体范围 2客体性质 内容 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 1权利增加 2权利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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