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
2018年60号文件新个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7(000)008
【摘要】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七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总页数】2页(P39-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14
【相关文献】
1.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J],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J],
3.湖南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J],
4.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J],
5.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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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5.26•【文号】民办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项目立项和评审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办发〔2016〕7号)、《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本级项目立项和评审办法》(民办发〔2016〕18号)、《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试行)》(民办函〔2017〕173号)、《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民办函〔2017〕172号)、《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本级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民办发〔2017〕23号)、《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本级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民办发〔2017〕24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办公厅2018年5月26日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由财政部核定、民政部负责分配和管理使用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发展的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财税[2018]2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8.04.02【实施日期】2018.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现就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试点政策(一)试点地区及时间。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二)试点政策内容。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
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
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民发〔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7〕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2016年11月11日,民政部、财政部共同确定了北京市丰台区等26个市(区)作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其他地区也积极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工作。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1号)的要求,更好地推动各试点地区高效务实抓好第一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基本试点任务基本试点任务是指所有试点地区都要开展,并作为民政部和财政部年度考核重点的试点任务。
基本试点任务包括建立试点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具体内容见附件1)。
第一批确定7项基本试点任务:(一)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建立试点经费保障机制。
(三)建立省级试点工作督促指导机制。
(四)开展试点地区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筛查摸底工作,为制定试点方案、明确服务重点等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五)推动形成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格局。
(六)探索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七)增加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二、明确特色试点任务特色试点任务是指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特点需要,自行选择在试点地区所有或部分区县范围内开展的试点。
主要包括: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服务相结合;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长效发展模式。
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方案
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河南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服务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0号、《河南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规定政策解读的精神,推进我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政策背景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科技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教育发展规律,进一步改革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推动高校所属企业清理规范、提质增效,推动高校聚焦教学科研主业,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遵循科技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尊重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改革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高校所属企业清理规范、提质增效,促进学校聚集教学科研主业和内涵发展,提升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强化责任、明确目标。
二是分步实施、重点突破。
三是统筹规划、分类施策。
四是保障权益、平稳过渡。
五是依法监管、严防流失。
(三)主要目标。
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把附着在高校身上的社会职能、沉重负担剥离,让高校可以清清爽爽的搞教育现代化,推进四个“回归”,建设教育强省。
通过清理关闭一批、脱钩剥离一批、保留管理一批、集中监管一批等方式,稳步推进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更好地服务高等教育。
二、改革范围与方式(一)改革范围。
公办普通高校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均纳入改革范围。
23.《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为 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行 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
填报情况详解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 计扣除的金额。
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加计扣除的金额。
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事 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
填报情况详解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填报第26+27+28+29+30行的合计金额。 当
表A000000“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填报表A107012第51行金额。本行与第27 行不可同时填报。
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填报金融、
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的金额,按第20+21+22行金额填报。
填报纳税人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填报情况详解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填报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其中保 费收入总额=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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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
第一、二、三批民政部财政部养老试点城市名单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7〕230号),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确定北京市西城区等28个市(区)为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予以公布。
第一批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1.北京市:丰台区、石景山区2.天津市:河东区3.河北省:石家庄市4.山西省:太原市5.辽宁省:沈阳市6.吉林省:长春市7.黑龙江省:哈尔滨市8.上海市:松江区、虹口区9.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10.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11.安徽省:铜陵市12.江西省:南昌市13.山东省:济南市、威海市14.湖北省:武汉市15.湖南省:长沙市、湘潭市16.广东省:广州市17.四川省:成都市18.云南省:昆明市19.甘肃省:兰州市20.青海省:海东市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7〕230号),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确定北京市西城区等28个市(区)为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予以公布。
民政部财政部2017年11月10日1.北京市:西城区2.天津市:南开区3.辽宁省:大连市、盘锦市4.上海市:长宁区、金山区5.江苏省:徐州市、南通市6.浙江省:温州市、绍兴市7.安徽省:合肥市、安庆市8.福建省:福州市、龙岩市9.江西省:赣州市、吉安市10.山东省:烟台市、济宁市11.河南省:郑州市、许昌市12.湖南省:株洲市、常德市13.海南省:海口市14.重庆市:九龙坡区15.四川省:攀枝花市、遂宁市16.青海省:西宁市17.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第三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8】30号),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确定北京市通州区等36个市(区)为第三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予以公布。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8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8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财库〔2017〕207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8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7〕2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8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7〕52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预算单位2018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开局之年。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强化预算单位作为预算执行主体的地位;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落实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积极推进新版中央国库支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国库支付系统)上线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调整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支付流程;继续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加强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从严控制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
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二)预算单位要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编制用款计划,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准确性。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99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9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99号建议的答复王伟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残疾人非遗(手工制作类)居家就业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中国残联高度重视通过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充分发挥残疾人群体创造力和潜力,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推动残疾人融入社会。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在促进人民就业增收、助力精准扶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一大批残疾人提供了创业就业的空间。
一、已经开展的工作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联合制定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重点加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职业培训,扶持一批民间工艺和民族传统文化技艺传承人”。
中国残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残疾人参与民间工艺和传统文化项目的培训力度。
2020年5月,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积极引导残疾人参与非遗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20〕5号),试点设立一批残疾人非遗传承基地和残疾人非遗工匠工作室,开展残疾人非遗传承师带徒培训,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
2021年7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支持手工制作等残疾妇女就业创业项目,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技能大师建立工作室;为“十四五”期间推动残疾人通过参与文化产业就业增收作出部署。
二、关于为残疾人参与非遗保护居家就业提供各类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等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残疾人居家就业的发展,据统计,2020年度全国城乡已有94.6万残疾人实现居家就业。
中国残联配合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残疾人居家就业和残疾人工作室的支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7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国税函发〔1994〕37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税〔2011〕109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号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
财税〔2015〕12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2018-4-25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7.国税【2018】60号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2月21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8.09.29
•【文号】财税〔2018〕110号
•【施行日期】2018.09.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公益捐赠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8〕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的行政处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执行前未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
2018年9月29日。
18号文事务费计算方法
18号文事务费计算方法
18号文是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卫生
计生委、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社会保险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非营利组织事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份通知对非营利组织的事务费进行了调整,新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基准门槛
非营利组织事务费的基准门槛为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
二、计算公式
(1) 若年收入在基准门槛以下,事务费计算公式为:年收入
(万元)×1.5‰。
(2) 若年收入在基准门槛以上,事务费计算公式为:年收入
(万元)×1.5‰+ (年收入-基准门槛)÷1000。
例如,某非营利组织年收入为200万元,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0万元,则基准门槛为150万元。
按照计算公式,该组织应缴纳事务费为:200×1.5‰+(200-150)÷1000=0.4万元。
三、其他问题
该通知规定,新的计算方法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对已缴纳的事务费,按照原规定执行。
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确定事务费征收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号――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发布日期】2017.06.29【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号)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精神,现就具体操作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一)申请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7〕49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创业人员是否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
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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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
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8年第6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8.05.02
【实施日期】2018.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
(2018年第60号)
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神华公益基金会
2.爱佑慈善基金会
3.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4.安利公益基金会
5.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6.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8.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9.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10.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1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2.中国航天基金会
13.南都公益基金会
14.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15.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16.凯风公益基金会
17.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18.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19.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20.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21.中国癌症基金会
22.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23.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24.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25.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26.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27.韩美林艺术基金会
28.爱慕公益基金会
29.中国医学基金会
30.兴华公益基金会
31.心和公益基金会(原心平公益基金会)
32.智善公益基金会
33.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
34.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35.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36.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37.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38.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9.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