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教育法规案例分析2
教育经典案例_法治(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为了培养具有法治意识的公民,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法治教育。
在校园中,法治教育成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以某中学为例,探讨法治教育在校园的实践与成效。
二、案例介绍某中学是一所市级重点中学,学生总数为2000人。
近年来,该校将法治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开展了一系列法治教育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1. 开展法治教育课程该校将法治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开设了《法律基础》课程,让学生了解我国法律体系、公民权利义务等内容。
同时,学校还邀请法律专家、法官等走进课堂,为学生进行法治讲座,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2. 举办法治主题班会学校要求各班级定期开展法治主题班会,通过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形式,让学生在互动中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
3. 组织法治实践活动学校组织学生参观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让学生亲身感受法治氛围。
此外,学校还开展了模拟法庭、法治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4. 加强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学校注重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定期组织教师参加法治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法治素养和教学能力。
三、案例成效1. 学生法治观念明显增强通过法治教育,学生的法治观念得到明显增强。
在问卷调查中,98%的学生表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95%的学生表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会主动寻求法律帮助。
2. 校园法治环境得到改善法治教育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
近年来,该校校园盗窃、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校园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3. 学生法律素养提高法治教育使学生的法律素养得到提高。
在法治知识竞赛中,该校学生多次获得优异成绩,展现了良好的法律素养。
4. 家长对学校法治教育满意度提高家长对学校法治教育满意度较高。
他们认为,法治教育有助于培养孩子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奠定了基础。
四、案例启示1. 法治教育要融入课程体系将法治教育纳入课程体系,是提高学生法治素养的有效途径。
教育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教育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简介
本报告旨在通过分析教育领域的法规案例,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通过对相关法律文书的阐述和分析,我们将深入研究教育法规的适用性和实际操作中的挑战。
案例一:学生权益保护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某高校发生了一起学生投诉事件,学生们声称他们的权益受到了侵犯。
学生们指控学校违反了某项教育法规,导致他们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教育权益。
法律问题
1. 学生权益的范围和保护
2. 学校违反教育法规的证据和后果
解决方案
通过调查和证据收集,可以确认学校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
1. 教育部门介入,对学校进行调查并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2. 学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起诉学校并要求赔偿。
案例二:教师职业道德失范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一名中学教师涉嫌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引发了公众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关注。
该教师被停职调查,并面临法律追责。
法律问题
1. 教师职业道德的底线和标准
2.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后果和处理方式
解决方案
针对该案例的法律问题,可以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1. 学校应对涉嫌违法行为立即停职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
调查。
2. 教育部门可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如吊销教师资格
证等。
结论
通过分析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教育法规在保护学生权益和
维护教师职业道德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同时,需要教育机构和相关
部门加强监管和落实法规,以保证教育系统的公平、公正和合法运行。
只有这样,才能协助提高教育质量和保障教育环境的健康发展。
继母虐童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继母虐童案件。
案件的主要当事人为小强(化名),一个年仅8岁的男孩。
小强的亲生母亲因故去世,父亲再娶,继母李某(化名)与小强生活在一起。
然而,在李某的照顾下,小强却遭受了长达数年的虐待。
经过邻居的举报,警方介入调查,最终揭露了这起虐童案件。
二、案件经过1. 虐待行为:根据警方调查,李某对小强实施了长时间的虐待,包括殴打、捆绑、不给饭吃等。
在李某的虐待下,小强身上布满了伤痕,精神状态也极度不稳定。
2. 邻居举报:小强的邻居在发现小强身上的伤痕后,深感担忧,于是向警方举报了这一情况。
3. 警方介入:警方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小强进行了检查,并调查了李某的虐待行为。
4. 案件审理: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
三、法律分析1. 虐待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李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根据案件事实,李某对小强实施了长时间的殴打、捆绑等行为,导致小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李某的行为符合虐待罪的定义,应依法受到处罚。
3. 继母虐童的特殊性:继母虐童案件具有特殊性,一方面,继母与继子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容易产生矛盾;另一方面,继母在家庭中的地位较低,可能存在被虐待的心理压力。
因此,在处理继母虐童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特殊性。
4. 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护儿童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打击虐童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案件启示1. 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摇篮,家长要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培养其良好的品行和价值观。
2. 关注儿童身心健康:家长要关注儿童的身心健康,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悲剧发生。
3. 提高法律意识:全社会要加强对虐童行为的法律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儿童权益。
典型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14岁,某市XX中学八年级学生。
2018年10月26日,李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因操场上的器材摆放不当,导致其在运动过程中受伤。
经医院诊断,李某左腿骨折,需手术治疗。
李某及其家属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善、安全意识不强所致,遂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
学校则认为,事故是由于李某自身运动不当导致的,拒绝赔偿。
李某及其家属遂将学校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1.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否为学校管理不善?2. 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3.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操场上的器材摆放不当。
学校在器材摆放时,未充分考虑学生的安全需求,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发生意外。
因此,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管理不善有直接关系。
2. 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案中,学校在器材摆放上存在明显疏忽,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此外,学校未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3.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的伤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器材摆放、安全教育等方面存在明显疏忽,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李某受伤。
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学校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性本案中,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发生意外。
被教育局开除翻案的案例
被教育局开除翻案的案例7年前,贵州省铜仁市一教师刘某生下二孩,2017年被发现后,万山区卫计委认定她生育二孩行为违法,2018年刘某被万山区教育局开除公职。
刘某因超生被处分时,距我国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已过去两年多。
刘某不服,于2018年将教育局告上法庭。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按旧法规定确属违法行为,但万山区教育局发现并对其作出处罚是在新法实行后,此时法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的规定已实施,应当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出发适用新法,故判定刘某的生育行为不违法,撤销区教育局的处分决定。
万山区教育局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铜仁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尽管官司赢了,但刘某的工作目前仍未恢复。
从刘某代理律师处获悉,二审判决后,万山区教育局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再审,2019年5月14日,贵州高院对该案是否再审进行立案审查,目前仍处于审理阶段。
全面二孩政策后发现超生,女教师被开除公职据该案一、二审判决书,1979年出生的刘某曾任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大坪民族小学教师。
2004年7月,她与丈夫育有一女,2012年12月,刘某又生下一对双胞胎。
此后几年,有人将刘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问题反映给铜仁市纪委,2017年10月13日,万山区卫计委作出一份调查报告,认定刘某于2012年生育二孩的行为属于违法生育,同年11月16日,万山区教育局对刘某违法生育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3月11日,万山区教育局作出《铜仁市万山区教育局关于给予刘某开除处分的决定》(简称《处分决定》),称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规生育二孩,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决定给予刘某开除处分。
刘某被处分时,距我国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已过去两年多。
刘某不服,向万山区教育局申请复核,万山区教育局于2018年4月14日作出《铜仁市万山区教育局关于对刘某开除处分复核意见》(简称《复核意见》),维持开除处分决定。
法律案例及分析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6月,张某某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张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案发时处于发病间歇期,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某,造成李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案发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某在案发时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已处于发病间歇期,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启示1. 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管和救治。
本案中,张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未得到及时救治和监管,导致其犯罪行为的发生。
这提示我们,应当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管和救治,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2. 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重视自首情节的认定。
自首情节是刑法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之一。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重视自首情节的认定,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
4.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教育法律纠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中学,位于市中心,是一所历史悠久、教学质量较高的公立学校。
该校占地面积较大,设施齐全,师资力量雄厚。
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该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生和家长。
2018年10月,该校发生了一起学生受伤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事件涉及教育法律纠纷,成为了一起典型的教育案例。
二、事件经过2018年10月15日,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李某在课间休息时间,与其他同学在操场上玩耍。
在追逐打闹的过程中,李某不幸从高处跌落,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经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操场边缘的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
该防护栏安装时间已久,部分栏杆已经损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然而,学校在事发前并未对操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事故发生。
三、纠纷处理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长认为学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是,李某的家长向学校提出了索赔要求,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0万元。
学校在接到索赔要求后,认为自身并无过错,拒绝赔偿。
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1. 调解阶段在纠纷发生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介入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的家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阶段李某的家长以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0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了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李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李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
在此次事故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操场安全隐患,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学校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
学校有义务确保校园内的设施安全,防止学生受到伤害。
教育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教育法律制度逐渐健全。
然而,在教育领域,学生伤害事故仍然时有发生,给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案例以某小学一起学生伤害事故为例,分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月,某小学发生一起学生伤害事故。
甲班学生小明(8岁)在课间玩耍时,与同班同学乙(8岁)发生冲突,乙用铅笔将小明头部划伤。
事故发生后,小明家长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小明自身过错,拒绝赔偿。
小明家长遂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教育行政部门介入调查。
三、案例分析1. 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在本案例中,小明与乙在课间发生冲突,乙用铅笔将小明头部划伤。
根据事故发生的事实,可以认定乙的行为是造成小明伤害的直接原因。
同时,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因此,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疏忽。
2. 学校责任的承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依法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未能有效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家长责任的承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小明与乙在课间发生冲突,双方均存在过错。
乙用铅笔将小明头部划伤,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也有责任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4. 事故赔偿的处理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法确定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
教师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9月,某小学五年级教师李某因对学生张某进行体罚,导致张某身上出现多处伤痕。
家长发现后,立即向学校反映情况。
经调查,李某承认对张某进行了体罚。
此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的热议。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教师职业道德问题教师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等方面。
在本案中,李某对张某进行体罚,违背了关爱学生的职业道德要求。
(2)教育法律责任问题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
2. 案件分析(1)教师职业道德分析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任。
关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要求。
在本案中,李某未能履行关爱学生的职责,对张某进行体罚,严重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
(2)教育法律责任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有权依法接受教育,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对张某进行体罚,违反了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不得体罚学生,不得有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
”李某的行为也违反了该规定。
三、案件处理1. 学校处理学校经调查核实后,对李某进行了严肃处理。
首先,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深刻反省,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其次,对李某进行了降职处分,降低其工资待遇;最后,对李某进行了师德培训,加强其职业道德教育。
2. 法律责任追究针对李某的行为,家长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对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学校和教育部门应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使教师充分认识到关爱学生的重要性。
教育系统渎职典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我国教育系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然而,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一些教育工作者因个人私欲,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了教育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分析一起教育系统渎职典型案例,以警示广大教育工作者严守职业道德,切实维护教育公平。
二、案例概述案例时间:2018年案例地点:某市某中学案例当事人:该校校长张某案例简介:张某担任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家长贿赂,为家长子女违规办理入学手续,严重损害了学校的教育秩序和公平。
三、案例经过1. 背景调查张某,男,45岁,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
2000年参加工作,曾任某中学教师、副校长等职,2015年起担任该校校长。
2. 案件经过(1)收受贿赂2018年3月,该校六年级学生李某家长为使儿子顺利升入该校初中部,向张某行贿人民币5万元。
张某收受贿赂后,为李某违规办理了入学手续。
(2)违规办理入学手续张某在收受贿赂后,为多名家长子女违规办理入学手续,其中包括该校教师子女、领导干部子女等。
这些违规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有的未达到招生分数线,有的甚至未参加招生考试。
(3)破坏教育公平张某的违规行为,严重破坏了该校的教育秩序和公平。
许多家长和学生对张某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纷纷向有关部门举报。
3. 案件处理2018年6月,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实,张某的行为构成渎职犯罪。
2018年7月,张某被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四、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滥用职权:张某作为校长,对本校招生工作有监管职责。
但他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办理入学手续,严重滥用职权。
(2)收受贿赂:张某收受家长贿赂,为家长子女违规办理入学手续,违反了廉洁自律规定。
2. 案件原因分析(1)个人道德品质问题:张某道德品质败坏,贪图私利,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2)监督机制不健全:该校在招生工作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张某有机会滥用职权。
小学教育法律救济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在我国,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小学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孩子的综合素质和奠定人生基础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教育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学生权益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以小明的权利守护之路为线索,探讨小学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意义。
二、案例概述小明,一个活泼好动的小学生,就读于某市一所公立小学。
由于家庭教育和学校管理的原因,小明在学校期间遭遇了一系列权益受损的事件。
以下是小明遭遇的具体情况:1. 教育歧视:由于小明家庭条件较差,班主任对他存在明显的歧视,经常在课堂上忽视他的发言,甚至在班会上公开羞辱他。
2. 校园暴力:小明在校期间遭受同班同学的欺凌,经常被殴打、辱骂,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3. 教学质量问题:学校师资力量不足,教师教学方法单一,导致小明学习成绩下滑,失去了学习的兴趣。
4. 隐私权侵犯:学校未经家长同意,将小明的照片和成绩公布在学校网站上,侵犯了小明的隐私权。
三、法律救济途径面对小明的权益受损,其家长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法律救济:1. 校内调解:首先,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投诉,要求学校进行调查和处理。
学校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并给予了小明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心理辅导。
2. 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于学校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家长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经过调查,认定学校存在违法行为,要求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并对小明进行进一步的心理辅导。
3. 司法途径:在以上途径均未得到满意结果的情况下,家长决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小明的权益。
他们聘请律师,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审理及结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学校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教育歧视:学校班主任对小明的歧视行为,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和平等权。
2. 校园暴力: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校园暴力事件,对小明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3. 教学质量问题:学校师资力量不足,教学方法单一,导致小明学习成绩下滑,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
教育法的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某中学(以下简称“某某中学”)是一所享有盛誉的公立完全中学。
近年来,随着教育资源的不断优化,该校的招生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吸引更多的优质生源,某某中学在招生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违规措施,包括提前录取、收取高额择校费等。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2018年,某市民张先生(化名)的儿子小张(化名)参加了某市中考,成绩优异。
然而,在填报志愿时,张先生发现某某中学的招生简章中并未提及小张的考试成绩。
经过一番调查,张先生发现某某中学在招生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于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实,某某中学在2018年招生过程中,确实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提前录取:某某中学在正式招生开始前,已经私下录取了部分学生,其中包括小张。
2. 收取高额择校费:某某中学在录取学生时,要求部分学生支付高额择校费,数额不等,最高达10万元。
3. 违规宣传:某某中学在招生宣传中,夸大自身办学实力,误导家长和学生。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某某中学进行了处罚:1. 取消某某中学2018年的招生资格;2. 对某某中学校长进行警告处分;3. 对某某中学分管招生的副校长和招生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4. 收缴某某中学违规收取的择校费。
三、法律依据本案中,某某中学的违规行为主要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举办营利性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接受捐赠、资助。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青少年(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7月,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青少年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15岁,系该中学初二年级学生。
李某因长期受到同学欺负,心生怨恨。
在一次放学后,李某持刀将欺负他的同学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
案发后,李某逃逸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审理此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年龄、犯罪动机、犯罪后果等因素,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案例分析1. 犯罪主体分析李某作为未成年人,属于青少年犯罪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某的年龄虽然不满16周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2. 犯罪动机分析李某犯罪的动机是报复。
长期受到同学欺负,使李某产生了怨恨心理。
这种心理的积累最终导致了李某的犯罪行为。
青少年时期是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心理承受能力较弱。
因此,青少年犯罪往往与心理问题密切相关。
3. 犯罪后果分析李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张某重伤,给张某及其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 法律适用分析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了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李某不满十六周岁,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当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年龄、犯罪动机、犯罪后果等因素,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
四、案例启示1.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法律真实案例小学(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在我国,教育法律是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小学为例,探讨一起典型的教育法律真实案例,以期为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家长们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小学位于我国某省,是一所公立小学。
该校于2018年秋季开学时,发生了一起因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
具体案情如下:2018年9月10日,该校五年级学生李某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王某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突然拿起桌上的铅笔向王某头部猛刺。
王某头部受伤,送往医院治疗。
经诊断,王某头部受到严重伤害,需住院治疗一段时间。
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家长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王某的家长还要求学校对李某进行纪律处分,并对其家长进行追责。
三、案例分析1. 学校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造成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学校的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李某家长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对李某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3. 王某家长的要求王某家长要求学校对李某进行纪律处分,并对其家长进行追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应依法依规,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处理结果1. 学校方面学校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安排专人负责处理此事。
教育法律法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法律法规是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案例的分析,探讨教育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对教育领域的影响。
二、案例一:刘某某诉某市教育局招生录取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刘某某,女,2007年高考成绩达到某市重点高中录取分数线。
然而,由于该市教育局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刘某某未能被录取。
刘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就近入学。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三)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某市教育局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刘某某的受教育权利。
判决某市教育局依法录取刘某某,并赔偿刘某某因未能被录取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教育法律法规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方面的作用。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教育行为,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三、案例二:李某诉某中学违规收费案(一)案情简介李某,男,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
某中学在收取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时,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李某认为某中学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三)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某中学在收取费用时存在违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判决某中学退还李某违规收取的费用,并赔偿李某因违规收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此案反映了教育法律法规在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方面的作用。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保障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
四、案例三:某小学教师虐待学生案(一)案情简介某小学教师因对学生进行体罚,导致学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法律法规教育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员工福利和权益保障,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2019年,公司发生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例事实1. 争议双方原告:张某,男,30岁,公司员工,担任公司技术部工程师。
被告:某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 争议焦点张某认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足额支付加班费。
因此,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3. 案件经过(1)张某于2018年1月入职公司,担任技术部工程师。
入职时,公司与张某口头约定了月薪和加班费计算方式。
(2)2018年4月,张某发现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便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2018年12月,张某加班累计达到60小时,但公司仅支付了30小时的加班费。
张某再次与公司沟通,要求支付未支付的加班费,但公司拒绝支付。
(4)2019年3月,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5)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法律法规分析1.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 加班费支付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3.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教育法律法规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欺凌事件。
受害人小王(化名)被多名同学围攻,遭受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严重伤害。
事后,小王向学校投诉,但学校并未给予及时处理。
小王家长随后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涉事学生进行严肃处理。
在经过调查取证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涉事学生进行了处罚,并对学校进行了通报批评。
二、案件分析1. 违反的法律规定(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品行。
”本案中,涉事学校未能履行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的职责,导致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
”本案中,涉事学校未能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办学资格:……(五)未履行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的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涉事学校未能履行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的职责,导致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违反了该规定。
2. 判决结果(1)涉事学生被处以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行政处罚。
(2)涉事学校被责令整改,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
三、案例分析1. 校园欺凌事件的危害校园欺凌事件对受害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对学校、家庭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本案中,小王遭受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严重伤害,给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教师体罚学生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教师体罚学生事件,探讨其法律问题,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教师体罚问题的重视。
二、案例介绍2018年9月,某市一所小学五年级班主任李某,因学生张某未能按时完成作业,遂对张某进行了体罚。
具体过程如下:1. 李某让张某站在教室门口,用戒尺打张某的手心,共打了10下。
2. 随后,李某让张某蹲在地上,用脚踢张某的背部,持续了约5分钟。
3. 体罚过程中,张某多次请求李某停止,但李某并未理会。
4. 体罚结束后,张某出现了呕吐、头晕等症状,被送至医院检查,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三、法律分析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对张某进行体罚,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纪律,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4. 侵犯学生的人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李某对张某进行体罚,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
四、案例分析1. 教师体罚学生的原因教师体罚学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教师教育观念落后,认为体罚是教育手段之一。
(2)教师自身素质不高,缺乏教育方法和技巧。
(3)学校管理不善,对教师体罚行为缺乏有效监管。
教育机构招生被处罚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部分教育机构在招生过程中,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采取了一系列违规手段,严重扰乱了教育市场的秩序。
为此,我国相关部门加大了对教育机构违规招生的打击力度。
本文将介绍一起教育机构招生违规被处罚的案例,以警醒广大教育机构,规范招生行为。
二、案例经过1. 案件起因某市某知名教育机构,以“一对一辅导”为招牌,吸引了不少家长和学生。
然而,在招生过程中,该机构却采取了一系列违规手段,包括夸大教师资质、虚假宣传、承诺退费等。
2. 案件调查接到群众举报后,当地教育局立即成立调查组,对某知名教育机构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组通过查阅招生资料、询问相关人员、走访学生家长等方式,收集了大量证据。
3. 案件处理经调查,某知名教育机构在招生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夸大教师资质:该机构部分教师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却冒用其他教师的资质进行宣传。
(2)虚假宣传:该机构在广告中承诺“一对一辅导,成绩提升有保障”,但实际上,部分学生的成绩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3)承诺退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该机构承诺如未达到预期效果,可全额退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费。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当地教育局依法对该知名教育机构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该机构立即停止违规招生行为,整改不到位者,将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2)对该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深刻反省,并公开道歉。
(3)对涉及违规行为的教师进行处罚,取消其教学资格。
三、案例启示1. 严守教育法规,规范招生行为教育机构在招生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教育法规,不得采取任何违规手段。
只有规范招生行为,才能树立良好的教育形象,赢得家长的信任。
2.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教育机构要重视师资队伍建设,确保教师具备相应资质,提高教学质量。
只有优质的教育资源,才能满足家长和学生的需求。
3. 强化诚信意识,树立良好口碑教育机构要树立诚信意识,遵守合同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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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某大学女学生严某考试时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没收。
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严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14dDyVeS 试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学校是否侵犯了该女学生的权利?(3)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答案要点:(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本案涉及到《宪法》、《教育法》以及国家关于考试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学校对严某的处分应依法进行,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
严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
14dDyVeS(3)本案是一则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
学校及有关领导应承担相应的行政与民事责任。
2.某职业中学年轻美术教师陈某,男,美术学院大专毕业,工作已有两年。
1993年7月,陈某的一幅美术作品被上海纺织学院美术系(国外某学院与纺织学院合办的专业)选中,他也因此可被保送到该学院装潢专业(大专)免费学习两年。
陈某向学校提出脱产两年到上海读书的申请,并提出脱产进修期间不拿薪金,只想保留公职。
学校经过研究,认为陈某已大专毕业,现在进修也属大专层次,学历层次一样,没有必要,而且装潢专业与学校美术教学的需要不很对口;加上教师定编,学校美术教师短缺,陈某如脱产进修则没有人上课。
因此,学校不同意陈某脱产两年进修。
14dDyVeS试分析:学校是否侵害了教师的进修培训权?答案要点:(1)学校和教育行政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支持教师的继续学习和进修。
但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应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由学校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2)对于在职教师的培养提高,应提倡“三为主”原则(在职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
(3)在该案例中,学校的决定没有侵害教师的进修培训权。
14dDyVeS3.2006年6月,某高校进入期末考试阶段,省教育厅领导带领相关人员检查巡视该高校考试工作。
在巡查时发现大三某班级专业课闭卷考试的考场内,学生A 某正在偷看纸条,于是检查团人员告知监考老师,责成监考老师收缴其作弊的纸条,并收取了试卷,当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
在此过程中,该学生试图辩解,但是被监考老师制止,事后该学生曾试图向其所在院系和教务处进行辩解,均被拒绝。
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试卷随纸条一起密封上交教务处,同时通知学生A某所在院系相关老师。
教育厅领导也批评了该学校相关领导,责成他们严肃考试纪律,狠抓考试风气。
14dDyVeS该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学生作弊两次以上或者组织学生作弊一次以上,学校可以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
该学生虽然属于第一次被抓住作弊,但是,鉴于该学生在教育厅领导检查巡视期间公然作弊,情节严重,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所以学校决定对其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2天以后,学校橱窗中就张贴了学校教务处和校教学委员会联合作出的对该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并随后由院系副书记当面通知该学生本人。
该通知并被张贴在学校各院系醒目处以及学生活动场所的醒目处,其上盖有学校教务处的印盖。
14dDyVeS请仔细阅读上述案例材料,并回答下面的问题:(1)根据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2)该高等学校在对该学生作出开除学籍规定的过程中有哪些违反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14dDyVeS(1)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14dDyVeS第57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14dDyVeS本案中,学校处分学生的事实依据不符合第54条规定的情形,程序上没有收集充足的证据、处分前未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非经校长会议做出。
14dDyVeS 4.1994年9月,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卫生间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3条第5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并根据该通知第1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并于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校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1998年6月临近毕业时,学校通知田永所在的系,以田永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14dDyVeS试分析:(1)田永是否具备学籍?(2)学校的退学处理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适当?(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
受教育者在经过考试合格被教育者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在学校学习的资格。
即使学校退学处理的决定正确,田永在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虽因丢失学生证未能注册,但学校1996年9月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的事实行为,应视为学校改变了其对原告所作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恢复了原告的学籍。
14dDyVeS (2)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案中,田永在补考中随身携带纸条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学校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其号通知”的有关内容对原告作退学处理,直接与《普通高等学校依本校制定的“068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
而且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此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退学的本科生,应限期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14dDyVeS5.罗彩霞和王佳俊均为2004年邵东一中298班应届文科毕业生,两人同时参加高考,高考成绩分别为514分和335分。
王佳俊在父亲王峥嵘操作下冒用罗彩霞的身份信息和高考分数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录取,并取得了学位证书,获得了教师资格证,毕业后在广州工作。
2005年,罗彩霞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
2009年3月,罗彩霞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教师资格证时,发现自己的身份被王佳俊盗用,于是于3月18日报案。
14dDyVeS经查,这是一起由王家俊父亲王峥嵘策划、利用个人关系违规获取高考相关信息、伪造高考纸质档案和户口迁移证的冒名造假事件,是一起严重的违纪违法案件。
王峥嵘为了让女儿王佳俊就读本科学校,于2004年9月初到邵东一中找到王佳俊班主任老师张文迪,获得了罗彩霞高考成绩等相关信息,又通过同学关系使王佳俊被贵州师范大学降低20分定向补录。
案发后,王佳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14dDyVeS 等已被注销,张文迪被邵东县纪委实施“双规”,王峥嵘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涉嫌犯罪被逮捕。
14dDyVeS试分析:(1)学校撤销王佳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否合理?(2)班主任张文迪对其参与该案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教育法律责任?(3)罗彩霞应如何主张及维护自己的权利?答案要点:(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第38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学校可据此撤销王佳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14dDyVeS(2)从本案介绍和纪委的处理来看,张文迪参与了该高招舞弊案,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3)罗彩霞可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受到侵害而对相关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
6.齐玉苓与陈晓琪均是被告腾州八中的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当时同在腾州八中驻地腾州市鲍沟镇圈里村居住,二人相貌有明显差异。
齐玉苓在1990届统考中取得成绩441分,虽未达到当年统一招生的录取分数线,但超过了委培生的录取分数线。
当年录取工作结束后,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苓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该通知书由腾州八中转交。
14dDyVeS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中,因成绩不合格,失去了继续参加统考的资格。
为能继续升学,陈晓琪从腾州八中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领走。
陈晓琪之父陈克政为此联系了腾州市鲍沟镇政府作陈晓琪的委培单位。
陈晓琪持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到济宁商校报到时,没有携带准考证;报到后,以齐玉苓的名义在济宁商校就读。
陈晓琪在济宁商校就读期间的学生档案,仍然是齐玉苓初中阶段及中考期间形成的考生资料,其中包括贴有齐玉苓照片的体格检查表、学期评语表以及齐玉苓参加统考的试卷等相关材料。
陈晓琪读书期间,陈克政将原为陈晓琪联系的委培单位变更为中国银行腾州支行。
1993年,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自带档案到委培单位中国银行腾州支行参加工作。
14dDyVeS陈克政为使陈晓琪冒名读书一事不被识破,曾于1991年中专招生考试体检时,办理了贴有陈晓琪照片并盖有“山东省腾州市招生委员会”钢印的体格检查表,还填制了贴有陈晓琪照片,并加盖“腾州市第八中学”印章的学期评语表(经鉴定,陈克政办理的体格检查表上加盖的“山东省腾州市招生委员会”钢印,确属腾州教委的印章;学期评语表上加盖的“腾州市第八中学”印章,是由告腾州八中的“腾州市第八中学财务专章”变造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