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我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我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我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共有四章二十四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现金管理行为,维护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现金是我国法定货币的一种形态,包括纸币、硬币和其他法定形式的货币。

第三条全国各种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的方式制造、印刷、发行现金,并不得以现金以外的形式冒充现金。

第四条现金必须是真实、完整的,不得损伤、污损或变形。

不合法的现金不得流通和使用。

第五条各种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确定现金管理规范,保护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现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现金活动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严厉打击制造、流通假币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对于非法损毁、污损或变形的现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现金的流通第八条现金的流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滋生黑市交易行为。

第九条各种单位和个人在收受现金时,应当检查现金的真伪,如发现为假币应当拒收,并按照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作为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现金清分、包装、储存等环节的管理,保证现金的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应当与人民银行印制发行假币防伪标志,建立假币鉴定机构,加强假币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现金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提供的现金安全、真实、完整。

第三章现金的使用第十三条现金作为法定货币,应当被广泛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合法现金。

第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单位在进行金融活动时,应当优先使用现金,确保支付安全。

第十五条现金支付应当合法、公平、公正,不得存在强迫交易、恶意涨价、虚报金额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六条现金支付时,接受现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支付人提供相应的票据或收据。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如逃避税费、偷逃关税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人民银行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币管理办法

人民币管理办法

人民币管理办法人民币,作为中国的法定货币,其管理办法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也对个人和企业的经济活动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确保人民币的稳定运行和有效使用,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人民币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这些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人民币的发行与流通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负责人民币的发行与流通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币的发行以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合作的方式进行,实行银行票据与现金并行流通的制度。

人民币的发行主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货币时以商业银行的存款为基础,人民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相应的法定准备金与税款准备金。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需求向人民银行提出兑换货币的要求,并按照一定比例向人民银行缴纳定期存款。

这样的运作方式有效保障了人民币的长期稳定发行与流通。

二、人民币的外汇管制作为外贸大国,中国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的外汇管制措施,以维护人民币的稳定汇率和资本流动的平衡。

人民币的外汇管制主要涉及外汇收支、外汇结算与外汇储备等方面。

首先,中国政府实行了严格的外汇收支管制,对个人和企业的外汇交易进行严格监管,以防止资本外逃和金融风险。

个人和企业需要经过合规的银行渠道进行外汇交易,并遵守相应的限额和流程。

其次,中国政府通过加强外汇结算管理,保障了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与金融交易中的正常使用。

外贸企业必须按照规定通过银行进行结算,确保交易的合规性与安全性。

最后,中国政府积极管理外汇储备,保持外汇储备的稳定与适度增长。

外汇储备的管理包括选择适当的资产配置、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交易与投资等,以维护人民币的稳定汇率和中国经济的发展。

三、人民币的假币防范与处理假币是人民币管理中的一个严重问题,给人民币的信用和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假币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防范与处理措施。

为了预防和打击假币犯罪活动,中国政府在制定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通过加强执法力量和技术手段,提高打击假币犯罪的能力和效果。

人民币管理办法

人民币管理办法

人民币管理办法人民币管理办法引言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由人民银行负责发行和管理。

为了维护人民币的稳定价值,保护人民币的流通安全,人民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的人民币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人民币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人民币的发行和撤换人民银行是唯一的人民币发行机构。

根据市场需求和宏观调控目标,人民银行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决定人民币的发行总量和组成结构。

人民银行负责对已发行的旧版人民币进行撤换和更换。

人民银行决定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以及旧版人民币的撤换时间和方式。

在旧版人民币撤换过程中,人民银行将提前公告并实施合理的兑换期限和缓冲措施,以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人民银行还会设立一定的撤换机构和窗口,方便公众进行人民币撤换操作。

二、人民币的流通和市场人民币以现金形式和电子支付形式流通于市场,并受到法律保护。

人民币可以在金融机构之间自由兑换,也可以用于购买商品和支付服务。

人民币的流通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守人民银行的各项规定。

人民银行设立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伪技术、人民币流通监测、假币检测等,以确保人民币的真实性和市场流通的安全性。

同时,人民银行还将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健全的人民币流通管理系统。

三、人民币的使用和存款公民和法人组织在享受人民币流通便利的同时,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管理规定。

人民币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1. 使用真实、合法的人民币进行交易;2. 不得私自收藏、买卖或转移大量人民币;3. 不得使用人民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4. 在跨境人民币使用方面,应遵守有关规定。

金融机构对公民和法人的人民币存款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实名制开户、资金流动监控、贷款利率等。

人民银行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人民币存款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四、人民币的汇率管理人民币汇率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人民银行会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以保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

人民银行会制定并实施汇率政策,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整,以保护人民币的合理稳定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由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章总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

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发行和回收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第五章罚则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二)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人民币【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8.03.19【实施日期】2018.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

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设计和印制第七条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自()起施行。

A.1999年5月1日 B.1999年10月1日 C.2000年5月1日 D.2000年10月1日2.人民币的单位为()。

A.元 B.角 C.分 D.厘3.()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

A.中国银行B.中国人民银行C.财政部D.银监会4.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

A.国库B.货币管理处C.金银管理处D.人民币发行库5.()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

A.贵金属纪念币B.普通纪念币C.人民币样币D.激光防伪技术6.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批准。

A.党中央B.国务院C.财政部D.银监会7.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担任。

A.行长B.分管行长C.货币金银局局长D.发行库管理处处长8.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以下的罚款。

A.三万元B.一万元C.五千元D.一千元9.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A.没收B.支付C.收兑D.销毁10.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报告。

A.中国人民银行B.公安机关C.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D.司法机关【单项选择题答案】1.A2.A3.B4.D5.C6.B7.A8.B9.C 10.B二、多项选择题1.人民币的辅币单位为()A.元B.角C.分D.厘2.纪念币的主题涉及()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A.文化题材B.重大政治题材C.历史题材D.动物题材3.以下()行为,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A.装帧流通人民币B.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C.经营流通人民币D.印制、发售代币票券4.关于人民币设计和印制叙述正确的是()A.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B.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C.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D.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5.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A.中国人民银行B.国库C.公安机关D.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6.关于人民币流通和保护叙述正确的是()A.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不限额管理制度B.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C.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D.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7.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A.故意毁损人民币B.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C.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D.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8.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A.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B.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C.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D.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9.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A.残缺的人民币B.污损的人民币C.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D.停止流通的人民币10.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罚则叙述正确的是()A.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研制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民币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人民币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具有国家强制力和广泛的市场接受度。

保护人民币的合法地位和正常流通,对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对人民币的保护进行了全面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币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人民币的法定地位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该法明确规定,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法定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法》:该法(草案)正在制定中,预计将进一步明确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强化人民币的权威性和不可替代性。

三、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国家,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发行人民币。

2.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计划》:该计划规定了人民币的年度发行总量和结构,确保人民币供应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3.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市场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货币市场业务进行了规范,确保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币的稳定。

四、人民币的流通和使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人民币的流通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不得拒收人民币;- 不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交易;- 不得损害人民币的信誉和形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该办法对支付结算行为进行了规范,确保人民币的流通和使用安全、便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人民币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规定,防止人民币被用于洗钱等非法活动。

五、人民币的伪造和变造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规定,伪造、变造人民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规定,伪造、变造人民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人民币的回收和销毁1.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回收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人民币的回收和销毁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确保人民币的回收和销毁安全、有序。

人民币管理制度条例归纳

人民币管理制度条例归纳

人民币管理制度条例归纳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币管理,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人民银行负责发行、管理和监督人民币。

第三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定期制定人民币发行计划,并将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人民币对外支付和结算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外汇市场变化,调整外汇管理政策。

第五条人民银行根据货币供应和需求情况,支持和促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积极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

第六条人民银行负责制定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对金融机构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维护金融体系流动性稳定。

第七条人民银行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要求,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人民币流动性风险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第八条人民银行负责人民币钞币的印制、发行和流通监管,保障人民币的稳定、有序流通。

第九条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票据检验和防伪技术标准,维护人民币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管理人民银行票据和硬币的发行和撤换工作,加强对人民币流通环境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于侵害人民币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按照人民币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保障人民币稳定流通。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人民币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人民银行将严格依法处理,对违法行为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应当定期公布人民币管理制度的相关数据和统计信息,做好人民币管理制度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对人民币管理制度的认知和信任。

第十五条人民币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人民银行在依法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制定和发布。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币法律规定(3篇)

人民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具有强制流通力。

人民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以下将从人民币的定义、发行、流通、管理、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人民币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三、人民币的发行1. 发行主体:人民币的发行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2. 发行程序: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货币发行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3. 发行方式:人民币的发行主要通过发行库和流通库两种方式进行。

发行库负责人民币的印制、保管和调拨,流通库负责人民币的流通和回收。

四、人民币的流通1. 流通范围:人民币在国内流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的法定清偿手段。

2. 流通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币的流通管理,确保人民币的正常流通。

3. 禁止流通货币:以下货币禁止流通:(1)伪造、变造的人民币;(2)停止流通的人民币;(3)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鉴定,不能继续流通的。

五、人民币的管理1. 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币的管理工作。

2. 管理职责:(1)制定人民币的发行政策;(2)管理人民币的印制、发行、流通、回收和销毁;(3)管理人民币的防伪技术;(4)管理人民币的对外交流和合作;(5)其他与人民币管理有关的事项。

3. 管理措施:(1)对人民币的印制、发行、流通、回收和销毁进行全过程监管;(2)对人民币的防伪技术进行保护;(3)对人民币的对外交流和合作进行管理;(4)对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人民币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1)伪造、变造人民币;(2)故意毁损人民币;(3)制作、使用假人民币图样;(4)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变相货币;(5)非法买卖人民币;(6)非法运输、携带、寄递人民币;(7)其他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人民币管理条例

人民币管理条例

人民币管理条例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由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章总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

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发行和回收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人民币管理办法

人民币管理办法

人民币管理办法人民币管理办法1. 引言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对于保持国家经济的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有效管理人民币流通和使用,中央银行制定了《人民币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人民币管理办法》的内容和执行方式。

2. 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根据《人民币管理办法》,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由中央银行负责。

中央银行有权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根据国家经济状况和需求,决定人民币的发行量、面额和流通范围。

3. 人民币的流通和使用3.1 纸币和硬币的使用根据《人民币管理办法》,人民币以纸币和硬币的形式发行,用于支付和结算交易。

人民币纸币的面额有不同的级别,包括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而硬币则分为1元、5角、1角等。

在日常交易中,各种面额的人民币都可以合法使用。

3.2 人民币的真伪鉴别为了防止假币流入经济系统,中央银行提供了一系列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来鉴别人民币的真伪。

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负责人民币流通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人民币真伪的鉴别工作,确保只有真实合法的人民币才能进入市场。

3.3 人民币的兑换和拒收根据《人民币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接受合法的人民币支付,并按照面额进行兑换。

,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接受和兑换破损、污损、残缺不全或其他不符合发行标准的人民币。

4. 人民币的保真和防伪措施为了保障人民币的真实、合法和安全流通,中央银行采取了一系列的保真和防伪措施。

包括采用特殊的纸张材料、印刷技术和安全性特征等,以区分真伪人民币。

,中央银行不断改进人民币的设计和防伪技术,以应对不断出现的假币制造技术。

5. 人民币管理的法律责任为了维护人民币的管理秩序,中央银行根据《人民币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追究。

,中央银行还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人民币假币的举报和打击活动。

6. 结论《人民币管理办法》是中央银行用于有效管理人民币流通和使用的重要法规。

人民币管理办法

人民币管理办法

人民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通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货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流通人民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

装帧流通人民币是指将流通人民币进行外部包装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装饰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第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总量控制、限量装帧的原则,根据流通人民币发行量和流通形势,确定单一行政许可的流通人民币装帧数量限额。

第七条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企业决策层的决议;(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但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宣传国家政策;(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三)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人民币管理条例》──依法管理人民币的依据

《人民币管理条例》──依法管理人民币的依据

《人民币管理条例》──依法管理人民币的依据
薛瑞金
【期刊名称】《新疆金融》
【年(卷),期】2000(000)00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经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以第280号令于2000年2月3日发布,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无疑为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从事货币金银工作的同志提供了依法办事的依据。

货币被称为一个国家的“名片”。

人民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在人民群众生活和消费中担负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条例》的出台,为我们管理人民币,保护人民币,惩治破坏人民币的行为提供了一个统一完善的操作规范。

它首先有利于规范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回收、流通、保护,强化了对人民币的管理工作;其次有利于依法保护人民币的安全,预防和打击破坏人民币,伪造、变造人民币等
【总页数】1页(P37-37)
【作者】薛瑞金
【作者单位】人行塔城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管理科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
【相关文献】
1.修订完善《人民币管理条例》势在必行 [J], 钟德斌
2.依法加强人民币管理坚决维护人民币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执行情况调查 [J],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实施中的几个问题 [J], 吕卓然;方正刚
4.人民币防假反假工作的有力武器——学习《人民币管理条例》的几点体会 [J], 田柏铭
5.认真贯彻《人民币管理条例》全面提高现金服务水平 [J], 高鹏飞;赵继东;郝冬莉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一)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
(二)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
(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人民币的法律规定(3篇)

人民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民币作为中国的法定货币,其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

为了维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保障货币政策的实施,规范货币流通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人民币的发行、流通、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人民币的法律地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具有法定的支付手段和价值尺度。

”三、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1.发行主体《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2.发行政策《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3.发行程序《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发行计划;(二)报国务院批准;(三)向社会公布;(四)组织实施。

”4.发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的发行实行监管,确保人民币的发行与流通秩序。

”四、人民币的流通与管理1.流通原则《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人民币的流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人民币的流通秩序;(二)维护人民币的信誉;(三)保障人民币的稳定;(四)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2.流通管理《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币的流通管理,包括:(一)制定人民币流通政策;(二)组织人民币的发行、回收、销毁;(三)管理人民币的印制、发行、流通;(四)监管人民币的流通秩序。

”3.流通秩序《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人民币的流通秩序,不得擅自停止人民币的流通。

人民币收缴管理规定(3篇)

人民币收缴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收缴行为,维护人民币的流通秩序,保障人民币的流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民币收缴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民币收缴,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收缴主体)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依法将不符合流通条件的人民币收回的行为。

第四条人民币收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收缴主体应当依法收缴人民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收缴范围。

(二)安全保密原则:收缴主体应当确保人民币收缴过程中的安全,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三)方便快捷原则:收缴主体应当简化收缴流程,提高收缴效率,方便客户。

(四)责任明确原则:收缴主体应当明确收缴责任,确保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收缴主体与责任第五条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作为收缴主体。

第六条收缴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二)有专门负责人民币收缴的工作人员;(三)有完善的收缴制度和流程;(四)有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收缴设施。

第七条收缴主体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依法收缴不符合流通条件的人民币;(二)妥善保管收缴的人民币,确保其安全;(三)及时将收缴的人民币上缴中国人民银行或指定的金融机构;(四)对收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收缴范围与标准第八条以下人民币应当被收缴:(一)破损、污损、褪色、变形的人民币;(二)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三)不宜流通的人民币。

第九条收缴标准:(一)破损、污损、褪色、变形的人民币,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收缴;(二)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全部收缴;(三)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收缴。

第十条收缴主体在收缴过程中,应当对收缴的人民币进行鉴定,确保收缴的人民币符合收缴标准。

第四章收缴流程与手续第十一条收缴主体收缴人民币时,应当向客户出具收缴凭证。

人民币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人民币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人民币管理办法人民币管理办法一、引言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其管理对于维护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人民币的管理,保护人民币的稳定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了《人民币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对人民币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进行解读。

二、人民币的发行与支付2.1 人民币的发行根据《人民币管理办法》,人民币的发行由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独家权益。

人民币的发行包括人民币纸币的印制和人民币硬币的铸造。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货币政策的需要,合理控制人民币的发行量,确保货币供应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2.2 人民币的支付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支付工具,具有强制支付力。

在人民币流通中,必须接受人民币的支付。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拒收人民币,也不能采取违法、不当的手段限制他人使用人民币进行交易。

三、人民币的使用和保护3.1 人民币的使用根据《人民币管理办法》,人民币可以用于购买商品、支付服务、归还债务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个人和单位在经营、消费和支付过程中,应当优先使用人民币进行交易。

3.2 人民币的保护为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和稳定价值,个人和单位有责任保护和使用人民币。

《人民币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禁止性行为,包括伪造、变造、毁坏、擅自收藏、销售伪币或者使用其他违法手段破坏人民币的行为。

任何违反人民币管理办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人民币的换算和兑换4.1 人民币的换算人民币是中国境内的法定货币,可以在人民币兑换市场上与其他货币进行兑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兑换比例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境外人民币兑换比例则由相关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和国际汇率制定。

4.2 人民币的兑换个人和单位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将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

兑换业务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特定合作机构进行,需提交相关申请和证明材料。

人民币的兑换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和规定。

五、人民币管理的监督和执法5.1 人民币管理的监督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对人民币管理进行监督的机构,并负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类别】金融/货币与金融市场【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0.02.03【实施日期】2000.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唯一标志】26937【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相关文章: 行政法规1篇1次部门规章16篇28次其他规范性文件3篇4次地方法规3篇3次法学文献4篇6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

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设计和印制第七条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人民币管理办法

人民币管理办法

人民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通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货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流通人民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

装帧流通人民币是指将流通人民币进行外部包装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装饰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第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总量控制、限量装帧的原则,根据流通人民币发行量和流通形势,确定单一行政许可的流通人民币装帧数量限额。

第七条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企业决策层的决议;(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但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宣传国家政策;(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三)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类别】金融/货币与金融市场【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0.02.03【实施日期】2000.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唯一标志】26937【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相关文章: 行政法规1篇1次部门规章16篇28次其他规范性文件3篇4次地方法规3篇3次法学文献4篇6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

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设计和印制第七条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

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发行和回收第十五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

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

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

第二十一条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

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相关文章: 部门规章1篇1次)第四章流通和保护第二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故意毁损人民币;(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相关文章: 部门规章1篇1次)第二十八条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

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三十条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

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相关文章: 部门规章2篇3次)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相关文章: 部门规章2篇3次)第三十六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第三十八条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生产。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国家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协助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一)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第五章罚则第四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二)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相关文章: 部门规章1篇1次)第四十三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相关文章: 部门规章2篇2次)第四十五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